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859-2004 Ductile iron pipes fittings accessories and their joints for sewerage application《污水用延性铸铁管、管件、配件及接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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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3.040.10 G32671485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9 月 27 日 年月日 (共 47 頁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 管件 、 配件及接頭 Ductile iron pipes, fittings, accessories and their joints for sewerage application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導排水及污水下水道用之延性鑄鐵直管(以下簡稱鑄鐵管)、管件、配件及接頭。 備考 1. 本標準中,所有壓

2、力皆為相對壓力,以 MPa( 1MPa=10 bar)表示。 2. 本標準同時適用於重力流污水管線、負壓力管線及通常未超過 0.6MPa( 6bar)之壓力管線。對於較高 壓力之管線及特殊管厚度則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3. 接頭之承口、凸緣(又稱法蘭)及插口,係藉由不同 型式膠圈或墊片密接,惟膠圈或墊片不包含在本標準內。 4. 適用於溫度不超過 50。 2. 用語釋義 (1) 鑄鐵管:有承口、插口及(或)凸緣,但凸緣承口短管、凸緣短管及套管則歸類為管件。 (2) 管件:鑄件除鑄鐵管外,其他例如管線分歧、改變方向或改變內徑者均屬管件。 (3) 配件:鑄鐵管及管件之外,任何使用於管線中之鑄件均為配件

3、,例如: (a) 撓性機械接頭之壓圈及螺栓參照第 2(6)(a)節。 (b) 撓性防脫接頭之壓圈、螺栓及鎖環參照第 2(6)(d)節。 (c) 可調整凸緣、銲接凸緣或螺旋凸緣。 (4) 檢視孔道:排放水、導排水或污水下水道之元件,可供從地面檢視及維護設備進入之工作孔道。 (5) 人孔:有足夠大小之污水下水道元件,可供人員及設備從地面進入檢視及維護操作之孔道。 (6) 接頭:連接兩鑄鐵管及(或)鑄鐵管兩端,其中間用膠圈作密封。 (a) 撓性接頭:在安裝過程及安裝後,接頭 允許相當程度之角度彎曲,且可承受些微中心線偏移。 (b) 推入型撓性接頭:撓性接頭藉由將插口通過膠圈推入承口之配對元件組合。

4、(c) 機械型撓性接頭:撓性接頭其止封性係 藉由機械方法將壓力施加於膠圈而達到密封之效果。例如:螺栓壓圈式接頭。 (d) 防脫型撓性接頭:避免使組合接頭分開之撓性接頭。 (e) 凸緣接頭:連接兩凸緣端面之接頭。 (7) 鑄鐵管之徑 向剛性:鑄鐵管安裝在有載重之情況下,具有抵抗橢圓化 2 CNS 14859, G 3267 ( ovalisation)之特性。 (8) 污水:指日常生活所產生之生活污水及生產製造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水。 (9) 橢圓率( %):鑄鐵管截面偏離真圓度之值。 橢圓率 =+2121AAAA100 上式中, A1: 最大直徑 (mm) A2: 最小直徑 (mm) 3. 技術要

5、求 3.1 一般事項 3.1.1 鑄鐵管及管件:鑄鐵管之種類及符號以管厚來區分,依表 1 之規定。標稱管徑、厚度、長度及內襯厚度依附圖 1附圖 25 之規定,惟 K 型鑄鐵管一般於高壓時使用。 表 1 種類及符號 種類 符號 1 種管 D1 1.5 種管 D1.5 2 種管 2 2.5 種管 D2.5 3 種管 3 3.5 種管 D3.5 4 種管 D4 4.5 種管 D4.5 5 種管 D5 備考:鑄鐵管之符號,須在上表符號後,再附加上接 合型式 (如表 2 所示 ),例如 D1.5K。 3.1.2 表面狀況及修補:鑄鐵管、管件及配件不得有足以導致不符合第 3 節及第4 節規定之瑕疵及表面缺

6、陷。 不影響厚度之表面瑕疵或缺陷得利用修補方式予以消除,例如:使用銲接。惟 (1) 修補工作須依製造廠商品保系統之書面程序規定。 (2) 修補後之鑄鐵管及管件須符合第 3 節及第 4 節之規定。 3.1.3 接頭及連接型式 (1) 一般事項:鑄鐵管之接合型式及適用之標稱管徑依表 2 之規定。接頭所使用之膠圈材質須符合 CNS 10774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之規定。接合配件須符合 CNS 13272延性鑄鐵管件之規定。 3 CNS 14859, G 3267 表 2 接合型式及標稱管徑 接合型式 標稱管徑 K型 100 2000 T型 100 2000 T型推進管 250 700 TS型推進管

