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76-2006 Cycl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for young children《儿童自行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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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ICS 97.190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S12411497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2 月 24 日 月日 兒童自行車 Cycles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for young childre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座墊最大高在 435 mm 以上,未滿 635 mm,憑藉後驅動兒童自( 以下簡稱童) 之件在設計、裝配和測試方面的安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備考 1. 本標準也對兒童騎乘自時之使用和維護提出指導準則。 2. 本標準適用於進特技騎乘之兒童自。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主要用語之意

2、義如下。 2.1 自:僅藉騎乘者的人,以踏板驅動的輛。 2.2 二:二個的自。 2.3 座墊高:從地平面到座墊面的高。測時,座墊處於水平位置、座墊豎桿應調節到最少插入深的位置。 2.4 煞:煞時,阻止轉動沿胎線方向之。 2.5 踏板面:位於( 騎乘者) 腳下的踏板表面。 2.6 最大充氣壓:由製造廠商所提出之能達到安全和發揮有效性能的最大胎壓。 2.7 輔助:可取下的輔助,裝上後有助於騎乘者保持平衡。 2.8 突出物:係指佔有一定的位置和具有剛性的突出物,在正常騎乘時,因突發事故,或騎乘者與它之間發生碰撞,或騎乘者跌倒在上,進而造成對騎乘者傷害之物。 (共 20 頁 )印月 95 2 月 本標

3、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2 CNS 14976, S 1241 3.1 一般要求 3.1.1 銳邊:凡騎乘者的身體部分 (如手和腿) ,可能觸及的外邊緣,均應有銳邊。 3.1.2 突出物 3.1.2.1 突出物:除下各項外,童經組裝後,凡長在 8 mm 以上的剛性突出物( 如圖 1 之 L 尺) ,其尾端均應倒圓,倒圓半徑 R應在 6.3 mm 以上。這突出物的長邊尺 A 應在 12.7 mm 以上,短邊尺 B 應在 3.2 mm 以上,如圖 1。 (1) 大齒盤上的前變速器; (2) 後下叉下面的後變速器; (3) 前、後上的圈煞; (4) 頭管上裝有的燈架; (5) 反光片; (6) 定趾器

4、和定趾束帶。 3.1.2.2 突出、突出物限制區和釘:童在座墊前方 300 mm 以內處的上管上應有突出物,但直徑在 6.4 mm 以下的控制鋼繩套管及材厚在 4.8 mm 以下的套管夾得繫結在上管上。作為保護作用的發泡緩衝襯墊允許繫結在架上,如除去緩衝襯墊後,童仍應符合相關突出物的要求。釘與內紋結件,其突出長應限制爲釘的大徑尺。 3.1.2.3 突出物:以如圖 2 所示的測試圓柱( 用以模擬騎乘者肢體) 確定是否為突出物。以測試圓柱嘗試接觸童上的任何剛性突出物,測試圓柱中間 50 mm 長的部分與任何突出物相碰,則該突出物視為突出物。圖 3 所示為測試突出物是否應符合第 3.1.2.1 節之

5、要求。 圖 1 突出物的最小尺示 備考:圖中之長 L 在 8 mm 以上時,應符合上述之尺要求。 3 CNS 14976, S 1241 圖 2 突出物測試圓柱 單位:mm 圖 3 突出物示 圖 3 突出物示 (a) 必須符合第 3.1.2.1 節之要求 (b) 無須符合第 3.1.2.1 節之要求 測試圓柱測試圓柱 4 CNS 14976, S 1241 3.1.3 固緊件的固緊和強 3.1.3.1 釘的固緊:用於支承系統的裝配釘,或者用於摩擦發電機、煞機構、擋板與架、前叉或手把的接釘,應具有鎖緊裝置( 即鎖緊墊圈、鎖緊帽、加強帽) 。 3.1.3.2 最小破扭矩:用於固緊手把、手把管、內張

