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5.080 L32551482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4 月 12 日 年月日 (共 19 頁 )醫療用非織物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nonwoven fabrics of medical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醫療用非織物的相關試驗方法。 2. 定義:本標準所使用主要專門用語之定義依據 CNS 5611纖維製品之物理試驗方法通則及 CNS 14706纖維用語試驗部門,其餘者如下所述。 (a) 濕式非織物:濕式棉網所
2、製成之非織物。 (b) 乾式非織物:乾式棉網所製成之非織物。 (c) 短纖維非織物:由短纖維所製成之非織物。 (d) 長纖維非織物:由長纖維所製成之非織物。 3. 項目:試驗項目如下所述。 (a) 厚度 (b) 單位面積之質量 (c) 回潮率 (d)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e) 撕裂強度 (f) 破裂強度 (g) 摩損強度 (h) 剛軟度 (i) 縫合強度 (j) 滑脫抵抗力 (k) 含油脂率 (l) 吸水性 (m) 透氣性 (n) 帶電性 (o) pH 值 (p) 光學性質 (q) 燃燒性 (r) 撥水度 (s) 耐水度 (t) 透溼度 (u) 耐食鹽水性 (v) 撥乙醇性 (w) 耐汗染色堅
3、牢度 2 CNS 14821, L 3255 (y) 螢光 (z) 蒸發殘留物 4. 一般條件 4.1 試驗場所:試驗場所依 CNS 5611 第 4.1 節 (試驗場所 )之規定。 4.2 溫度濕度之測定:溫度濕度之測定依 CNS 5611 第 4.2 節 (溫度及濕度 )之規定。 4.3 試樣或試片:試樣或試片依據試驗之目的須為 CNS 5611 第 4.3 節 (試樣或試片 )所規定之標準狀態或絕乾狀態。 4.4 試樣或試片之採取及準備:試樣或試片之採取及準備依 CNS 5611 第 5.3 節 (布狀試樣或其試片 )之規定。但是各個試驗次數為實際資料之幅寬 (測量至 0.1m 之值 )
4、乘以各試驗規定幅寬每公尺之試驗次數,依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取至整數位。縱向之試驗次數依當事者雙方之協定。 縱向稱之為 非織物的製造方向 (機械方向 ),橫向稱之為縱向的直角方向 (幅方向 )。 5. 方法 5.1 厚度:厚度試驗如以下所述進行。 5.1.1 厚度測定器:厚度測定器為厚度可測量至 0.01mm,結構為機台上具有二個圓形水平板者,其二個圓形水平板如下所述。 (1) 上側圓形水平板為可沿上側圓形水平板水平面 之垂直方向移動,且其面積為 2500mm2者。 (2) 下側圓形水平板為直徑較上側圓形水平板大 50mm 以上,表面平滑者。 5.1.2 步驟:如以下所述
5、進行。 (1) 由試樣中採取 10 片 2500 mm2以上大小之試片。 (2) 厚度測定器上方圓形水平板上施加 0.5kPa 壓力,歸零。 (3) 使用厚度測定器,在標準狀態下於試片上施加 0.5kPa 之壓力 10 秒鐘,測定厚度至 0.01mm 為止。 (4) 求取 10 片試片的平均值,依 CNS 2925 規定有效數字 2 位。但是,有效數字超過小數點以下 2 位時,取小數點以下 2 位。 5.2 單位面積之質量:單位面積之質量的試驗依以下規定進行。 5.2.1 設備:設備如下所述。 (1) 試片製作設備:使用以下的任一種設備。 (a) 切割模具:可切割 50000mm2以上面積試片
6、者。 (b) 試片模板與刀刃試片模板為模型部分具有 50000mm2以上面積 (例如 250mm200mm)者。 (c) 鋼製尺規及裁刀:鋼製尺規最小刻度為 1mm 者。 (2) 量具:可量測試片質量至 0.1精度者。 5.2.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1) 由試樣利用切割模具或試片模板及刀刃採取三片以上的 50000mm2以上 3 CNS 14821, L 3255 面積之試片。但是如果無法從試樣上採取所需 大小之試片時,儘可能地切割出最大的長方形再以鋼製尺規量取長度,計算其面積。 (2) 測量標準狀態下試片之質量。 (3) 依下式算出單位面積之質量,求得平均值,依 CNS 2925 之