7、250 2000 U型 700 2000 U型推進管 800 2000 (2) 凸緣接頭:鑄鐵管與管件之凸緣尺度與許可差須符合 CNS 13272 之規定,且凸緣墊圈亦須符合 CNS 13272 之規定,以確保具有相同壓力等級及標稱管徑之所有凸緣元件(鑄鐵管、管件、閥等)之間可相互連接且具有充分之結合性能。 (3) 撓性接頭:具有撓性接頭之鑄鐵管及管件須符合第 3.2.1 節所規定之插口外徑及其許可差。因此不同型式之撓性接頭均可相互連接。 備考:插口外徑在許可差範圍內之特定型式接頭的連接操作,須依照製造廠商之操作手冊,以確保在高壓下仍具有良好之接頭性能(例如:外徑之量測及選用)。 3.1.4

8、顏色:下水道及導排水設施之 鑄鐵管及管件在外觀上須為棕色(可參考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色卡號碼 1-26 或 Munsell 值 10R 3/8)。 備考: 此係為容 易辨識已安裝之下水道及導排水管線,以避免與自來水管及瓦斯供應管線發生錯接。 3.2 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 3.2.1 鑄鐵管: K 型、型、 TS 型及 U 型鑄鐵管之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附圖 6之規定 (1),凸緣管之形狀及尺度須符合 CNS 10808延性鑄鐵管或 CNS 13272 之規定。 此外,形狀及尺度檢查應利用 適當量測工具或限規作全數測定。鑄鐵管尺度之許可差則依下列之規定。 (1) 鑄鐵管厚度之許可差:正許可差不

9、予規定,負許可差為 10%(2)。但管厚在 10mm 以下時,負許可差為 1.0mm。 (2) 鑄鐵管有效長度之許可差:正許可差及負許可差各為 30mm。但試驗用之試樣管,其長度比規定短少約 100mm 者,亦可接受。 (3) 鑄鐵管各部尺度之許可差依表 3表 6 之規定。但插口部外徑 D2及 D2之負許可差,若由外圓周尺度算出之外徑在表 3表 6 之許可範圍內時,則標稱管徑 600 以下之鑄鐵管,其負許可差可增加 0.5mm,標稱管徑 700 以上之鑄鐵管,其負許可差可增加 1.0mm。 (4) 鑄鐵管之平直度:鑄鐵管須平直,最大許可偏差量為有效長度之0.125%。通常以目視檢查,如有疑義時

10、,偏差量須依第 5.2 節之規定量測。 4 CNS 14859, G 3267 註 (1) 附圖 1附圖 6 中所示之質量為參考值。 (2) 有效數字為小數點以下第 1 位,以下第 2 位則捨去。 表 3 K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差 標稱管徑D2D3D4D5K P E 100 250 1.5 +3.02.5300 600 +2.0 1.0 +4.03.04.0700 900 +2.0 3.0 +3.0 1.5 + 不予規定2.0 +5.03.51000 1500+2.0 4.0 +4.0 1.0 1.5+6.03.5+1.5 0.5 1600 2000+4.0 5.0 +

11、4.0 0 2.0+ 不予規定3.0 +7.03.55.0+1.5 0 表 4 T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差 標稱管徑 D2D3D5P 100 150 1.0 200 250 1.5 300 1.3 +3.0 1.5 350 600 +1.5 2.0 +1.8 1.6 +4.0 2.5 4.0 700 900 +3.0 1.0 +5.0 3.0 1000 1200 +3.5 1.0 1350 1500 +6.0 4.0 1600 +1.5 3.0 +4.0 1.0 1650 2000 +2.0 4.0 +2.5 0.5 +8.0 4.0 5.0 5 CNS 14859, G

12、 3267 表 5 TS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差 標稱管徑 D2D3D5P L L1 250 1.5 300 1.3 +3.0 1.5 350 600 +1.5 2.0 +1.8 1.6 +4.0 2.5 4.0 700 900 +3.0 1.0 +5.0 3.0 1000 1200 +3.5 1.0 +0 4.0 +0 4.0 1350 1500 +6.0 4.0 1600 +1.5 3.0 +4.0 1.0 1650 2000 +2.0 4.0 +2.5 0.5 +8.0 4.0 5.0 +0 5.0 +0 5.0 表 6 U 型各部尺度之許可差 單位: mm 許 可

13、 差 標稱管徑D2D3D5P 700 900 +1.5 1.0 + 不予規定2.01000 15001600 2600+2.0 4.0 +2.0 1.0 + 不予規定3.0 5.0 3.2.2 鑄鐵管接合配件: K 型、 T 型、 TS 型及 U 型鑄鐵管接合配件之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依附圖 7附圖 12 之規定。 3.2.3 推進工法用鑄鐵管注入孔:推 進工法用鑄鐵管注入孔之形狀及尺度依附圖13 之規定。 3.2.4 重力流下水道之管件 (1) 套管:標稱管徑為 10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4 之規定。 (2) 人孔連接管:標稱管徑為 15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5

14、之規定。 (3) 雙承口彎管:標稱管徑為 15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6 之規定。 (4) 角分支管:標稱管徑為 150 5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17附圖 20之規定。 (5) 聯接分支管:末端型 態(承口或插口)用以聯接不同材質之管,分支管之標稱管徑為 150 25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21附圖 22 之規定,而聯接鑄鐵管之標稱管徑為 200 2000。 (6) 管身入口:標稱管徑為 250 1200,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23 之規定。 3.2.5 壓力流下水道及真空下水道之管件:管件之形式及尺度依 CNS 13272 之規定。 6 CNS 14859, G 3267 3.