6、桿、座墊和座管的栓,其最小破扭矩至少要比製造廠商推薦的旋緊扭矩大 50 %。 3.2 煞 3.2.1 煞系統 3.2.1.1 最大座墊高在 560 mm 以上之童:最大座墊高在 560 mm 以上之童,是否裝有固定傳動之驅動裝置,都應裝有個獨的煞系統,一個前煞,一個後煞。 3.2.1.2 最大座墊高未滿 560 mm 之童:最大座墊高未滿 560 mm 之童,是否裝有固定傳動之驅動裝置,應至少裝有一個煞系統。如果只裝有一個煞系統,該煞系統可用以煞住前,亦可用以煞住後。 3.2.2 手煞 3.2.2.1 煞握把的位置:前、後煞握把應安裝在手把側的位置。 3.2.2.2 煞握把尺:煞握把和手把者的

7、外表面之間,如果手把裝有手把套或其他覆蓋物,則手把套或覆蓋物的外表面之間的最大煞握把尺(d) ,在 A 點和 B 點之間應在 60 mm 以下,在 B 點和 C點之間應在 75 mm 以下,如圖 4。煞握把可調節,則應調節到這些尺。 圖 4 手煞握把尺 單位:mm AL=80 5 CNS 14976, S 1241 3.2.2.3 煞鋼組件:煞系統應操縱活、無阻滯。依明書安裝時,固緊煞線的釘應割壞煞線的股線。鋼繩應予以保護,以免內部銹蝕,如對套管加裝合適的密封襯墊。煞鋼末端應裝有一個能承受 20 N 之防護套。 3.2.2.4 煞皮和煞夾器組件:煞皮應固地安裝在煞夾器上,依第4.2 節之規定試

8、驗,煞皮和煞夾器件應無損壞。試驗後,煞系統應能符合第 3.2.5 節煞性能之要求。 3.2.2.5 煞調整:煞皮磨損到依製造廠明書中建議需要換的程前,煞應能調整到有效的操縱位置。煞經正確調整後,煞皮除指定的受煞表面外,能與其他部位相碰。 3.2.3 腳煞:腳煞應在騎乘者以腳對踏板施以與驅動方向相反的時得以煞。煞機構應獨有效,與驅動齒位置或調整無關。曲柄的驅動位置和煞位置之間的角差應大於 60(測時,對曲柄每個位置施加的扭矩應爲 14 Nm)。 3.2.4 煞系統的強 3.2.4.1 手煞:依第 4.3.1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煞系統及其任何件均得有損壞現象。 3.2.4.2 腳煞:依第 4.3.

9、2 節之規定試驗時,腳煞系統及其任何件均得有損壞現象。 3.2.5 煞性能 3.2.5.1 手煞性能試驗:依第 4.4 節進手煞試驗時,握把施由 50 N增大至 90 N 時,手煞裝置的平均煞應逐增。前煞施予表 1中的各握把施時,其最大與最小煞應符合其規定;後煞施予表 1 中的各握把施時,其最小煞應符合其規定。 表 1 煞握把上的施和胎上的煞 單位:N 胎上的煞 煞握把上的施 最小 最大( 僅對前煞) 50 90 40 60 120 200 3.2.5.2 腳煞性能試驗:依第 4.5 節進腳煞試驗時,踏板施由 20N 增大到 100 N 時,腳煞系統傳遞到後上的平均煞應逐增。踏板施對於煞的比應

10、大於 2。 備考: 上,童和騎乘者的總質爲 30 kg,速爲 10 km/h 時,與 46.3 N 的煞相當的煞距將小於 2.5 m。 6 CNS 14976, S 1241 3.3 手把之操作 3.3.1 手把:手把的總寬應在 300 mm 550 mm 之間。處於最高位置時手把的手把套上端面至處於最低位置時的座墊面之間的垂直距應超過 250 mm。 3.3.2 手把的手把套:手把的端應裝有手把套,並能承受 70 N的脫。手把套應由彈性材製成並應具有擴大而閉合之尾端(1)。手把的手把套應妨礙煞握把的操作。 將裝有手把套的手把浸沒在室溫的水中 1 h,然後再將手把置入凍室內,直至手把的溫低於

