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34-2-200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Limits - Part 2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A per phase)《电磁兼容-限制值-第2部:谐波电流发射(设备每相输入电流在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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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33.100.10 C5278-21493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26 日 年月日 (共 22 頁 )電磁相容限制值第 2 部:諧波電流發射(設備每相輸入電流在 16A 以下)之限制值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Limits Part 2 :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A per phase)

2、 目錄 節次 頁次 1. 適用範圍 - 3 2. 引用標準 - 3 3. 用語釋義 - 3 4. 通則 - 5 5. 設備之分級 - 5 6. 一般要求 - 6 6.1 控制方法 - 6 6.2 諧波電流之量測 - 7 6.3 在機架或機殼內之設備 - 9 7. 諧波之電源限制值 - 9 7.1 A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7.2 B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7.3 C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7.4 D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附錄 A 量測電路和供應源 -14 B 量測設備之要求 -17 C 型式試驗條件 -18 參考書目 -22 圖 1. 決定符合性之流程圖 -10 A.1 單相設備之量

3、測電路 -15 A.2 三相設備之量測電路 -15 2 CNS 14934-2, C 5278-2 表 1. A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2 2. B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2 3. C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3 4. D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3 C.1 電弧焊接設備試驗之習用負載 - 21 3 CNS 14934-2, C 5278-2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 定注入至公共電源系統諧波之限制值,並規定於特定之條件下,可能由試驗設備之輸入電流所產生諧波成分之限制值。諧波成分則依附錄 A 和附錄 B 之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欲連接到公共低電壓配線系統之電機和電子設備,該設備每相輸入電流在 16A

4、 以下。 不屬於專業之電弧焊接設備,其輸入電流每相在 16A 以下者亦包括在本標準內。 專業使用之電弧焊接設備規定於 IEC 60974-1,而不包括在本標準中,且可能須依CNS 14934-4 所規定之安裝限制。 本標準所規定之試驗為型式試驗,對特殊的設備,其試驗條件規定於附錄 C。 對使用小於 220V(線對中性線 )之標稱電壓的系統,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備考: 本標準中所定義之儀器、器具、裝置和設備等名詞,對本標準而言,具有相同意義。 2. 引用標準 CNS 3765-2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真空吸塵器及吸水清潔機的個別規定 EC 60335-2-2 CNS 376

5、5-7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洗衣機的個別規定 IEC 60335-2-7 CNS 3765-14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廚房器具的個別規定 IEC 60335-2-14 CNS 11446-1 電視廣播傳輸接收機之量測方法第 1 部:概論射頻及視頻之量測 IEC 60107-1-1997 CNS 14299 電磁相容性詞彙 IEC 60050(161) CNS 14408 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 IEC 60065-1998 CNS 14677-3 聲音系統設備第 3 部:擴大機 IEC 60268-3 CNS 14934-4 電磁相容限制值第 4

6、部:額定電流大於 16A 之設備於低電壓電源系統中諧波電流發射之限制值 IEC 61000-3-4 IEC 60050(131),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IEV) Chapter 131: Electric and magnetic circuits IEC 60155, Glow-starters for fluorescent lamps IEC 60974-1, Arc welding equipment Part 1: Welding power sources IEC61000-2-2, Electromagnetic

7、compatibility (EMC) Part 2: Environment Section 2: Compatibility levls for low-frequency conducted disturbances and signalling in public low-voltage power supply systems IEC 61000-4-7,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Part 7: General guide on harmonics and in

8、ter-harmonics measurements and instrumentation, for power supply systems and equipment connected thereto. 3. 用語釋義 基於本系列標準之目的,下列定義以及 CNS 14299 的定義適用之。 4 CNS 14934-2, C 5278-2 3.1 可攜式工具 (portable tool):在正常操作時僅用手握住且使用時間很短 (數分鐘 )之電動工具。 3.2 光源 (lamp):產生光之來源。 3.3 安定器內藏式光源 (self-ballasted lamp):未經永久性破壞則無法拆