15、2.6 檢視孔道:檢視孔道參照第 2(4)節得為一體成形製造或在工地將一底部部分檢視 T 字管,其形狀及尺度依附圖 24附圖 25 之規定及一垂直部分組合而成。開口部分之尺度須為 400mm, 500mm, 600mm。 3.2.7 人孔:人孔參照第 2(5)節之組成包括一標稱管徑 800 以上之垂 直部分、一底部平板、一可承受框架及 人孔蓋之頂部平板及兩個或多個入出口固定於垂直部分。 入出口之數量及位置須由買賣雙方協議之,且須在人孔內保持水流之連續性。 3.3 材料特性 3.3.1 抗拉強度:鑄鐵管、管件及配件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依表 7 之規定。 在製造過程中,製造廠商宜以下列任一方法以驗證

16、抗拉強度。 (1) 批次取樣系統 從鑄鐵管插口取樣。對管件而言,供試樣可分開鑄造或與相關之管件一體鑄造。測試棒須由供試樣取樣加工,並依第 5.3 節之規定進行拉伸試驗。 (2) 製程控制系統 (例如藉由非破壞檢測)可與表 7 中之抗拉強度得到一正相關性。此試驗驗證程序係基於使用已知且性質已被證實之比較試樣。此系統係依第5.3 節拉伸試驗之結果來比對。 表 7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抗拉強度 MPa 破裂伸長率( A) % 鑄造方式 標稱管徑 100 2000 標稱管徑 100 1000 標稱管徑 1100 2000 離心鑄鐵管 420以上 10以上 7以上 非離心鑄鐵管、管件及配件 420以上 5

17、以上 5以上 備考:經買賣雙方協議,得以橫距法之 0.2%降伏強度( RP0.2)試驗,惟 (1) 標稱管徑 100 1000, A 12%時,或標稱管徑大於 1000, A 10%時,不得小於 270MPa。 (2) 其他情況時,不得小於 300MPa。 3.3.2 硬度:鑄鐵管之硬度必須為可 用標準工具加以切斷、攻牙、穿孔及機械加工。如有疑義,則依第 5.4 節勃氏硬度試驗方法試驗。 對於鑄鐵管而言,勃氏硬度不得超過 230 HB,對於管件及配件不得超過 250 HB。由銲接製造之元件,在銲接之熱影響區內允許較高之勃氏硬度。 3.4 鑄鐵管塗裝及內襯 3.4.1 一般事項 (1) 外部塗裝

18、:所有鑄鐵管外部須塗布鋅加精整層 (依第 3.4.2 節之規定 ),但經買賣雙方另有協議,亦得使用下列塗裝,其製造可參考相關之 CNS 7 CNS 14859, G 3267 標準。 (a) 富鋅塗布外加精整層。 (b) 聚乙烯( PE)套筒(附加於鋅塗裝外加精整層)。 (c) 環氧樹脂(依第 3.4.4 節之規定)。 (2) 內部塗裝(襯層):所有鑄鐵管內部須以鋁質水泥砂漿襯裏 (依第 3.4.3節之規定 ),但經買賣雙方另有協議,亦得 使用下列塗裝(襯層),其製造可參考相關之 CNS 標準。 (a) 聚胺酯( polyurethane; PU)。 (b) 聚乙烯。 (c) 環氧樹脂(依第

19、3.4.4 節之規定)。 (3) 承口內表面及插口之外表面與污水接觸部分為環氧樹脂漆塗 裝(依第3.4.4 節之規定)。 (4) 現場之使用範圍參考附錄 1 及附錄 2,但在買賣雙方協議下,依外部和內部之使用條件,可使用有別於附錄 1 及附錄 2 之塗裝。 3.4.2 鋅加精整層之外部塗裝 (1) 一般事項:離心鑄鐵管之外部塗裝包括一層金屬鋅,再塗覆一層瀝青產品之精整層,或一層可與鋅相容之合成樹脂。兩個塗層均以適當之噴槍噴塗。 通常鋅為塗覆於熱處理後之氧化膜表面層,亦得以塗覆在經過噴砂處理之鑄鐵管。在塗鋅之前,鑄鐵管表面須乾燥且避免生銹或鬆散之粒子或其他例如油、油脂等物質。 (2) 塗裝特性:

20、金屬鋅之塗裝須完全覆蓋鑄鐵管之外表面,且須緊密、連續及均勻之塗層,同時必須避免有裸露之斑點及不完全附著之缺陷等。 塗裝之均勻性一般可以目視檢查。 依第 5.5 節進行試驗時,鋅之平均質量不得小於 130g/m2,且局部最小值不得小於 110g/m2。 (3) 修補:鋅金屬塗裝之損壞面寬度超過 5mm 時,或有未塗裝部分時(例如試驗試樣底下,參照第 5.5 節)須依下列任一方法修補。 (a) 塗布至少含 90%鋅之富鋅漆(指乾燥膜質量),富鋅塗層之平均質量不得小於 150g/m2。 (b) 依第 3.4.2 節之規定噴塗金屬鋅。 (4) 精整層(最外層):精整層須均勻覆蓋整個鋅金屬表面,且避免有

21、裸露斑點或不完全附著之缺陷。 精整層之均勻性須以目視檢查。當依第 5.6 節進行量測時,精整層之平均厚度不得小於 70m,且局部最小厚度不得小於 50m。 3.4.3 鋁質水泥砂漿襯裏 (1) 一般事項:鑄鐵管之水泥砂漿襯層須為一層緊密、均勻之襯層,覆蓋於管圓筒全部內表面。襯裏之方法得應用離心旋轉或離心噴塗,或由以上 8 CNS 14859, G 3267 兩種組合之方法完成,其中允許使用鏝刀抹平。 在內襯水泥砂漿之前,鑄鐵管之金屬表面須避免有脫落物質 、油或油脂。水泥砂漿拌和物須包括鋁質水泥、砂及水,必要時得使用不含氯之填充物。砂對水泥之質量比不得超過 3.5。在拌和階段,全部水量對水泥之質

22、量比係依製造過程而定,襯層須符合第 3.4.3(2)節及第 3.4.3(3)節之規定。但對新拌之水泥砂漿襯層,水灰比不得超過 0.38。 砂須有適當之級配,且所含之有機不純物,或細小黏土物質之量不可影響襯層品質者。 使用於水泥砂漿之水須為飲用水或 不含有害物質以影響襯層特性之水,剛完成水泥砂漿襯裏後,須養護控制,使水泥產生足夠之水化作用,不致於過分乾燥而龜裂。 (2) 襯層強度:當依第 5.7 節試驗時,水泥砂漿襯層之抗壓強度在經過 28天養護固化後不得小於 50 MPa。 (3) 厚度及表面狀況:水泥砂漿襯層之標稱厚度及其許可差依表 8 之規定。當依第 5.8 節試驗時,襯層厚度須在規定之許

23、可差內。水泥砂漿襯層之表面須均勻且平滑,鏝刀痕跡及砂粒之粗糙度可被接受,惟須無凹處或局部缺陷而造成厚度減少至表 8 所規定之最小值以下。如果在乾燥襯層中,水泥較多之表面會出現有細小裂痕及髮型細紋時,必須不能有剝離之情形。 當收縮裂痕係因水泥製品之關係而發生於乾襯層時,裂痕寬度及相關徑向位移不得超過表 8 之規定。 備考: 鑄鐵管及管件儲放 於酷熱及乾燥環境中會引起金屬膨脹及水泥砂漿收縮,而導致 乾襯層發生龜裂及塑性收縮裂痕。當此襯層重新曝露於水中時 ,將會吸收水氣而膨脹,且此裂痕最終將藉由再生程序而癒合。 表 8 水泥砂漿襯層之標稱厚度及許可差 單位: mm 厚度 標稱管徑 標稱值 許可差(3

24、) 最大裂痕寬度及徑向位移 100 300 3.5 -1.5 0.6 350 600 5 -2 0.7 700 1200 6 -2.5 0.8 1350 2000 9 -3 0.8 註 (3) 僅有負許可差。 備考:管末端得有一斜切,其最大長度為 20mm。 (4) 修復:襯層損壞面之修復須使用水泥砂漿參照第 3.4.3(1)節或同等之聚合物砂漿修復,此工作得以手工執行。 9 CNS 14859, G 3267 在修復水泥砂漿之塗覆之前,此損壞面須切除至正常之襯層 或金屬表面,且所有鬆散物質須清除。在完成修復之後,襯層須符合第 3.4.3(1) (3)節之規定。 3.4.4 環氧樹脂塗裝 (1

25、) 一般事項:塗裝材料須為環氧樹脂漆或環氧樹脂粉體。 在實施塗裝之前,鑄件須經適當之噴砂清理,以確保在塗裝及底層間有高度均勻之結合。 塗裝須使用適合塗料或粉末之設備實施浸塗、噴覆或塗刷。 (2) 塗裝特性:塗裝須均勻覆蓋在整個鑄件表面,須為平滑、正常之外觀及避免有影響功能之缺陷。當依第 5.6 節之方法試驗時,塗裝之平均厚度不得小於 70m,且局部最小厚度不得小於 50m。 3.5 管件及配件塗裝 管件及配件須為內、外環氧樹脂塗裝,且符合第 3.4.4 節之規定。其使用範圍參考附錄 1 及附錄 2。經買賣雙方協議,下列塗裝方式得視使用狀況做內、外塗裝。 (1) 外部塗裝 (a) 瀝青塗層。 (