7、規定有效數字為 3 位。 msSm式內, ms:單位面積之質量 (g/m2) m :試片質量之平均值 (g) S :試片之面積 (m2) 5.3 回潮率:回潮率試驗方法依 CNS 12915一般織物試驗法第 6.9 節 (回潮率 )之規定。 5.4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5.4.1 標準時:標準時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如以下所述進行。 (1) 設備:具有可以自動記錄負載及夾具間距之定 速伸長型拉伸試驗機,且擁有 CNS 9470拉伸試驗機規定精度者。 備考:定速伸長型拉伸試驗機亦可使用抗拉強度以舊單位表示者。 (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a) 由距離試樣布邊 100mm 以上位置處,沿縱向及
8、橫向方向等距離採取測試樣本寬度 500.5mm,夾具間距 200mm(例如: 300mm)(1)的試片5 片。 註 (1) 依據當事者雙方的協定,亦可為測試樣本寬度 50mm 以下,夾具間距 200mm 以下者。此時,應將其記錄。 (b) 試片在初負載 (2)、夾具間距為 2001mm 下裝置於拉伸試驗機上。 註 (2) 初負載為試驗時以手接觸不會產生彎曲變形程度之拉伸狀態。 (c) 以 10010mm/min(3)的拉伸速度,施加負載至試片斷裂為止。 註 (3) 依據當事者雙方之協定,亦可使用 100mm/min 以外的拉伸速度。此時,應將其記錄。 (d) 測定試片最大負載時之強度至 0.1
9、N,最大負載時之 伸長量至 1mm,由此伸長量求取伸長率。 備考:使用抗拉 強度以舊單位表示之拉伸試驗機時,抗拉強度以1kgf=9.80665N 換算成 SI 單位,依 CNS 2925 規定取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e)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之平均值各自依縱向及橫向求得, 抗拉強度依CNS 2925 規定取至小數點以下 1 位,伸長率取至 0.5單位。 5.4.2 濕潤時:濕潤時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如以下所述進行。 (1) 設備:與第 5.4.1 節之 (1)相同。 (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a) 依第 5.4.1(2)(a)節之規定採取試片。 4 CNS 14821, L 3255
10、 (b) 將試片放置於 (202 )的水中,使之因自身重量而下沉,或是浸漬於水中 1 小時以上。不易浸溼之非織物則將之浸漬於 1L 水 (4)中含有 1g 非離子界面活性劑的溶液中 1 小時以上。此時,必須在試驗前充分以水清洗乾淨。 註 (4) 使用 CNS 3699化學分析用水所規定之水。 (c) 由浸漬液中取出,迅速依第 5.4.1 節之 (2)的 (b)至 (e)之規定,求得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5.5 撕裂強度 5.5.1 試驗種類:撕裂強度試驗有以下 3 種方法,由其中選擇適切的方法,並將所使用之方法記錄於附註中。 (a) 梯形法 (b) 單舌片法 (c) 擺動法 備考 1. 撕裂強度
11、中“縱向之撕裂強度 ”為非織物縱向的撕裂;“橫向之撕裂強度 ”為非織物橫向的撕裂。 2. 長方向無法撕裂時等的撕裂狀態異常時,應將其記錄之。 3. 使用抗拉強度以舊單位表示之拉伸試驗機時,抗拉強度以1kgf=9.80665N 換算成 SI 單位,依 CNS 2925 規定取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參考:梯形法適用於具有方向性之 非織物;單舌片法適用於無方向性之非織物;擺動法為簡易法,具有試驗時間短之特徵。 5.5.2 梯形法:梯形法使用以下的設備,按步驟進行測試。 (1) 設備:本試驗所使用之設備如下所述。 (a) 拉伸試驗 機:具有自動記錄負載與夾具間距裝置之定速伸長型拉伸試驗機或定速緊張型
