CNS 14674-2-2006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Generic standards - Part 2 Immunity industrial environments《电磁兼容性(EMC)-一般性标准-第2部:工业环境之免疫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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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33.100.20 C5273-21467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6月1日 月日 (共8頁)電磁相容性(EMC)一般性標準第 2 部:工業環境之免疫力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Generic standards Part 2: Immunity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工業環境中所使用電機及電子設備 (如下所述 )之免疫力要求。免疫力要求之頻率範圍為 0 Hz 至 400 GHz

2、。若有相關之專用產品或產品族系之EMC 免疫力標準時,應比本一般性標準優先。 若無相關之產品或產品族系 EMC 免疫力標準時,則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欲連接至由高電壓或中電壓變壓器專屬於饋電之製造廠或 類似工廠 )所提供之電源網路、且欲在工業區或鄰近工業區 (如下所述 )操作之設備。本標準亦適用於以電池操作且使用於工業區之設備。 本標準包含室內和室外之工業環境。 此外,工業區使用之設備如下所述: 工業、科學及醫學 (ISM)設備 參照 CNS 13803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之規定 ; 經常啟動之重電感性或電容性負載; 電流及相關磁場為高者。 本標準之目的係

3、定義適用範圍中所規定有關連續及暫態、傳導及輻射擾動 (包括靜電放電 )設備之免疫力測試要求。 選擇該免疫力要求,以確保於工業區之設備有一適當的免疫力位準。但該位準不涵蓋可能在任何區域會發生、但其發生機率非常低之特殊案例。本標準中所述之測試目的並未包含所有擾動現象,且僅考量本標準所涵括設備之相關者。此測試要求規定基本的電磁相容免疫力要求。 備考 1. 有關其他擾動現象之資訊規定於 CNS 14676-1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1 部:概觀。 對所考量每一埠均有其特定之測試要求。 備考 2. 本標準不包含安全考量。 3. 對於特殊案例 ,當擾動位準可能超過本標準所規定之位準時將會產生此情況,例如

4、:安裝於 CNS 13803 所規定之 ISM 設備鄰近之設備,或使用於極靠近該設備之手持式發射機。此時可能必須採用特別的減緩措施。 4. 該工業環境可能因特別的減緩措施而改變。當證明該措施可產生一相當於住宅、商業、輕工業環境之電磁環境,則該環境之一般性標準、或相關之產品標準應予以採用。 2 CNS 14674-2, C 5273-2 2. 引用標準 CNS 13438 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的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CISPR 22】 CNS 14299 電磁相容性詞彙【 60050(161)】 CNS 14676-2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2 部:靜電放電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

5、-2】 CNS 14676-3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3 部:輻射、射頻、電磁場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3】 CNS 14676-4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4 部:電性快速暫態 /叢訊的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4】 CNS 14676-5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5 部:突波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5】 CNS 14676-6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6 部:射頻場感應的傳導擾動免疫力【 IEC 61000-4-6:1996】 CNS 14676-8 電磁相容性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7 部:電源頻率磁場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8】

6、 IEC 61000-4-1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4-11: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Voltage dips, short interruptions and voltage variations immunity tests 3. 用語釋義 CNS 14299 所規定之術語與定義、以及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備考:有關 EMC 及相關現象之其他定義規定於其他 CNS 中。 3.1 埠 (port):具有外部電磁環境之特定設備的特殊介面(參照圖 1)。 備考:某些情形,可與不同的埠

7、結合。 圖 1 埠之範例 3.2 外殼埠 (enclosure port):電磁場可能輻射穿過或衝擊其上之設備的實體邊界。 3.3 電纜埠 (cable port):連接至該設備之導體或電纜之埠。 備考:例如信號及電源埠。 3.4 信號埠 (signal port):載送信號之導體或電纜連接至設備之埠。 備考:例如數據匯流排、通訊網路、控制網路等。 3.5 電源埠 (power port):連接至設備之埠,其導體或電纜攜帶設備或相關設備運作外殼埠AC 電源埠 DC 電源埠 信號埠設備 3 CNS 14674-2, C 5273-2 (功能性 )所需之主要電源。 3.6 長距離線路 (long

8、distance lines):連接至信號埠之線路,其在建築物內部且長度超過 30 m,或者離開建築物者 (包括戶外安裝之線路 )。 4. 性能判定準則 本標準適用範圍所規定設備之 多 變 性 及多樣性使得難以對免疫力測試結果之評估定義出準確之準則。 若應用本標準中所定義之測試結果使得設備變為危險或不安全時,則該設備視為測試無效。 在 EMC 測試時,製造商應依下列各準則提供表 1 至表 4 所規定每一測試之功能性描述和性能準則之定義,並註明於測試報告中。 (a) 性能判定準則 A:在測試進行時或測試後,設備應繼續如所預期的操作。當設備如預期使用時,其性能劣化或功能喪失不可低於製造商所規定之性

