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2215030-2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5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致癌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Carcinogenicit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所引起之致癌物質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致癌物質一詞係指可導致癌症或增加 癌症發生率之化學品或化學品混合物。在操作良好之動物實驗性研究中,具誘 發良性和惡性腫瘤之物質,亦被認為是假定之或可疑之人類
2、致癌物質,除非有確鑿證據顯示該腫瘤形成機制與人類無關。 2.2 產生致癌性危害之化學品的分類基於 該物質之固有性質,並不提供關於該化學品之使用可能產生人類致癌風險水平之資訊。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 3.1.1 為對致癌性進行分類 ,化學品根據證據之充分程度和附加考慮事項 (證據權重 )歸類為下列兩個 級別之一。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進行針對具體暴露途徑之分類,如表 1。 表 1 致癌物質危害級別 第 1級:已知或假定之人類致癌物質 具流行病學和 /或動物資料,則將化學品歸類為第 1級。個別化學品可進行進一步之區分: 第 1A級:已知對人類有致癌可能;對化學品之分類主要根據人類證據
3、。 第 1B級:假定對人類有致癌可能;對化學品之分類主要根據動物證據。 以證據之充分程度以及附加 的考慮事項為基礎,這樣之證據可來自人類研究,人類接觸化學品和癌症發展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已知之人類致癌物質 )。另外,證據也可來自動物測試 ,即動物測試有充分之證據證明動物致癌性 (可能之人類致癌物質 )。此外,以 個案而言,若根據有限之人類致癌性證據並同時具有限的實驗動物致癌性證據之研究,亦可通過科學判斷,將此分類為人類致癌物質。 分類:第 1級 (A和 B)致癌物質 第 2級:可疑之人類致癌物質 可根據人類和 /或動物研究得到之證據將一種化學品歸類為第 2級,但前提是這些證據不足以將該化學品歸
4、類為第 1級。根據證據之充分程度和附加考慮事項,這樣之證據只來自人類研究中 有限的致癌性證據,或只來自動物研究中有限之致癌性證據。 分類:第 2級致癌物質 2 CNS 15030-22, Z 1051-22 3.1.2 致癌物質分類係依據以可靠和公 認之方法獲得的證據做出的,旨在用於因內在性質而產生這種毒性效應之 化學品。評估必須以所有現有資料、已發表之經同儕審查過的研究以及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料為基礎。 3.1.3 致癌物質分類是由一個基於具標 準之單一步驟過程,它涉及兩個相互聯繫之判定標準:對證據強度之評估 和對所有其他相關資訊的考慮,以便將具有人類致癌可能之化學品劃入危害級別。 3.1.
5、4 證據之強度包括列舉人類和動物研究中的腫瘤並判定其 是否具統計上意義。充分之人類證據可證明人類 接觸和癌症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動物之充分動物證據則可表明在物質 和腫瘤發生率增加之間的因果關係。所謂有限證據是指暴露和癌症間有相關性,但並不能說明它 們之間的因果關係。動物之有限證據指的是資料提供有致癌性,但不夠充分。本文使用之 “充分 ”和 “有限 ”兩詞的意義是國際癌症研究機構所界定之意義。 3.1.5 附加考慮事項 (證據權重 ):除了要確定致癌性證據之強度之外,還應考慮其他一些因素,此等因素影響著一種物質對人類造成致癌 危害之整體可能性。影響這種判斷之因素非常多,此處只考慮一些重要之因素
6、。 3.1.5.1 可以認為,此等因素可能增加或降低對 人類致癌性評估之影響。對每種因素之相對影響力,取決於證據之數 量和相關性。一般來說,降低影響力所要求之資訊比提高影響力所要 求之資訊要更具全面性。個案方式評估腫瘤發生和其他因素時,還應考慮附加事項。 3.1.5.2 當評估整體影響力時,可以考慮之一些重要的因素有 腫瘤類型和背景發生率。 多點反應。 惡性腫瘤病變進展。 腫瘤潛伏期之縮短。 可能增加或降低影響力之附加因素包括 反應是在單一性別出現還是在兩性中都出現。 反應是在單一物種中出現還是在多個物種中出現。 與有充分致癌性證據之化學品是否有結構相似性。 接觸途徑。 對實驗動物和人類之間之
7、吸收、分布、新陳代謝和排泄的比較。 因過高測試劑量而造成之毒性,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作用方式以及它與人類之關聯性,例如致突變性、刺激生長的細胞毒性、有絲分裂、免疫抑制。 3.1.5.3 致突變性:人類公認,基因變化在整個 癌症之發展過程中之重點。因此,活體內致突變活性證據可能表示一種化學品有致癌性之可能。 3.1.5.4 下面之附加考慮事項可用來將化學品歸類為第 1 級或第 2 級。在某些情況下,未進行過致癌性測試之化學品 可以根據通過結構類比法得到之腫瘤資料及經考慮其他重要因素得到 之大量支援資訊,例如形成相3 CNS 15030-22, Z 1051-22 同之重要代謝物,而歸類為第 1