12、試驗機,且具有 CNS 9470 所規定精度者。 (b) 試片模板:圖 1 所示者。 圖 1 試片模板 單位: mm 5 CNS 14821, L 3255 (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a) 使用試片模板自試樣之縱向及橫向各自切取 5 個大小為 50230mm之試片 (5),於試片上圖 1 所示之位置上作梯形記號,在此記號短邊的中央處切割一個與短邊垂直的 10mm 切口。 註 (5) 依據當事者雙方之協定,亦可使用本標準以外 尺寸大小的試片。此時,應將其記錄。 (b) 使用具有 可以充分挾持試片全幅夾具的拉伸試驗機,試片的夾具間距為 1001mm,夾頭沿梯形之二斜線夾持。 (c) 選用適
13、當 之負載範圍,使試片斷裂時之負載能落於最大刻度負載的10 90%範圍內。 (d) 拉伸速度設定為 10010mm/min 測定撕裂時所顯示之最大負載至0.1N,此稱之為撕裂強度,各自求得縱向撕裂強度及橫向撕裂強度之平均值,依 CNS 2925 規定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5.5.3 單舌片法:單舌片法依 CNS 12915 第 6.15.1 節(單舌片甲法)之規定。試片由依據 CNS 12915 第 3 節 (取樣及準備 )所調整之試料中,依縱向及橫向各自採取 5 片試片。 5.5.4 擺動法:擺動法依 CNS 12915 第 6.15.5 節(擺動法)之規定。試片由依據CNS 12915 第
14、3 節所調整之試料中,依縱向及橫向各自採取 5 片試片。 5.6 破裂強度 5.6.1 試驗種類:破裂強度試驗有以下 2 種方法,由其中選擇適切的方法,並將所使用之方法記錄於附註中。 (1) Mullen 型法: (2) 定速伸長型法: 參考 mullen 型法是一般被廣為採用的方法,而定速伸長型法則為mullen 型法無法適用厚質地試樣時所使用之方法。 5.6.2 Mullen 型法:依 CNS 12915 第 6.16.1 節 (Mullen 型法 )之規定。此時,試樣及試驗機之檢定如下所述。 (1) 採取 3 片試片。 (2) 試驗機之檢定使用標準鋁材進行補正。標準鋁材為 CNS 224
15、9鋁箔規定之鋁箔,標準尺寸為 0.1mm 者,並且,其破裂強度為 1MPa 以上已知破裂強度者。 備考:有關確認壓力之計量器,亦可使用舊單 位表示者。此時,壓力以 1 kgf/cm2= 98.0665 kPa的換算率換算成 SI 單 位,依 CNS 2925之規定,有效位數至小數點以下 1 位。關於試驗機之檢定使用破裂強度為 10.20kgf/cm2以上已知者。 5.6.3 定速伸長型法:依 CNS 12915 第 6.16.2 節 (定速伸長型法 )之 規 定。此 時, 採取 3 片試片。 備考: 定速伸長型試驗機亦可使用舊單位表示者。此時,破裂強度以 1 kgf 6 CNS 14821,
16、L 3255 = 9.80665 N 的換算率換算成 SI 單位,依 CNS 2925 之規定,有效位數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5.7 摩損強度 5.7.1 試驗種類:摩損強度試驗採用 摩損造成試樣之減量,外觀變化及摩擦斷裂時之摩擦次數的測定方法,由 2 種方法中選擇適切的方法使用,並記錄所使用之方法。 (a) Taber 型法 (b) Universal 型法 參考: Taber 型法不論非織物表面是堅硬或柔軟均適用,是一般廣為採用之方法,是利用摩損後之 減量及外觀變化之方法; Universal型法適用於非織物表面較堅硬者,且不適用於易產生多量毛羽者。是以試樣經摩擦至斷裂的次數表示之方法。