26、b) 鋅塗裝外加精整層。 (c) 聚乙烯套筒(附加於瀝青塗層或鋅塗裝外加精整層)。 (2) 內部塗裝(襯層) (a) 鋁質水泥砂漿襯層(參照第 3.4.3 節)。 (b) 聚胺酯。 上述內外塗裝由買賣雙方協議之(可參考相關之 CNS 標準)。 3.6 水密性 3.6.1 一般事項:由符合本標準之鑄鐵管元件所建構之下水道系統,在表 9 所規定之操作壓力下,不得有滲漏 現象。此項水密性要求適用於所有正常使用狀況,包含可預知之外來負荷 及接頭位移(角度、徑向及軸向位移),參考附錄 4 表 1。 表 9 下水道系統操作壓力條件 內壓 MPa 外壓 MPa 操作型式 連續 隨時 連續 重力流 0 0.0

27、5 (0 0.5bar)0.2 (2bar) 0.1 (1bar) 正壓力下 0.6 (6 bar) 0.9 (9bar) 0.1 (1bar) 負壓力下 -0.05 (-0.5bar) -0.08 (-0.8bar) 0.1 (1bar) 10 CNS 14859, G 3267 3.6.2 管線元件水密性:鑄鐵管、管件、檢視孔及人孔在第 3.6.1 節之壓力條件下,不得有滲漏現象。 當依第 5.9 節試驗時,正壓力下之鑄鐵管及管件經目視檢查,須無滲漏、冒汗或其他任何破損之現象。 當依第 5.10 節試驗時,負壓力下之鑄鐵管及管件經目視檢查,須無滲漏、冒汗或其他任何破損之現象。 3.6.3

28、接頭水密性:所有接頭在設計之使用條件下,不得有滲漏現象。 3.6.4 鑄鐵管之徑向剛性:依第 5.11 節試驗時,鑄鐵管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 工作狀況下之完整性:鑄鐵之徑向剛性不得小於表 12 之規定,其允許橢圓率不得超過表 12 之規定。 此外,不得有內外塗層之損壞,而影響鑄鐵管之功能。 備考 1. 因鑄鐵管係用於彈性變形範圍內,故無潛變問題之顧慮。因此長期與短期之徑向剛性數值相同。 2. 埋管之允許覆土深度,主要與徑向剛性有關(參考附錄 3)。 (2) 抗橢圓化:完成第 3.6.4(1)節之完整性試驗後,鑄鐵管接著載重須繼續增加直到垂直變形量達到表 12 允許橢圓率之兩倍值,且管壁不

29、得有破壞現象。 4. 抵抗污水之性能要求 4.1 抗化性:鑄鐵管、管件及接頭之長期抗化性係依第 5.12 節之規定分別用酸性溶液及鹼性溶液浸漬 6 個月來試驗其性能。其使用範圍參考附錄 2。 6 個月試驗後,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鋁質水泥砂漿襯層之厚度侵蝕量不得超過 0.2mm。 (2) 環氧樹脂塗裝、聚胺酯 (PU)塗裝及聚乙烯( PE)塗裝經目視檢查,不得有可見之裂縫、起泡或脫落(指管件及鑄鐵管內面)。 (3) 橡膠墊圈經目視檢查,不得有可見之裂縫 ,其硬度、抗拉強度及伸長率須符合規定。 備考: 所有其他塗裝組合得依相同程序試驗,為呈現在不同環境下 之長期性質,得調整溶液之 pH 值。

30、 4.2 耐磨耗性:當依第 5.13 節試驗時,經過 100000 次循環之後,鑄鐵管內襯為鋁質水泥砂漿襯層之磨耗深度不得大於 0.6mm。 備考:所有其他塗裝組合之耐磨耗試驗及方法,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5. 試驗 5.1 尺度 5.1.1 外徑:承插式鑄鐵管得使用圓周捲尺或量規量測其插口端之外徑。 製造廠商之製程控制系統須規 定量測之頻率,並須用目視檢查插口是否符合允許之橢圓率,若有疑義時 ,插口之最大及最小軸徑須由適當之儀器或量規量測。 5.1.2 內徑:鑄鐵管之內徑應使用適當之儀器量測。兩次 量測位置互成 90,且 11 CNS 14859, G 3267 在離末端 200mm 以上之橫

31、截面上進行量測,且由兩次量測之平均值計算出鑄鐵管之內徑。製程控制系統須規定量測之頻率。 5.1.3 厚度:當鑄鐵管從管模中拉出 之初期階段,得憑目視檢查其色彩之均勻性以判斷厚度是否均勻。鑄鐵管 厚度應使用適當儀器沿著管身每隔一段區間量測(例如使用機械式或超音波儀器量測,精確度為 0.1mm)。製程控制系統須規定量測之頻率。 5.1.4 長度:承插式鑄鐵管之長度應使用適當之儀器量測。 5.2 平直度:鑄鐵管實用上應是平直的,且內外圓周應有適度之同心圓,其兩端應與管軸線成垂直。此外,如有疑義,則在距離為有效長度 2/3 的兩個台座上滾動或在輥軸上旋轉,以測定與垂直軸之間的最大偏差位移。 5.3 拉

