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677-7-2002 Sound system equipment Part 7 Headphone and earphones《声音系统设备-第7部:头戴式耳机及耳塞式耳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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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聲音系統設備第部:頭戴式耳機及耳塞式耳機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33.160.50 14677-7 C7269-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9 月 23 日 年月日(共 27 頁) Sound system equipment Part 7: Headphone and earphones 1. 概述 1.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使用於人耳上及耳內之頭戴式耳機、頭戴式收發話機、耳塞式耳機及耳塞式收發話機,也適用於如前置擴大機、被動網路及電源供應器等組成頭戴式耳機系統一部份的設備

2、上。 本標準不涉及: - 安全 (安全參考 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 1*或其他適當的標準 ) - 頭戴式收話機之微音器 (該微音器參考 CNS 14677-42*) - 用於助聽器之耳機和其他元件 (參考 CNS 6135助聽器第 0 部:聲電特性的量測 3*) - 用於聽力測定之頭戴式耳機 - 雖然其中某些部份的規定可能適用組成主動耳朵保護系統其中一部份頭戴式耳機及其他元件 本標準詳細說明了必須包括在製造商標準中的一些特性及相關的一些量測方法。其包括了各種不同型式耳機的分類,將連結器連結至耳朵的各種方法的主要特性,也會被使用來作為標示的分類碼。 1.2 參考標準 以下

3、 CNS 14677 部分標準之中組成條款所參考之文件,本標準在出版時,所參考之文件皆顯示正確的版本,所有參考文件皆有版次管制。 CNS_(IEC60038):1983 IEC 標準電壓 CNS_(IEC60050)(801) 國際電工用語聲音學及電聲學 CNS 3622環境試驗法(電氣電子)系列標準 中括號上之 *號代表在參考附錄 E 2 CNS 14677-7 , C 7269-7 CNS_(IEC60086): 一次電池 CNS_(IEC Guide 106): 1989 設備等級之指定環境條件指南 CNS_(IEC 60263): 1982 繪製頻率特性和極座標圖之尺度及尺寸 CNS

4、14677-1: 聲音系統設備 第 1 部 : 概述 CNS 14677-2: 聲音系統設備 第 2 部 :術語之解說和計算方法 CNS 14677-3: 聲音系統設備 第 3 部 : 擴大機 CNS_(IEC 60268-11): 1987 聲音系統設備 第 11 部 : 聲音系統零組件互連連接器之應用 CNS_(IEC 60268-12): 1987 聲音系統設備 第 12 部 : 廣播和類似使用連接器之應用 CNS_(IEC 60268-15): 1987 聲音系統設備 第 15 部 : 聲音系統零組件互連優選匹配值 CNS_(IEC 60711): 1981 耳塞模擬器模擬從耳至耳塞入

5、耳塞式耳機之量測 CNS_(IEC 60914): 1988 會議系統 電氣和聲音需求 CNS 14403: 供氣導式助聽器量測用暫時性的頭部與軀幹模擬器 CNS 14654: 聲學 利用聲壓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 迴響室的精密級方法 CNS_(ISO 4869-1): 1990 聲學 聽力保護裝置 第 1 部 : 聲音衰減之主觀量測方法 CNS_(ISO TR 4869-3): 1989 聲學 聽力保護裝置 第 3 部 : 為特性檢查目的耳朵漏失型保護裝置量測插入損失的簡化方法 3 CNS 14677-7 , C 7269-7 1.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部分 CNS14677 系列標準的要求

6、。 備考 : 如在定義第 1.3.1 至 1.3.15 節的轉換器及用來作為電氣輸入的連結器之間的任何元件,均應被視為轉換器的一部份。 1.3.1 耳塞式耳機 (earphone):電聲轉換器其中聽覺振動的獲得是經由電子信號並企圖很緊密的與耳朵的聽覺連結 CNS_(IEV801-27-18)。 1.3.2 頭戴式耳機 (headphone):在一個頭戴上或下頭顎帶上,一個或兩個耳機的組合,使用那一個耳機是可選擇的 (如外耳耳塞耳機 )。 1.3.3 頭戴式收發話器 (headset):備有微音器之頭戴式耳機。 1.3.4 耳塞式收發話器 (earset):備有微音器之耳塞式耳機。 備考 : 此

7、定義被包括在內是因為此一術語在 CNS 的目錄中出現。 1.3.5 插入耳塞式耳機 (insert earphone):小型的耳塞式耳機,直接附接至一個連結元件,如插入至耳腔中之耳朵模型 CNS_(IEV801-27-22)修訂版 。 1.3.6 外耳耳塞耳機 (intra-concha earphone):小型的耳塞式耳機,裝配至外耳腔中,其聲音是由貼近耳腔的入口處出來。 備考 : 插入耳塞式耳機的定義是從 CNS_(IEC60050)(801)中之定義修改而來介紹外耳耳塞式耳機是因為此種型態之耳機,其量測方法不同。 1.3.7 耳前的耳塞式耳機 (supra-aural earphone)

