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261498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6月1日 月日 (共6頁)防曝露衣 Anti-exposure sui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用之防曝露衣(以下簡稱為防曝露衣)。 2. 一般規定 航海船舶用之防曝露衣,除應符合 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防曝露衣應使用防水材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2.1.1 至少能提供 70 N 之固有浮力。 2.1.2 其製造材料應在救助與撤離作業期間能減少熱應力之危險。 2.1.
2、3 除頭部與手及經主管機關准許之 腳外,應能蔽護全身。並應備有手套及頭罩,以配合防曝露衣一起使用。 2.1.4 能在 2 分鐘內無需他人協助即能取出穿著。 2.1.5 被火完全包圍 2 秒鐘後移出不致繼續燃燒或連續熔化。 2.1.6 備有一個口袋以供裝置輕便特高頻電話。 2.1.7 側向之視野至少應為 120 2.2 防曝露衣亦能符合 CNS 11519救生衣 (非充氣式 )之規定者,得歸類為救生衣。 2.3 穿著防曝露衣之人員,應能執行下列工作: 2.3.1 攀上及爬下至少 5 m 長之垂直梯。 2.3.2 允許穿著者自至少 4.5 m 之高處跳入水中不致受傷,且不致使防曝露衣鬆脫或受損。
3、2.3.3 能在水中游泳 25 m 後,攀登上求生艇筏。 2.3.4 執行與棄船有關之正常任務,協助其他人員並操作救難艇。 2.4 防曝露衣應備有以繩索牢繫之嗚笛及符合 CNS 11505救生衣燈規定之燈。 3. 保溫性能 防曝露衣非以固有之絕熱材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標示說明應與保暖衣服一併穿著。 3.2 當該防曝露衣與所標示之保暖衣服一併穿著時,其構造應能連續提供足 夠之保溫,確保穿著者跳入溫度 5之平流水中並全部沒入水中之最初半小時後,該穿著者身軀中心之體溫降低率不應超過每小時 1.5。 4. 穩度規定 穿著防曝露衣之人員,應能在淡水中以不超過 5 秒鐘之時間,自臉部朝下姿
4、勢翻轉為臉部朝上,並保持臉部朝上。且該防曝露衣不應在中度海況下使穿著者有臉部朝下之可能性。 2 CNS 14988, F 4026 5. 防曝露衣試驗 5.1 防曝露衣試驗應至少選六位下列身高與體重之健壯人員穿著進行之試驗: 身高 體重 1.40 m 至 1.60 m 未滿 60 kg 者一人 超過 60 kg 者一人 1.60 m 至 1.80 m 未滿 70 kg 者一人 超過 70 kg 者一人 超過 1.80 m 未滿 80 kg 者一人 超過 80 kg 者一人 所選之六人中至少有一人應為女性,而兩女性之身高並不在同一高度範圍。 除另有規定外,為核定該防曝露衣由各參加測試人員獲致之結
5、果應予接受。 如該防曝露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 ,則應於防曝露衣外穿著救生衣再進行下列第 5.1.1 節至第 5.1.9 節之試驗: 5.1.1 穿著試驗 5.1.1.1 每一位接受測試者,均應能在示範後毋需他人協助,於不滿 2 分鐘內取出防曝露衣穿著於試驗服裝外並繫妥 。此時間應包括任何附屬服裝之穿著。如該防曝露衣應與救生衣一併 穿著,尚應包括毋需他人協助穿著救生衣之時間。 5.1.1.2 在環境溫度低至 30時,亦應能在合理之時間內,將試驗前置於溫度30冷藏室內達 24 小時之防曝露衣穿上。 5.1.2 工作性能試驗 當接受測試者穿著該防曝露衣時,應能攀上及爬下至少 5 m 長之垂直梯,並證
6、明其走路、彎腰或手臂之活動並不受限制。且能撿起直徑 8 至 10 mm之鉛筆寫字。 5.1.3 視野試驗 當接受測試者穿著該防曝露衣坐 著並使頭部位於固定位置時,其側向之視野至少應為 120。 5.1.4 漂浮試驗 當接受測試者合併穿著該防曝露 衣與救生衣時,應能臉面向上漂浮使口鼻部離水至少 120 mm,並能保持於此位置。口鼻離水之高度應自水面量至靜止受測試者之鼻與口。如僅穿著 該防曝露衣未與救生衣一併穿著時,口鼻部離水高度至少應為 50 mm。 5.1.5 扶正試驗 防曝露衣應經證明能在 5 秒鐘內將接受測試者扶正,亦即各接受測試者應分別證明能在 5 秒鐘內將其本身自臉面朝下姿態轉至朝上。
7、 5.1.6 水之侵入試驗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防曝露衣並預 經浸濕,自足以使身體完全浸沒於水中之高度跳入水中之後,侵入防曝露衣內之水其質量不應超過 500 g。該質量得3 CNS 14988, F 4026 由跳水前與緊接著跳水後所量計 受測試者與預經浸濕防曝露衣合併質量之差求得。質量之量計應以精確度為 100 g 之機械為之。 5.1.7 跳水試驗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防曝露衣,自 4.5 m 之高處垂直跳入水中後,防曝露衣不得有任何損傷或鬆脫,且不得傷及接受測試者。 5.1.8 滲漏試驗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防曝露衣並預經浸濕,在平靜之水中 漂浮一小時之前後,或游泳 20 分鐘至少 200 m 之距
8、離前後,分別以精確度為 100 g 之機械量計受測試者與預經浸濕防曝露 衣合併質量之差,此質量差即為滲漏入防曝露衣水之質量,不應超過 200 g。 5.1.9 游泳與出水試驗 所有接受測試者各穿著救生衣但未穿著防曝露衣,應先游 25 m 再攀登表面在水面上 300 mm 之救生筏或剛性平台。接受測 試者成功的完成此任務後,尚應再穿著防曝露衣測試之。 5.2 防曝露衣不必由人員穿著進行之試驗 5.2.1 耐油試驗 防曝露衣之耐油試驗得以下列之任一種方法試驗之: 5.2.1.1 先將防曝露衣所有之開孔完全予以封閉後,浸沒於柴油液面下 100 mm處達 24 小時後取出。將防曝露衣表面之油擦除後,再
