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64-21-2007 Wheelchairs - Part 2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and motorized scooters《轮椅-第21部:电动轮椅及电动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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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180.10 T5022-2114964-2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10月12日 月日 (共16頁)輪椅第 21 部: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之電磁相容性要求和測試方法 Wheelchairs Part 2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and motorized scooter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

2、定身心障礙者之單人騎乘,室內與室外使用,最大速率不超過 15 km/h 之電動輪椅與代步車對電磁發射與電磁免疫力 (又稱耐受性 )之要求與 測試方法。本標準亦適用於附加動力配件的手動輪椅,但不適用承載超過一人 (不含 )的車輛。 本標準亦規定內建充電器之電動輪椅與代步車電磁發射與電磁免疫力之額外要求,但不適用於無內建充電器之輪椅。 可調式輪椅和代步車會有一個參考配置之規定,以使測試結果能作為性能比較之用。 備考:本標準所稱 “輪椅 ”包括電動輪椅、代步車與附加動力配件的手動輪椅。 2. 用語釋義 本標準所使用之用語說明如下 2.1 前垂直平面 垂直行進方向並與最前輪之最前緣相切的垂直平面。 見

3、圖 1。 2.2 後垂直平面 垂直行進方向並與最後輪之最後緣相切的垂直平面。 見圖 1。 2.3 側垂直平面 平行行進方向並與輪椅側邊輪子最外緣相切的垂直平面。 見圖 1。 2 CNS 14964-21, T 5022-21 圖 1 參考平面 圖例: 1. 後垂直平面 2. 前垂直平面 3. 側垂直平面 3. 電動輪椅之分類 電動輪椅分類如下 種類 A有電子差速轉向操控和電子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B有電子速率控制、電子伺服轉向操控和電子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C有電子速率控制、手動轉向操控和電子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D有電子差速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E有電子速率控制、電子伺

4、服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F有電子速率控制、手動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G有一簡單開 -關馬達、手動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一台輪椅可能歸屬成一個以上的種類。 4. 要求 4.1 通則 所有輪椅須符合第 4.2 節之要求。 內建電池充電器的輪椅亦須符合第 4.3 節之要求。 4.2 驅動 備考: 第 4.2 節與第 4.3 節的許多要求規定觀察期間為 2 s。這並不表示經過觀察期間後輪椅失敗是可被接受的。一個不明確的觀察期間是不切實際的,假設若輪椅在測試期間會發生失敗,它將會在 2 s 內發生。 4.2.1 輻射發射 當依第 8.1 節測試時,輪椅須符合 C

5、NS 13803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規定的第 1 組, B 類的輻射發射限制值要求。 4.2.2 靜電放電 (ESD)免疫力 (驅動 ) 3 CNS 14964-21, T 5022-21 依第 9.1 節和第 9.2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輪椅第 9 部:電動輪椅之耐候測試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1 節測試時,接觸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6 kV 測試位準,且空氣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8 kV 測試位準與當依第 9.2 節測試輪椅時,使用 8 kV 測試

6、位準。 (a) 在每一次放電時,輪椅的驅動系統須符合第 4.2.4 節要求和每次放電或若使用可程式 ESD 產生器放電設定為 2 s。 (b)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在每次放電過程中與每次放電或若使用可程式 ESD 產生器放電後 2 s 不發生移動。 4.2.3 電磁輻射免疫力 依第 9.3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3 節測試時,使用 12 V /m 測試位準,從 26 MHz 到 1 GHz。 (a) 當在射頻 (radio frequ

7、ency, RF)範圍時,輪椅的驅動系統須符合第 4.2.4節之要求。 (b)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在 RF 範圍時,不能移動。 4.2.4 速率和方向的穩定性 4.2.4.1 速率 A、 B、 C、 D、 E 和 F 類輪椅,依第 10 節規定計算所得之輪椅平均速率之變化, Savg不超過 20 %。 備考:正值代表速率增加,負值代表速率減少。 對於 G 類輪椅,速率要求不適用。 4.2.4.2 轉向操控 A 和 D 類輪椅 (具電子差速轉向操控 ),依第 10 節規定計算所得之輪椅速率變化, Sdiff 不超過 25%。 備考:正數代