8、:耳塞式耳機適用於耳朵的外部並架於耳朵上 CNS_ (IEV801-27-23),修訂版 。 1.3.8 外耳前耳塞式耳機 (supra-concha earphone):耳塞式耳機適用於架設在外耳道之隆起軟骨上。 1.3.9 周圍聽力的耳塞式耳機 (circumaural earphone):有一個足夠大空腔能夠涵蓋頭部包括耳朵之耳塞式耳機 CNS_(IEV801-27-24)。 1.3.10 耳架 (ear shell):周圍聽力式耳機架於耳朵的架子 CNS_(IEC60914)。 1.3.11 聽診器用頭戴式耳機 (stethoscopic headphone):插入型耳塞式耳機經由一對

9、硬管連結至耳朵,使得此組合類似一聽診器。 1.3.12 開放式聽覺耳塞式耳機 :耳塞式耳機故意經由外部環境和耳管之間提供一聽覺路徑。 1.3.13 閉式聽覺耳塞式耳機 :耳塞式耳機防止經由外部環境和耳腔之間的聽覺路徑。 1.3.14 後閉式耳塞式耳機 : 耳塞式耳機不經由轉換器後部發射顯著的聲音輻射至外部環境。 1.3.15 後開放式耳塞式耳機 :耳塞式耳機經由轉換器後部發射顯著的聲音輻射至外部環境。 4 CNS 14677-7 , C 7269-7 1.4 分類、名稱和編碼 應使用下列名稱和分類碼 : CNS 14677-1 XXXX NNRN N 其中 : 本標準構成之字首 X(第一個字母

10、 )轉換器原理規定: D 電動 (動圈 ) E 電激 (自極化 ) F 壓電 (聚合物 ) M 電磁 (移動電樞或膜片 ) P 壓電 (陶瓷 ) S 靜電 (外部極化 ) X (第二個字母 ) 耳塞式耳機型式規定 (參考圖 1) C 周圍聽力 ; E 外耳 H 耳架 I 插入 M 外耳前 S 耳前 T 聽診器用 X (第三個字母 ) 經由自然聽覺連結至耳腔規定 : L 開放式聽覺 S 閉式聽覺 X (第四個字母 ) 經由自然輻射至外部環境 : C 後開放式 (參考第 1.3.13 節 ) O 後閉式 (參考第 1.3.14 節 ) 四種可能定義在第 1.3.12 至 1.3.15 節,和第三及

11、第四種分類字母在圖 2 規定 ; NNRN(第一數字 )以 ohms 為單位之阻抗規定“尾數和指數”形式 (例如“ 08R0”代表 8,“ 32R0”代表 32和 06R2 代表 600 ); N (第二數字 )聲道規定之數字 此碼可符合上述原則使用標示。 5 CNS 14677-7 , C 7269-7 後前後前後後後後後前前前前前耳塞式耳機種類周圍聽力耳前外耳前閉式聽覺耳塞式耳機 (最小洩漏)開放式聽覺耳塞式耳機 (可控制洩漏)耳塞式揚聲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外罩外罩外罩耳徑耳徑耳徑外罩耳徑耳徑外罩外罩外罩圖1-耳塞式耳機種類橫

12、切面圖及其耳朵和耳腔入口的相關空間 6 CNS 14677-7 , C 7269-7 開放式聽覺耳塞式耳機 (可控制洩漏)閉式聽覺耳塞式耳機(最小洩漏)耳塞式耳機種類外耳插入後前後前後後前前耳徑耳徑耳徑耳徑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外罩外罩外罩外罩外罩外罩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轉換器耳罩耳罩耳管耳管圖1(續) 交叉排線表示閉式聽覺耳徑達到最小洩漏小圓點表示透氣材質耳 徑達到控制洩漏在轉換器和耳 罩間插入聲管 (例如,聽診器型輔助聽力耳 塞式耳機) 7 CNS 14677-7 , C 7269-7 備註:箭頭方向代表聲音流向或聲音洩漏圖2 圖代表四種可能的結構: 開

13、式聽覺或閉式聽覺,和後閉式或後開放式 耳塞式耳機種類後閉式 (不經由轉換器後部發射顯著的聲音輻射至外部環境)後開放式 (經由轉換器後部發射顯著的聲音輻射至外部環境)閉式聽覺(防止經由外部環境和耳腔之間的聽覺路徑)開式聽覺(故意經由外部環境和耳管之間提供一聽覺路徑)外罩外罩外罩外罩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轉換器轉換器耳徑耳徑耳徑耳徑轉換器轉換器後前後前後前後前 8 CNS 14677-7 , C 7269-7 1.5 端子控制及極性的標示 端子及控制標示的要求在 CNS 14677-1 中敘述,極性的要求規定在 CNS 14677-2中,除此之外,需以一個特殊的耳機穿戴在每一個耳朵上時之

