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 印月 94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03.120.20 14725 Z405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2 4 月 8 日 月日 (共 15 頁 ) General criteria for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odies performing inspection 目 頁次 前 言 2 簡 介 4 1. 適用範圍 .5 2. 定義 5 2.1 檢驗 .5 2.2 檢驗機構 5 3. 政要求 .5 4. 獨性、公平性及正直性
2、 5 4.1 概 .5 4.2 獨性 5 4.2.1 型式 A檢驗機構 6 4.2.2 型式 B檢驗機構 6 4.2.3 型式 C檢驗機構 6 5. 保密性 .6 6. 組織與管 6 7. 品質系統 .6 8. 人員 7 9. 設施與設備 7 10. 檢驗方法與程序 .8 11. 檢驗樣本與品項之處 .9 12. 紀 9 13. 檢驗報告與檢驗證明 .9 14. 分包 9 15. 抱怨與申訴 10 16. 合作 10 附 A (規範性 ) 型式 A檢驗機構之專用準則 .11 附 B (規範性 ) 型式 B檢驗機構之專用準則 .12 附 C (規範性 ) 型式 C檢驗機構之專用準則 .13 附
3、D (資性 ) 品質手冊中所要包含或考到的資訊 .14 2 CNS 14725, Z 4059 前 言 本標準係依據 1998 年第一版發行之 ISO/IEC 17020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 General criteria for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odies performing inspection) ,不變更技術內容及其標準程式,譯成中文為中國國家標準者。 國際標準組織 (ISO)係國家標準組織之全球性聯盟 (ISO會員機構 )。國際標準之準備工作係透過 ISO技術委員會正常地執行,任一會員機構對技術委員會已建立之主
4、題有興趣者皆有權利參加該委員會。與 ISO有聯繫之國際組織,無論是官方或非官方亦可參與此項工作。 ISO於所有電工標準化之事務方面,與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有密切合作。 凡為技術委員會接受的國際標準草案,將分發至各會員機構表決,至少須經參與投票之會員機構 75贊成始得公布為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 ISO/IEC 17020 係由歐洲標準委員會 (CEN) 與歐洲電工標準委員會(CENELEC) 編擬成為 EN 45004,並在特別的 快速途徑程序作業下為 ISO符合性評鑑委員會 (ISO/CASCO)所採納,並同步經 ISO會員機構與 IEC 國家委員會核准。 國際標準組織 (ISO)符合性
5、評鑑委員會 (ISO/CASCO)目前受託制定本國際標準,為符合以國際性調查為基礎之市場需求,選擇了 EN 45004 作為對檢驗機構要求的規範性文件,取代 ISO/IEC Guide 39: 1988, 接受檢驗機構之一般要求 ,與ISO/IEC Guide 57:1991 ,提出檢驗結果之指導綱要。 在本標準之本文內如讀到歐洲標準,乃表示國際標準之意。 附錄 A至 C構成本標準之整體部分,附錄 D與 ZZ僅供作資訊。 附錄 ZZ提供一對應表,以表示在本文中未列入的相對應國際標準與其對等歐洲標準。 3 CNS 14725, Z 4059 前 言 本歐洲標準為 CEN/CENELEC/TC 1