17、 5.7.2 Taber 型法:依 CNS 12915 第 6.17.3 節 (Taber 法 )之規定。其評定是依據摩損後之減量或其外觀變化之方 法。試片、摩損輪、摩損次數及其評定如下所述。 (1) 試片:採取 3 片。 (2) 摩損輪:使用 No.CS-10 者。 (3) 摩損次數: 100 次。 (4) 評定:以下述之方法進行評定,並記錄所使用之方法。 (a) 檢查摩損後之減量。量取摩損後之減量 (g),以 3 次的平均值表示 (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b) 觀察摩損所造成外觀變化之方法。與附圖 1 之限度相片相比較,再給予等級的評定,其平均值取至 0.5 級單位為止。 備考: 外觀變化
18、之等級係將試驗後之試片與附圖 1 之各級相片相比較,以限度內之最高等級表示。但是,所產生之外觀變化超過 2 級限度樣本之試片應評定為 1 級。 5.7.3 Universal 型法:依 CNS 12915 第 6.17.1 節( Universal 型法)之 (1)(平面摩損)之規定。此時,試樣每幅採取 3 片。 備考: 確認負載及空氣壓之計量器,其單位亦可使用舊單位表示者。此時,負載以 0.454 kgf = 4.45 N,空氣壓以 1 kgf/cm2= 98.0665 kPa 的換算率換算成 SI 單位,依 CNS 2925 之規定,有效位數至小數點以下1 位(記錄中記載之單位及數值須為
19、SI 單位及其數值。)。 5.8 剛軟度 5.8.1 試驗種類:剛軟度試驗有以下 二種方法,由其中選取適當的方法,並記錄所使用之方法。 (a) 41.5oCantilever 法 (b) Handle O Meter 法 備考: 41.5oCantilever 法一般適用於厚硬的非織物,而 Handle O 7 CNS 14821, L 3255 Meter 法則適用於薄、柔軟的非織物。 5.8.2 41.5 Cantilever 法: (1) 41.5 Cantilever 試驗機: 41.5 Cantilever 試驗機之構造如圖 2 所示,說明如下。 (a) 高台的幅寬為 402 mm,
20、水平台處之高度為 150 mm 以上。 (b) 高台二側的高台支撐物上有高台端部與水平面呈 41.5 之直線印記( L1, L2)。 (c) 距離高台前端 101 mm 處,標示記號 D。 (d) 為了避免試片黏著情形的發生,高台表面最好被覆或塗布 PTFE 等易滑動材料。 (e) 鋼製尺規為幅寬 251 mm,長度 3501 mm,厚度 3.5 mm,質量 25010 g,刻度具有正確標示 mm 單位,且於下側具有止滑橡膠者。 圖 2 41.5 Cantilever 試驗機 (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a) 由試樣沿縱向及橫向各自採取 6 片 (6) (7) (251)(2501)mm
21、 的試片。 試片必須由距離試樣端部 50mm 以上之位置採取。並且,試片亦可於縱向 45方向採取。 註 (6) 容易捲曲、彎曲的試樣必須在採取試 片前進行調整。若試片捲曲、彎曲時,須先經過數小時的輕 壓,為了排除試驗的障礙,必須十分平坦。 鋼製尺規 刻度高台 記號 D高台前端 高台支撐物 試片 8 CNS 14821, L 3255 (7) 若為生產管理目的之試驗, 試片之採取片數亦可為縱向及橫向各 3 片。 (b) 測量在標準狀態下的試片質量,依 5.2.2 節 (3)計算單位面積之質量。 (c) 將 41.5 Cantileverv 型試驗機水平放置,試片的一端與高台的前端一致,鋼製尺規的
22、 0 點設定於記號 D 處,將鋼製尺規壓載於試片上。 備考: 為了使 41.5 Cantileverv 型試驗機鋼製尺規之刻度容易目視之故,將鋼製尺規之 0 點移至測試者之眼睛的前方。 (d) 依適當之方法,將鋼製尺規與 試片一同以一定速度 (8)沿斜面方向緩緩推出。 註 (8) 亦可使用以馬達維持定速之設備。 參考:因此操作,試片會因為自身的重量而彎曲垂落。 (e) 移動鋼製尺規直至試片接觸 (9)到 L1-L2 的斜面,放置 82 秒後,由鋼製尺規讀取試片突出長度至 1mm 止。 註 (9) 試驗機之一側裝置鏡片,利用此鏡以確認試片之端部是否接觸。 (f) 關於裡面,重複進行 (c) (e
23、)的步驟,測量試片突出之長度。 (g) 以突出長度之半為彎曲長度,計算 4 個測定值的平均值。進而求得縱向及橫向各 6 片試片的彎曲長度平均值,依 CNS 2925 之規定,有效位數至整數位。 (3) 計算:依據下式計算縱向及橫向的彎曲硬度。 G mC310-3式內, G:彎曲硬度 (mN cm) m:試片單位面積之質量 (g/m2) C:平均彎曲長度 (cm) 備考:此式將 9.81m/s2之加速度以 10m/s2計算。 5.8.3 Handle O Meter 法: Handle O Meter 法依 CNS 12915 第 6.19.5 節( Handle O Meter 法)之規定。此