14、頭戴式耳機應標示 ”左 ”及 ”右 ”耳機。如果使用顏色標示時,右耳機應使用紅色。 1.6 使用者說明書 使用者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資訊 : -連結器指定的作用 (參考 CNS_(IEC60268-11) -控制及開關 (如有 ) -微音器 (如有 ) -耳塞式耳機內部互相連結之圖示 (如有一個以上之耳塞式耳機 ) -分類碼 (參考第 1.4 節 ) -頭戴式耳機型式之敘述 亦需提供安全使用頭戴式耳機之資訊,使用如下列類似之說明 : “為避免聽力可能的傷害,不可長時間在高音量位準時收聽。當開車或騎腳踏車或任何必須聽到其他聲音的時候,不可使用頭戴式耳機,當使用頭戴式耳機以正常的音量說話,仍應能夠

15、聽到自已的聲音,以 此作為設定音量位準的指標 ”。如果頭戴式耳機被提供作為輔助設備,亦應在下列設備上提供相關的資訊 : -前置擴大機及 /或被動網路 -接收器 (針對無線系統 ) -電源供應器 -其他部品,如電磁拾音器 2. 標準及量測的條件 2.1 額定條件 “額定條件 ”及 ”特性的額定值 ”意義的解釋應參考 CNS 14677-2 耳機之額定條件為 : 額定阻抗 ; 額定信號源 e.m.f.(或功率,參考第 3.4 節 ); 額定雜音 e.m.f.(或功率,參考第 3.4 節 ); 額定源阻抗 (參考備考 ); 額定頻率範圍 ; 額定長期最大輸入電壓 (或功率 ); 額定最大相關雜音源

16、e.m.f.(或功率 ); 額定電源供應電壓 (若有時 ); 額定氣候條件 (溫度、濕度及氣壓 ); 額定傷害限制信號源 e.m.f.; 額定應用力。 這些值可由製造商規格中取得,而非量測決定 ;並設立量測其他特性的基礎。 對天氣條件,參考 CNS 14677-1,在 CNS 3622 和 CNS_(IEC 指引 106)中規定進一步的資訊。 9 CNS 14677-7 , C 7269-7 備考 : 大多數型式的耳機的性能與源阻抗相關較小。然而,為允許極不同的阻抗之耳機能夠合理地良好與在其他設備上的單一耳機輸出匹配,其以所產生之聲壓位準表示,目前 CNS_(IEC 60268-15)描述一

17、120之源阻抗,介於可得到之耳機的最低和最高可能阻抗間的中間值。因此製造商描述額定源阻抗是重要的,特別若是因某些理由而不是 120時。 2.2 量測之標準條件 當所有以下的條件滿足時耳機在測量標準條件下工作 : a) 至少一耳機被加至適當的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施以額定應用力。 b) 加上一在標準量測頻率上的正弦波電壓,與額定的源阻抗串聯。電壓必須為使得在耦合器和耳朵模擬器中產生 94dB 之聲壓位準 ( 亦即 20 Pa )者。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標準量測頻率必須為 500Hz。輸入信號必須被加至點上,在該處為當耳機在使用時放大器或其他設備的信號施加處。此點可能為輔助設備的輸入,例如一個前置擴大

18、機。 做為一個另外可選擇的方法,製造商可描述此條件為一信號電壓,其在一等於受測耳塞式耳機之額定電壓的純電阻中消耗 1mW 的功率。 備考 : 靜電、壓電、電介體和不用電線的耳機是在此標準的範圍內。信號可以紅外線、無線電、光或磁感應 (不是直接至轉換器就是至一磁能接收裝置和擴大機 )被送至耳機。這些型式的耳機以描述會被產生的聲壓位準來處理是較容易的。 (被加至發射器單位的輸入信號 ),較不以描述在額定阻抗中的功率。 c) 除非製造商另有規定,否則音量控制鈕設定在最小衰減。對有一前置擴大機之頭戴式耳機及對無線頭戴式耳機,製造商必須說明在量測中使用增益控制鈕的參考位置。其他控制鈕必須被設定在指定之

19、”正常 ”位置上,或在已說明的位置上,優先選用那些能夠給予最大頻率響應範圍者。平衡控制鈕必須設定為在頻道端點處有相等電壓。串音控制鈕必須被設定能使得有最小串音。 d) 若耳機需要一電源供應,加上額定的供應電壓和頻率。 2.3 耦合器和耳朵模擬器 製造商必須描述耦合器和耳朵模擬器之型式,其是使用來決定頭戴式耳機或耳塞式耳機所發佈的規格。若使用人工頭或以適當耳朵模擬器裝配之頭和軀幹模擬器 (HATS),必須連同結果一起說明。 2.4 響度比較條件 對已予電氣信號的響應可由來自耳機之聲音響度,與以來自相同電信號的參考聲場之主觀比較來決定。雙耳式之耳機必須以沒有相互關係的信號操作,兩個耳機聽筒同時具有

