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0-20-2006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化学品分类及标示-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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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2015030-2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10 月 12 日 月日 (共 6 頁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引起呼吸道或皮膚過敏性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呼吸道過敏物質係吸入後會引起呼吸道過敏症之物質。 2.2 皮膚過敏物質係皮膚接

2、觸後會引起過敏反應之物質。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 3.1.1 呼吸道過敏物質 3.1.1.1 危害級別 符合下面給定準則之物質應歸類為呼吸道過敏物質 (第 1 級 ) 如果有人類證據表明該物質可能引起特定呼吸過敏症和 /或 如果適當之動物測試出現陽性結果。 3.1.1.2 人類證據 3.1.1.2.1 一種物質可能引起特定呼吸過敏症之證據一般都基於人類經驗。在這方面,過敏症通常表現為哮喘病,但也要考慮諸如鼻炎 /結膜炎和肺泡炎之類之其他過敏症。病徵應有過敏性反應之臨床特徵。但是,不必證實是否有免疫學機制。 3.1.1.2.2 在考慮人類證據時,分類決定除了要考慮病例證據外,還應考

3、慮。 暴露人群之規模 暴露程度 3.1.1.2.3 上述證據可能是: 臨床歷史和與物質接觸有關之適當肺功能測試所得出的資料,而此資料得到了其他支持性證據之證實,這樣的支持性證據可能包括: 活體內免疫學測試 (例如皮膚刺皮測試 ); 活體外免疫學測試 (例如血清分析 ); 在無法證明免疫學作用機制之地方,可能顯示其他特殊之過敏症的研究,例如重複之低濃度刺激、藥理學調控效應; 與已知產生呼吸過敏症之物質有關的化學結構 根據公認之確定特定過敏症的準則對物質進行的陽性支氣管激發測試得到之資料。 2 CNS 15030-20, Z 1051-20 3.1.1.2.4 臨床歷史既應包括病史也應包括職業史,

4、以確定與特定物質之接觸和呼吸過敏症之發展之間的關係。相關資訊包括家中和工作場所之病情惡化因素、疾病之發病和發展、患者的家族史和病史。病史還應包括幼年時代之其他過敏或氣管病症紀錄和吸菸史。 3.1.1.2.5 陽性支氣管 激發測試之結果本身就可以提供充分的分類證據。但事實上,以上所列許多測試都可能已經進行。 3.1.1.3 動物研究 適當之動物研究 (1)獲得的、可能表明一種物 質有可能通過呼吸導致人類 (2)敏化作用之資料可能包括: 免疫球蛋白 E(IgE)之測定結果和其他特定免疫學參數,例如在小鼠身上; 豚鼠之特定肺部反應。 註 (1) 目前還沒有公認 之用來進行呼吸過敏症測試的動物模型。在

5、某些情況下,可 以使用動物進行測試,例如,為確定蛋白質之相對變應原性 而改進豚鼠最大值測試。但是,這些測試仍需要進一步之驗證。 (2) 物質引起哮喘病症狀之機制到目前為止尚未完全已知。為預防起見,可認為這些物質是呼吸道過敏化物。但如果根據證據,可以證實這些物質因刺激只在支氣管反應過度之人身上引起哮喘病症狀,則不應認為它們是呼吸道過敏化物。 3.1.2 皮膚過敏物質 3.1.2.1 危害級別 符合下面給定準則之物質應歸類為皮膚過敏物質 (第 1 級 ) 如果有人類證據表明,該物質可由皮膚接觸在許 多人中引起敏化作用,或者 如果適當之動物測試得到陽性結果。 3.1.2.2 特定考慮事項 3.1.2

6、.2.1 為分類一種物質,證據應包括以下任一或所有各項 貼膚測試得到之資料為陽性,資料通常來自一家以上之皮膚病門診; 流行病學研究顯示,該物質導致了過敏性接觸性皮炎;對於高比例接觸者顯示出特徵性症狀情況應予以特別關注,即使病例之數目很小; 適當之動物研究得到的資料為陽性; 對人之實驗性研究得到的資料為陽性; 紀錄很好之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事件,通常來自一家以上之 3 CNS 15030-20, Z 1051-20 皮膚病門診。 3.1.2.2.2 在人類或動物身上觀察到之陽性效應通常會證明分類的正確性。動物研究得到之證據通常比人類接觸得到之證據更可靠。但是,如果從兩個來源都得到證據,而其結果之間