24、時,試樣每幅採取 3 片。 5.9 縫合強度:縫合強度之試驗方法依 CNS 8150紡織品縫合強力檢驗法第 6.1節(抓式法)之規定。 5.10 滑脫抵抗力:滑脫抵抗力之試驗法依 CNS 12915 第 6.21 節 (滑脫抵抗力 )之縫合滑脫法 (B 法 )之規定。 5.11 含油脂率:含油脂率之試驗方法依 CNS 12915 第 6.35 節 (含油脂率 )B 法 (乙醚萃取法 )之規定。 5.12 吸水性 5.12.1 試驗種類:吸水性試驗方法中有吸水時間, 吸水量及吸水速度等三種方法,由其中選擇適切的方法,並記錄所使用之方法。 9 CNS 14821, L 3255 (a) 吸水時間
25、(b) 吸水量 (c) 吸水速度 5.12.2 吸水時間:此試 驗計量試樣在水 (10)中完全濕潤之時間。試片幅寬為 761mm,質量為 50.1g,依此決定縱向之長度。將試片捲取置入如圖 3 所示具有開口部的試驗籃 (11)中,將此試驗籃橫向放置,由水面上 251mm 之高度緩緩的放入室溫水槽中,計算試片完全 濕潤所需之時間。重複此試驗 5 次,記錄其時間及平均值。 註 (10) 水溫規定為標準溫度 202,否則應附記之。 (11) 試驗籃為高度 801mm,直徑 501mm,重量 30.1g 之籃子。例如:以 0.5mm 不銹鋼線製作,底部一端封閉之構造。孔大小約 20mm 者。 圖 3
26、試驗籃 單位: mm 5.12.3 吸水量:此試驗為測量試樣浸漬於水中一定時間後的吸水量。採取 5 片(1001)(1001)mm 試片,若試片之重量未達 1g 時,重疊試片至 1g 為止。將此試片以具有外蓋、精度為 0.01g 之秤量玻璃杯量取重量。使用夾子將試片夾於不銹鋼網 (12)的邊緣,斜放 入室溫水槽水面下 20mm,使之不會產生氣泡。 601 秒後取出試片及金屬網,一端夾住,另一端則放開,垂直懸吊 1203 秒,由不銹鋼網上取出試片,置入秤量玻璃杯中秤量。重複 5 次。 吸水能力 WA(%)依下式求出,記錄測試值及吸水量。 WA 100MMMKKN式內, WA:吸水能力 ( ) M
27、K: 5 次最初重量的平均值 (g) MN:試驗後之重量平均值 (g) 註 (12) 金屬網使用大小至少為 120120mm 的不鏽鋼金屬網製作,製成具有2mm 間隔之網狀物。 5.12.4 吸水速度:測定試樣之毛細現象的吸水速度,由經緯二方向進行試驗。 10 CNS 14821, L 3255 試片幅寬 301mm、長度 2501mm,沿縱向及橫向各自採取 5 片試片。如圖 4 所示,由試片之一端距 51mm 處鑽取約 51mm 之圓孔二個。將有孔之一端為下方,如圖 5 所示垂直裝置於測定器之水平臂上,為使試片垂直之故,於二孔中穿入玻璃棒(直徑約 4 5mm長度 30mm),將試片與具刻度之
28、量尺平行,將試片之下端較量尺起始點深入 151mm。其次,將試片浸入水中,至量尺起始點之水平面止。 由此時開始測量 10 秒、 30 秒、 60 秒至 300 秒後毛細現象造成水上升之高度 (mm)。對一個試片而言,須由二側進行試驗,縱向及橫向各進行 10次測試。 圖 4 試片 圖 5 測定器 (例 ) 單位: mm 單位: mm 5.13 透氣性:透氣性試驗有 A 法及 B 法等 2 種方法,由其中選擇適切的方法,並記錄所使用之方法。 (a) 依 CNS 12915 第 6.27 節 (透氣度 )之 (1)(A 法 )之規定。 (b) 依 CNS 12915 第 6.27 節 (透氣度 )之
29、 (2)(B 法 )之規定。 5.14 帶電性:帶電性試驗方法有以下 2 種方法,由其中選擇適切的方法,並記錄所使用之方法。但是,試驗條件是必須於溫度 202 、相對濕度 (652)之試驗室中進行。 (a) 摩擦帶電壓測定法:依 CNS 8312織物及針織物帶電性檢驗法第 7.2 節B 法 (摩擦帶電壓測定法 )之規定。 (b) 半衰期測定法:依 CNS 8312 第 7.1 節 A 法 (半衰期測定法 )之規定。 5.15 pH 值: pH 值試驗法依 CNS 12915 第 6.40 節 (萃取液的 pH 值 )之規定。 5.16 光學性質:光學性質試驗是依據非 織物的不透明度試驗方法。非
