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66-2006 Concise presseure vessels《简易压力容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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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020.10 B51181496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2 月 27 日 月日 (共 2 頁 )簡易壓力容器 Concise pressure vessel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簡壓容器。 2. 用語釋義:簡壓容器者,係指下舉之壓 容器。但該舉之容器包括安全衛生法規定之第一種壓容器、第二種壓 容器、小型壓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使用之表壓在 0.1 MPa 以下內容積在 0.01 m3以下之容器以及使用之最高表壓以 MPa 表示之值乘以內容積

2、 (m3)表示之乘積值在0.001 以下之容器。 (1) 接受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之發生蒸汽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其容器內壓超過大氣壓者除 (2)及 (3)規定者外。 (2) 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原子核反應而發生蒸汽之容器,其容器內壓超過大氣壓者。 (3) 為分容器內液體成分,加熱該液體而發生蒸汽之容器中,其容器內之壓超過大氣壓者。 (4) 除 (1)至 (3)規定者外,在容器內部保有大氣壓下超過沸點溫之(液體)容器。 (5) 在容器內部保有超過大氣壓之氣體之容器,其內容積超過 0.1 m3者。 3. 水壓試驗:下所舉之簡壓容器,應依下 水壓試驗壓之規定實施水壓試驗而得有之情形。 3.1 使用

3、之最高壓 (以下稱最高壓 )在 0.1 MPa 以下之簡壓容器 (以下稱容器 ),試驗壓為 0.2 MPa。 3.2 最高壓超過 0.1 MPa 0.42 MPa 以下之鋼管或非鐵屬製之容器,試驗壓為最高壓之 2 倍。 3.3 最高壓超過 0.42 MPa 之鋼製或非鐵屬製之容器,試驗壓為最高壓之1.3 倍加上 0.3 MPa。 3.4 最高壓超過 0.1 MPa 之鑄鐵製容器,試驗壓為最高壓之 2 倍。 4. 琺瑯被覆容器之水壓試驗,受第 3 節規定之限制,且以相當於最高壓同等壓實施水壓試驗,而得有之情形。 5. 安全閥或安全裝置 5.1 容器應裝置壓到達最高壓時可即作動之安全閥或替代之安全裝置。 5.2 儲存發生引火性或有毒性氣體之容器,其安全閥應採密閉式構造,或自安全閥吹出之氣體或蒸汽以燃燒或吸收等方式可安全妥適處之構造。 6. 標示:容器之銘板應標示下事項。 (1) 製造廠名稱 (2) 製造月 2 CNS 14966, B 5118 (3) 最高壓 (4) 內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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