6、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準則 所制定,其秘書處由 CEN中央秘書處所掌控。 本歐洲標準應由各國告知其國家標準之實施現況,此可藉由在 1995 年 9 月前發布相同之內容或加以背書,凡與之牴觸的國家標準應在 1995 年 9 月前撤銷。 依據 CEN/CENELEC之內部法規,下列各國有義務實施歐洲標準: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 4 CNS 14725, Z 4059 簡 介 本標準係以提昇對符合本標準的執行檢驗機構之信心為目標而制定。 它係參照歐洲的執行檢驗機構之經驗而制定,並將歐洲與國際性文件,諸如 I
7、SO 9000(EN/ISO 9000)標準系列及 ISO/IEC Guide 39 等之要求與建議納入考量。 檢驗機構代表私人客戶、所屬組織、及 /或主管機構執行評鑑,其目的具有對這些單位提供符合法規、標準或規格的相關資訊。檢驗的參數得包含數量、品質、安全、適用,以及運作中工場 /廠或系統之持續符合安全等事務。為了使其服務被客戶及業務督導機構所接受,這些機構被要求符合的一般準則需要在本標準中予以調合。 因此本標準涵蓋了機構的功能,其工作得包含對物料、產品、安裝、工場 /廠、過程、工作程序或服務之檢查,及決定其對要求之符合性,以及對這些活動結果向客戶報告,並於需要時向業務督導機構提報。對產品、
8、安裝或工場 /廠所做的檢驗,得關注到這些品項在生命期限內之所有階段,例如包括設計階段。此等工作通常需要藉由專業性判斷之運作以提供該服務,特別是當評鑑符合性時。 對檢驗機構獨立性之要求係依法規及市場需要而異,本標準因此將獨立性之準則包括於附錄 A、 B及 C內。 本標準之制定旨在有助於符合性評鑑程序的介紹,係源自 EC委員會決議所規定關於符合性評鑑程序之不同階段模組,意圖用於技術調和之指令。 EN/ISO 9000 標準系列之相關要求,應用至檢驗機構品質系統者,均併入本標準。 本標準構成為涵蓋測試、檢驗、驗證及認證等下列標準系列之一部分: -EN 45001,測試實驗室運作一般準則 -EN 45
9、002,測試實驗室評鑑之一般準則 -EN 45003,實驗室認證機構之一般準則 -EN 45004,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 -EN xxxx 1),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認證之一般準則 -EN 45011,驗證機構執行產品驗證之一般準則 -EN 45012,驗證 /登錄機構執行品質系統驗證之一般準則 -EN 45013,執行人員驗證的驗證機構之一般準則 -EN 45014,供應者符合性聲明之一般準則 -EN 45020,標準化與其相關活動之一般詞彙 註 1):制定中 5 CNS 14725, Z 4059 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 1.適用範圍 1.1 不論檢驗的業別
10、為何,本標準規定了執行檢驗的公平機構,其能力之一般準則。本標準亦規定了獨立性準則。 1.2 本標準意圖使用於檢驗機構、認證機構,以及關於承認檢驗機構能力之其他機構。 1.3 當應用於特殊業別或服務中之檢驗時,本準則之條款得予以詮釋。 1.4 本標準不包括測試實驗室、驗證機構或供應者符合性聲明,該等準則係包含於EN 45000 系列之其他歐洲標準內。 2.定義 為本標準之目的,以下定義均適用之。 2.1 檢驗 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工場 /廠之檢查,以及對其特定要求,或基於專業判斷之一般要求,作符合性決定。 備考 1.過程檢驗包括人員、設施、技術及方法。 2.檢驗結果得用於支持驗證。 2.
11、2 檢驗機構 執行檢驗之機構。 備考:該機構可為組織本身或組織之一部分。 其他在 EN 45020: 1993 之有關定義均適用之。 3.行政要求 3.1 檢驗機構或其隸屬之組織,應在法律上可以鑑別。 3.2 屬於組織的一部分之檢驗機構,對其所涉及其他非檢驗之功能,應可在組織內予以鑑別。 3.3 檢驗機構應有文件藉以敘明其功能與其所能勝任技術之活動範圍。 檢驗之明確範圍,將取決於個別契約或工作指令。 3.4 檢驗機構應有足夠之責任保險,除非該責任係依據國家法律由國家承擔或由其隸屬的組織來承擔。 3.5 檢驗機構應有文件藉以敘明其業務條件,除非它是組織的一部分並僅對該組織提供檢驗之服務。 3.6
