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2415030-2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9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Single exposur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單一暴露引起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本標準之目的是提供一種方法,用以
2、劃分由於單一暴露而產生特異性、非致命性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之物質。所有可能損害機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和 /或延遲之並且在 CNS 15030 17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急毒性物質至 CNS 15030 23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生殖毒性物質標準中未具體論述之顯著健康影響都包括在內。 2.2 分類可將化學品歸類為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有毒物,這些化學品可能對接觸者之健康產生潛在有害影響。 2.3 分類取決於是否擁有可靠證據,表明 在單一暴露於該物質中對人類或實驗動物產生了一致的、可識別之毒性效應,影響組織 /器官之機能或形態的毒理學上的顯著變化,或者使生物體之生物化學 或血液學數據發生嚴重變化,而且這
3、些變化與人類健康有關。人類資料是這種危害分類之主要證據來源。 2.4 評估不僅要考慮單一器官或生物系統 中之顯著變化,而且還要考慮涉及多個器官但嚴重性較低之普遍變化。 2.5 全球調和制度對重複暴露後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之分類,在 CNS 1503025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因此排除在本標準之外。下列其他特定毒性效應 在全球統一制度中單獨評估,因此不包括在本標準中。 (a) CNS 1503017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急毒性物質; (b) CNS 1503018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腐蝕 /刺激皮膚物質; (c) CNS 1503019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嚴重損傷 /刺激眼睛
4、物質; (d)CNS 150302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e)CNS 150302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f)CNS 1503022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致癌物質; (g)CNS 1503023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生殖毒性物質; (h)CNS 1503026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吸入危害物質。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 3.1.1 第 1 級和第 2 級物質 2 CNS 15030-24, Z 1051-24 3.1.1.1 以所有現存證據之權重為基礎,利用專 家判斷,包括使用推薦之指導值 (參考第 3.1.9 節 ),分別根據即時或延遲效應對物質進行分類。然
5、後,依據觀察所得之效應之本質和嚴重性,將物質歸類為第 1 級或第 2 級(表 1)。 表 1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級別 第 1級: 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之物質,或者根據實驗動物研究得到之證據,可假定在單一暴露之後,有可能對人類產生顯著毒性之物質。 根據以下各項將物質歸類第 1級 人類病例或流行病學研究得到之可靠和品質良好之證據; 或者 適當實驗動物 研究之觀察結果。在測試中,在一般較低之接觸濃度下,產生與人類健康相關之顯著和 /或嚴重毒性效應。下面提供之指導劑量 /濃度值 (參考第 3.1.9節 )可作為證據權重評估之一部分。 第 2級:根據實驗動物研究之證據,可假定在單一暴露之後,