30、織物的不透明度是以固定於黑色筒之非織物視 感立體角反射率 (Ro)與反射率不變充分重疊相同非織物上所放置之非織物的固有視感立體角反射率 (R)之比率( %)表水平桿 水槽玻璃棒 試片量尺 11 CNS 14821, L 3255 示。 5.16.1 設備及藥品類:設備及藥品類如以下所述。 (1) 測光器:測光器須與 CNS 1466紙漿、紙及紙板白度試驗法第 2.1節 (白度計 )所規定之測光器同等者。 (2) 常用標準白色面:常用標準白色面使用 CNS 11351物體色之測定方法第 4.3.4 節 (常用標準白色面 )規定者。 (3) 管理用標準白色面:管理用標準白色面使用與 (2)常用標準
31、白色面相同者。 (4) 標準白色面:標準白色面使用 CNS 11351 第 4.3.6 節 (標準白色面 )規定者。 備考 1. 標準白色面係使用於校正常用標 準白色面及管理用標準白色面。 2. ISO 2469: 1977 中規定之 ISO 參考標準白色面水準 2 可作為標準白色面使用。 3. ISO 2469: 1977 中規定之 ISO 參考標準白色面水準 3 亦可作為標準白色面使用。 (5) 黑色筒:使用視感反射率 0.5%以下的黑色筒或黑色箱,其反射率為已知者。 (6) 洗劑:洗劑使用不含螢光增白劑之無色界面活性劑以蒸餾水稀釋者。 (7) 刷子:刷子使用具有柔軟合成纖維毛狀物者。 (
32、8) 乾燥器:乾燥器使用 CNS 7312化學分析用左司勒玻璃萃取器組所規定者。此時,其乾燥劑使用活性氧化鋁及矽凝膠。 (9) 濾紙:濾紙使用 CNS 5038化學分析用濾紙所規定者。 5.16.2 試片:除去染污、不純物等影響測試之處所,採取 75150mm 之試片至少10 片以上。試片上下覆以保護膜,以保護光與熱對其之影響。 將試片置於標準狀態下。 5.16.3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1) 常用標準白色面及管理用標準白色面:這些標準白色面依以下之方法管理。 (a) 常用標準白色面及管理用標準白色面以蒸餾水濕潤後,添加洗劑以刷子清洗。以蒸餾水充分洗滌後,使用濾紙吸取水滴,置於乾燥器內乾燥
33、。 (b) 定期以標準白色面校正測光器後,測定洗淨後之常用標準白色面及管理用標準白色面之白色度或分光立體角反射率,確認測定值與刻度值間無誤差存在。 (c) 1 日 1 次以管理用標準白色面校正測光器後,測定常用標準白色面之白色度或分光立體角反射率,確認測定值與刻度值間無誤差存在。 12 CNS 14821, L 3255 (d) 若測定值與刻度值間有誤差時,洗淨常用標準白色面及管理用標準白色面洗靜後,以標準白色面進行測光器之刻度校正,然後再測定常用標準白色面及管理用標準白色面。若仍有誤差時,變更刻度值為測試值。 (e) 標準白色面須定期更換新者。 (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a) 使用黑
34、色筒及常用標準白色面進行測光器之校正。 (b) 除去試驗片束上下之保護膜,測試固有視感立 體角反射率 (R),有效位數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c) 關於所測定之 5 片試片,逐片置入測定位置中,測定視感立體角反射率 (R0)。 (d) 使用同一試片以同樣要領測定背面。 5.16.4 計算:計算試片表、裡之固有視感立體角反射率 (R)及視感立體角反射率(R0)的平均值,依 CNS 2925 之規定,有效位數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依下式求得非織物之不透明度 (%),依 CNS 2925 之規定,有效位數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不透明度 (%) 100RR0式內,0R :視感立體角反射率 (R0)之
