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1.100.60 K0064149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年2月5日 年月日 (共2頁)精油容器標籤與標示通則 Essential oils General rules for labelling and marking of contain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盛裝精油容器之標籤及標示,以易於辨識盛裝之內容物。 2. 用語釋義 2.1 標籤:藉由籤紙、頸環或銘文(inscription)等非容器構件,以辨識及確認容器內容物之過程稱之。 2.2 標示:
2、藉由容器構件上之標記、蓋章以及圖示,以易辨識及確認容器內容物之過程稱之。 3. 通則:由於標籤可能被完全或部分破壞,因此最好使用標誌,尤其大容量之容器如桶、鐵罐等。不過用於盛裝參比樣品或試樣之小型瓶子,標籤仍是較方便之方法。標籤製作之材料必須能於運輸條件下經久耐用,且能牢牢貼緊無法任意撕換以避免移於其他用途。標示必須直接黏貼在容器上使其具作永久性且不易抹除。 4. 要求 標籤及/或標示必須是: 易懂的 於明顯處 清晰且不易抹除 標籤及/或標示不能有下列情形: 被任何文字或圖畫掩飾 可能誤導購買者有關:精油性質、本質、識別、品質、組成、 有效期限、來源、出處、製造的方法或要求 精油不具有之效能與
3、性質 5. 標籤或標示之項目 標籤及/或標示必須包含以下之敘述: a) 精油之商品名,植物之學名(拉丁名,包含植物學正式命名)以及植物抽取之部位 b) 製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及商標 c) 製造程序或特殊之處理(如蒸餾、分餾及壓榨等) d) 精油具商業價值之主成分百分比含量 e) 總重、容器重及淨重 f) 保存之特殊條件(如儲存溫度),精油之分裝以及使用指引 g) 批號或製造日期,當發生爭執或不符規範時,以提供該批精油來源及製造方法相關資料 2 CNS 14901, K 0064 i) 該物質危險性之記號及徵候(依據各國或國際相關管制法規) j) 儲存之閃火點(如果有),尤其在儲存易燃物品地方 k) 以及人用精油: 有效日期:精油保持其完整性質之截止日期 如有特殊成分或其群組,其添加量受到國家食品相關法規限制,或任何跡象要求購買者遵循這些法規時,應提供該成分或其群組含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