8、 級或第 2 級,例如聯苯胺同系物染料。 3.1.5.5 分類還應考慮化學品是否以 特定途徑吸收;或是否只在測試途徑之投予部位出現局部腫瘤,而優良測試顯示其他主要暴露途徑之缺乏致癌性。 3.1.5.6 在進行分類時,應考慮是否對物質之物 理化學性質、毒理動力學和毒理動態學性質之瞭解以及與化學類似物 有關知任何現有相關資訊,即結構活性關係。 3.2.6 某些主管單位可能需要更大之靈 活性,而非侷限於危害分類框架。為納入物質安全資料表,可能需考慮依 良好科學原理進行且具有統計意義之陽性結果的所有致癌性研究。 3.2.7 化學品之相對危害潛力由該化學 品之內在效力決定。不同化學品之效力差別很大,這些
9、效力差異之考量可 能很重要。仍有待開展之工作是審查效力評估的方法。此處使用之致癌效 力並不排除風險評估。世界衛生組織 /國際化學品安全方案關 於調和致癌性和突變性 (生殖細胞 )風險評估之講習班問題範圍研究會議 (1999 年,法國里昂 )指出了化學品 分類時引起之一些科酶學性問題,例如小鼠肝臟腫瘤、 過氧化物 體增生、受體傳遞反應、只在中毒劑量有致癌性但未證實有致 突變性之化學品。因此,需要明確確定必要之原則,以解決過去導致分類 分歧之此等科學問題。一旦此等問題得到解決,則一些化學致癌物質之分類便有了堅實之基礎。 3.2 混合物分類 3.2.1 具混合物整體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 混合物之分類應
10、基於混合物中各 個成分之現有測試資料,使用此等成分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進行。可以根 據混合物整體之現有測試資料,以個案為基礎對分類進行修正。在此種情況 下,混合物整體之測試結果必須是結論性的,考慮到劑量和致 突變性測試之持續時間、觀察和分析 (例如統計分析、測試靈敏度 )之類之其它因素,保存支持分類之適當文檔,以便應要求予以提供,作審查之用。 3.2.2 不擁有混合物整體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銜接原則 3.2.2.1 如混合物本身並沒有進行過確定其致癌 危害之測試,但它的各個成分和類似之混合物卻有充分資料,足以確 定該混合物之危害特性,則可依以下已定之銜接原則使用此等數據。 此可確保分類過程最大
11、程度地使用現有資料來確定混合物之危害特性,而無需再多進行動物測試。 3.2.2.2 稀釋 如混合物用可能不影響其他成分致癌性之稀釋劑稀釋,則新的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相等之級別。 3.2.2.3 批次 通常,同一個生產之同一種複雜混合物,其致癌可能性可認為與同一製造商生產或管制下之另一批相同產品之致癌可能性相同,除非有理由相信其有顯著之變化,致使該批次之致癌可能性改變,則需要進行4 CNS 15030-22, Z 1051-22 新的分類。 3.2.2.4 實質上類似之混合物 鑒於下列情況: (1) 兩種混合物: (i) A + B (ii) C + B; (2) 致癌成分 B 之濃度在兩
12、種混合物中相同; (3) 混合物 (i)中成分 A 之濃度等於混合物 (ii)中成分 C 之濃度; (4) 已有 A 和 C 之毒性資料,並且此等資料實質上等價,即它們屬於相同之危害級別,而且不會影響 B 之致癌性; 如混合物 (i)已經根據測試資料分類,則混合物 (ii)可以歸類為相同之級別。 3.2.3 擁有混合物之所有成分數據或只有一些成分數據時之混合物分類 當至少有一種成分已經歸類為第 1 級或第 2 級致癌物質,而且其濃度等於或高於表 2 所示第 1 級和第 2 級之適當臨界值 /濃度限值時,該混合物應歸類為致癌物質。 表 2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歸類為致癌物質的混合物成分臨界值 /濃度
13、限值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 成分分級 第 1級致癌物質 第 2級致癌物質 第 1級致癌物質 0.1 % 0.1%(1) 第 2級致癌物質 1.0%(2) 註 (1) 如第 2 級之一種致癌物質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在 0.1%到1.0%之間,則每一個主管單位都會要求在產品之 物質安全資料表上提供資訊。但是,標示警告屬於可選項。當該成分在混合物中之濃度在 0.1%和 1%之間時,部分主管單位會選擇貼標示,而其他主管單位則通常不要求貼標示。 (2) 如第 2 級之一種致癌物質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且其濃度 1%時,通常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 5 CNS 15030-22, Z 1051-22 4. 標示:致癌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致癌物質之標示要項 第 1A級 第 1B級 第 2級 象徵符號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可能致癌 ( 如最終證明無其他接觸途徑會產生此危害,則說明會產生此危害之接觸途徑 ) 可能致癌 ( 如最終證明無其他接觸途徑會產生此危害,則說明會產生此危害之接觸途徑 ) 懷疑致癌 ( 如最終證明無其他接觸途徑會產生此危害,則說明會產生此危害之接觸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