11、5。將手把取出,讓它溫升到 5 ,然後在手把套鬆脫的方向上施加 70 N 的,保持該直至手把的溫達到+5 。 註 (1) 擴大的尾端可減低任何可能對騎乘者造成穿透性的傷害。 3.3.3 手把管:手把管上應有一永久性標記,清楚地指示手把管插入前叉管中的最小深,或者採用一個可靠的永久性裝置保證其最小插入深。插入標記或插入深,從手把管底端起應小於 2.5 倍的管徑長,且在其下方至少應有超過管徑尺一倍之管材。 3.3.4 手把穩定性:手把經正確調整後,應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側至少各60的範圍內轉向活,軸承處經正確調整後應出現緊點或鬆弛現象。當騎乘者坐在座墊上,雙手握住手把之手把套,座墊和騎乘者儘處於後靠

12、位置時,整和騎乘者的總質至少應有 25 %是作用在前上。 3.3.5 手把件的強 3.3.5.1 手把管:依第 4.6.1.1 節及第 4.6.1.2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把管應破,或每 100 mm 長的手把管,永久變形應在 20 mm以下。 3.3.5.2 手把:依第 4.6.2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把相對於手把管應無轉動。依第 4.6.3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把相對於前叉管應無轉動。 3.4 架/ 前叉組件 3.4.1 衝擊試驗( 錘) :依第 4.7.1 節規定試驗,架/ 前叉組件應破,或試驗前後( 軸) 中心線間之永久變形應在 10 mm 以下。 3.4.2 衝擊試驗( 架/ 前叉組件前倒

13、) :依第 4.7.2 節規定試驗,架/ 前叉組件應破,試驗前後( 軸) 中心線間之永久變形應在 10 mm 以下。 3.5 前叉:前叉上安裝前軸的槽口或其他的前軸定位裝置應為當前軸或軸檔緊貼在槽口的頂部時,前應位於前叉的正中位置。 7 CNS 14976, S 1241 3.6 3.6.1 轉動精 3.6.1.1 圈偏轉公差:偏轉公差係代表組合完成後,在沒有軸向位移情況下轉動一周,圈位置的最大允許偏差( 即指示器的最大動程) 。 3.6.1.2 徑向偏轉公差:在圈上的適當一點沿圈作徑向測時,其偏轉應在 2 mm 以下。 3.6.1.3 軸向偏轉公差:在圈上的適當一點沿圈作軸向測時,其偏轉應在

14、 2 mm 以下。 3.6.2 間距:件應予對準,使胎與架、前叉、擋板或擋板附件之間的間距應在 6 mm 以上。 3.6.3 靜載重試驗:組裝完成後的依第 4.8 節之規定試驗時,其任何組件應損壞,圈上掛重點的永久變形應在 1.5 mm 以下。 3.6.4 夾持 3.6.4.1 總則:應用帽固緊在架和前叉上,並依製造廠推薦的方法經調整後,應符合第 3.6.4.2 節及第 3.6.4.3 節之要求。軸帽的最小拆卸扭矩應爲製造廠推薦的旋緊扭矩的 70 %。 3.6.4.2 前夾持:沿前的拆卸方向,在前軸側對稱地施加一個 500 N 的,爲時 30 s,前軸和前叉之間應無相對位移。 3.6.4.3

15、後夾持:沿後的拆卸方向,在後軸側對稱地施加一個 1000 N 的,維持 30 s,後軸和架之間應無相對位移。 3.7 外胎和內胎 3.7.1 最大充氣壓:製造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值應永久性地標記在外胎的側面,胎裝上後應於被看到。非充氣胎無此要求。 3.7.2 充氣胎和圈的配合:外胎和內胎應與圈的設計 相匹配,將胎充氣到製造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的 110 %時, 5 分鐘後,外胎仍應包合在圈上。 3.8 踏板和踏板/ 曲柄組件 3.8.1 踏板面 3.8.1.1 踏板之腳踏面在安裝後,得晃動。踏板應能繞踏板軸轉動自如。 3.8.1.2 踏板的上下二面應都有腳踏面或有一個認定的腳踏面,且腳踏面能在騎乘