32、伸試驗 5.3.1 試樣:試片之厚度及試棒直徑依表 10 之規定。 (1) 離心鑄鐵管:試樣須取自鑄鐵管之末端,並以平行或垂直管軸之方向切取,惟有疑義時須採用平行於軸向之試樣。 (2) 非離心鑄鐵管、管件及配件:依製造廠商之選擇,供試樣得與鑄件一體鑄造或分開鑄造。若屬於後者,須使用與鑄件相同之金屬熔液鑄造。若鑄件有熱處理,則供試樣亦須施予相同之熱處理。 5.3.2 試棒之準備:試棒由供試樣加 工而得,且以代表供試樣中段厚度之金屬,其圓棒直徑依表 10 之規定。 試棒之平行部長度須至少為試棒直徑之 5 倍。試棒之兩端須能配合試驗機之夾具。 試棒之平行部之表面粗糙度須為 Rz 6.3。以試棒試驗抗

33、拉強 度有兩種方法,製造廠商得選擇其一。 (1) A 法:車削加工試棒至標稱直徑 10%內,在試驗前,以精確度 0.01mm之量具量測實際直徑,計算橫截面積及抗拉強度。 (2) B 法:車削加工試棒使其標稱面積為 So,直徑須在規定之許可差內(參照表 10),以標稱面積計算其抗拉強度。 表 10 試片之尺度及其許可差 A法 B法 鑄件方式 直徑 mm 標稱面積 (So) mm2直徑 mm 直徑許可差mm 6 T 8 3.5 10.0 3.57 0.02 8 T 12 5.0 20.0 5.05 0.02 離心鑄鐵管厚度 (T) mm T 12 6.0 30.0 6.18 0.03 一體鑄造試片

34、 5.0 20.0 5.05 0.02 試片厚度 12.5mm (鑄件厚度 12mm) 6.0 30.0 6.18 0.03 非離心鑄鐵管、管件及配件 分開鑄造試片試片厚度 25mm (鑄件厚度 12mm) 12.0或14.0 12 CNS 14859, G 3267 5.3.3 試驗方法及裝置 試驗機須有適當之夾具來固定 試棒兩端,以便能施以軸向載重。試驗機之荷重須能涵蓋試棒至破壞之範圍,且可顯示施加之荷重。 試驗機之精確度等級須符合 CNS 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第 5.2.2 節及第 5.2.3 節之規定,拉伸速率須在每秒 6 30MPa 之範圍內。 5.3.4 試驗結果:試驗結果須

35、符合表 7 之規定。若不符合,製造廠商須採取下列措施。 (1) 若金屬未達到所要求之機械性質,則查明原因,並確認所有整批鑄件重新施予熱處理或捨棄。 鑄件重新熱處理後須依第 5.3 節重做試驗。 (2) 若試棒有缺陷,得重新試驗。若合格,整批鑄件可接受;若不合格,製造廠商得選擇進行 (1)之處理工作。 5.3.5 試驗頻率:試驗之頻率與製造廠商之生產系統及品管 控制有關(參照第3.3.1 節)。最大批次數量依表 11 之規定。 表 11 拉伸試驗頻率之最大批次數量 最大批次數量(支) 鑄造型態 標稱管徑 批次取樣系統 製程控制系統 100 300 200 1200 350 600 100 600

36、 700 1000 50 300 離心鑄鐵管 1100 2000 25 150 非離心鑄鐵管、管件及配件 100 2000 4公噸 (4) 48公噸 (4) 註 (4) 未加工鑄件之質量,不包括冒口。 5.4 硬度試驗:當進行勃氏硬度試驗時 (參照第 3.3.2 節 ),須在有疑義之鑄件本身或從鑄件上切取之試片作試驗。試片之 表面須加以稍微局部研磨,且須依 CNS 2113勃氏硬度試驗法之規定,利用 2.5mm、 5mm 或 10mm 直徑之鋼球進行試驗。 5.5 鋅塗層質量:在鑄鐵管未經塗裝之前先將一個已知單位面積質量之長方形試樣附在沿管軸方向上。鑄鐵管經塗裝及裁剪過後,試樣大小取 5005