20、相同的頻譜和振幅。 2.4.1 自由聲場比較條件 當以下的條件皆滿足時,耳機是在自由聲場比較條件下工作 : a) 頭戴式耳機根據製造商的操作指示或對其型式之一般使用方法由測試人員戴上。根據製造商的操作指示來調整頭戴式耳機是必要的,如此使得耳機正確地放置,且應用力是接近額定值。 b) 參考聲場模擬一行進平面波。聽覺信號必須具有已描述的頻寬和在已說明之參考點上的聲壓位準,且沒有測試人員在場。 10 CNS 14677-7 , C 7269-7 自由聲場比較條件的實際的細節在附錄 B 中規定。 2.4.2 擴散聲場比較條件 當以下條件皆滿足時,耳機是在擴散聲場比較條件下工作 : a) 耳機根據製造商

21、的操作指示或對其型式之一般使用方法來由測試人員戴上。根據製造商的操作指示來調整耳機是必要的,如此使得耳機正確地放置,且應用力是接近額定值。 b) 參考聲場模擬一擴散聲場,如在 CNS 14654 號中所描述者。聽覺信號必須具有已描述的頻寬和在已說明之參考點上的聲壓位準,且沒有測試人員在場。 擴散聲場比較條件之實際細節在附錄 C 中規定。產生擴散聲場之反射室是適合耳腔導管量測,但因為長的反射時間較不適於主觀的響度位準比較。 2.5 耳腔聲壓位準量測條件 除了以下條件外,還滿足自由聲場比較 (第 2.4.1 節 )或擴散聲場比較 (第 2.4.2 節 )之條件,則一個耳機是工作在耳朵腔聲壓位準量測

22、條件下。 很小的耳機,根據附錄 A 中的要件,被放置在測試人員的耳腔中,其聲音入口至少距耳腔入口 4mm。 這些條件的實際細節在附錄 D 中規定。 3. 指定特性及其量測方法 3.1 電源供應 若耳機需要一電源供應,製造商必須描述 : - 電源供應的型式 (a.c 或 d.c.); - 額定之供應電壓和頻率或其範圍 (參考 CNS_(IEC 60038)以及 /或電池之型式(參考 CNS_(IEC 60086)。此為額定的條件 (參考第 2.1 節 ); - 從電源供應器中取出的最大功率 ; 需要或能夠容忍除了信號外之一小直流電流的耳機,不被認為需要一電源供應器。然而,所需要的或最大可允許的直

23、流電流之細節必須規定。 3.2 電阻抗 3.2.1 額定阻抗 (此為一額定條件 :參考第 2.1 節 ) 3.2.1.1 指定特性 由製造商為對應之目的所描述的純電阻值。額定阻抗必須選擇能使模組實際阻抗的最低值在額定頻率範圍內不低於額定值的 80%者。若在任何介於 0kHz 與 20kHz 間的頻率上的阻抗小於此值,必須在規格中說明。 3.2.2 阻抗 /頻率特性 3.2.2.1 指定特性 阻抗之模組以頻率之函數表示。 11 CNS 14677-7 , C 7269-7 3.2.2.2 量測方法 a) 耳機置於量測標準條件下。 b)信號被改成正弦波電壓或不同頻率的電流,其振幅為定值,且夠小以確

24、保耳機在線性區操作。 c) 阻抗的模組必須量測,至少在 20Hz 至 20kHz 的頻率範圍內。 d)結果必須以圖形化呈現為頻率的函數。信號電壓或電流的值必須說明。 3.2.3 額定源阻抗 (此為一額定條件 ) 3.2.3.1 指定特性 由製造商所描述,耳機預定要操作所使用的源阻抗。 備考 :參考第 2.1 節的備考。 3.3 輸入電壓 3.3.1 額定信號源 e.m.f.(此為一額定條件 ) 3.3.1.1 指定特性 由製造商所描述最大的 r.m.s.電壓 (在節目信號的峰值上 ),其在一般節目信號再現期間,應經由額定源阻抗加至耳機上。 備考 1. 對預定符合 CNS_(IEC60268-1

25、5)中之匹配要求的耳機,額定信號源 e.m.f.應為 5V。參考第 1.6 及 2.1 節備考。 2. 須注意不鼓勵在會造成聽覺傷害的聲壓上使用耳機。額定的輸入電壓,應不超過特性電壓 (參考第 3.3.3 節 )10dB 至 15dB 為宜。參考第 3.3.4.1 節備考 2。 3.3.2 輸入電壓的限制值 3.3.2.1 指定特性 額定長期最大信號源 e.m.f.(額定的條件 )為經由額定源阻抗加上的最大電壓,其為耳機能夠忍受而不造成永久的傷害,其信號為模擬一般節目材料之雜音信號 (參考 CNS14677-1)時,以額外的截波,且以 120 s 的零信號持續期間為間隔加以分離,施加 10 個

