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0-11-2006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Self-heating substances and mixtures《化学品分类及标示-自热物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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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1115030-1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2頁)化 學品分類及標示自熱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Self-heating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自熱物質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自熱物質是發火性液體或固體以外,不需要能量供應就能夠與空氣產生放熱反應之固體或液體物質或是混合物;此類物質(含混合物)與發火性液體或

2、固體不同,因為這類物質只有量很大 (公斤級 )並經過長時間 (幾小時或幾天 )才會燃燒。 備考: 物質(含混合物)之自熱反應導致自發燃燒,是由於物質(含混合物)與氧氣(空氣中之氧氣 )發生反應,而所產生之熱量無法足夠迅速地傳導到外界而造成的。當熱量產生之速度超過熱量散失的速度而達到自燃溫度時,自燃便會發生。 3. 分類 3.1 依照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3 部第 33.3.1.6 節所述測試方法進行之測試所得下列結果,則物質(含混合物)應歸類為自熱物質: (1) 用 25 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時取得肯定結果; (2) 用 100 毫公尺 (m

3、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時取得肯定結果,且用100 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20 下做測試取得否定結果,並且該物質(含混合物)應裝在體積大於 3 立方公尺 (m3)之包裝內; (3) 用 100 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時取得肯定結果,且用100 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00 下做測試取得否定結果,並且該物質(含混合物)應裝在體積大於 450 公升 (l)之包裝內; (4) 用 100 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取得肯定結果,且用 100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00 下做測試取得肯定結果。 3.2 依照聯合

4、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33.3.1.6 節測試方法 N.4 進行測試後,若能符合表 1 之標準,則歸類為以下之兩個級別之一。 2 CNS 15030-11, Z 1051-11 表 1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標準 級別 標準 1 用 25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時取得肯定結果 2 (a) 用 100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時取得肯定結果,且用 25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取得否定結果,並且該物質(含混合物)將裝在體積大於 3立方公尺 (m3)之包裝內; (b) 用 100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5、 下做測試時取得肯定結果,且用 25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取得否定結果,用 100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20 下做測試取得肯定結果,並且該物質(含混合物)將裝在體積大於 450公升 (l)之包裝內; (c) 用 100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時取 得肯定結果,且用 25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40 下做測試取得否定結果,並且用 100毫公尺 (mm)之立方體樣本在 100 下做測試取得肯定結果。 備考 1. 對固態物質(含混合物)進行分類測試時,應該使用所提供之物質(含混合物)。例如為了供應或運輸目的,所提供化學品之物理形狀與測試時的物理形狀不同,且該形狀很可能實質性地改變其在分類測試中之特性,則對該物質(含混合物)亦應以該形狀進行測試。 2. 該標準基於木炭之自燃溫度, 27 立方公尺 (m3)之樣本的自燃溫度為 50 。體積為 27 立方公尺 (m3),自燃溫度高於 50 之物質和混合物不應歸入本危害級別。體積 450 公升 (l),自燃溫度高於 50 之物質和混合物不應歸入本危害級別之第 1 級。 4. 標示:自熱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自熱物質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象徵符號 火焰 火焰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自熱;可能燃燒 量大時可自熱;可能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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