35、平均值 R :固有視感立體角反射率 (R)之平均值 5.17 燃燒性:燃燒性試驗依 CNS 10285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第 3 節 C 法 (燃燒速度試驗 )之規定。 5.18 撥水度:撥水度試驗依 CNS 10461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噴灑試驗之規定。 5.19 耐水度:耐水度試驗依 CNS 10460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靜水壓試驗第5.1 節(耐水度試驗) A 法(低水壓試驗)之 (a)(靜水壓)規定。 5.20 透溼度:透溼度試驗依 CNS 12222纖維製品透濕度檢驗法第 5.1.1 節 A-1法 (氯化鈣法 )之規定。 5.21 耐食鹽水性:耐食鹽水性試驗是依據食鹽水透過度評估非織
36、物性能之試驗。 5.21.1 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構造如圖 6 所示,試驗設備如下所示。 (1) 測試瓶:如圖 6.1 所示,例如:玻璃製,內容積為 1125cm3,一端有直徑 63.5cm 之開口部,以蓋子及墊片固定,另一端則有瓶塞。 (2) 透明玻璃板或塑膠板: 1 片,寬 80cm,長 80cm 以上。 (3) 試驗台 (4) 鏡 (5) 食鹽水: 202溫度之 0.9%(對全溶液之鹽分重量比)食鹽水。 (6) 橡膠墊片:依測試瓶所需,如上述情形則外徑為 67mm,內徑為 56mm。 (7) 聚四氟乙烯墊片:依測試瓶所需,如上述情形則外徑為 68mm,內徑 13 CNS 14821, L
37、 3255 為 56mm。 (8) 碼錶 5.21.2 步驟:如下所述進行。 (1) 採取直徑為 65mm 之試片 5 片。 (2) 關閉測試瓶的瓶塞,注入約 510mL 的食鹽水。反轉測試瓶使水位為115mm(所需之食鹽水量應事前先測得)。 (3) 將試樣置於橡膠墊片及聚四氟乙烯墊片間,緊閉蓋子。 (4) 蓋子疊上玻璃板或塑膠板。 (5) 測試瓶與板在蓋合狀態下,將測試瓶反轉置於試驗台上。此時,將測試瓶置於試驗台之中央處。調節食鹽水液量使其高度為 115mm。計算碼錶時間。 (6) 打開瓶塞。 (7) 若發現板與試樣間有水滴凝固時,不視為漏出。 (8) 使用設置於試驗台下方的鏡子觀察食鹽水透
38、過檢體的時間,以碼錶計算漏出時間。經過 60 分鐘後未見漏出時,視為不漏。 圖 6 耐食鹽水性 圖 6.1 測試瓶 測試瓶 蓋子 聚四氟乙烯製墊片 測試瓶 蓋子 試樣 橡膠製墊片試驗台 試樣 鏡 瓶塞 水位115mm 14 CNS 14821, L 3255 5.22 撥乙醇性:撥乙醇性試驗是非織物 受乙醇或乙醇溶液濕潤時,測量其貫通時之抵抗值。 5.22.1 設備:設備之構造如圖 7 所示。 (1) 透明玻璃或塑膠板 (2) 鏡 (3) 試驗中照射試樣之燈具 (4) 圖 7 所示之設備 圖 7 撥乙醇性試驗設備 5.22.2 試藥及材料: (1) 試藥用甲醇,乙醇及異丙醇 (2) 蒸餾水 (
39、3) 依據表 1 所準備之溶液 表 1 試驗溶液 乙醇與水之重量百分比( %) 撥乙醇度 乙醇 水( H2O) 0 1 2 3 4 5 6 7 8 9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試樣燈具吸量管透明玻璃或塑膠板 鏡 15 CNS 14821, L 3255 備考 1. 乙醇及乙醇溶液具毒性且易燃燒。甲醇具劇毒性,僅限於無法使用乙醇及異丙醇時方可使用。 2. 使用上述溶劑時必須使用護目鏡、口罩及防護手套。 3. 試驗中嚴禁火源。 5.22.3 步驟:如下所述進行。 由試樣採取 2020c
40、m 之試片 5 片。 試片如圖 7 所示,放置於水平放置之平滑透明玻璃或塑膠板上。由試片上方以吸量管滴下直徑 5mm 或相當於 0.05cm3之液滴於 3 處以上之不同處所, 5 分鐘後觀察試片是否貫穿。試驗液由表 1 的撥乙醇度 0 開始。未貫穿時,進一步提升撥乙醇度 1 度進行試驗,直至貫穿為止。 5.22.4 其撥乙醇度,報告平均的撥乙醇度及各個的撥乙醇度。 5.23 耐汗染色堅牢度:耐汗染色堅牢度試驗依 CNS 1496耐汗染色堅牢度試驗法之規定。 5.24 耐摩擦染色堅牢度:耐摩擦染色堅牢度試驗依 CNS 1499耐摩擦染色堅牢度試驗法之規定。但是試驗機使用 II 型摩擦試驗機。 5