6、有可能對人類健康產生危害之物質可根據適當實驗動物研究之觀察結果,將物質歸類為第 2級。在測試中,適度之接觸濃度下,產生了與人類健康相關之顯著和 /或嚴重毒性效應。下面提供了指導劑量 /濃度值 (參考第 3.1.9節 ),以幫助進行分類。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使用人類證據將物質歸類為第 2級 (參考第 3.1.9節 )。 第 3級: 有些特定標的器官效應可能不符合把物質 /混合物劃入上述第 1級或第 2級的標準。 這些效應在接觸後的短暫時間內傷害人類功能,但人類可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恢復,而不對人類顯著的組織或功能改變。這一級別僅包括麻醉效應和呼吸道刺激。物質 /混合物可按照第 3.1.2節中的論述
7、,劃入具有這些效應的級別。 備考: 對此等級別來說,可以確定主要 受已分類物質影響的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也可將物質歸類為一般之系統毒性物質。必須盡力確定主要之毒性特定標的器官,並據此進行分類,例如肝毒物、神經毒物。必須仔細評估資料,而且如果可能,不應包括二級效應,例如肝毒物可能對神經系統或腸胃系統產生二級效應。 3.1.1.2 必須確定分類物質據以產生危害之相關接觸途徑。 3.1.1.3 分類以所有現存證據之權重 (包括以下提供之指導 )為基礎,依專家判斷進行。 3.1.1.4 包含人類偶發事件、流行病學和實驗動 物研究在內之所有資料的證據權重,可用來證實有助於分類之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
8、效應。 3.1.1.5 評估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所需之資訊可從人類單一暴露中獲得,例如在家中、工作場所或周圍環境中之接 觸,也可從實驗動物研究中獲得。提供這樣之資訊的是大鼠或小鼠動 物研究是急毒性研究,此種之研究可包括臨床觀察以及詳細的巨觀和 微觀檢查,以便確定對目標組織 /器官之毒性效應。在其他物種中進行之急毒性研究的結果也可以提供相關資訊。 3.1.1.6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專家判斷,可以將有人類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3 CNS 15030-24, Z 1051-24 證據之某些物質歸類為第 2 級: (a)當人類證據權重不足以證明可將物質歸類為第 1 級時,和 /或 (b)根據效應
9、之本質和嚴重性。在分類中不應考慮人類劑量 /濃度,而且動物研究中之任何現有證據必須與第 2 級分類相一致。換言之,如果化學品也有的動物資料證明歸類為第 1 級是合理的,則該化學品必須歸類為第 1 級。 3.1.1.7 可支持第 1 級和第 2 級分類之效應 3.1.1.7.1 物質在單一暴露下具一致性和可識別之相關毒性效應的證據,可對分類給予支持。 3.1.1.7.2 人類經驗 /偶發事件中獲得之證據,通常侷限於關於有害健康後果之報告中,對於接觸情況往往並不確定,而且可能不會提供可自優良操作之實驗動物研究中獲得之科學細節。 3.1.1.7.3 適當之實驗動物研究獲得的證據,可藉由臨床觀察、巨觀
10、和微觀病理檢查之形式提供更詳細之細節 而且此通常可以顯示出那些可能不會威脅生命,但可能造成機能損傷之危害。因此,在分類過程中必須考慮所有現存證據以及與人類健康之相關性。茲舉例說明人類和 /或動物中相關毒性效應如次 (1) 單一暴露產生之病症; (2) 在呼吸系統、中樞神經系統或周圍神經系統或其他器官系統中之暫時性顯著機能變化,包括中樞神經系統衰弱跡象和對特殊感覺之影響 (例如視覺、聽覺和嗅覺 ); (3) 臨床生物化學、血液學或尿分析參數中,任何具一致的和顯著有害變化; (4) 可能在屍體解剖中發現和 /或之後在微觀檢查中發現到或證實之顯著器官損傷; (5) 在具再生能力之器官中,所產生之多病
11、灶或壞死、纖維化或肉芽瘤形成之擴散; (6) 潛在可逆,但有明確之顯著器官機能失調證據的形態變異; (7) 器官中無法復原之細胞死亡之明顯證據 (包括細胞退化和細胞數量減少 )。 3.1.1.8 不可支持第 1 級和第 2 級分類之效應 有可能觀察到無法證明分類合理性之效應。茲舉例說明人類和 /或動物中之此類效應如次在體重增加量、食物消耗量或水攝取量方面之臨床觀察結果或微小變化,可能有一些毒理學意義,但其本身並未顯示 “顯著 ”毒性; (1) 臨床生物化學、血液學或尿分析參數中之微小變化和 /或瞬間效應,當這樣之變化或效應令人懷疑,或毒理學意義很小時; (2) 無器官機能失調證據之情況下,器官