9、開之單元,其提供燈帽且將光源及任何啟動和穩定光源操作所需之附加元件組合在一起。 3.4 照明器具 (luminaire):分配、濾波或轉換由一個或多個光源所發射之光的設備 (不同於光源 ),其包括所有必須的零件以作為在須 要的地方支撐、固定和保護光源,且與電路輔助放在一起,以便連接至電源。 3.5 半照明器具 (semi-luminaire):類似安定器內藏式光源之單元,但其係設計使用在可替換的光源及 (或 )啟動裝置。 3.6 安定器 (ballast):連接至電源與一個或多個放電光源間之裝置,主要為限制光源的電流在所需之值。其可能包括轉換電源電壓及 (或 )頻率、修正功率因數 (power

10、 factor),且可單獨或結合在一個啟動裝置,以提供啟動光源的必要條件。 3.7 照明設備之步降轉換器 (step-down converter for lighting equipment):插在電源與一個或多個鎢絲鹵素或其 他白熾燈間之單元,其通常係在高頻時以額定電壓提供電源給光源。 此單元可由一個或多個分離的元件組成,其可能包含調光、修正功率因數和抑制射頻干擾。 3.8 照明單元 (lighting unit):包含一個安定器內藏式光源或由一個操作一個或多個光源之控制裝置 (安定器、半照明器具、轉換器或類似裝置 )所組成的 照明設備。 3.9 參考光源 (reference lamp)

11、:一選擇做 為試驗安定器之光源,當伴隨一個參考的安定器時,其電性特性很接近在相關的光源標準中所規定的目標值。 3.10 參考安定器 (reference ballast):一個特別的電感型安定器,其設計作為使用在試驗安定器中提供比較的標準,以及 參考光源的選擇,其必須要有一個穩定的電壓對電流比,且不會受到電流、溫度和周圍磁場的影響。 3.11 輸入電流 (input current):電流經由交流配電系統直接供應到設備或 設備之一部分。 3.12 電路功率因數 (circuit power factor):電路功率因數是測量到的主動輸入功率對供應電壓均方根 (root mean square,

12、 r.m.s)和供應電流 (r.m.s.)乘積之比值。 3.13 主動功率 (active power):在一個週期的瞬時功率之平均值 CNS 14299 編號131-03-18。 備考:主動輸入功率為在待測設備之輸入電源端所測量到的主動功率。 3.14 平衡式三相設備 (balanced three-phase equipment):額定線電流模組之差異不超過 20%之設備。 3.15 專業設備 (professional equipment):貿易、專業或工業使用且並非銷售給一般大眾之設備。製造商應予以規定。 3.16 總諧波電流 (total harmonic current): 2 階

13、到 40 階的諧波電流成分的總 r.m.s 值。 5 CNS 14934-2, C 5278-2 總諧波電流 =402n2nI3.17 內建調光器 (built-in dimmer):包含使用者控制 之調光器,其被整個包含在照明器具的外殼內。 3.18 部分奇次諧波電流 (partial odd harmonic current): 21 階到 39 階之奇次諧波電流成分的總 r.m.s 值。 部分的奇次諧波電流 = =3921n2nI3.19 照明設備 (lighting equipment):經由白熾燈、放電光源或 LED 燈,具有產生及(或 )調節及 (或 )分配光學輻射之設備。 包含下

14、列設備: (1) 光源和照明器具; (2) 多功能設備之照明的部分,此照明為其主要之功能; (3) 放電燈之獨立安定器以及獨立的白熾燈變壓器; (4) 紫外線 (UV)和紅外線 (IR)輻射設備; (5) 照明廣告標示; (6) 非白熾燈用之調光器。 不包含下列設備: (1) 內建於設備之照明裝置,其具有另一個主要用途,例如影印機,高射投影機和幻燈片放映機,或者使用作為刻度照明或指示用途者。 (2) 白熾燈之調光器。 3.20 待機模式 (stand-by mode);休眠模式 (sleep mode):非操作狀態的低功率消耗模式 (一般在設備上以某種方式顯示 ),其能保留一段不定的時間。 4

15、. 通則 本標準之目的係規定在其範圍內之設備的諧波發射限制值,並容許其與其他設備所發射的諧波成分能符合限制值,以確保諧波擾動位準不超過在 IEC 61000-2-2 所定義的相容位準。 不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專業設備,如果使用手冊包含要求容許連接之可用電源的規定時,也可容許連接到某些型式之低電壓電源。 關於這方面的建議是包含於 CNS 14934-4 中。 5. 設備之分級 為了諧波電流限制之目的,設備是分級成如下: A 級: 平衡式三相設備; 家用器具,不包含定義在 D 級設備中的家用器具; 工具,不包含可攜式工具; 對白熾燈之調光器; 聲音設備。 6 CNS 14934-2, C 5278-2