8、表向右轉,負數代表向左轉。 B 和 E 類輪椅 (具電子伺服轉向操控 ),依 CNS 13575-5輪椅靜穩定度之測定規定轉向操控伺服位置或轉向操控輪角度之最大許可變化為相對應於 4 m 的旋轉半徑。 C、 F 和 G 類輪椅 (具手動轉向操控 ),轉向操控要求不適用。 4.3 充電 4.3.1 傳導發射 當依第 8.2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須符合 CNS 13803 規定的第 1 組, B 類的傳導發射限制值之要求。 4.3.2 輻射發射 4 CNS 14964-21, T 5022-21 當依第 8.1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須符合 CNS 13803 規定的第 1 組, B 類的輻射發射限制值

9、之要求。 4.3.3 靜電放電 (ESD)免疫力 (充電 ) 依第 9.1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1 節測試時,接觸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6 kV 測試位準,且空氣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8 kV 測試位準,當在放電過程中與每次放電或若使用可程式 ESD 產生器放電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可移動。 在依第 9.1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

10、作用。 4.3.4 快速暫態 /叢訊免疫力 依第 9.4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4 節測試時,使用 1 kV 測試位準,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移動。 在依第 9.4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5 突波免疫力 依第 9.5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11、 當輪椅依第 9.5 節測試時,使用線對線 1 kV 的測試位準和線對地 2 kV 的測試位準,在測試期間和測試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在依第 9.5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6 傳導無線射頻免疫力 先前和依第 9.6 節的結論,輪椅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6 節測試時,使用 3 kV 的測試位準,從 150 kHz 到 80 MHz,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 2 s 內:

12、 5 CNS 14964-21, T 5022-21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電池充電器在測試期間作用正常。 在依第 9.6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7 電壓下降 依第 9.7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7 節測試時,使用 30 %測試位準進行半週期和下降 60 %進行5 個週期,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

13、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在依第 9.7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8 短暫中斷 依第 9.8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8 節測試時,使用下降不低於 95%的測試位準進行 250 週期,當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在根據第 9.8 節測試結束後,充電器沒有操作者介入可

14、 繼續進行相關功能。 5. 測試裝置 5.1 支撐系統,可確保輪椅安全,讓驅動輪自由轉動的裝置, 包括方塊、輪胎、繩、帶和 /或可支撐輪椅的類似器具。 此支撐系統須使用絕緣材料做成,不可作為輪椅與週遭間的傳導路徑。 備考:使用低導電材料,可減少支撐系統對測試結果的影響。 此支撐系統不可將輪椅抬升超過 0.1 m。不同的輪子可升高不同的高度 (在上述限制內 ),因此被置於此支撐系統上的輪椅不需要保持水平。 5.2 放電接地線,在輪椅和金屬接地面間 提供一低阻抗路徑的電線,包括電纜線或辮條線,其長度不超過 2 m。 若此帶子是電纜線時,其剖面積至少為 15 mm2。 若此帶子是辮條線時,此辮條須使

15、 用相同的方法編織以作為良好射頻同軸纜線的外部導體。此辮條為扁平時至少為 20 mm。 6 CNS 14964-21, T 5022-21 5.3 輪速監視器,可監視每個驅動輪的轉速至 5 %準確度及計算平均輪速變化與從已量測到之每個驅動輪之轉速,依第 10 節所列之公式,計算不同輪子速 率的變化。 輪速監視器的時間常數不超過 0.1 s。輪速監視器不可在車輪和接地面間作為傳導路徑。在測試期間,輪速監視器不可對敏感的電磁場量測及造成干擾。 5.4 轉向操控監視器,可監控轉向操控伺服位置或轉動輪角度的準確度至 10 %。 備考:轉向操控監視器只用於 B 和 E 類輪椅測試。 轉向操控監視器的時間