12、 檢驗機構,或其隸屬之組織,應有接受獨立稽核之帳目。 4.獨立性、公平性及正直性 4.1 概說 檢驗機構之人員應免於任何商業的、財務的及其他可能會影響其判斷的壓力。應實施各種程序,俾確保檢驗機構以外之人員或組織不能影響其執行檢驗之結果。 4.2 獨立性 檢驗機構應針對其所執行的服務下之相關條件,具有所需程度之獨立性。 6 CNS 14725, Z 4059 依據這些條件,檢驗機構應合於規範性附錄 A、 B或 C中之一種,所規定的最低準則。 4.2.1 型式 A 檢驗機構 此型檢驗機構係提供對第三者服務,應合於附錄 A的準則 (規範性 )。 4.2.2 型式 B 檢驗機構 此型檢驗機構係構成組織
13、可分隔與可鑑別的一部分,該組織從事於所檢驗品項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使用或維護,檢驗機構並已完成建制以對其母組織供應檢驗服務,應合於附錄 B的準則 (規範性 )。 4.2.3 型式 C 檢驗機構 此型檢驗機構係參與其所檢驗品項或類似競爭品項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使用或維護,並得對不屬於其母組織者供應檢驗服務,應合於附錄 C的準則 (規範性 )。 5.保密性 檢驗機構應確保對其在執行檢驗活動過程中所獲得的資訊保守秘密。對所有權應予以保護。 6.組織與管理 6.1 檢驗機構應有一個組織,俾使其能夠維持來滿意地執行其技術功能之能力。 6.2 檢驗機構應界定與書面訂定其組織之責任和報告架構;當
14、檢驗機構亦提供驗證及 /或測試服務時,各種功能間之關係必須明確地予以界定。 6.3 檢驗機構都應有一位技術管理人員無論其職稱為何,他有資格與經驗來運作檢驗機構,並對要依照本標準來執行檢驗活動負有完全的責任。他應為正式職員。 備考:當檢驗機構由數個不同活動範圍部門所組成時,得在每個部門各設有一位技術管理人員。 6.4 檢驗機構應由熟悉檢驗方法與程序的人員,對檢驗的目標及檢查結果的評鑑提供有效之監督。 6.5 檢驗機構應指派人員,無論其職稱為何,當任何管理人員不在時為其代理,負責檢驗服務。 6.6 凡會影響檢驗服務品質之各類職務均應予以敘明,這些職位說明書應包括其所需的教育、訓練、技術上的知識及經
15、驗。 7.品質系統 7.1 檢驗機構的管理階層應對品質政策與目標加以界定與文件化,並承諾,且應確保此政策為組織的各階層所瞭解、實施及維持。 7.2 檢驗機構應運作一有效的品質系統使其適當於所執行之型式、範圍及工作量。 7.3 品質系統應全部文件化。應有品質手冊,該品質手冊包含本標準與附錄 D(參考性 )所要求的資訊。 7.4 檢驗機構的管理階層應指派一位人員,不論其所擔任之其他職務為何,應明訂其在檢驗機構內對品質保證的職權與責任。此人員應有直接溝通管道至最高管 7 CNS 14725, Z 4059 理階層。 7.5 在此同一人員的負責下,應維持品質系統之相關與最新狀況。 7.6 檢驗機構應維
16、持一系統,以管制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文件。它應確保: 在所有相關場所與所有相關人員可獲取適當文件的最新版本。 所有文件的變更或修訂,均須藉由正確的授權,並能確保該文件於適當場所與適時獲得之方式處理。 被替換下文件在整個組織不再使用,但需於既定的期間內,留下乙份拷貝存檔。 文件的變更於必要時告知各方。 7.7 檢驗機構應執行經規劃與文件化的內部品質稽核之系統,以查證符合本標準之準則與品質系統之有效性。執行本項稽核的人員,應具適當資格,並獨立於受稽核功能之外。 7.8 檢驗機構應有用以處理回饋與矯正措施的文件化程序,不論這些缺失是在品質系統及(或)執行檢驗時所偵測到的。 7.9 檢驗機構的管理階層應