16、 未規定於此三類中之其他設備,應視為 A 級設備。 備考: 能在電源系 統上顯示顯著效應之設備,未來在修訂標準時可再予以分級。而其所考慮之因素如下: 使用之設備件數; 使用之時期; 使用之期間; 功率消耗; 諧波頻譜 (包括相位 )。 B 級: 可攜式工具; 電弧焊接設備 (非專業設備 )。 C 級: 照明設備。 D 級: 依第 6.2.2 節之規定, 600W 以下、具有一規定功率的設備,其種類如下: 個人電腦和個人電腦監示器; 電視接收機。 備考: C 級限制值是保留給依本節備考 1 中所列的因素、能顯示在公共電力系統上有顯著效應之設備。 6. 一般要求 下列的限制亦適用於未依第 7 節所

17、定義諧波電流限制值之設備。 本節中規定之要求和限制值可適用於連接至 220/380V、 230V/400V 和 240/415V,且操作於 50Hz 或 60Hz 之系統的設備電源輸入端。 其他情況下的要求和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6.1 控制方法 異對稱控制 (參照 CNS 14299 編號 161-07-12)和半波整流是直接在電源供應端,則僅可使用在下列環境。 a) 當這種方法是檢測不安全狀況的唯一可行方法時; b) 控制的主動輸入功率在 100W 以下時; c) 控制的器具是一個可攜式設備,其裝配 有兩心軟性線,且係使用於短時間週期,即僅數分鐘。 如果符合此 3 個條件之一,則半波

18、整流可作為任何用途使用,但異對稱的控制僅可使用作為馬達的控制。 備考:此類設備包括但並不限於吹風機、電動廚房器具和可攜式的工具。 對稱的控制方 法被證明在輸入電流可產生低次階 (n40)的諧波時,如果全波輸入功率 200W 以下或沒有超過表 3 的限制值,則可使用作為電源供應加熱元件的控制。 對專業設備而言,若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則亦允許使用此種對稱的控制方法: 7 CNS 14934-2, C 5278-2 a)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或 b) 當在電源輸入端試驗時,未超過相關的限制值且另外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 必須能夠精確地控制加熱器的溫度,其加熱時間常數小於 2 秒;及 2) 沒有其他

19、較經濟的技術可使用。 專業設備其主要用途就整體的考量,不是作為加熱用,則仍必須對相關的限制值進行試驗。 備考: 產品主要用途不是作為加熱用之範例如影印機,但烹調器具被視為加熱係其主要的用途。 具有對稱控制之家用設備,若其使用的時間很短 (例如吹風機 ),則應依 A 級之規定進行試驗。 即使非對稱控制和半波整流其是在上述所規定的條件下容許,設備仍然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諧波要求。 備考: 異對稱控制和半波整流允許在上述環境中使用,但如果故障,則供應電流的直流成分可能干擾某些類型的保護裝置,同樣地其也可能發生在對稱控制的使用。 6.2 諧波電流之量測 6.2.1 試驗配置 對某些類型設備的諧波電流量測之

20、特定試驗條件規定於附錄 C。 在附錄 C 沒有提到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其發射試驗必須在使用者操作控制或自動程式設定預期能產生最大總諧波電流 (total harmonic current, THC)模式下進行。 此係定義在發射試驗期間的設備配置,且不須測量 THC 或找出最差情況之發射。 第 7 節所規定之諧波電流限制值適用於線電流和不在中性線內的電流。 雖然如此,對單相設備而言, 則允許測量中性線內的電流以替代在線上的電流。 設備是依製造商所提供的資訊 進行試驗,在試驗之前,可經由製造商先將馬達的操作啟動,以確保結果和正常使用是一致的。 6.2.2 量測程序 依第 6.2.3 節所規定