9、能位準。性能位準可由可容許之性能喪失取代。若製造商未指定最低性能位準或可容許的性能喪失時,兩者均可由產品說明和文件及使用者對設備合理之期望來推算。 (b) 性能判定準則 B:在測試後,設備應繼續如所預期的操作。當設備如預期使用時,其性能劣化或功能喪失不可低於製造商所規定 之性能位準。性能位準可由可容許之性能喪失取代。測試期間,容許性能劣化 但不容許實際操作狀態或儲存資料之改變。若製造商未指定最低性能位準或可 容許之性能喪失時,兩者均可由產品說明和文件及使用者對設備合理之期望來推算。 (c) 性能判定準則 C:若功能可自動恢復或可由操作控制來恢復,則容許功能暫時性的喪失。 5. 測試期間之條件

10、該待測設備 (equipment under test, EUT)應於最敏感之操作模式 (例如執行限制的預先測試予以確認 )下進行測試,此模式應與正常之應用一致。其測試樣品之組態應有所變化,以達到典型應用及安裝實作中之最大敏感性。 若該設備為系統之一部分,或可被連接至輔助設備,則當該設備連接至輔助設備最小代表性組態所需、如 CNS 13438 所規定類似狀況中所應用之埠時,應進行測試。 當製造商規格有特別要求外部保護裝置或操作手冊中有明確規定時,本標準所規定之測試要求應以外部保護裝置或操作手冊中所規定者來配合運用。 測試時的操作模式和配置,應明確地註明於測試報告中。因為不可能對設備之每項功能進

11、行測試,因此應選擇最嚴格的操作模式。 若設備有大量類似的埠或許多類似連接的埠,則應選取足夠的埠數,以模擬實際操作條件,並確定涵蓋所有不同類型的端點。 除非在基本標準中有其他規定,產品應在所適用之額定電壓及所指定之溫度、濕度與壓力的操作範圍內進行測試。 6. 產品文件 若製造商在本標準要求之測試期間或之後,使用自己所規範有關 EMC 性能之可接受位準或 EMC 性能劣化之規定時,則此規範應於使用者之產品文件中一併提供。 4 CNS 14674-2, C 5273-2 7. 適用性 免疫力評估測試之適用依特殊設備、組態、該設備之埠、其技術及其操作條件而定。 測試應依表 1 至表 4 之規定施加於該

12、設備相關之埠,僅於相關之埠存在時始進 行測試。 從電性特性之考量及特殊設備之使用,可決定某些測試不適用,且因此不須進行測試。此時,應將不測試之決定及理由記錄於測試報告之中。 8. 免疫力測試之要求 本標準所涵蓋設備之免疫力測試要求係以 “依各埠而定 (port by port)”為基礎。 測試應於定義明確及可重複的狀況下完成。 應依序個別 (如單一測試 )進行測試,可以任何順序進行測試。 該測試說明、相關之產生器、適當之方法及所用之測試配置規定於基本標準中 (參照下列各表 )。 這些基本標準之內容此處不予重複,但對於該等測試實際應用所需之修正或附加資訊規定於本標準中。 5 CNS 14674-

13、2, C 5273-2 表 1 免疫力外殼埠 環境現象 測試規格 單位 基本標準 說明 性能準則1.l 電力頻率 (power frequency)磁場 50, 60 30 Hz A/m CNS 14676-8 (1) 該測試應於適當之電源頻率(power supply frequency) 下進行。設備僅用於於這些頻率之一時,則僅須於該頻率進行測試。 A (2) 1.2 射頻電磁場 振幅調變 80至 1000 10 80 MHz V/m % AM(1kHz)CNS 14676-3(4)(3) 所規定之測試位準為載波調變前之 r.m.s.值。 A 1.3 射頻電磁場 振幅調變 1.4至 2.0

14、 3 80 GHz V/m % AM(1kHz)CNS 14676-3(4)(5) 所規定之測試位準為載波調變前之 r.m.s.值。 A 1.4 射頻電磁場 振幅調變 2.0至 2.7 1 80 GHz V/m % AM(1kHz) CNS 14676-3(4)(5) 所規定之測試位準為載波調變前之 r.m.s.值。 A 接觸 放電 4(充電電壓 ) kV B1.5 靜電放電 空氣 放電 8(充電電壓 ) kV CNS 14676-2 對於接觸放電及(或 )空氣放電之適用性參照基本標準。 B 註 (l) 僅適用於含有易受磁場影響之裝置的設備。 (2) 對於陰極射線管 (cathode ray

15、tube, CRT),可接受之顫動與其特徵尺寸有關,且對1 A/m之測試位準計算如下式: 40)1C3(J+ 式中, J及特徵尺寸 C之單位皆為 mm。 當顫動與磁場強度成線性比例時,則可以其他測試位準進行測試,例如適當地外插最大顫動位準。 (3) 僅於 ITU廣播頻帶 87 MHz至 108 MHz、 174 MHz至 230 MHz、及 470 MHz至 790 MHz,其位準應為 3 V/m。 (4) IEC 61000-4-20可適用於小型 EUT(如 IEC 61000-4-20第 6.1節之規定 )。 (5) 所選擇之頻率範圍涵蓋最高擾動潛在危險之頻率。 6 CNS 14674-2