17、在適當的期間來審查品質系統,以確保其持續適用性與有效性。此等審查之結果應予以記錄。 8.人員 8.1 檢驗機構應有足夠數量常任專業範圍的人員,以執行其正常功能。 8.2 負責檢驗之人員對所執行檢驗要求,應俱備之適當的資格、訓練、經驗及令人滿意的知識。他們應有能力使用檢查結果對符合一般要求,作專業性的判斷與後續的報告。他們亦應俱有與運用於被檢驗產品的製造技術、送驗產品或過程所使用或意圖使用的方法、及在使用中或服務期間可能發生的缺點等有關的知識。 他們應瞭解產品或涉及有關過程正常使用所發現的偏差之顯著性。 8.3 檢驗機構應建立文件化的訓練系統,以確保其對人員在他們所參與工作上的技術與行政方面之訓
18、練,係依照其政策保持最新的狀況。 所需之訓練應取決於參與工作人員的能力、資格及經驗。檢驗機構應建立每位人員所需的訓練階段。這些階段得包括: a)導入期。 b)接受有經驗檢驗員之督導期。 c)在整個雇用期間的持續訓練以與所發展中的技術同步。 8.4 每位人員在學術性或其他資格、訓練及經驗之紀錄,均應由檢驗機構予以維持。 8.5 檢驗機構應提供其人員在行為上的指導。 8.6 從事檢驗活動人員的報酬,不應直接取決於執行檢驗的數量,且絕不可以此等檢驗的結果來加以決定。 9.設施與設備 9.1 檢驗機構應能獲取適當與足夠的設施和設備,俾使所有與檢驗服務相關的活動 8 CNS 14725, Z 4059
19、可予執行。 9.2 檢驗機構應針對特定設施與設備之使用權責,訂有明確的規則。 9.3 檢驗機構對意圖使用 9.1 節所提到的設施與設備,應確保其持續適用性。 9.4 所有此等設備應予以適當地鑑別。 9.5 檢驗機構應確保所有此等設備均依照文件化程序與說明書,予以適當地維護。 9.6 檢驗機構應確保設備依照所建立的計畫執行校正,適當時,在用於服務前予以校正。 9.7 對設備的整體校正計畫應予以設計與運作,以確保由檢驗機構所執行之任何適用的量測,均可追溯到可獲得的國家與國際量測標準。當追溯國家與國際量測標準不可行時,檢驗機構應提供充分的相關證據或檢驗結果的準確度。 9.8 由檢驗機構所持有的量測參
20、考標準,應僅限於校正使用而不可有其他目的。量測參考標準應由可提供對國家與國際量測標準有追溯能力的適任機構予以校正。 9.9 必要時,設備應在規定的再校正期間內,接受服務中之查核。 9.10 可能時,參考物質應追溯到國家或國際標準之參考物質。 9.11 當關係到檢驗服務之品質時,檢驗機構應備有程序,以: a)選擇合格的供應者; b)發出適當的採購文件; c)檢驗所接收的物質; d)確保有適當的儲存設施。 9.12 當可行時,應在適當的期間,對所儲存物品的狀況予以評鑑,以偵測其劣化情形。 9.13 如檢驗機構於執行檢驗需用到電腦或自動化設備時,應確保: a)電腦軟體經過試驗以確定其適合使用; b)
21、已建立與實施保護資料完整性的程序; c)電腦與自動化設備已予維護,俾確保有適當的功能; d)已建立與實施維護資料安全的程序。 9.14 檢驗機構應訂立處理有缺陷設備的文件化程序。對有缺陷的設備應採用隔離、明顯的標籤或標記中止服務,檢驗機構應針對先前的檢驗,檢查該缺點所造成之影響。 9.15 設備相關的資訊應予以記錄,通常包括鑑別、校正及維護。 10 檢驗方法與程序 10.1 檢驗機構應使用在要求中所界定的檢驗方法與程序,並據以決定其符合性。 10.2 當缺少此等說明書會危及檢驗過程的有效性時,檢驗機構在檢驗規劃和在標準抽樣法與檢驗技術上,應持有與使用適當的文件化說明書。當可行時,它需要充分的統
22、計技術知識,以確保有統計上完善的抽樣程序與對結果的正確處理和解釋。 10.3 當檢驗機構必須使用非標準之方法或程序時,此等方法與程序應適合和充分的 9 CNS 14725, Z 4059 文件化。 10.4 所有與檢驗機構工作有關的說明書、標準或書面程序、工作單、查檢單與參考資料等,均應維持最新狀況,並備妥供工作人員使用。 10.5 檢驗機構應有合約或工令之管制系統,以確保: a)所要承接之工作係在其專業範圍內,且組織具備足夠的資源來達成要求; b)尋求檢驗機構服務之該等要求均已適當地予以界定,且特別之條件均已被瞭解,因此對可執行所要求其職責之工作人員發出明確的工作說明書。 c)進行中的工作藉