21、之一般要求進行試驗,試驗持續時間則依第 6.2.4 節之規定。 依下列規定進行諧波電流的量測: 對每一個諧波階次,在每一個 DFT 時間視窗內測量 1.5 秒平滑 r.m.s.諧波電流,如附錄 B 所定義; 計算由 DFT 時間視窗測量到的算數平均值,整個觀察時間依第 6.2.4 節之定義。 作為限制值計算用之輸入功率的值應依下列之規定: 在每一個 DFT 時間視窗測量 1.5 秒平滑主動輸入功率; 8 CNS 14934-2, C 5278-2 在整個試驗的持續時間內,由 DFT 時間視窗決定最大的功率量測值。 備考: 供給量測儀器 (如附錄 B 之規定 )如平滑選擇之主動輸入功率係在每一個

22、 DFT 時間視窗內之主動輸入功率。 諧波電流和主動輸入功率必須 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測量,但不需同時進行量測。 依本節之規定所測得之功率值必須由製造商規定之, 且記錄在試驗報告中。當限制值係依功率予以規定時,此值應在發射試驗間用以建立限制值。為了避免在限制值突然改變時 規範功率之值,而導致懷疑哪一個限制值可適用,則製造商可規定任何落在實際量測值 10%之值。 在發射試驗期間由量測所得之 功率值,不同於製造商最初之符合性評估試驗,依本節所規定的項目測量 ,不可小於由製造商在試驗報告中所規定功率值的 90%,也不可大於該值的 110%(參照第 6.2.3.4 節 )。 若量測值是在規定值附近可容

23、許頻帶外,則所測得之功率必須用於建立限制值。 對 C 級設備而言,由製造商所規定之基諧電流 (fundamental current)和功率因數,必須作為限制值的計算 (參照第 3.12 節 )。電流的基本成分和功率因數是由製造商以與計算 D 級限制值之功率量測和規定相同之方法予以測量和規定。 功率因數使用之值應由與電流基本成分之值相同的 DFT 量測視窗獲得。 6.2.3 一般要求 6.2.3.1 重複性 符合下列條件時,量測之重複性必須優於 5%。 相同之待測設備 (並非另一個相同之型式,但可能類似 ); 同樣之試驗條件; 相同之試驗系統; 同樣之氣候條件 (如果有關聯 )。 6.2.3.

24、2 啟動和停止 當一件設備以手動或自動開始操作或停止操作時,諧波電流和功率在切換後之前 10 秒不予考慮。 待測設備不可在待機之模式下 (參照第 3.20 節 )超過任何觀察期間的 10%。 6.2.3.3 限制值之應用 對個別諧波電流的平均值,在整個試驗觀察期間,應在可適用的限制值以下。 對每一個諧波階次,如第 6.2.2 節之規定,所有 1.5 秒平滑 r.m.s.諧波電流值應在可適用限制值之 150%以下。 諧波電流小於試驗條件下所測得輸入電流的 0.6%或小於 5mA,則可被忽略 (視其較大者 )。 對第 21 次和較高奇次階的諧波,在整個觀察期間,對每一個單獨的 9 CNS 1493

25、4-2, C 5278-2 奇次諧波所得到的平均值,若符合下列條件,依第 6.2.2 節由 1.5 秒平滑 r.m.s.值計算,可超過可適用限制值的 50%。 所測得之部分奇次諧波電 流不能超過由可適用限制值計算而得的偏奇次諧波電流; 所有 1.5 秒平滑的 r.m.s.單獨諧波電流值應在可適用限制值之 150%以下。 6.2.3.4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可以是依據製造商對試驗設備所提供的資訊,或是製造商自行試驗的詳細文件紀錄。其必須包括試驗條件、試驗觀察期間和建立的限制值適用時、主動功率或基諧電流和功率因數時所有相關的資訊。 6.2.4 試驗觀察期間 應考慮四個不同的設備行為類型的觀察期間 (

26、observation periods, Tobs)如表4 所示。 6.3 在機架或機殼內之設備 設備之個別獨立項目是裝設在機架或機殼內,則可視為單獨連接到電源機架或機殼,而不需當作整體來試驗。 7. 諧波之電源限制值 限制值之適用和結果之評估程序如圖 1 所示。 對於下列設備類型之限制值並不在本標準中規定之。 具有 75W 以下額定功率之設備,但並非照明設備; 總額定功率大於 1 kW 之專業設備; 額定功率在 200W 以下之對稱控制的加熱元件; 額定功率在 1kW 以下之白熾燈的獨立調光器。 備考:參照附錄 C 第 C.5.3 節。 10 CNS 14934-2, C 5278-2 圖

