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05-16-2005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ackers《手持型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打钉机的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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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5.140.20 C4492-16 14905-1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年7月12日 年月日 (共5頁)手持型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 2 部:打釘機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ackers 目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引用標準. 3 3.用語釋義. 3 4.一般規定. 3 5.一般試驗條件 3 6

2、.空白. 3 7.分類. 3 8.標示與說明. 3 9.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3 10.啟動 3 11.輸入功率與電流. 4 12.發熱 4 13.洩漏電流. 4 14.耐濕性 4 15.絕緣耐電壓. 4 16.空白 4 17.耐久性 4 18.異常操作. 4 19.機械性危險. 4 20.機械強度. 5 21.構造 5 22.內部配線. 5 23.零組件 5 24.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5 25.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5 26.接地規定. 5 27.螺釘與連接點 5 2 CNS 14905-16, C 4492-16 28.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5 29.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3、 5 30.防銹 5 附錄 5 3 CNS 14905-16, C 4492-16 1. 適用範圍 除以下外,適用第1部之本節: 1.1 取代: 本標準適用於打釘機(tacker)。 2. 引用標準 適用第1部之本節。 3. 用語釋義 除以下外,適用第1部之本節: 3.2.9 取代: 正常負載係指工具以製造商之說明書上所規定的緊固物如針、釘、肘釘(staple)等依相當於銘牌(nameplate)上所標示的每分鐘或每秒鐘操作次數的速率,連續操作於木料或類似材料時的工具之承載。 備考:製造商宜提供特殊之固定裝置(fixture)來模擬正常使用狀況。 追加用語釋義: 3.2.101 打釘機係使用緊

4、固物,諸如金屬針、釘及肘釘來固定於木料或類似材料之工具。 4. 一般規定 適用第1部之本節。 5. 一般試驗條件 適用第1部之本節。 6. 空白 7. 分類 適用第1部之本節。 8. 標示與說明 除以下外,適用第1部之本節: 8.1 修訂: 不需標示額定輸入功率或額定電流。 追加: 每分鐘或每秒鐘之最大操作次數。 8.6 追加: 每分鐘最大操作次數或每秒鐘最大操作次數應標示如/min或/s。 8.13 追加: 說明書應指出所建議的緊固物之型式及尺寸或該製造商之參考編號。 打釘機應備有說明書提供完整資訊,敘述如何安全操作工具,以使操作者及任何鄰近之其他人員受到傷害之危險減至最小。 9. 對觸及帶

5、電零件之防護 適用第1部之本節。 10. 啟動 4 CNS 14905-16, C 4492-16 適用第1部之本節。 11. 輸入功率與電流 不適用第1部之本節。 12. 發熱 除以下外,適用第1部之本節: 12.4 取代: 工具於額定操作期間或在無相關之標示下,以正常負載之規定條件操作30分鐘後量測其溫升值。 13. 洩漏電流 適用第1部之本節。 14. 耐濕性 適用第1部之本節。 15. 絕緣耐電壓 適用第1部之本節。 16. 空白 17. 耐久性 除以下外,適用第1部之本節: 17.2 修訂: 第1段以下文取代: 工具於無緊固物時依正常負載之規定條件間歇操作。首先在額定電壓1.1倍之電

6、壓下操作24小時,然後在額定電壓0.9倍之電壓下操作24小時。 備考1. 須注意避免於無載操作時,工具受到不當之機械應力。為此目的,製造商宜提供特殊測試裝置或於工具上標示必要之強調事項。 2. 於測試期間,工具於必要時應依照製造商的說明書加以潤滑。 3. 於測試期間,在不傷害電氣安全之前提下,可以更換任何有可能損壞的機械零組件。 18. 異常操作 適用第1部之本節。 19. 機械性危險 除以下外,適用第1部之本節: 19.1 追加: 打釘機應有避免不慎啟動的裝置。尚且,在第一次操作開關動作或自由射出之互鎖機構返回至初始位置之前,不得有緊固物或釘持續射出。 打釘機所使用之緊固物或釘之質量大於0.

7、3g或穿透長度大於25mm時,製造商應能預估工具設計上所使用之任何緊固物或釘發射至自由空氣(free air)中,於離開工具之該點速率為15m/s以上。除非施壓於工作物之力為工具最大質量之1.25倍,或工具最大質量加上5N之力,視何者為大,否則工具應不能操作。 5 CNS 14905-16, C 4492-16 以檢驗及在工具使用之所有可能位置進行實際測試,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20. 機械強度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1. 構造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2. 內部配線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3. 零組件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4. 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5. 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6. 接地規定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7. 螺釘與連接點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8. 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適用第1部之本節。 29. 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適用第1部之本節。 30. 防銹 適用第1部之本節。 附錄 適用第1部之附錄。 相對應國際標準:IEC 60745-2-16:1993,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ac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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