16、常數不超過 0.1 s。轉向操控監視器不可在輪椅和接地面間作為傳導路徑。在測試期間,轉 向操控監視器不可對敏感的電磁場量測及產生造成干擾。 6. 測試輪椅準備 6.1 輪椅安裝 依 CNS 14964-22輪椅第 22 部:設定程序規定設定輪椅,但不裝置測試用假人。 若輪椅在測試過程會傾倒,則安裝不會溢流的電池。 6.2 輪椅支撐 使用在第 5.1 節規定之支撐系統支撐輪椅。 在每次測試時,將支撐系統置於接地面或桌面上。 6.3 調整 設定所有可讓使用者調整之參數, 它們會影響輪椅之迴響並且可不使用工具被調整製造商規定範圍內的最大迴響 ,如最大行進速率,最大後退速率,最大靈敏度,最大加速率,最

17、大減速率,最大煞車和最小延遲時間。 6.4 驅動測試設定 開動輪椅的電力系統。設定控制裝置使輪椅前進輪速為最大速率的 50%10%。另外, B 和 E 類輪椅 (具有電子伺服轉向操控 ),設定控制裝置使其伺服轉向操控在直線前進位置 (轉向操控輪子角度在 0 1。把電池充電器自交流電 (AC)電源斷開。 6.5 充電測試設定 開動輪椅的電力系統。設定控制裝 置使驅動輪不會轉動且所有自動煞車作用。依製造商手冊操作充電器。 7. 測試順序 使用一台輪椅進行所有測試。 完成所有免疫力測試後,依 CNS 14964-9 規定確認功能要求。不需在每次免疫力測試間確認功能要求。 除此之外,測試不分順序。 8

18、. 電磁發射測試方法 8.1 輻射發射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行駛測試,依第 6.4 節調整輪椅。充電測試,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將支撐系統置於接地面上。 7 CNS 14964-21, T 5022-21 依 CNS 13803 規定進行測試。 8.2 傳導發射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將支撐系統置於地面上。 從內建充電器的 AC 電源埠量測發射量。 依 CNS 13803 規定進行測試。 9. 電磁免疫力測試方法 9.1 靜電放電免疫力測試方法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19、 6.3 節設定輪椅。 為第 4.2 節要求,依第 6.4 節調整輪椅。 為第 4.3 節要求,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將測試輪椅視同地板站立設備,除下列所述外,依 CNS 14676-2電磁相容測試與測技術第2部:靜電放電免疫測試規定測試。 僅使用垂直耦合平面 (VCP),執行間接放電測試。 不使用水平耦合平面 (HCP)。 執行直接接觸放電和直接空氣放電測試。 本測試,依CNS 14676-2地板站設備要求,使用一地面考平面。將支撐系統直接置於地面上。因椅設計直接在地面上操作,在CNS 14676-2中規定在測試時設備與接地面0.1 m間隙適用。 當輪椅依第 6.1 節與第 6.2 節

20、設定,使用 ESD 產生器高電壓輸出尖端容易接觸的以下位置測試點。 (a) 在每一個馬達箱,齒輪箱,電纜線,連結箱,開關桿或按鈕,控制旋鈕和指示器建立一測試點。 (b) 由於電路迴路包圍的每一室,在每一面建立單一測試點,最多建立六個面。若包圍的是一個特別複雜,非矩形形狀,則選擇最接近於等效矩形的形狀來代表該曲面。 (c) 對車架,在每一面建立單一測試點,最多建立六個面。若車架複雜無方形形狀,則選擇最接近於等效矩形的形狀來代表該曲面。 (d) 對第 4.3 節之要求,到電池充電器的 AC 電纜線完全伸展,儘可能在離開身體或輪椅車架的電纜線上建立測試點。 每一個測試點,每一個測試位準,每一電極性