23、定期地審查與矯正措施加以管制。 d)對完成的工作予以審查,俾確認已符合要求。 10.6 在檢驗過程中所獲得的觀察值及 /或資料應在適時的情形下予以記錄,以預防相關資訊的遺失。 10.7 所有的計算與資料轉換均應受到適當地查核。 10.8 為了安全地執行檢驗,檢驗機構應有其文件化的說明書。 11.檢驗樣本與品項之處理 11.1 檢驗機構應確保受檢驗之樣本與品項均經有獨特地識別,以避免任何時間對此等品項的識別有所混淆。 11.2 於開始著手檢驗前,檢驗者所發現或被告知任何明顯的異常,均應予以記錄。對將實施檢驗品項的適合性如有任何懷疑,或品項不符合所描述者,在進行檢驗前,檢驗機構應向客戶諮詢清楚。
24、11.3 檢驗機構應確定此品項是否已接受了所有必需的準備,抑或客戶是否要求由檢驗機構從事或安排之準備。 11.4 檢驗機構應具有文件化的程序與適當的設施,以避免在其責任下的檢驗品項劣化或損傷。 12.紀錄 12.1 檢驗機構應維持紀錄系統,以適合其特殊的環境與符合適用的法規。 12.2 紀錄應包括足夠的資訊,以便能對此檢驗作滿意度評估。 12.3 所有的紀錄均應在規定期間安全地存放、保守機密及取得客戶的信任,除非是法律另有所要求。 13.檢驗報告與檢驗證明 13.1 檢驗機構所執行的工作應涵蓋於可追溯的檢驗報告及 /或檢驗證明中。 13.2 檢驗報告及 /或檢驗證明應包括所有檢查結果與依此結果
25、決定符合性,以及所有需要瞭解與描述它們的資訊。所有這些資訊應正確地、準確地及清楚地加以報告。當檢驗報告或檢驗證明包含由分包者所供應的結果時,這些結果應清楚地加以識別。 13.3 檢驗報告與檢驗證明應僅由授權的人員簽署或核定。 13.4 於檢驗報告或檢驗證明發出後,對其所作的修正或增補,應依據本節之相關要求予以記錄與證明。 14.分包 10 CNS 14725, Z 4059 14.1 檢驗機構應使其本身能正常地執行所承接合約的檢驗事宜。 14.2 當檢驗機構分包任何部分的檢驗事宜時,均應確保與能夠證明其分包者可勝任執行所委任的服務,且適用時,能符合 EN 45000 系列相關標準所規定的準則。
26、檢驗機構應將所欲分包之任何檢驗部份告知其客戶。分包者應能為客戶所接受。 14.3 檢驗機構應記錄與保留對其分包者的能力與符合性調查之詳細資料。檢驗機構應維持一份所有分包的名錄。 14.4 當檢驗機構分包某些專業的活動時,應能夠找到這些合格而有經驗之人員,這些人員能對分包活動的結果作出獨立評鑑。決定與要求相符的責任仍歸屬於檢驗機構的本身。 15.抱怨與申訴 15.1 檢驗機構應有文件化程序,藉以處理來自客戶或其他團體關於檢驗機構活動之抱怨。 15.2 檢驗機構應有文件化程序,藉以對其檢驗結果之申訴予以考慮和解決,而這些處理均係在法規指定的授權下進行。 15.3 所有的抱怨與申訴及由檢驗機構所採取
27、的措施之紀錄均應予以維持。 16.合作 期望檢驗機構參與和其他檢驗機構間的經驗交流,以及適當時參與標準化的過程。 11 CNS 14725, Z 4059 附錄 A (規範性) 型式 A檢驗機構之專用準則 歸類於 4.2.1 之檢驗機構應符合下列準則: A.1 檢驗機構應獨立於所涉及的團體之外。 檢驗機構與其負責執行檢驗的人員,應非所檢驗品項的設計者、製造者、供應者、安裝者、採購者、所有者、使用者或維護者,亦非任何這些團體的授權代表。 A.2 檢驗機構與其人員,不應從事任何活動,它們可能衝突到判斷的獨立性與檢驗活動的公正性。特別是他們不應變為直接參與所檢驗品項或類似競爭品項之設計、製造、供應、
28、安裝、使用或維護。 A.3 所有利害相關者應有管道接觸到檢驗機構的服務,而不應有不當的財務或其他情況。機構所運作的各種程序應在無差別情況下予以管理。 12 CNS 14725, Z 4059 附錄 B (規範性) 型式 B檢驗機構之專用準則 歸類於 4.2.2 之檢驗機構應符合下列準則: B.1 對檢驗人員與其他功能所雇用人員的責任之明確區分,應在母組織內,藉由檢驗機構組織鑑別與報告方法予以建立。 B.2 檢驗機構與其人員,不應從事任何活動,它們可能衝突到判斷的獨立性與檢驗活動的公正性。特別是他們不應變為直接參與所檢驗品項或類似競爭品項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使用或維護。 B.3 應僅對檢驗