27、1 決定符合性之流程圖 開始:決定等級 附錄 C 第 C.2 節及前述所定義之測試條件 專業設備 專業設備 施加此條件不符合 CNS 14934-2符合 CNS 14934-2 符合 CNS 14934-2 不符合 CNS 14934-2 11 CNS 14934-2, C 5278-2 7.1 A 級設備之限制值 A 級設備之輸入電流的諧波不可超過表 1 中所規定之值。 聲頻放大器應依附錄 C 第 C.3 節之規定進行試驗,白熾燈的調光器則應依附錄C 第 C.6 節之規定進行試驗。 7.2 B 級設備之限制值 B 級設備之輸入電流的諧波不可超過表 1 中規定之值乘以 1.5 倍的因子。 7.

28、3 C 級設備之限制值 a) 主動輸入功率 25W 對具有大於 25W 主動輸入功率之照明設備諧波電流不可超過在表 2 規定之限制值。但表 1 所規定之限制值則適用於白熾照明設備,其具有內建調光或包含調光器建在一個機殼中。 對於具有內建調光器、或包含獨立的調 光器、或調光器內建於機殼內之放電照明設備,適用下列條件: 對最大負載條件之諧波電流不可超過表 2 所導出之百分比限制值; 在任何之調光位置,諧波電流不可超過最大負載條件下所容許之電流值。 設備必須依附錄 C 第 C.5 節所規定之條件進行試驗。 b) 主動輸入功率 25W 主動輸入功率在 25W 以下之放電照明設備應符合下列兩組要求之一:

29、 諧波電流不可超過表 3 第 2 欄所規定的相關功率限制值,或 第三次諧波電流以基諧電流的百分比表示,不可超過 86%,第五次諧波不可超過 61%,而且輸入電流的波形必須在 60或之前開始流動,最後一個峰值 (如果每半週期有數個峰值 )在 65或之前,且在 90之前不能停止流動,此基本電源電壓之零交越 (zero crossing)假設是在 0。 如果放電照明設備具有內建的調光裝置,則僅在全負載的條件下進行量測。 7.4 D 級設備之限制值 D 級設備之諧波電流和功率應依第 6.2.2 節所定義之方法進行量測。 在諧波頻率的輸入電流不可超過依第 6.2.3 節和第 6.2.4 節之規定由表 3

30、 所導出之值。 12 CNS 14934-2, C 5278-2 表 1 A 級設備之限制值 諧波階次 n 最大可容許諧波電流 A 奇次諧波 3 5 7 9 11 13 15n39 2.3 1.14 0.77 0.40 0.23 0.21 0.15, 15/n 偶次諧波 2 4 6 8n40 1.08 0.43 0.3 0.23, 8/n 表 2 B 級設備之限制值 諧波階次 n 最大可容許諧波電流 以在基本頻率的輸入電流之百分比表示 2 3 5 7 9 11n39 (僅奇次諧波 ) 2 30 (1) 10 7 5 3 註 (1) 係電路功率因數。 13 CNS 14934-2, C 5278

31、-2 表 3 C 級設備之限制值 諧波階次 n 最大可容許諧波電流每瓦特 mA/W 最大可容許諧波電流 A 3 5 7 9 11 11n39 (僅奇次諧波 ) 3.4 1.9 1.0 0.5 0.35 3.85/n 2.30 1.14 0.77 0.40 0.33 參照表 1 表 4 D 級設備之限制值 設備行為之類型 觀察週期 準靜態 足夠的持續期間 Tobs,以符合第 6.2.3.1節所規定重複性之要求。 短週期 (Tcycle2.5分鐘 ) Tobs10個週期 (參考方法 )、或足夠的持續期間之Tobs、或同時符合第 6.2.3.1節所規定重複性之要求。 (1)隨機 足夠的持續期間 To

32、bs,以符合第 6.2.3.1節所規定重複性之要求。 長週期 (Tcycle2.5分鐘 ) 全部的設備程式週期 (參考方法 )、或一個具代表的 2.5分鐘週期 (由製造商所考量、視為操作週期 ),其具有最高的 THC。 註 (1) “同時 ”係指總觀察週期是足夠接近於包括一個精確的設備週期整數,以致能符合第 6.2.3.1節所規定重複性之要求。 14 CNS 14934-2, C 5278-2 附錄 A 量測電路和供應源 A.1 試驗電路 測量諧波值必須和第 7 節中的限制值比較。待測設備之諧波電流應依下列圖形所規定的電路測量: 圖 A.1:單相設備; 圖 A.2:三相設備。 應使用符合附錄