21、(正和負 ),進行放電 10 次。 9.2 充電架靜電放電免疫力測試 進行輪椅測試以模擬輪椅於地毯上 操作時車架上電量之形成,且接著使用一接觸地面的金屬物進行放電。 依CNS 14676-2地板站式設備要求,使用一個地面當考平面進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4 節調整輪椅。 將支撐系統直接放置於接地面上。 使用第 5.2 節規定之放電接地線進行放電。將線的一端接地面,另一端進行放8 CNS 14964-21, T 5022-21 電。藉由低阻抗結合,將測試產生器接地線和放電接地線相連接。 在正常操作期間,在輪椅周邊可以 接觸到已接地的金屬結構附近

22、每一個位置建立一測試點。 設定空氣放電測試產生器。 備考:在空氣放電模式使用測試產生器提供一致性充電。 每一個測試點,依下列測試執行 將 ESD 產生器的高電壓輸出端直接電氣接觸輪椅車架,最靠近測試點的位置,利用 ESD 產生器的測試位準對車架充電之。 保持 ESD 產生器的尖端在其位置上,利用放電線,儘可能快速地自測試點移開進行放電。 每一個測試點,每一電極性 (正與負 )執行 10 次放電。 9.3 輻射免疫力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輪椅依 CNS 14676-3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3 部:輻射、射頻、電磁場免疫力測

23、試1 kHz 正弦波振幅調變至 80%調變深度的訊號進行測試。確保頻率階段大小不超過目前頻率的 1 %。 備考:即下一個頻率小於或等於 1.01 倍目前頻率。 頻率 (n + 1) 1.01頻率 (n) 桌上設備的要求須使其容易獲得所需場的均勻性。 桌上型之測試是較易達到場的均勻性需求。所謂場的均勻性,依 CNS 14676-3定義於測試區域中,超過 75%面積之場大小變化不可大於規定值60+dB。 一範圍考慮其均 勻性,假定其大小變化不超過已定義範圍大於正常值的60+dB,依 CNS 14676-3 定義,規定超過表面 75 %,校正兩個極化場。 將此支撐系統置於桌子上。 適當地調整天線驅動

24、電力,使場強大於規定位準而進行測試。 在每個階段頻率,調整向前電力至經校 正的範圍或若適當,調至所需較大的場強。監視輸出電力以確保電力擴大器經調變後不會滿足之。保持訊號在所需的位準至少 2 s,若適用,經過駐留時間 2 s 後,量測輪椅速率與伺服轉向操控角度。 兩測試程序可擇一使用,一為使用 已給頻率段,另一為剩餘的頻率段,此二程序如下 (a) 依 CNS 14676-3 規定使用無響室。調整輪椅方向使其 (1) 行前方向面對天線。 (2) 行進方向垂直輪椅與天線間連線,天線面對輪椅控制裝置位置的側邊 (或控制裝置置於中間時,則面對最多電氣裝置或最多電纜線的側邊 )。 於測試室中,擺放輪椅使輪

25、椅適當垂直平面 (見圖 1)位於均勻場平面上。 對輪椅每一個方位,擺放輻射天線使其電場極化為 (1) 水平方向。 (2) 垂直方向。 9 CNS 14964-21, T 5022-21 (b) 須由 CNS 14676-3 所列之暴露系統,擇一作為 GHz 橫電磁室 (GTEM)。適用程序說明如下;不過,在 GTEM, CNS 14676-3 所定義之傳導天線距離 並非一相關參數。輪椅尺寸超過 GTEM 製造商規定欲測試設備 (EUT)之最大尺度,則不要使用 GTEM。 調整輪椅方向,使其 (1) 輪椅直立且輪椅前面最接近於 GTEM 的頂點 (垂直極化 )。 (2) 輪椅置於其後且其頂端最接

