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020.10 B51201496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2月27日 月日 (共2頁)簡易鍋爐 Concise boil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簡鍋。 2. 用語釋義:簡鍋者係指蒸汽鍋及溫水鍋中之下所舉者。 2.1 蒸汽鍋使用在表壓在0.1 MPa以下者,傳熱面積在0.5 m2以下者或胴體內徑在200 mm以下且其長在400 mm以下者。 2.2 蒸汽鍋使用在表壓在0.3 MPa以下者,內容積在0.0003 m3以下者。 2.3 蒸汽鍋使用在傳熱面積在2 m2以下者且
2、裝設有開放於大氣之內徑在25 mm以上之蒸汽管者或表壓在0.05 MPa以下,且在蒸汽部設置有內徑25 mm以上之U型豎管者。 2.4 溫水鍋使用在表壓在0.1 MPa以下,傳熱面積在4 m2以下者。 2.5 貫鍋使用在表壓1 MPa以下者(集管之內徑超過150 mm之多管式者除外),傳熱面積在5 m2以下者(置有氣水分器者,以該氣水分器內徑在200 mm以下且內容積在0.02 m3以下者為限)。 2.6 貫鍋使用在內容積0.004 m3以下者(以置有集管及氣水分器者為限),其使用之最高表壓以MPa表示之值乘以內容積(m3)所得之乘積值在0.02以下者。 3. 水壓試驗:簡鍋中應依下規定壓實施
3、水壓試驗而得之情形。 3.1 第2.2節、第2.5節及2.6節中,使用之最高壓(以下稱最高壓)在0.1 MPa以下者,試驗壓為0.2 MPa。 3.2 第3.1節之簡鍋中,最高壓超過0.1 MPa;0.42 MPa以下者,試驗壓為最高壓之2倍。 3.3 第2.5節及第2.6節之簡鍋中,最高壓超過0.42 MPa;1.5 MPa以下者,試驗壓為最高壓之1.3倍加上0.3 MPa。 3.4 第2.4節之簡鍋中,最高壓超過1.5 MPa者,試驗壓為最高壓之1.5倍。 3.5 第2.3節之簡鍋,試驗壓為0.1 MPa。 3.6 第3.1節至第3.5節之簡鍋以外之簡鍋,試驗壓為0.2 MPa。 4. 琺
4、瑯被覆簡鍋之水壓試驗,受第3節規定之限制,琺瑯被覆之簡鍋,應以相當於最高壓之同等壓實施水壓試驗,而得有之情形。 5. 安全閥或安全裝置 5.1 簡鍋中,第2.1節及第2.2節舉之蒸汽鍋(除第2.5節及第2.6節舉之貫鍋外),應裝設壓到達最高壓時可即吹洩之安全閥或替代於此之安全裝置。 5.2 簡鍋中,第2.4節舉之溫水鍋(除第2.5節及第2.6節舉之貫鍋2 CNS 14968, B 5120 外),應設壓到達最高壓時,可即排洩之洩放閥。但設有洩放管者,則在此限。 5.3 簡鍋中,第2.5節及第2.6節舉之貫鍋,應裝設到達最高壓時可即吹洩之安全閥(溫水鍋為洩放閥),且鍋之供水足時可自動遮斷供應燃之遮斷裝置或替代於此之安全裝置。 6. 標示:簡鍋之銘板應標示下事項。 (1) 製造廠名稱 (2) 製造月 (3) 最高壓 (4) 傳熱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