9、依第 5.1.8 節進行滲漏試驗。所滲漏水之質量不應超過 200 g。 5.2.1.2 先將防曝露衣所有之開孔完全予以封閉 後,在正常室溫下浸沒於柴油液面下 100 mm 處,必要時得利用重物以使該衣完全浸沒。浸沒達 24小時後取出,將防曝露衣任何表面之油 擦除,再將該衣內面翻出,然後將該衣置放於適於收集自該衣所流出 任何滲漏之水之桌上,並以適當設計之吊架將該衣領孔予以支撐,再 由衣領注水入防曝露衣,使水面比桌面高 300 mm。經 1 小時後,收集洩漏之水並測計其質量,所滲漏水之質量不應超過 200 g。 5.2.1.3 將代表該防曝露衣表布與縫合處之試樣,浸沒於柴油液面下 100 mm處達
10、 24 小時後取出擦乾,再接受 1 m 水頭之水壓及 150 N 之接縫拉伸強度試驗。 5.2.2 耐火試驗 應取防曝露衣一件接受耐火試驗。該試驗係先將 30356 cm 之試驗盤置於空氣新鮮通風良好之地區。並於盤底注水 1 cm,隨後再注入足夠之汽油使合計深度至少達 4 cm。然後引燃汽油並任其自然燃燒 30 秒。接著將垂直自然懸吊之防曝露衣,其底距試驗盤頂緣上方 25 cm,前向移過火焰,並使其曝露於火焰之期間達 2 秒。如屬需要該防曝露衣應懸掛於吊架,以確使該防曝露衣全部為火焰所包圍。該 防曝露衣自火焰移出後應不致繼續燃燒或連續熔化。 4 CNS 14988, F 4026 5.2.3
11、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一件防曝露衣施行下列試驗: 5.2.3.1 該防曝露衣應交互接受 30與 +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 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5.2.3.1.1 在一日之內完成 +65C 之 8 小時循環;及 5.2.3.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曝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5.2.3.1.3 翌日在 30C 中完成 8 小時循環;及 5.2.3.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曝 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5.2.3.2 在施行溫度循環試驗之後,應對防曝露 衣作外部檢查。應無收縮、裂痕、鼓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12、 5.2.4 浮力試驗 不必與救生衣一併穿著之防曝露 衣,其浮力應由該防曝露衣剛好完全浸泡於淡水水面下之前與 24 小時後之浮力測計之。其最初浮力與最後浮力之差不應超過最初浮力 5%。 5.2.5 強度試驗 應先將防曝露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1 施加不少於 1,350 N 之力於防曝露衣固定穿著者身軀部分達 30 分鐘。在此試驗後該防曝露衣應不致受損。在試驗時為置入試驗設施,必要時得將防曝露衣予以切開。 5 CNS 14988, F 4026 圖 1 防曝露衣強度試驗佈置 C:為圓筒直徑 125 mm L:為試驗重量 5.3 保溫性能試驗 5.
13、3.1 通則 5.3.1.1 防曝露衣之保溫性能試驗應依下述規定 施行。保溫特性得利用人體溫度模型量計之。 5.3.1.2 如此試驗係由人體試驗,則各該人員應 在允許參加試驗前先予體檢。各種設計之防曝露衣應選第 5.1 節所規定之人員進行之。 5.3.1.3 如以人體試驗,則該試驗通常應在醫師 監視下為之。且在所有試驗時應備妥急救設備。為安全之理由,在各項試驗中應以心電圖 (ECG)監測之。但如受試人員希望時、在最初之半 小時後身軀中心溫度之降低率超過每小時 1.5時、手、腳、 腰部皮膚之 溫度將降低至 10以下時、或現場醫師認為適當時應即停止試驗。 5.3.1.4 當以人體試驗時,連續身軀中
14、心溫度( 直腸溫度)及腰部、雙手、小腿、雙腳(腳背)及腳後跟之皮膚溫度 應予量測。量測系統之準確度應為 2。如係利用人體模型代替人體,則應採適當之相當測量。 5.3.1.5 試驗前應將與第 5.1.6 節跳水試驗結果滲入之水量同量之水,注入依第6 CNS 14988, F 4026 5.3.1.6 節所述穿在一位躺著受試者乾燥衣著外之乾燥防曝露衣內。 5.3.2 試驗衣著 接受測試者應穿著下列標準範圍之衣著,包括: 5.3.2.1 內衣褲(短袖、短褲腳)。 5.3.2.2 長袖襯衫。 5.3.2.3 褲子(非毛料)。 5.3.2.4 毛毯。 進行防曝露衣之保溫性能試驗時,如該防曝露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則尚應穿著救生衣。 5.3.3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防曝露衣並戴手套及頭罩自 4.5 m 高處跳入溫度 +5之平流水中浸泡一小時後,其身軀 中心體溫之降低不應超過接受測試者通常溫度 2。在此試驗後剛離水時,接受測試者能即時撿起直徑 8 至 10 mm 之鉛筆寫字。 引用標準: 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CNS 11519 救生衣 (非充氣式 ) CNS 11505 救生衣燈 相對應國際標準: IMO LSA: 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 2 section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