26、近 GTEM 的頂點 (水平極化 )。 對垂直極化,擺放輪椅使其圖示平面位於輪椅前垂直平面到後垂直平面的幾何中心。對水平極化,擺放輪椅使其圖示平面在輪椅最上面零件與其輪子底部之間的中心。 (見圖 2 與圖 3) 9.4 快速暫態 /叢訊免疫力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內建式充電器 AC 電源埠測試,依 CNS 14676-4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4 部:電性快速暫態 /叢訊的免疫力測試視同地板站立式設備進行測試。 因椅設計直接於地面操作,因此需依CNS 14676-4規定將椅與接地面間間隙調整為0.1 m。依第5.1節規定將支

27、撐系統直接置於接地面上。 9.5 突波免疫力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內建式充電器 AC 電源埠,依 CNS 14676-5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5部:突波免疫力測試視同地板站立式設備進行測試。 因椅設計直接於地面操作,因此需依CNS 14676-5規定將椅與地面間間隙調整為0.1 m。依第5.1節規定將支撐系統直接置於接地面上。 9.6 傳導射頻免疫力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內建式充電器 AC 電源埠,依 CNS 14676-6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6

28、部:射頻場感應的傳導擾動免疫力視同地板站立式設備進行測試。確保在每個頻率駐留時間不少於 2 s。 因輪椅設計直接於地面操作,因此不需依 CNS 14676-6 規定將輪椅與地面間間隙調整為 0.1 m。依第 5.1 節規定將支撐系統直接置地面上。 9.7 電壓下降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內建式充電器 AC 電源埠,依 IEC 61000-4-11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Part 4: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Section 11: Vo

29、ltage dips, short interruptions and voltage variations immunity tests視同地板站立式設備進行測試。 因輪椅設計直接於地面操作,因此不需依 IEC 61000-4-11 規定將輪椅與地面間間隙調整為 0.1 m。依第 5.1 節規定將支撐系統直接置於接地面上。 10 CNS 14964-21, T 5022-21 圖 2 在 GHz 橫電磁波室 (GTEM)內之垂直極化 圖 3 在 GHz 橫電磁波室 (GTEM)內之水平極化 9.8 瞬斷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與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30、 內建式充電器 AC 電源埠,依 IEC 61000-4-11 視同地板站立式設備進行測試。 因輪椅設計直接於地面操作,因此不需依 IEC 61000-4-11 規定將輪椅與地面間間隙調整為 0.1 m。依第 5.1 節規定將支撐系統直接置於接地面上。 10. 輪速變化計算 對所有具有兩驅動輪的輪椅,依下式計算平均輪速變化, Savg,以百分比表示。 Savg=0.5 +roffroffronlofflofflonSSSSSS100 其中, Sloff:依第 6.4 節設定和依之前測試之左輪速率。 Slon:測試期間左輪速率。 Sroff:依第 6.4 節設定和依之前測試之右輪速率。 Sron

31、:測試期間右輪速率。 具兩驅動輪與機械差速之 B、 C、 E 和 F 類 (無電子差速轉向操控 )輪椅,可將一輪鎖住,僅監視一個自由轉動驅動輪的速率。 在此狀況下,只用單驅動輪來使用下式計算平均輪速變化。 只有單輪驅動之輪椅,測試時僅有一個輪子速率受監控,依下式計算 Savg,以百分比表示。 100SSSSoffoffonavg = 11 CNS 14964-21, T 5022-21 其中, Soff:依第 6.4 節設定和依之前測試之輪速。 Son:測試期間輪速。 依下式計算不同輪速變化, Sdiff,以百分比表示。 100SSSSSSSroffroffronlofflofflondiff

32、 += 其中, Sloff:依第 6.4 節設定和依之前測試之左輪速率。 Slon:測試期間左輪速率。 Sroff:依第 6.4 節設定和依之前測試之右輪速率。 Sron:測試期間右輪速率。 11.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須包含下列資訊 (a) 參考本標準。 (b) 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c) 輪椅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d) 測試報告發布日期。 (e) 輪椅型號和任何序號和 /或批號。 (f) 輪椅配置。 (g) 輪椅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之聲明。 備考:測試需要多的資訊,如測試失敗時在測試程序中測試點的辨認。 12. 宣告 以下資訊須依 CNS 14964-15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

