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1215030-1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2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禁水性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禁水性物質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禁水性物質係指物質或其混合物與水接觸後會釋放易燃氣體,
2、並與空氣混合會形成爆炸性混合氣,易為平常火源點燃之物質。 3. 分類 依據表1,禁水性物質或混合物可用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3.4.1.4節中之測試N.5歸為表1之三個級別。 表 1 禁水性物質和混合物標準 級別 標準 1 常溫下與水起劇烈反應,且所產生之氣體通常具有自燃之傾向,或在常溫下與水容易起反應且每公斤 (kg)樣本每分鐘,可釋放出大於或等於 10 公升 (l)之易燃氣體之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2 常溫下與水容易起反 應且每公斤樣本每小時可釋放出大於或等於 20 公升 (l)易燃氣體,並且不符合第 1 類標準之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3 常溫度下與水會引起緩慢 反應且每
3、公斤 (kg)樣本每小時可釋放出大於或等於 1 公升 (l)易燃氣體,並且不符合第 1級和第 2級標準之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備考 1. 如果自燃反應發生在測試系統之任何一個步驟,則該物質或混合物即可歸為禁水性物質。 2. 對固態物質或混合物進行分類測試時 ,應該使用所提供之物質或混合物。例如,為了供應或運輸目的,所提供化學品之物理形狀與測試時的物理形狀不同,且該形狀很可能實質 性地改變其在分類測試中之特性時,則對該物質或混合物亦應以該形狀進行測試。 2 CNS 15030-12, Z 1051-12 4. 標示:禁水性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禁水性物質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第 3級 象徵符號 火焰 火焰 火焰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遇水放出可能自燃之易燃氣體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