26、 60 s 的周期。 額定之最大永久雜音源 e.m.f.(額定條件 )為經由額定源阻抗加上的最大電壓,其為耳機能夠忍受而不造成相關傷害,當信號為模擬一般節目題材之雜音信號 (參考 CNS14677-1),以額外的截波,施加一段 100h 的持續時間。 3.3.2.2 量測方法 備考 : 因這些為額定條件,嚴格來說其非由量測決定,除了由製造商所做之外。 下列的標準化方法。建議所有製造商使用相同的方法,且其可能被測試公司使用來驗証製造商的規格。 a) 需要下列的設備 : -加權雜音源,其可開或關一段特定的短時間 ; -一個截波電路 ; -一個功率擴大機 ; -任何一般連接在擴大機和耳機間的輔助設備

27、 ; -一個等於額定源阻抗的電阻,若未包括在擴大機或輔助設備中 ; 12 CNS 14677-7 , C 7269-7 -受測頭戴式耳機,其應被允許在一未被阻礙的空間中自由地作用。 在擴大機輸出處之被截波的雜音信號必須具有如 CNS 14677-1 中所描述的頻率分布及在第 1.8 和 2.2 節間的峰對 r.m.s.比。擴大機必須能夠供應至少為長期最大源 e.m.f.之額定值兩倍的輸出電壓,沒有截波,且具有小於 10%的諧波失真。 b)為檢驗額定長期最大信號源 e.m.f.,必須經由額定源阻抗,在所說明的天氣條件下被加至耳機十個 60s 的週期,以 120s 的零信號期間分離。然後耳機必須被

28、保存在類似的天氣條件下至少 4h。 c)為檢驗額定雜音 e.m.f.,則 e.m.f.必須經由源阻抗,在靜止天氣條件下,加至耳機一段 100h 的時間。然後耳機必須在類似天氣條件下儲存至少24h。 d)若在儲存期間後,耳機的任何特性皆沒有明顯的改變,長期最大信號源 e.m.f.之額定值,或額定雜音電壓已被驗證,使得 他不再符合規格。 備考 : 使用相同的樣本耳機來檢驗兩項特性是不明智,因為如此測試被認為太過嚴厲。 3.3.3 特性化電壓 3.3.3.1 指定特性 在 500Hz 的正弦波信號源 e.m.f.,當經由額定源阻抗加至頭戴式耳機時,其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產生一 94dB 的聲壓位準

29、 ( 亦即 20 Pa )。 備考 : 選擇 500Hz 的頻率以避免振動板共振的效應,在其他頻率上可能發生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發生的洩漏和駐波。 3.3.3.2 量測方法 a)耳機置於量測之標準條件下。 b)500Hz 之正弦波信號源 e.m.f.,經由額定源阻抗被加上,之後加以調節直到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得到一個 94dB( 亦即 20 Pa )的聲壓位準。 c)然後信號源 e.m.f.如結果般說明。 3.3.4 保護裝置 3.3.4.1 指定特性 a)保護電壓,其為經由額定源阻抗加上的正弦波信號源 e.m.f.,以此電壓耳機可不受傷害地操作,或保護使用者不受過度聲壓位準的傷害 (參考

30、第 1.6 節 )。 備考 1. 若此電壓與頻率相關,則此相關性應該以圖形化呈現。 2. 在一些國家中,公共電話系統中過度聲壓位準 (“聽覺衝擊 ”)的限制發生在 126dB( 亦即 20 pa)的聲壓位準。 b)裝置操作的效應 (如有 )在由耳機產生的聲壓上的影響。 c)裝置操作的效應在耳機阻抗上的影響 (如有 )。 d)傷害限制之信號源 e.m.f.,其為保護裝置可以容忍而不會造成傷害的最大信號源 e.m.f.。此為一額定條件。 3.3.4.2 量測方法 a)耳機置於標準量測條件下,且信號被改成一不同電壓和頻率之正弦波 13 CNS 14677-7 , C 7269-7 信號。 b)增加在

31、標準參考頻率上的信號源 e.m.f.,直到保護裝置的操作導致一個至少 1dB 在耳機敏感度的改變。記下此電壓,然後在低於和高於所記下電壓 1dB 的電壓上,以阻抗和聲壓位準來做量測。 備考 :在 1dB 較高位準上,阻抗可能很高或很低,且聲壓可能很低。 c)若有必要的話,在其它頻率上重覆測量。 d)然後增加信號源 e.m.f.至傷害限制信號源 e.m.f.的額定值,並記下任何傷害導致從規格的偏離。 e)若有必要時,在其他頻率上重覆測量。修復傷害或測試其他試樣可能是必要的。 f) 測試結果可列表顯示或以圖形化呈現。 3.4 輸入功率 對以來自源設備之信號直接加到耳機之微音器,以對應於第 3.3