16、者的腳下自動地翻轉。 3.8.2 踏板間距 3.8.2.1 地間距 (1) 童上無載重,卸下輔助後,一踏板處於其最低 位置且腳踏面與地面平( 如果只有一個腳踏面,則該腳踏面應朝上 ),童應能由垂直位置向一側傾斜 20而踏板碰地。 (2) 如果裝有後避震器之童,應將童直並在座墊上加質 30 kg的載重使彈簧壓縮,固定後避震器在此一位置上,移 除載重,測踏板之地間距, 其測得之地間距應符合第 3.8.2.1(1)節之要 8 CNS 14976, S 1241 求。 3.8.2.2 足尖間距:童的踏板和前胎或前擋板( 在轉到任意位置時) 間的間距應在 89 mm 以上。間距的測方法應從任一踏板中心向

17、前平於童的縱軸線,到胎 或擋板掃過的弧線,取其最小者 (如圖5)。前叉得設計成可安裝前擋板,但未設計安裝前擋板者,其測得之足尖間距應在 100 mm 以上。 3.8.3 踏板/ 曲柄組件動態試驗:依第 4.9 節之規定試驗時,踏板和曲柄的紋應破。 圖 5 足尖間距 童踏板胎擋板足尖間距3.9 座墊 3.9.1 限制尺:座墊、座墊支架或座墊附件的任何部分,從座墊面與座管軸線之交點起,都能超過座墊面以上 125 mm。 3.9.2 座管:座管上應有一永久性標記,清楚地表示座管插入架的最小深。插入標記從座管底部的全直徑處起應小於座管直徑的倍。 3.9.3 座墊調節夾:依第 4.10 節之規定試驗時,

18、座墊件對於座管或座管對於架應無永久性的位移。座墊設計得在座管的垂直平面內用軸銷接的非夾緊式的座墊件,則允許在設計範圍內相對於座管稍有轉動,並應通過第 4.10 節之規定試驗時,而無其他明顯的永久性位移。 3.9.4 座墊的強:依第 4.14 節之規定試驗時,或座墊面、或塑膠底板應與鋼質底架分,座墊件也應有破或出現永久性扭曲。 3.10 驅動系統靜態載重試驗:依第 4.11 節之規定試驗時,驅動系統的任何件都應有破或永久變形,其驅動功能亦能受到影響。 3.11 鏈蓋:童的座墊最大高在 560 mm 以上者,應裝有一個盤鏈蓋或其他的防護裝置,用以遮住鏈條和大齒盤上嚙合部的外表面。在鏈條置於 大齒盤

19、上 9 CNS 14976, S 1241 時,盤鏈蓋應在直徑方向上超出鏈條的外側面。除盤鏈蓋外的其他防護裝置,則遮蔽範圍應延伸到鏈齒初始進入鏈條外片的那一點之前至少 25 mm 處。童的座墊最大高未滿 560 mm 者應裝有一全鏈蓋,它必須完全遮住鏈條、大齒盤和飛的外表面及其邊緣部分,還要遮住大齒盤、鏈條和大 齒盤嚙合部位的內側,如圖 6。 圖 6 鏈蓋 鏈蓋內側的覆蓋範圍 3.12 輔助 3.12.1 尺:依明書將輔助安裝到童上後。 3.12.1.1 自童架中心線至每個輔助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應在 175 mm 以上。 3.12.1.2 童垂直放置在水平平面上時,每個輔助與地面間的間距,應超