33、示之要求規定宣告。 (a) 輪椅型號和 /或任何其他唯一可供辨識的輪椅資訊。 (b) 輪椅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之聲明。 12 CNS 14964-21, T 5022-21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7176-21: 2003 Wheelchairs Part2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and motorized scooters 引用標準: CNS 13575-5 輪椅靜穩定度之測定 CNS 13803 工業、科學、

34、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 CNS 14676-2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2 部:靜電放電免疫力測試 CNS 14676-3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3 部:輻射、射頻、電磁場免疫力測試 CNS 14676-4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4 部:電性快速暫態 /叢訊的免疫力測試 CNS 14676-5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5 部:突波免疫力測試 CNS 14676-6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6 部:射頻場感應的傳導擾動免疫力 CNS 14964-9 輪椅第 9 部:電動輪椅之耐候測試 CNS 14964-15 輪椅第 15 部:資訊宣告、文件與標示之要求 CNS

35、 14964-22 輪椅第 22 部:設定程序 IEC 61000-4-1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Part 4: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Section 11: Voltage dips, short interruptions and voltage variations immunity tests 13 CNS 14964-21, T 5022-21 附錄 A 中英名詞對照表 中文 英文 前垂直平面 front vertical plane 後垂直平面 rear vertical plane

36、側垂直平面 side vertical plane 14 CNS 14964-21, T 5022-21 附錄 B CNS 14964-21 與 ISO 7176-21(2003 年版 )之差異表 節次 CNS 14964-1內容 ISO 7176-21內容 備註 2 用語釋義 本標準所使用之用語說明如下: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ocument,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definitions apply. 15 CNS 14964-21, T 5022-21 節次變更表 CNS 14964-21

37、 動作 ISO 7176-21(2003年版 ) 變更內容 刪除 2 2 重新編號 3 2.1 重新編號 3.1 2.2 重新編號 3.2 2.3 重新編號 3.3 3 重新編號 4 4 重新編號 5 4.1 重新編號 5.1 4.2 重新編號 5.2 4.2.1 重新編號 5.2.1 4.2.2 重新編號 5.2.2 4.2.3 重新編號 5.2.3 4.2.4 重新編號 5.2.4 4.2.4.1 重新編號 5.2.4.1 4.2.4.2 重新編號 5.2.4.2 4.3 重新編號 5.3 4.3.1 重新編號 5.3.1 4.3.2 重新編號 5.3.2 4.3.3 重新編號 5.3.3

38、 4.3.4 重新編號 5.3.4 4.3.5 重新編號 5.3.5 4.3.6 重新編號 5.3.6 4.3.7 重新編號 5.3.7 4.3.8 重新編號 5.3.8 5 重新編號 6 5.1 重新編號 6.1 5.2 重新編號 6.2 5.3 重新編號 6.3 5.4 重新編號 6.4 6 重新編號 7 6.1 重新編號 7.1 16 CNS 14964-21, T 5022-21 6.2 重新編號 7.2 6.3 重新編號 7.3 6.4 重新編號 7.4 6.5 重新編號 7.5 7 重新編號 8 8 重新編號 9 8.1 重新編號 9.1 8.2 重新編號 9.2 9 重新編號 10 9.1 重新編號 10.1 9.2 重新編號 10.2 9.3 重新編號 10.3 9.4 重新編號 10.4 9.5 重新編號 10.5 9.6 重新編號 10.6 9.7 重新編號 10.7 9.8 重新編號 10.8 10 重新編號 11 11 重新編號 12 12 重新編號 13 相對應國際標準 新增 引用標準 新增 附錄 A 新增 附錄 B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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