33、B 所規定之量測設備。待測設備之試驗條件規定於附錄 C。 A.2 電源 在進行量測時,在待測設備端之試驗電壓 (U)依附錄 C 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試驗電壓 (U)必須是設備的額定電壓。至於電壓範圍,試驗電壓應為 230V 或400V,分別對應於單相或三相電源。測試電壓應維持在標稱值的 2.0%,且頻率應在標稱值的 0.5%以內。 b) 就三相電源而言 ,在三相源之每一相位上,其基本電壓間之相角必須是1201.5。 c) 待測設備依正常操作連接時,試驗電壓 (U)的諧波比不可超過下列值: 0.9%: 3 次諧波 0.4%: 5 次諧波 0.3%: 7 次諧波 0.2%: 9 次諧波

34、 0.2%: 2 至 10 次的偶次諧波 0.1%:由 11 至 40 次諧波 d) 試驗電壓之峰值必須在 1.40 和 1.42 倍的 r.m.s 值內,且必須達到在 87到 93在零點交越之後。試驗 A 級和 B 級設備時,此要求不適用。 15 CNS 14934-2, C 5278-2 圖 A.1 單相設備之量測電路 S 電源源 ZM 量測設備之輸入阻抗 M 量測設備 ZS 供應源的內部阻抗 EUT 待測設備 In 線電流之 n 次諧波成分 U 試驗電壓 G 供應源之開路電壓 備考 1. ZM和 ZS不予以規定,但必須要足夠低,以適合試驗要求。 2. 在某些特別的情況,可能需要特殊的注意

35、,以避免在供應源的內部電感和待測設備的電容間產生共振。 圖 A.2 三相設備之量測電路 16 CNS 14934-2, C 5278-2 S 電源 M 量測設備 EUT 待測設備 U 試驗電壓 ZM 量測設備之輸入阻抗 ZS 供應源之內部阻抗 In 線電流之 n 次諧波成分 G 供應源的開路電壓 備考 1. ZM和 ZS不予以規定,但必須要足夠低,以適合試驗要求。 2. 在某些特別的情況 ,可能需要特殊的注意,以避免在供應源的內部電感和待測設備的電容間產生共振。 17 CNS 14934-2, C 5278-2 附錄 B 量測設備之要求 量測設備之要求定義於 IEC 61000-4-7 中。

36、備考: IEC61000-4-7:1991 年版沒有很明白地定義“ 1.5 秒平滑主動輸入功率 ”,為避免有疑義,其可經由 1.5 秒一次階低通濾波器使其平滑。 18 CNS 14934-2, C 5278-2 附錄 C 型式試驗條件 C.1 一般 對某些類型設備的諧波電流量測之試驗條件規定於下列章節。 C.2 電視接收機 (TV)之試驗條件 C.2.1 一般條件 量測必須包括在接收機上任何輔助 電路的負載,但不包括由接收機提供電源的任何週邊設備的負載。 C.2.2 試驗條件 電視接收機依 CNS 11446-1 所規定的量測條件進行試驗,量測條件和電視接收機之設定必須和功率消耗量測所規定的相

37、同。 C.3 聲頻放大器的試驗條件 聲頻放大器汲出之供應電流,其變化少於輸入信號最大電流的 15%時在沒有信號和額定源 e.m.f.之間 (如 CNS 14677-3 之定義 ),必須在沒有輸入信號情形下進行試驗。 其他聲頻放大器則應依下列條件進行試驗: 額定電源電壓; 使用者控制的正常位置,特別是任何會影響到頻率響應的控制,應設定到可達到的最寬廣平坦的響應; 輸入信號和負載條件規定於 CNS 14408 第 4 節中。 C.4 對錄影機之試驗條件 必須在播放的模式下使用標準帶的速度進行量測。 C.5 對照明設備之試驗條件 C.5.1 一般條件 必須在無通風的環境及背景溫度由 20至 27的範