29、機構所屬之組織提供檢驗服務。 13 CNS 14725, Z 4059 附錄 C (規範性) 型式 C檢驗機構之專用準則 歸類於 4.2.3 之檢驗機構應符合下列準則: C.1 檢驗機構應在組織內提供防護措施,藉由組織及 /或文件化程序,以確保對檢驗服務提供了責任與義務之適當區隔。 14 CNS 14725, Z 4059 附錄 D (資料性) 品質手冊中所要包含或參考到的資訊 一般資訊 (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以及法定地位 )。 管理階層對品質政策、品質目標及品質承諾之陳述。 管理階層對 7.4 中人員指派之陳述。 檢驗機構的活動與能力領域之描述。 檢驗機構與其母機構或聯盟機構(適用時)的
30、關係之資訊。 組織圖。 相關工作職掌。 人員資格與訓練之政策陳述。 文件管制程序。 內部稽核程序。 回饋與矯正措施程序。 品質系統之管理審查程序。 其他程序與說明書,或本標準所要求參考到的其他程序或說明書。 品質手冊之分發一覽表。 15 CNS 14725, Z 4059 附錄 ZZ (資料性) 在本文中未列入的相對應國際標準與其對等歐洲標準 於發布本國際標準之際,下列之 ISO文件等同於本文中所引用之規範性歐洲標準。 ISO與 IEC會員均對目前有效的國際標準維持登錄。 EN ISO/IEC EN 45001: 1989 測試實驗室運作一般準則 ISO/IEC Guide25:1990( C
31、NS 17025)校正與測試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EN 45002: 1989 測試實驗室評鑑之一般準則 (無對應文件 ) EN 45003: 1995 校正與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 -運作與認證之一般要求 ISO/IEC Guide58:1993( CNS 13041)校正與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 -運作與認證之一般要求EN 45004: 1995 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 ISO/IEC 17020 :1998 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 EN xxxx 1)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認證之一般準則 ISO/IEC 17010 :1998 檢驗機構提供認證的機構之一般要求EN
32、45010: 1998 驗證 /登錄機構的評鑑與認證之一般要求 ISO/IEC Guide61:1996( CNS 14119)驗證 / 登錄機構的評鑑與認證之一般要求 EN 45011: 1998 執行產品驗證系統的機構之一般要求 ISO/IEC Guide65:1996( CNS 13250)執行產品驗證系統的機構之一般要求EN 45012: 1998 執行品質系統評鑑與驗證 /登錄的機構之一般要求 ISO/IEC Guide62:1996( CNS 13285)執行品質系統評鑑與驗證 / 登錄的機構之一般要求 EN 45013: 1989 執行人員驗證的驗證機構之一般準則 ISO/IEC NP 17024 執行人員驗證的驗證機構之一般準則EN 45014: 1998 供應者符合性聲明之一般準則 ISO/IEC Guide22:1996( CNS 13220)供應者符合性聲明之一般準則 EN 45020: 1998 標準化與有關活動之一般詞彙 ISO/IEC Guide2 :1996( CNS 13293)標準化與有關活動之一般詞彙 1)未列入 CEN/CENLEC之工作計畫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