32、節中規定的特性之功率表示的特性 : -額定輸入功率 ; -額定長期最大輸入功率 ; -額定雜音功率 ; -特性功率 ; -與保護裝置有關之特性 a)和 d)(參考第 3.3.4.1 節 )。 以功率表示的規格可從對應的電壓 (第 3.3 節 )和額定阻抗推導出來。 3.5 聲壓 (位準 ) 備考 :為避免 ”聲壓及聲壓位準 ”的重覆,使用簡寫 ”聲壓 (位準 )”。 3.5.1 指定特性 a) 最大聲壓 (位準 ),當與額定源阻抗串聯之耳機被供應以 500Hz 之額定信號源 e.m.f.之正弦波電壓時,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產生的聲壓 (位準 )。 b) 作用聲壓 (位準 ),當與額定源阻抗串

33、聯之耳機被供應以 500Hz,位準為使得在等於額定耳機阻抗之純電阻 (取代耳機阻抗來連接 )中消耗 1mW 的值的正弦波電壓時,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產生的聲壓 (位準 )。 備考 :此特性與來自源設備的信號不是直接加至耳機的微音器無關。 3.5.2 量測方法 a) 耳機被置於量測之標準條件中,然後一個 500Hz,具額定信號源 e.m.f.之正弦波信號與額定源阻抗串聯加上。 b) 然後記下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產生的聲壓 (位準 ),並如在第 3.5.1 節中的結果 a)加以說明。 c) 然後調整信號源 e.m.f.使得跨在耳機之輸入接頭上的電壓為使得會在一等於額定耳機阻抗的一個純電阻中導致

34、 1mW 的消耗。 d) 然後記下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產生的聲壓 (位準 ),並如在第 3.5.1 節中的結果 b)加以說明。 14 CNS 14677-7 , C 7269-7 3.6 頻率響應 備考 : 此標準中規範了幾個不同的量測頻率響應之方法,因為目前尚未發展出被普遍應用的一致性方法。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量測是較簡單,但其結果與主觀評估結果的關連不大。 其對產生測試,品質控制和商用規格是最有用的。兩個型式的主觀評估本身產生不同的結果,如同兩種型式的耳朵導管聲壓位準量測一樣。這些方法是比耦合器費時的,且在產品發展和對特殊產品的小批製造是最有用。耳機被主觀認為產生寬頻帶未經修飾的複製,沒有

35、已知客觀的方法從耳機產生一個平坦的頻率響應。 3.6.1 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 (包括 HATS)之頻率響應 3.6.1.1 指定特性 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器中的聲壓 (位準 )之變動,以頻率的函數表示,當一具不同頻率的正弦波,在標準量測條件下,被加至與額定源阻抗串聯的耳機時。所使用耦合器或耳朵模擬的的型式在結果中應說明。 備考 : 此特性的值也可從使用窄頻帶或寬頻帶雜音信號,或脈衝信號之量測中推論出來。若使用這些型式的信號之一,說明結果是等效於以正弦波信號所獲得的結果是測試公司的責任。 3.6.1.2 量測方法 a)耳機被置於量測之標準條件下,且具有不同頻率的正弦波源,以額定信號源 e.m.f.

36、施於串聯額定源阻抗上。 b)然後至少在耳機的額定頻率範圍上改變頻率 (參考第 3.6.4 節 ),且記下在每個頻率上的聲壓 (位準 )。這應該自動地完成,使用掃瞄或頻階頻率源及圖表記錄器或繪圖器。描繪速度和解析度,應由製造商說明,必須選擇能夠獲得所描述的結果正確性者。 備考 : 若頻率掃瞄之方向影響結果,則應該使用由低至高的頻率掃描,且應在結果中說明。 c)結果以圖形化呈現。若以分貝表示的聲壓位準是對以對數刻度表示的頻率來描繪,則較適宜的刻度具有與表示頻率一個十進位之相同長度來表示 50dB(參考 CNS 14677-1)和 CNS_(IEC 60263) 。 3.6.2 自由聲場比較頻率響應

37、 3.6.2.1 指定特性 信號源 e.m.f.之參考自由聲場的聲壓對耳機的商 (quotient),為頻率的函數,該耳機需要用來產生與自由聲場主觀上同樣大的聲音。一般參考在標準參考頻率的值以分貝表示。 3.6.2.2 量測方法 (直接 ) 為應用此方法,兩個耳機同是被測試人員戴上是必要的,該耳機具有相似的頻率響應來達到足夠的量測正確性 (參考附錄 D)。 備考 : 在 2dB 內的響應相似度通常是足夠的。 a) 耳機置於自由聲場比較條件 (參考第 2.4.1 節和附錄 B)。 b) 測試信號為粉紅雜音之 1/3 八音度濾波的頻帶,至少涵蓋額定頻率範圍 (參考第 3.6.5 節 )。對每個頻帶