16、, C 5273-2 表 2 免疫力信號埠 環境現象 測試規格 單位 基本標準 說明 性能準則2.l 射頻 共模 0.15至 80 10 80 MHz V % AM(1kHz) CNS 14676-6 (1)、 (2)、 (3) 所規定之測試位準為載波調變前之 r.m.s.值 A 2.2 快速暫態 1 5/50 5 kV(開路測試電壓 )Tr/Th ns 重複頻率 kHz CNS 14676-4 (3) 使用電容性夾具 B 2.3 突波 線對地 1.2/50(8/20) 1 Tr/Th ns kV(開路測試電壓 )CNS 14676-5 (4)、 (5) B 註 (1) 該測試位準亦可定義為進

17、入 150 負載之等效電流。 (2) 除了 ITU廣播頻帶 47 MHz至 68 MHz以外,其位準應為 3 V/m。 (3) 僅適用於作為電纜界面之埠,且依製造商功能規格之規定,其電纜全長可超過 3 m者。 (4) 僅適用於作為電纜界面之埠,且依製造商功能規格之規定,其電纜全長可超過 30 m者。 (5) 因 EUT上 CDN之衝擊而導致無法達到正常之功能時,則不要求進行本測試。 7 CNS 14674-2, C 5273-2 表 3 免疫力輸入與輸出之 DC 電源埠 環境現象 測試規格 單位 基本標準 說明 性能準則3.l 射頻 共模 0.15至 80 10 80 MHz V % AM(1

18、kHz) CNS 14676-6 (1)、 (2) 所規定之測試位準為載波調變前之 r.m.s.值 A 3.2 突波 線對地 線對線 1.2/50(8/20) 0.5 0.5 Tr/Th ns kV(開路測試電壓 )kV(開路測試電壓 )CNS 14676-5 (3) B 3.2 快速暫態 2 5/50 5 kV(開路測試電壓 )Tr/Th ns 重複頻率 kHz CNS 14676-4 (4) B 註 (1) 該測試位準亦可定義為進入 150 負載之等效電流。 (2) 除了 ITU廣播頻帶 47 MHz至 68 MHz以外,其位準應為 3 V/m。 (3) 不適用於連接至電池或可充電電池之輸

19、入埠,該可充電電池必須自設備移除或切離以便再充電。具 DC電源輸入埠與 ACDC電源轉接器之設備應在製造商所規定ACDC電源轉接器之 AC電源輸入下測試;或者未如此規定時,則使用典型 ACDC電源轉接器。不用於連接至 DC擾動網路之 DC埠視為信號埠。 (4) 不適用於連接至電池或可充電電池之輸入埠,該可充電電池必須自設備移除或切離以便再充電。具 DC電源輸入埠與 ACDC電源轉接器之設備應在製造商所規定ACDC電源轉接器之 AC電源輸入下測試;或者未如此規定時,則使用典型 ACDC電源轉接器。該測試適用於擬永久連接至大於 10 m之電纜的 DC電源輸入埠。 8 CNS 14674-2, C

20、5273-2 表 4 免疫力輸入與輸出之 AC 電源埠 環境現象 測試規格 單位 基本標準 說明 性能準則4.1 射頻 共模 0.15至 80 10 80 MHz V % AM (1 kHz) CNS 14676-6 (1)、 (2) 所規定之測試位準為載波調變前之 r.m.s.值 A 0 1 % 殘餘電壓 週期 B (4) 42 壓降 40 10/1250/60Hz 70 25/30 50/60Hz % 殘餘電壓 週期 IEC 61000-4-11(3) 零交越點之電壓漂移 C (4) 4.3 電壓中斷 0 250/300 50/60Hz % 殘餘電壓 週期 IEC 61000-4-11(3

21、) 零交越點之電壓漂移 C (4) 4.4 突波 線對地 線對線 1.2/50(8/20) 2 1 Tr/Th s kV(開路測試電壓 )kV(開路測試電壓 )CNS 14676-5 參照第 5節 B 4.5 快速暫態 2 5/50 5 kV(開路測試電壓 )Tr/Th ns 重複頻率 kHz CNS 14676-4 B 註 (1) 該測試位準亦可定義為進入 150 負載之等效電流。 (2) 除了 ITU廣播頻帶 47 MHz至 68 MHz以外,其位準應為 3 V/m。 (3) 僅適用於輸入埠。 (4) 對於電子式電源轉換器,則容許保護裝置之操作。 相對應國際標準: IEC 61000-6-2-200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6-2: Generic standards Immunity industrial environ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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