38、圍進行量測。在量測期間,溫度變化不可超過 1K。 C.5.2 光源 在額定電壓,光源必須至少有 100 小時之壽命,在一系列的測量之前,其必須操作至少 15 分鐘。在壽命和量測期間,光源應依一般使用狀態安裝。 備考:某些光源類型可能需要一個超過 15 分鐘的穩定期間。必須遵守規定於相關光源規範中之資訊。 C.5.3 照明器具 照明器具依其製造進行量測,其必 須使用參考光源、或使用具有電特性接近其標稱值的光源進行試驗,如果有疑義時,則使用參考光源測量。 當照明器具裝入超過一個光源時,則在試驗期間應連接及操作所有光源。 當照明器具指定可使用超過一種類 型之光源時,必須以所有類型之光源進行量測,且每

39、一次,照明器具皆須 符合規定。在某些情況,照明器具係裝 19 CNS 14934-2, C 5278-2 有一個輝光啟動器 (glow starter),此時必須使用 IEC 60155 所規定之啟動器。 無內裝電子式變壓器或調光裝置之 白熾燈照明器具,被視為符合諧波電流的要求,且不須被試驗。 如果用參考光源個別試驗已經被認 可之螢光燈或其他放電燈之安定器、或者鎢絲鹵素光源或其他燈絲光源之 步降轉換器符合要求,則照明器具被視為符合這些要求,且不須檢驗。 若這些元件還沒有被證明可分開或不符合,照明器本身必須測量且必須符合。 如果照明器具內建有調光裝置,則 諧波電流必須依製造商所規定光源的最大負載

40、進行量測。調光裝置之設定係在最小和最大功率間 5 個等距離的間隔作變化,以獲得廣泛的結果。 C.5.4 安定器和步降轉換器 螢光或其他放電燈之安定器 或鎢絲鹵素光源或其他燈絲光源的步降轉換器,必須使用參考光源、或者使用具有電特性接近其標稱值的光源進行試驗。 如果有疑義,則用參考燈測量。 若有或沒有串接電容器,安定器皆 可使用,或者安定器或步降轉換器是設計給一些類型的光源使用時,製造 商必須在其型錄中說明電路和光源的類型,安定器應符合諧波的要求,且安定器必須依規定試驗。 C.6 單獨及內建之白熾燈調光器之試驗條件 調光器以具有可容許調光器最大功率的白熾燈試驗,控制設定在 (905)之導火角(fi

41、ring-angle),或者如果控制為階段式,則設定在接近 90。 C.7 吸塵器的試驗條件 依 CNS 3765-2 第 2.2.9 節所規定之正常操作調整空氣吸入口,以試驗真空吸塵器。此控制設定在 (905)之導火角,或者如果控制為階段式,則設定在接近 90。 C.8 洗衣機之試驗條件 洗衣機必須以完整 的洗衣行程 (laundry program)進行試驗,包括裝滿雙層布料的額定負載之正常洗衣循環週期。預洗的棉布尺寸大約為 70cm 70cm,乾燥時的重量為 140g/m2至 175 g/m2。 注入水的溫度必須如下: 無加熱元件之洗衣機為 (655) ; 其他洗衣機則為 (155) 。

42、 若洗衣機有程式控制器,則必須使用無預洗之 60 棉布行程。如果洗衣機沒有程式控制器,在第一個清洗週期之前,若已達穩定的條件,則水須加熱至 (905)或較低。 C.9 微波爐之試驗條件 以 100%標稱功率試驗微波爐,以 (100050)g 之可飲用水為負載裝入圓柱型的硼矽酸鹽玻璃容器內,此容器的最大材質厚度為 3mm、且其外緣的直徑約為190mm。將此負載置於圓板的中央。 C.10 資訊技術設備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TE)的試驗條件 20 CNS 14934-2, C 5278-2 資訊技術設備係 以其額定電流進行試驗,在此情況,如果需要,則設備可配置成以電源附加額外負載 (電阻性 )方式,以模擬額定電流條件。 與工廠電源配線系統共用的 ITE 系統,例如變壓器、 UPS、電源品質調整器等,對配線系統之輸入端符合本標準的限制值。 C.11 感應式電磁爐的試驗條件 感應式電磁爐為陶瓷鋼盤,其內盛裝大約其室溫一半的水容量 (室溫 )且輪流放在每一個烹調區的中央。將熱感應控制調整到最高的設定。 鍋底的直徑至少 須為烹調區的直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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