41、.25 螢光:螢光試驗是測試是否有為了 增加視覺白度,或為了彌補製造上的缺陷使用螢光增白劑,及機械油、髮油等造成之污染。 5.25.1 試驗設備:試驗設備如下所述。 (1) 紫外線燈管:波長( 365 366 nm)者。 (2) 暗室或暗箱。 5.25.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1) 採取 5 片( 2020cm)之試片。 (2) 暗室中將紫外光燈與試樣間隔 20cm,檢查試樣照射面是否有明顯螢光(13)。 若使用暗箱時,需注意遮光以保護眼睛。 註 (13) 所謂明顯螢光是試樣一邊 照射紫外線,由試樣的上層逐次與標準品 (14)比較,發出強螢光者。 (14) 所謂標準品是秤取 7mg 的
42、Bis(triazineaminostilbenzesulfone)酸衍生物 (15)( Colour Index, C.I. fluorescent brightener 24)溶於500mL 水中量取其溶液 5mL,加入 0.1g 的氯化鈉,加水稀釋成50mL,將濾紙 (16)( CNS 5038) 815cm 不時反轉,浸泡於此溶液中, 1 小時後取出風乾。 (15) Bis(triazineaminostilbenzesulfone)酸衍生物,例如:化成品工業協會製造之螢光增白劑標準品。 (16) 濾紙為 CNS 5038 所規定者,種類不限。 參考 1. 原料中存在具螢光之混合物,在
43、製造過程中無 法除去而殘留,因此在紫外線下會有小斑點、小粒狀的發光產生。 16 CNS 14821, L 3255 2. 棉狀紙漿,因材料本體具有白光,有可能被誤認為螢光。 3. 防水加工中之必要藥劑有可能會產生螢光。 4. 參考 1 3 不是污染所造成之螢光。 5.26 蒸發殘留物:蒸發殘留物試驗是利 用溶出物試驗算出非織物中所含殘留物之方法。 5.26.1 試驗液之調整:試樣裁成 1cm2大小後,正確量取 5.0g 後將其置入 1000mL量杯內,加入 500mL 水,裝上對流冷卻器緩慢煮沸 30 分鐘,將其萃取液冷卻後,使用玻璃過濾器過濾,以此液為試驗液。 另外,以相同之方法進行空白試驗
44、液之調整。 5.26.2 步驟:如以下所述進行。 採取試驗液 200mL,蒸發濃縮,置入秤量瓶中,於 105下乾燥至恆量,秤量殘留物。以相同的方法進行空白試驗液之試驗,以 3 次平均值之差 (mg)為其蒸發殘留物,依 CNS 2925 取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17 CNS 14821, L 3255 附圖 1 Taber 型法外觀變化評定用限度相片 (1) 評定 2 級之相片 (2) 評定 3 級之相片 18 CNS 14821, L 3255 附圖 1 Taber 型法外觀變化評定用限度相片 (3) 評定 4 級之相片 (4) 評定 5 級之相片 19 CNS 14821, L 3255 引用
45、標準: CNS 1466 紙漿、紙及紙板白度試驗法 CNS 1496 耐汗染色堅牢度試驗法 CNS 1499 耐摩擦染色堅牢度試驗法 CNS 2249 鋁箔 CNS 2925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CNS 3699 化學分析用水 CNS 5038 化學分析用濾紙 CNS 5610 非織物檢驗法 CNS 5611 纖維製品物理試驗法通則 CNS 7312 化學分析用左司勒玻璃萃取器組 CNS 8150 紡織品縫合強力檢驗法 CNS 8312 織物及針織物帶電性檢驗法 CNS 9470 拉伸試驗機 CNS 10285 纖維製品防陷性試驗法 CNS 10460 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靜水壓試驗 CNS 10461 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噴灑試驗 CNS 10462 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淋雨試驗 CNS 11351 物體色之測定方法 CNS 11352 表面色之比較方法 CNS 12222 纖維製品透濕度檢驗法 CNS 12915 一般織物試驗法 CNS 14706 纖維用語 -試驗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