12、重量之變化; (3) 被認為沒有毒理學相關性之適應性反應; 4 CNS 15030-24, Z 1051-24 (4) 物質引起之特定物種的毒性機制,合理之確定具有與人類健康無關的毒性機制,不能證明分類之合理性; 3.1.1.9 在實驗動物研究得到之結果的基礎上,協助第 1 級和第 2 級分類之指導值。 3.1.1.9.1 為有助於確定是否應對一種物質進行分類,以及應在多大程度上分類 (第 1 級和第 2 級 ),這裏提供了劑量 /濃度 “指導值 ”,以考慮已產生顯著健康影響之劑量 /濃度。提出這樣之指導值主要理由是所有的化學品都有潛在毒性,而且必須有一個合理之劑量 /濃度,來確認其毒性效應程
13、度。 3.1.1.9.2 因此,在動物研究中,當觀察到顯示可以分類之顯著毒性效應時,與建議指導值相比照,考慮觀察到這些效應時之劑量 /濃度,可以提供有用之資訊,幫助評估分類需要 (因為毒性效應是危害性質之結果,也是劑量 /濃度之結果 )。 3.1.1.9.3 表 2 顯示了適用於急毒性測試,業已產生顯著之非致命性毒性效應的單次劑量接觸的建議指導值範圍。 表 2 單次劑量接觸指導值範圍 (1) 指導值範圍 接觸途徑 單位 第 1級 第 2級 第 3級吞食 (大鼠 ) mg/kg體重 C 300 2000 C 300 皮膚接觸 (大鼠或兔子 ) mg/kg體重 C 1000 2000 C 1000
14、 吸入氣體 (大鼠 ) ppm C 2500 5000 C 2500 吸入蒸氣 (大鼠 ) mg/1 C 10 20 C 10 吸入粉塵 /霧滴 /煙塵 (大鼠 ) mg/l/4h C 1.0 5.0 C 1.0 指導值不適用(2) 註 (1) 表 2 中提及之指導值範 圍只用於指導目的,即用作證據權重方法之一部分,幫助做出分類決定。它們不用作嚴格之限界值。 (2) 未提供指導值系因為這一分類主要是基於人類資料。動物資料可以包括在證據評估加權中。 3.1.1.9.4 因此,在低於指導值之劑量 /濃度下 (例如, 2000 mg/kg 體重,吞食途徑 )觀察到特異毒性特徵,此外,來自其他來源 (
15、例如其他單次劑量研究,或者人類病例經驗 )之補充資訊也支援這樣的結論,即鑑於證據權重,應謹慎進行分類。 3.1.1.10 其他考慮事項 5 CNS 15030-24, Z 1051-24 3.1.1.10.1 當只使用動物資料確定化學品之性質時 (對新化學品來說是典型做法,對許多現有化學品來說也是如此 ),分類過程應參考劑量 /濃度指導值,將其視為有助於證據權重方法之要素之一。 3.1.1.10.2 如果經過充分證實之人類資料顯示,可以確認化學品中之單一暴露的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效應,則該物質可以分類。無論可能之劑量如何,能夠引起人類毒性效應之資料要優先於動物資料。因此,如果一種化學品因為
16、觀察到之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被 認為與人類無關或不顯著而沒有分類,而之後的人類偶發事件資料卻顯示出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效應,則必須對該物質進行分類。 3.1.1.10.3 尚未進行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測試之化學品,可在某些情況下進行分類,在適當情況下分類要以經證明有效之結構活性關係的資料和基於專家判斷,對先前已經分類之結構類似物之外推法為基礎,同時作為實質性支持,也要考慮其他重要因素,如普通重要代謝物之形成。 3.1.1.10.4 一些管理制度可能將飽和蒸氣濃度作為附加要素,規定特別之健康和安全保護。 3.1.2 第 3 級物質 3.1.2.1 呼吸道刺激標準 呼吸道刺激歸類為第
17、3 級之標準 (1) 損害功能並有咳嗽、疼痛、窒息和呼吸困難等症狀之呼吸道刺激效應 (徵象是局部紅斑、水腫、瘙癢症和 /或疼痛 )包括在內。公認這一評估之主要依據是人類資料; (2) 主觀之人類觀察可輔以對明顯的呼吸道刺激 (RTI)的客觀測量 (例如,電生理反應圖、鼻子或支氣管肺泡灌洗液中之發炎生物標誌 ); (3) 觀察之人類症狀也應當是接觸的人群通常會產生之症狀,而不是只有呼吸道特別敏感之個人會產生的孤立特異反應。只說 “刺激 ”之含糊報告應當排除,因為此種術語通常用於描述各種各樣之感覺,包括氣味、令人討厭之味道、瘙癢感和口渴等,此等都不屬於此一分類終端之範圍; (4) 目前沒有具體涉及