20、過 25 mm。 3.12.2 垂直載重試驗:依第 4.12 節之規定試驗時,在載重作用下所產生的撓曲和永久變形應分別在 25 mm 和 15 mm 以下。 3.12.3 縱向載重試驗:依第 4.13 節之規定試驗時,其永久變形應在 15 mm 以下。在試驗過程中,輔助組件的任何件均應破。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要求:除非另有明,所有試驗均應裝有輔助。 4.2 煞皮試驗:煞皮試驗應在成上進,將煞調整正確,並在座墊上放置質 30 kg 之載重。對每個煞握把施加 130 N 的,並在試驗過程中保持這個。將童向前、向後推各 5 次,每次推距應在 75 mm 以上。 10 CNS 14976,

21、S 1241 4.3 煞系統載重試驗 4.3.1 手煞:手煞載重試驗應在成上進,煞系統應予正確調整。以如下之方法,在煞握把動作的平面內,於煞握把末端 25 mm 處,垂直手把的手把套對煞握把施加一個符合下條件之一的,並對每個煞握把重複試驗 10 次,如圖 7。 (1) 300 N。 (2) 雖然小於 300 N,但已使線煞的煞握把碰到手把的手把套。 (3) 雖然小於 300 N,但已使桿煞的煞握把與手把的手把套上表面等平。 4.3.2 腳煞:該試驗應在成上進。確認煞系統已調整正確,並將右踏板曲柄置於( 向後) 水平位置。對右踏板軸之中心逐漸施加 600 N 之垂直,保持 15s。重複該試驗 1

22、0 次。 圖 7 手煞握把上施 單位:mm 施 施 4.4 手煞性能試驗:該手煞性能試驗應在成上進,將座墊和座管卸下,但其他件應予完全裝配,並將煞調整正確。將童固定,並將煞的測裝置安裝在被測上,如圖 8。在被測煞握把的動作平面內,煞握把末端 25 mm 處垂直手把手把套的方向施加 50 90 N 之( 如圖 7)。通過測裝置,沿圓周的線方向和前的轉動方向上對施加一穩定的。將轉半周後,於 0.5 2 m/s 之間穩定之表面線速,再大之轉動周,記其平均煞。對煞握把每次施加的,要取 3 個,取其平均值。重複進試驗,至少要對煞握把施加 5 次同的。 11 CNS 14976, S 1241 圖 8 手

23、煞煞的測 施加上之(煞) 夾具台 測裝置纏繞在周邊上的帶子施加煞握把上之 4.5 腳煞性能試驗:該腳煞性能試驗應在成上進,並應將煞調整正確,如圖 9 所示,將童固定並在後上接一煞的測裝置。在踏板上施加 20 N 100 N 的,該與曲柄相垂直,並施加在煞方向上。通過測裝置,沿胎圓周的向和前的方向上對施加一穩定的。將轉半周後,於 0.5 2 m/s 之間穩定之表面線速,再大之轉動周,記其平均煞。對踏板每次施加的,取 3 個,取其平均值。重複進試驗,至少要對踏板施加 5 次同的。 圖 9 腳煞的測 施加在踏板上之測裝置施加上之 ( 煞 ) 纏繞在周邊上的帶子右曲柄 12 CNS 14976, S

24、1241 4.6 手把件的試驗 4.6.1 手把管 4.6.1.1 扭矩試驗:將手把管夾緊在最小插入深處,再將一根試棒或手把裝緊在手把管上,借助試棒或手把件在平於手把管的平面內並沿手把管中心線的方向對手把管施加一個30Nm 的扭矩( 如圖 10)。 4.6.1.2 靜載重試驗:將手把管夾緊在最小插入深處,在手把管體的 A-A 平面內,向前與手把管的軸線成 45角的方向上,通過把接頭對手把管施加一個 500 N 之,如圖 11。 圖 10 手把管的矩試驗 a de1夾具 2界限標記 a施加的扭矩 b永久變形 c手把管中心線 d變形後的形 e在 A-A平面內施加的扭矩 f手把管自由長 g最小插入深