37、0mm,然後以精確度 0.01g 之天秤稱重。每單位面積鋅之平均質量 M 由塗裝前及塗裝後之質量差決定。試樣塗裝之均勻性以目視檢查,在缺乏均勻性時,須從試樣上質量較輕之區域上裁切 5050mm 之試片,而局部最小鋅質量即可由每片之質量差異算出。 A)MM(CM12= 式中, M : 鋅之平均質量 (g/m2) M1: 試樣塗裝前之質量 (g) 13 CNS 14859, G 3267 M2: 試樣塗裝後之質量 (g) C : 預先決定之修正因子,與試樣之特性及試樣與鑄鐵管間之表面粗糙度差異有關 A : 經裁剪後之試樣實際面積 (m2) 備考 1. C 值一般介於 1 1.2 之間,明訂於製造廠

38、商品質保證系統之有關文件中。 2. 每單位面積鋅質量可以任何經證明 與上述所敘述之標準方法在塗裝之鑄鐵管上直接量測,例如 X 光螢光分析或化學分析。 5.6 塗裝厚度:塗裝之乾膜厚度須由下列任一方法決定。 (1) 直接法:在鑄件上用適當之標準量具量 測,例如使用磁性原理,或使用濕膜厚度規,並以濕膜厚度與乾膜厚度間之相關係數求得乾膜厚度。 (2) 非直接法:使用在塗裝前附屬在鑄件上 之試樣,塗裝後以機械法量得乾膜厚度,例如使用測微計,或使用與第 5.5 節相類似之質量法求得。 對每一個需要控制之鑄件或試樣,至少 須量測三點。平均厚度係指所有量測之平均值,而局部最小厚度係指所有量測值之最小值。 5

39、.7 水泥砂漿襯層之抗壓強度:抗壓強度須以 3 個長方塊試體經 28 天養護後,實施 6 次抗壓強度試驗,由 6 次試驗值求取算術平均值。 抗壓強度依 CNS 13585鋁質水泥墁料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之規定,長方塊試體之材料組成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施予內襯之前,長方塊試體使用之砂 、水泥及水須與水泥砂漿所用者相同。 (2) 長方塊試體之砂與水泥之比,須與施予 內襯前之水泥砂漿之砂與水泥之比相同。 (3) 長方塊試體之水與水泥之比,須與剛施 予內襯後之水泥砂漿之水與水泥之比相同。 備考:須考量到因離心旋轉之影響,其會逐出多餘之水分。 5.8 水泥砂漿襯層厚度:在製造過程中,厚度須在新襯

40、層上用一直徑 1.5mm 或更小之探針量測,至於已硬固之襯層,則用適當之量規量測,例如電磁量規。量測須在管尾末端約 200mm 處實施。製造廠商之製程控制系統須規定量測頻率。 5.9 正壓力管線之鑄鐵管及管件工廠水密性試驗 5.9.1 一般事項:鑄鐵管及管件須分別依第 5.9.2 節或第 5.9.3 節進行試驗。除了金屬鋅塗裝得在試驗前製作外 ,所有鑄鐵管與管件之內、外塗裝須在試驗後方能進行。 試驗裝置須能適當地將規定之 試驗壓力加至鑄鐵管及(或)管件上,且須裝置一精確度 3%之工業用壓力表。 5.9.2 離心鑄鐵管:管內靜水壓須穩定上升直到至少 1.1MPa( 11bar)之試驗壓力,並保持

41、一充分時間以允許 目視檢查管身。此壓力試驗循環之全部過程須不少於 15 秒,其中包括維持 10 秒之試驗壓力。 14 CNS 14859, G 3267 5.9.3 非離心鑄鐵管及管件:依製造 廠商之選擇,得作靜水壓試驗、氣壓試驗,或任何其他等效之滲漏緊度試驗。 當選擇靜水壓試驗時,則與試驗離心鑄鐵管之方法相同(參照第 5.9.2 節) 。 若使用氣壓試驗時,內壓須至少為 0.1MPa( 1bar),目視檢查時間不得少於 10 秒。滲漏檢測時,鑄件須在其外表面均勻地塗上一層適當之發泡劑或浸漬在水中做試驗。 5.10 負壓力管線之鑄鐵管及管件工廠水密性試驗:所有鑄鐵管及管 件須接受一內壓至少 0

42、.1MPa( 1bar)之氣壓試驗;目視檢查時間為管件不得少於 10 秒,鑄鐵管不得少於 1 分鐘。滲漏檢測時,鑄鐵管及管件須浸漬在水中或鑄鐵管之外表面均勻塗上一層適當之發泡劑。 5.11 鑄鐵管之徑向剛性( diametral stiffness) 試驗係在由管身上所切取長度 50020mm 之管段上進行。將管段放在一個寬約 200mm 及長約 600mm 附有一 V 型角度 (介於 170 180之間 )之支架上 (參照圖 1)。載重須透過一寬約 50mm 及長約 600mm 之橫桿,施加在鑄鐵管之上方。 V 型支架及載重橫桿均須覆以一張厚度 105mm 之彈性體,其硬度在 50 IRHD