18、呼吸道刺激之有效動物試驗,不過,可以從單次和重複吸入毒性試驗得到有用之資料。例如,動物研究可以在毒性之臨床症狀 (呼吸困難、鼻炎等 )和組織病理學 (例如充血、水腫、輕微炎症、粘膜層變厚 )方面提供有用之資料,因為此等症狀是可逆之而且可能反映上述臨床症狀的特性。此種動物研究可以用作證據評估加權之一部分; (5) 此一特別分類只有 在未觀察到更嚴重的器官 /系統效應包括呼吸系統效應時才使用。 3.1.2.2 麻醉效應標準 6 CNS 15030-24, Z 1051-24 麻醉效應歸類為第 3 級之標準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衰退包括人類 麻醉效應,例如困倦、昏睡狀態、警覺性降低、反射作用喪失
19、、肌肉協調缺乏、頭暈等包括在內。此等效應之表現形式也可能是嚴 重頭痛或噁心,並可導致判斷力降低、眩暈、易發怒、疲勞、記憶功能減弱、感覺和肌肉協調遲鈍、反應遲鈍或困倦; (2) 動物研究觀察到之麻醉效應可能包括無力氣、缺乏協調糾正反射作用、昏睡狀態和運動機能失調。如果此等效應不是暫時性的,則應當考慮把其歸類為第 1 級或第 2 級。 3.2 混合物分類標準 3.2.1 混合物可使用與物質相同之標準 分類,也可依以下所述進行分類。與物質一樣,混合物可歸類為一次接觸 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重複暴露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或者兩者皆是。 3.2.2 擁有混合物整體性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 如果如物質
20、標準所述,混合物也 有來自人類經驗或適當之實驗動物研究所提供的可靠和品質良好之證據, 則就可通過對這樣之資料,進行證據權重評估來劃分混合物。評估混合物 資料時,必須謹慎小心劑量、期限、觀察或分析不應使結果變得不具有結論性。 3.2.3 不擁有混合物整體性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銜接原則 3.2.3.1 如果混合物本身並未進行過確定其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的測試,但其各個成分和類似之混合物做過測試並 有充分資料,足以確定該混合物之危害特性,則可以依據以下銜接規 則使用此等資料。此可確保分類過程中,最大程度地使用現有資料, 來確定混合物之危害特性,而無需對動物進行附加測試。 3.2.3.2 稀釋 如
21、果混合物用與毒性分類中最低之原始成分相同或比它更低之稀釋劑稀釋,而且該稀釋劑不會影響其他成分之毒性,則新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相同之級別。 3.2.3.3 批次 通常,同一個生產之同一種複雜混合物,其毒性可認為與同一製造商生產或管制下之另一批相同產品之毒性相同,除非有理由相信其有顯著之變化,致使該批次之毒性改變,則需要進行新之分類。 3.2.3.4 高毒性混合物之濃度 如果在第 1 級之混合物中,其中一種毒性成分之濃度增加,則濃縮後之混合物必須歸類為第 1 級,而無需進行附加測試。 3.2.3.5 一種毒性級別範圍內之內插法 三種有同樣成分之混合物, A 和 B 屬於相同之毒性級別,而混合
22、物 C有同樣之毒理學活性成分,其濃度在混合物 A 和 B 之活性成分濃度之7 CNS 15030-24, Z 1051-24 間,則可認為混合物 C 與 A、 B 屬於相同之毒性級別。 3.2.3.6 實質上類似之混合物 鑑於下列情況: (1) 兩種混合物: (i) A + B (ii) C + B; (2) 成分 B 之濃度在兩種混合物中基本相同; (3) 混合物 (i)中成分 A 之濃度等於混合物 (ii)中成分 C 之濃度; (4) 已有 A 和 C 之毒性資料,並且這些資料實質上相同,即其屬於相同之危害級別,而且可能不會影響 B 之毒性; 如果混合物 (i)已經根據測試資料分類,則混合
23、物 (ii)可以歸類為相同之危害級別。 3.2.3.7 氣膠 如果加入之氣霧發生劑並不影響混合物噴射時的毒性,則氣膠形式之混合物在測試時,可歸類為與經過吞食和皮膚毒性測試之非霧化形式的混合物的相同的危害級別。霧化混合物之吸入毒性分類必須單獨考慮。 3.2.4 擁有混合物之所有成分數據或只有部分成分數據時之混合物分類 3.2.4.1 當特定混合物本身沒有可靠之證據或測 試資料,而且銜接原則不能用來分類,則該混合物之分類可以成分物 質的分類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當至少一種成分已經歸類為第 1 級或第 2 級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而且其含量等於或高於表 3 中提及之第 1 級和第 2 級各自的適