25、 b cf g 13 CNS 14976, S 1241 圖 11 手把管靜載重試驗 abcd e ff最小插入深 e手把管自由長 d施加的 c永久變形 b手把管軸線 a在 A-A平面內施加的 2界限標記 1夾具 4.6.2 手把和手把管的扭矩試驗:將手把件的手把管夾緊到最小深處,在手把的端同時施加 130 N 之,其方向和施點務使手把和手把管的結合處受到的扭矩爲最大。如果該施點應在手把的末端,則應盡實際的可能將儘施加在手把的末端處,但施點末端應在 15 mm 以下,如圖 12。因手把的形各相同,所加之也可取同於圖 12 所示之方向。如果手把/ 手把管組件是採用夾緊裝置者,則固緊件上受到的扭矩

26、應大於製造廠推薦的最小矩。 4.6.3 手把管和前叉管的扭矩試驗:將手把管正確地裝配到架和前叉管內,並依製造廠建議的最小扭矩將夾緊裝置旋緊,對手把 /前叉夾緊裝置施加 15 Nm 的扭矩,如圖 13 所示。 14 CNS 14976, S 1241 圖 12 手把/ 手把管組件的矩試驗 夾具 施施 最小插入深 圖 13 手把/ 前叉夾緊裝置扭矩試驗 施加扭矩架和前叉組件4.7 架/ 前叉組件衝擊試驗 4.7.1 錘試驗:對男騎乘者而言,如果拆下一根管子架就可改變,則應將這根管子拆下再試驗。 測定軸中心線間的距,在前叉上裝上一輕質滾,將架 /前叉組件垂直夾緊在後軸剛性夾具上,如圖 14。將一個

27、22.5 kg 之質從 50 mm高處對準前後軸中心線上之輕質滾,向下錘。 15 CNS 14976, S 1241 圖 14 衝擊試驗( 錘) 單位:mm 輕質滾輕質滾22.5 kg 質後軸接的剛性夾具下高 永久變形 軸中心線間距 4.7.2 架/ 前叉組件前倒試驗:依第 4.7.1 節之規定試驗的架/ 前叉/ 滾組件進架/ 前叉組件前倒試驗。將件支承在後軸接點處,使它可以繞其後軸在垂直平面內自由轉動。將前叉擱在一平鋼砧上,使架處於其正常使用位置。在其座管上固緊一個 30 kg 之質,並使其重心處在座管軸線上,且位於管頂面以上 75 mm 處。將件繞後軸轉動,使30 kg 質的重心置於後軸的

28、正上方,再讓件自由地跌在鋼砧上,如圖 15。重複試驗 2 次。 16 CNS 14976, S 1241 圖 15 架/ 前叉組件墜試驗 單位:mm 位於後軸正上方質 30kg 質鋼砧4.8 靜載重試驗:將適當裝夾就位,如圖 16 所示,在圈裝鏈的一邊上某一點,垂直於平面施加 178 N 之 1 分鐘。 圖 16 靜載重試驗 施夾具驅動鏈 件 4.9 踏板 /曲柄組件動態試驗:從一對曲柄上各下一段,並固緊在試驗軸上,然後將一對踏板裝到曲柄上。分別用彈簧將質 20 kg 之重物懸掛在每一個踏板上,儘減少載重的振動,如圖 17。將試驗軸以與其軸承的表面材相適配的速( 以避免過熱) 轉動 100,0

29、00 次,如踏板有個腳踩面,則在旋轉 50,000次後,應將踏板翻轉 180再轉動 50,000 次。 17 CNS 14976, S 1241 圖 17 踏板/ 曲柄組件動態試驗 A備考:A 為踏板軸出的間距 5試驗軸 4總質爲20 kg之重物 3右踏板 2左踏板 1用釘固緊在試驗軸上的一段曲柄 4.10 載重試驗:座墊和座管:將座墊和座管正確地安裝到架上,並以 推薦扭矩旋緊,在座墊的前端或後端 25 mm 內之一點上,看哪處對座墊夾産生的扭矩大,垂直向下施加一個 300 N 的。在該卸去後,再在座墊前端或後端 25 mm 內之一點上,看哪處對座墊夾産生的扭矩大,再施加一個 100 N 的水