43、 (國際橡膠硬度, International Rubber Hardness Degree)以上。在試驗前,管段須浸漬在室溫之水中約 24 小時。 載重須穩定增加直到表 12 中最小徑向剛性之試驗載重值,且保持定值 1 分鐘。然後量測管段之垂直變形量,且所計算之允許橢圓率不得超過表 12 之規定。此外,必須以目視檢查管段並確認內、外塗裝無足以影響鑄鐵管功能之傷痕。 接著載重須繼續增加直到垂直變形量達到表 12 允許橢圓率之兩倍值,載重須保持 1 分鐘,且管壁不得有破壞現象。 備考: 1.徑向剛性與垂直變形量及施加載重之關係由下列公式計算 YF019.0S = 式中, S : 徑向剛性 (kN

44、/m2) F : 施加載重 (kN/m) Y : 垂直變形 (m) 2. 鑄鐵管之徑向剛性 S 由下列公式計算 33DT12E1000DIE1000S= 式中, S : 徑向剛性 (kN/m2) E : 材質彈性模數 (170000MPa) I : 每單位長度管壁面積之二次力矩 (mm3) T : 鑄鐵管厚度 (mm) D : 鑄鐵管之中間平均直徑 (D2-T)(mm) D2 : 鑄鐵管外徑 (mm) 15 CNS 14859, G 3267 圖 1 鑄鐵管之徑向剛性試驗 表 12 最小徑向剛性、試驗載重、允許橢圓率 標稱管徑 最小徑向剛性 (S)kN/m2試驗載重 (F) kN/m 允許橢圓

45、率 %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50 1500 1600 1650 1800 2000 250 80 60 54 47 36 30 26 22 18 24 20 18 16 22 20 19 17 17 17 16 16 25.5 15.4 17.3 21.6 24.8 22.8 22.2 22.2 21.5 22.2 36.4 36.4 36.8 36.2 54.7 54.3 56.2 57.5 61.3 62.5 64.9 72.0 1.6 2.1 2.4 2.7 3.0 3.

46、1 3.2 3.3 3.4 3.6 3.8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備考: 由於僅有一些點其厚度等於或接近最小厚度,故最小徑向剛性之計算係假設管厚度等於最小厚度加 1/2許可差。 16 CNS 14859, G 3267 5.12 抗化性試驗 (1)在試驗組合體上須執行第 5.12(2)節之兩種試驗 (參照圖 2),試驗組合體包括如下: (a) 依第 3.4.1(2)節內部塗裝之管段,包含一內面為環氧樹脂塗裝之承口。試驗前,管段須浸漬在室溫之水中約 24 小時。 (b) 管件之插口端,內面為環氧樹脂塗裝。 (c) 橡膠圈。 (2)

47、試驗組合體須水平安裝,兩種試驗包括如下: (a) 第一種須以硫酸溶液 pH=3 置滿至一半高度。 (b) 第二種須以氫氧化鈉溶液 pH=13 置滿約一半高度。 pH 值在兩種情況下均須監控,且溶液之 pH 值改變超過初值之 0.3 時,即應儘快更新。在室溫下經 6 個月之試驗期滿後,將試驗組合體拆卸;進行必要之觀察與量測鋁質水泥砂漿襯層、環氧樹脂塗裝、聚胺酯塗裝、聚乙烯塗裝及橡膠圈,以證明其符合第 4.1 節之規定。 5.13 耐磨耗試驗:試驗必須在管段長 100010mm 之試樣管上進行,內置試驗材料,封閉兩端。宜選擇標稱管徑 200 及 400。 在試驗前,管段內有鋁質水泥砂漿襯層,須浸漬

48、在室溫之水中約 24 小時。試驗材料必須含有天然矽碎石,高度為從底部算起 382mm,且有足夠之水保持與碎石有相同之高度( 382mm)。碎石粒度須在 2 10mm 之間,平均粒度約 6mm。 試樣管須水平固定於一試驗裝置,而能以每 3 5 秒在 22.5間連續傾斜往返。 試樣管須在 100000 次周期後檢查磨損之情形,磨耗深度除掉管段兩端 150mm部分之磨耗深度,沿 700mm 管身,每隔 50mm 量取一點,共 15 點取其平均值。 圖 2 抗化性試驗 6. 品質保證 6.1 一般事項:製造廠商須藉由下列三種方式使其產品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1) 執行第 5.1 節第 5.11 節之試

49、驗。 (2) 依據第 6.2 節之規定,提出鑄鐵管能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3) 買方得要求製造廠商另行就第 6.2 節所採用之材料,依相關之 CNS 規定,試驗其相關性能。 17 CNS 14859, G 3267 6.2 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為了證明所使用內襯材料適用於污水系統之長時效性能,製造廠商須委託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依第 5.12 節及第 5.13 節進行試驗,試驗合格之結果及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作為買賣雙方品質保證之依據。 (1) 試驗日期及期間。 (2) 試驗合格採用之材料名稱及廠牌型號。 (3) 上述合格材料之主要成分及(或)組合配比、塗襯厚度等,及在 CNS 規定之材料性能及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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