24、當臨界值 /濃度限值時,該混合物可歸類為單一暴露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 (規定之特定器官 )、重複暴露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 (規定的特定器官 ),或者二者都是。 表 3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歸類為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之混合物成分第 1級和第 2級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 引起混合物分類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成分歸類為: 第 1級 第 2級 1.0 %(備考 1) 第 1級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10 %(備考 2) 1.0 成分 10%,通常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 3. 如果第 1 級之一種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物質作為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在 1.0%到 10%之間
25、,部份主管單位會將該混合物歸類為第 2 級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物,而其他主管單位將不會此種劃分。 4. 如果第 2 級之一種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物質作為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在 1.0%到 10%之間,則每一個主管單位都會要求在產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上提供資訊。但是,標示警告則不一定需要。當該成分在混合物中之濃度在 1.0%和 10%之間時,部分主管單位會選擇貼標示,而其他某些主管單位在此種情況下通常不要求貼標籤。 5. 如果第 2 級之一種特定標的器官 /系統毒性物質作為成分存在於混合物中,而且其濃度 10%,通常既需要物質安全資料表也需要標示。 3.2.4.2 此等臨界值和之後
26、之分類必須同樣地且 適當地應用於單次劑量和重複劑量特定標的器官物。 3.2.4.3 混合物必須獨立歸類為單次劑量毒性或重複劑量毒性,或者二者都是。 3.2.4.4 當毒物影響到一個以上之器官系統時, 必須謹慎考慮增毒作用或協同作用,因為在混合物中之其他成分已知 可增加其毒性效應時,某些物質在濃度 1%時可能產生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 3.2.4.5 在推斷含有第 3 級組分之混合物之毒性時應當慎重。建議使用臨界值 /濃度極限值 20%;惟應當認識到這一臨界值 /濃度極限值可能因第 3 級組分不同而更高或更低,而且某些效應 例如呼吸道刺激可能在低於某一濃度時發生,而其他效應例如麻醉效應可能在低於
27、 20%這一數值時發生。應當依據專家之判斷。 標示: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之標示要項如表 4。 9 CNS 15030-24, Z 1051-24 表 4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第 3級 象徵符號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驚嘆號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會對器官造成傷害 (如果最終證明無其他接觸途徑會產生此危害,則說明會產生此危害之接觸途徑,如果已知,說明所有受影響器官 ) 可能會對器官造成傷害 ( 如果最終證明無其他接觸途徑會產生此危害,則說明會產生此危害之接觸途徑,如果已知,說明所有受影響器官 ) 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或者可能造成困倦或暈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