7、卻存在矛盾,則必須評估兩個來源之證據的品質和可靠性,以便以個案為基礎解決分類問題。通常,人類資料並不是從為了危害分類目的而進行之自願者對照實驗中產生的,而是作為旨在證實在動物測試中缺少之效應的風險評估的一部分產生的。因此,有關接觸敏化作用之陽性人類資料通常來自病例對照或其他界定性較小之研究。因此,應慎重評估人類資料,因為除了物質之內在性質之外,病例頻率還反映了諸如接觸情況、生物可利用率、個別之易染病體質和所採取的預防措施之類的因素。通常不應使用陰性人類資料來否定動物研究得到之陽性結果。 3.1.2.2.3 如果上述條件無一滿足,則就不應將物質歸類為接觸過敏物質。但是,下面列出之兩種或多種接觸敏

8、化作用指標之組合可能會改變分類決定。這應以個案為基礎來考慮。 孤立之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事件; 限制鑑別力之流行病學研究,例如沒有合理地排除偶然、偏差或干擾因子之研究; 根據現行準則進行之動物測試得到之資料,此等資料並不符合本標準第 3.1.2.4.1 節所述陽性結果標準,但十分接近考慮為有意義之極限值; 由非標準方法得到之陽性資料; 由密切之結構類比法得到的陽性結果。 3.1.2.3 免疫學接觸性蕁麻疹 符合呼吸道過敏物質分類標準之物質可能還會導致免疫學接觸性蕁麻疹。應考慮也將此等物質歸類為接觸過敏物質。對導致免疫學接觸性蕁麻疹但不符合呼吸道過敏物質標準之物質,也應考慮歸類為接觸過敏物質。 現

9、有還沒有公認之動物模型來識別導致免疫學接觸性蕁麻疹的物質。因此,分類通常根據人類證據,該證據會與皮膚致過敏化相類似。 3.1.2.4 動物研究 3.1.2.4.1 在使用輔助類型之測試方法進行皮膚過敏化作用測試時,至少30%之動物出現反應才應考慮為陽性結果。對於 非輔助性測試方法,至少 15%之動物出現反應才應考慮為陽性結果。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準則 406(豚鼠最大值測試和 Buehler 豚鼠測試 )和準則 429(局部淋巴結實驗 )介紹了皮膚過敏化作用之測試方法。如果其他方法被充分驗證,且具有科學合理性,則也可以使用該 4 CNS 15030-20, Z 1051-20 等方法。小鼠耳廓腫脹

10、測試 (MEST)似乎是測試輕微到強烈過敏物質之可靠甄別測試,可用於評估皮膚過敏化作用可能性之第一階段。如果在後一種測試中出現陽性結果,則可能不需要進行進一步之豚鼠測試。 3.1.2.4.2 在評估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關於皮膚過敏化作用之準則或等效準則進行的測試產生之動物資料時,可考慮過敏動物之發生比率。這種發生比率反映了一種物質與它之輕微刺激劑量間的關係。此種劑量可能因物質之不同而變化。如果該物質之劑量反應關係已知,則就可以對該物質之敏化能力進行更適當之評估。此為一個需要進一步發展之領域。 3.1.2.4.3 一些物質在低劑量時就有非常強烈之敏化作用,而另一些物質需要高劑量和長時間接觸才會產

11、生敏化作用。為進行危害分類,可能最好將強烈過敏物質和輕微過敏物質區分開來。但目前,對過敏物質進行子級別分類之動物或其他測試制度尚未得到證實和公認。因此,迄今還不應將子級別分類作為調和分類系統制度之一部分來考慮。 3.2 混合物分類 3.2.1 擁有混合物整體測試數據時之混合物分類 在混合物擁有物質標準中所 述的、來自人類經驗或適當之實驗動物研究的可靠、高品質證據時,可依據 此等資料之證據權重評估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在評估混合物資料時應慎重,所用之劑量為不能產生不確定結果的劑量。 3.2.2 不擁有混合物整體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銜接原則 3.2.2.1 如果混合物本身並未進行過確定其敏化 性質之