38、,測試人員將耳機除下輪流聽自由聲 15 CNS 14677-7 , C 7269-7 場,然後再聽耳機,且信號源 e.m.f.加至耳機,與額定源阻抗串聯,加以調整直到得到相等的響度。調整應由測試人員或測試監視者執行,或自動地在電腦控制的條件下。 c) 用以 1kHz 為中心的頻帶開始測試順序,再提高頻率至至少為額定頻率範圍的上限,以降低的中心頻率繼續測試,至少至額定頻率範圍的下限,然後以增加至 1kHz 頻帶的中心頻率,此方法已被證實是可行的。 d) 測試必須由至少八位測試人員重覆。個別的測試結果因頭和耳廓形狀和位準的不同而會不同 (參考附錄 D)。 e) 對所有測試人員的結果在每個 1/3

39、八音度頻帶中平均,且結果的長條圖提出為耳機的自由聲場比較頻率響應。在每個頻帶中的結果之標準差應該在圖上指出。圖形的刻度必須為使得 50dB 為以表示一個頻率的十倍數之相同長度來表示。 3.6.2.3 量測方法 (以取代 ) 耳機,其自由聲場比較頻率響應已如第 3.6.2.2 節中描述,使用至少 16個人員的小組,可做為響度比較參考,以為其他耳機的量測之用。參考的耳機必須供應以等於在其直接量測中獲得的雜音電壓。量測必須在安靜的房間中執行,且結果如第 3.6.2.2 節中描述,必須說明已使用取代法。 備考 : 此方法的正確性較高,若參考耳機的特性和所測試的耳機類似。 3.6.3 擴散聲場比較頻率響

40、應 3.6.3.1 指定特性 信號源 e.m.f.之參考擴散聲場的聲壓對耳機的商,為頻率的函數,該耳機是需要用來產生與自由聲場主觀上同樣大的聲音。一般參考在標準參考頻率的值以分貝表示。 3.6.3.2 量測方法 (直接 ) 為應用此方法,兩個耳機同是被測試人員戴上是必要的,該耳機具有相似的頻率響應來達到足夠的量測正確性 (參考附錄 D)。 備考 :在 2dB 內的響應相似度通常是足夠的。 a) 耳機被置於擴散聲場比較條件下 (參考第 2.4.2 節和附錄 C)。 b) 測試信號為粉紅雜音之 1/3 八音度濾波的頻帶,涵蓋至少額定的頻率範圍 (參考第 3.6.5 節 )。對每個頻帶,測試人員將耳

41、機除下輪流聽擴散聲場,然後再聽耳機,且信號源 e.m.f.加至耳機,與額定源阻抗串聯,加以調整直到得到相等的響度。調整應由測試人員或測試監視者執行,或自動在電腦控制的條件下。 c) 用以 1kHz 為中心的頻帶開始測試順序,再提高頻率至至少為額定頻率範圍的上限,以降低的中心頻率繼續測試,至少至額定頻率範圍的下限,然後以增加至 1kHz 頻帶的中心頻率,此方法已被證實是可行。 d) 測試必須由至少八位測試人員重覆。個別的測試結果因頭和耳廓形狀和位準的不同而會不同 (參考附錄 D)。 e) 對所有測試人員的結果在每個 1/3 八音度頻帶中平均,且結果的長條圖提出為耳機的擴散聲場比較頻率響應。在每個

42、頻帶中的結果之標準 16 CNS 14677-7 , C 7269-7 差應該在圖上指出。圖形的刻度必須為使得 50dB 為以表示一個頻率的十倍數之相同長度來表示。 3.6.3.3 量測方法 (取代法 ) 耳機,其擴散聲場比較頻率響應已如第 3.6.2.2 節中描述,使用一至少16 個人員的小組,可做為響度比較參考,以為其他耳機的量測之用。參考的耳機必須供應以等於在其直接量測中獲得的雜音電壓。量測必須在一安靜的房間中執行,且結果如第 3.6.2.2 節中描述,必須說明已使用取代法。 備考 :參考第 3.6.2.3 節備考。 3.6.4 自由聲場與擴散聲場耳腔聲壓位準頻率響應 3.6.4.1 指

43、定特性 a) 自由聲場耳腔聲壓位準頻率響應,其為當由耳機產生的聲壓位準在耳腔中量測時的頻率響應,對一組測試人員平均,參考當測試人員置於一自由聲場時在耳腔中的聲壓。 b) 擴散聲場耳腔聲壓位準頻率響應,其是當由耳機產生的聲壓位準在耳腔中量測時的頻率響應,對一組測試人員加以平均,參考當測試人員置於擴散聲場時在耳腔中的聲壓位準。 備考 1. 這些特性不可應用在對其結構會防止在耳腔中之聲壓位準量測的耳機。 2. 兩種特性一般不會給予相同的結果。目前,不可能修正結果,也不可能以其他量測的結果準確的修正結果。 3.6.4.2 量測方法 (直接 ) 為應用此方法,兩個類似的耳機被測試人員同時戴上不是必要的。