30、平。 4.11 驅動系統靜載重試驗 4.11.1 總則:驅動系統靜載重試驗要在包括架、踏板、傳動系統、後的件上進,如有變速機構,還應包括變速機構在內。將架以其中心平面垂直放置好,並將後在圈處卡住,防止轉動。 4.11.2 單速系統:試驗依下程序進。 (1) 將左曲柄取向前水平位置,對左踏板中心垂直向下逐漸施加至 600 N的,保持該全載重 15 s;如在該載重之作用下,大齒盤因被緊而使曲柄轉動,可將曲柄回到水平位置,待完全緊後,重做試驗。 (2) 在完成(1) 項試驗之後,將右曲柄取水平向前位置,對右踏板中心施加載重,重複該項試驗。 4.11.3 多速系統:試驗依下程序進。 (1) 將第 4.

31、11.2(1)節之試驗在傳動機構處於最高速比時進; (2) 將第 4.11.2(2)節之試驗在傳動機構處於最低速比時進。 18 CNS 14976, S 1241 4.12 輔助垂直載重試驗:將童架垂直倒置,藉以座管固緊,然後將質 30 kg 之載重懸掛在一輔助上 3 分鐘,圖 18。測輔助圓周上的某一點在該載重作用下的位移。卸下載重, 1 分鐘後,測該點之永久變形。在另一輔助上重複該項試驗。 圖 18 垂直載重試驗 通過胎中心線的載重 30 kg胎(輔助)中心線緊固在試驗臺上的座管 4.13 輔助縱向載重試驗:將童架直,使前軸處於後軸之正 上方位置並固緊,將質 30kg 之載重懸掛在輔助上

32、3 分鐘,如圖 19 所示。卸下載重,1 分鐘後測該輔助圓周上某一點的永久變形。在另一輔助上重複上項試驗。 圖 19 縱向載重試驗 通過輔助中心線的 30 kg 載重架以垂直態剛性固緊 19 CNS 14976, S 1241 4.14 座墊強試驗:將座墊夾緊在一夾具中,對座墊面的後端和前鼻部 的下方依次施加 400 N ,但應碰到座墊的任何鋼件,如圖 20 所示。 圖 20 座墊強試驗 單位:N (a) 在座墊的前鼻部下方施 (b) 在座墊的後下方施 5. 標示:兒童自及其包裝中應具備中文標示或 附中文明書,以指引消費者作正確之選擇,其規定如下。 5.1 兒童自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

33、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5.2 兒童自於通進入國內市場時,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應標示下事項。 5.2.1 商品名稱。 5.2.2 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5.2.3 兒童自標示內容。 (1) 主要成分或材質。 (2) 座墊最大高、淨重、容 、或等;依法定衡單位標示。 (3) 製造日期。 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須注意商品標示法相關法規定。 20 CNS 14976, S 1241 6. 明書:每輛童應附有一套中文明書,內容應包含下各項。 6.1 騎乘前之準備:明怎樣調節座墊高和手把,使其適合於兒童騎乘者。 6.2 警告標示應予以明。 6.3 明將手把、手把管、座墊、座管和的固緊件旋緊之方法。 6.4 潤:潤部位、潤周期及推薦潤用油。 6.5 明調節鏈條或其他驅動機構之方法。 (1) 煞調整及煞皮換的建議。 (2) 變速器的調整。 (3) 輔助的安裝、調整和拆卸。 (4) 常用配件:即外胎、內胎和煞夾器之調整。 (5) 安全騎乘須知:戴上頭盔、定期檢查煞、胎、胎壓及操縱。 (6) 如提供需自安裝的件,則應明裝配方法。 (7) 製造廠認爲須作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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