12、測試,但它的各個成分和做過測試之類似混合物卻有充分資料 ,足以確定該混合物之危害特性,則可以根據以下之規定銜接規則使 用此等資料。此可確保分類過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現有資料來確定混合 物之危害特性,而無需對動物進行附加測試。 3.2.2.2 稀釋 如果混合物用非過敏物質稀釋劑或可能不影響其他成分之敏化作用的稀釋劑稀釋,則新的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等價之級別。 3.2.2.3 批次 通常,同一個生產之同一種複雜混合物,其敏化性可認為與同一製造商生產或管制下之另一批相同產品之敏化性相同,除非有理由相信其有顯著之變化,致使該批次之敏化作用改變,則需要進行新的分類。 3.2.2.4 實質上類似之混合物

13、 已知下列情況: (1) 兩種混合物: (i) A + B 5 CNS 15030-20, Z 1051-20 (ii) C + B; (2) 成分 B 之濃度在兩種混合物中基本上相同; (3) 混合物 (i)中成分 A 之濃度等於混合物 (ii)中成分 C 之濃度; (4) 成分 B 是過敏物質,而成分 A 和 C 不是過敏物質; (5) A 和 C 可能不影響 B 之敏化性質。 如混合物 (i)已經依據測試資料分類,則混合物 (ii)可以歸類為相同之危害級別。 3.2.2.5 氣膠 如加入之氣霧發生劑並不影響混合物噴灑時之敏化性質,則氣膠形式之混合物在測試時,可歸類為與非霧化形式之混合物相

14、同之危害級別。 3.2.3 擁有混合物之所有成分數據或只有一些成分數據時的混合物分類 當至少一種成分已經歸類為呼吸 道或皮膚過敏物質,而且其含量等於或高於表 1 所示特定效應臨界值 /濃度限值時,該混合物應歸類為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表 1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歸類為皮膚過敏物質或呼吸道過敏物質之混合物成分臨界值 /濃度限值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 皮膚過敏物質 呼吸道過敏物質 成分歸類 所有物理狀態 固體 /液體 氣體 皮膚過敏物質 0.1%(備考 1) 1.0%(備考 2) 呼吸道過敏物質 0.1%(備考 3) 0.1%(備考 5) 1.0 %(備考 4) 0.2%(備考 6)

15、備考 1. 如果一種皮膚過敏物質作為一 種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在 0.1%到 1.0%之間,通常既需要物質安 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此外,某些主管單位可能要求在其所含具有過敏 化作用之成分之濃度高於 0.1%之混合物上貼上補充標示。濃度在 0.1%和 1.0%之間之皮膚過敏物質的標示警告可能不同於濃度 1.0%之皮膚過敏物質的標示警告,此取決於主管單位之要求。雖然目前之臨界值反映了現行制度,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也需要傳遞低於這一濃度之資訊。 2. 如果一種皮膚過敏物質作為一種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 1.0%,則一般來說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亦需要標示。 3. 如果一種固態或液態呼

16、吸道過敏物質作為一種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在 0.1%和 1.0%之間,通常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此外,某些主管單位可能要求在其 所含具有敏化作用之成分濃度高於 0.1%之混合物上貼上補充標示。濃度在 0.1%和 1.0%之間之固態或液態呼吸道過敏物質 6 CNS 15030-20, Z 1051-20 的標示警告可能不同於濃度 1.0%之固態或 液態呼吸道過敏物質的標示警告,這取決於主管單位之要求。雖然目前之臨界值反映了現行制度,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也需要傳遞低於這一濃度之資訊。 4. 如果一種固態或液態呼吸道過敏物質作為一種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 1.0%,通常既

17、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 5. 如果一種氣態呼吸道過敏物質作為一種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在0.1%和 0.2%之間,則一般來說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此外,某些主管單位可能要求在其 所含具有敏化作用之成分濃度高於 0.1%的混合物上貼上補充標示。濃度在 0.1%和 0.2%之間之氣態呼吸道過敏物質之標示警告可能不同於濃度 0.2%之氣態呼吸道過敏物質之標示警告,此取決於主管單位之要求。雖然目前之臨界值反映了現行制度,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也需要傳遞低於這一濃度之資訊。 6. 如果一種氣態呼吸道過敏物質 作為一種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 0.2%,則一般來說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 4. 標示: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之標示要項 呼吸道過敏物質第 1級 皮膚過敏物質第 1級 象徵符號 健康危害 驚嘆號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吸入可能導致過敏或哮喘病症狀或呼吸困難 可能造成皮膚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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