44、 a) 耳機置於自由聲場或擴散聲場比較條件下 (參考第 3.6.2.2 或 3.6.3.2 節及附錄 D)。 b) 測試信號為粉紅雜訊的 1/3 八音度頻帶,涵蓋至少額定的頻率範圍 (參考第 3.6.5 節 )。對每個頻帶,很小的微音器在測試人員耳腔中之輸出電壓位準是經由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以適當的中心頻率加以量測(參考第 2.5 節和附錄 A)。聲壓位準不應超過 85dB(亦即 20 Pa),但必須足夠達到訊雜比至少 10dB,對濾波的微音器信號。 備考 : 使用具有夠長的積分時間常數的量計來達到所要求之準確度,量測來自微音器的輸出電壓是必要的,且每個測試信號被加上一段足以使度量計能達

45、其穩態讀數的時間 (參考附錄 D)。 c) 然後耳機被小心地由測試人員放上,且測試信號從產生聲場和加至受測耳機的系統中移開。調整信號位準,使用以 500Hz 為中心的雜訊之1/3 八音度頻帶,如此使得被濾波的微音器輸出信號位準在因為相同頻率的聲場所導致的 3dB 內,在上述 b)項中所量測。然後對每個 1/3八音度頻帶量測被濾波的微音器輸出信號位準,如在 b)項中。 d) 然後測試人員移開耳機並馬上置換。然後重覆 c)項中的量測。 e) 然後移開耳機,且測試信號被重新載入聲場產生系統中。然後重覆 b)項中的量測。 17 CNS 14677-7 , C 7269-7 f) 然後比較 c)項和 d

46、)項中的量測結果,且若有超過 2.5dB 的差異 (例如,因為調整耳機而產生的差距 )在任何 1/3 八音度頻帶中,則重覆所有的程序。 備考 1. 對某些人員,聲場量測結果總是不一致。這些人員不適合做為測試人員。 2. 在調整微音器中的差距可能導致超過 2.5dB 的差距。 g) 算術平均在 b)和 e)項中的量測結果,以及在 c)和 d)項中者。耳機的頻率響應,對每 1/3 八音度頻帶,是以下式給定 : 500)(sesefLLLLL = 其中 fL 為相對頻率響應,參考 500Hz(dB)時的響應 ; eL 為耳機過濾的微音器輸出信號電壓位準 (dB); sL 為聲場過濾的微音器輸出信號電

47、壓位準 (dB); 500)(seLL 為 500Hz 頻帶在eL 和sL 之間的差。 h) 至少由八名測試人員重覆量測。最後的結果以算術平均每個頻帶的fL值來獲得。這些結果可圖形化列表顯示或呈現,較合適地選擇刻度使得 50dB 和頻率的一個十倍頻以相同長度表示。 備考 1.與雜訊的 1/3 八音度頻帶不同,若比較測試顯示不會導致無法接受的不正確性,測試信號可能為寬頻雜訊。寬頻雜訊的使用必須在結果中說明。 2.結果必須包括許多使用的測試人員的細節 (若非八人 )及在每個頻帶中結果的標準偏差。 3.6.4.3 量測方法 (間接 ) 量測方法與在第 3.6.4.2 節中規定的相同,除了聲場由耳機取

48、代,由第3.6.4.2 節的方法事先校正過,至少使用 16 名測試人員以得到較好的準確性。間接方法的使用,及校正過耳機的型式必須在結果中說明。 3.6.5 額定頻率範圍 (此為一額定條件 ) 3.6.5.1 指定特性 輸入頻率的範圍,由製造商所規範,為耳機被預定來產生。製造商必須說明賴以選定限制頻率的標準。 備考 : 現在不可能對其於從平坦或定義明確之頻率響應偏離的頻率範圍設定限制,因為要將量測結果與主題的評估相互關聯有困難。 3.7 非線性振幅 備考 :欲得量測和表示非線性振幅之不同方法的詳細說明,參考 CNS14677-2。不同方法的基本量測方法在 CNS14677-3 中規定。 3.7.

49、1 諧波失真 3.7.1.1 指定特性 a) 第 n 階的諧波失真 (n=2 或 3),其為在 n 倍於輸入頻率上的輸出聲壓對總聲壓的比,以額定輸入電壓於額定源阻抗串聯上。 b)總諧波失真,其為在數倍輸入頻率上之輸出聲壓之 r.m.s.和對總聲壓 18 CNS 14677-7 , C 7269-7 的比,以額定輸入電壓於額定源阻抗串聯上。 這些特性可在標準參考頻率上描述,並以頻率函數圖形化的表示較適宜。 3.7.1.2 量測方法 a)耳機置於量測之標準條件下。 b)輸入電壓被調整至等於額定電壓,與額定源阻抗串聯加上,在標準量測頻率上。 c) 量測來自量測微音器系統之信號第二和第三諧波失真成份,和 /或總諧波失真。 備考 :量測微音器系統中的失真遠小於耳機中的失真是明確需要。 d)量測可在其他頻率上重覆或估掃描或步階頻率量測,以自動結果描繪。 3.7.2 調變失真 欲得調變失真的詳細說明,參考 CNS 14677-2。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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