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2615030-2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10 月 12 日 月日 (共 4 頁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吸入性危害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Aspiration hazar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引起吸入性危害物質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本標準之目的係提供一種方法,用於 對可能對人類造成吸入性毒性危害之物質或混合物進行分類。 2.2 “吸入性 ”指液態或
2、固態化學品通過口腔或鼻腔直接進入或 者因嘔吐間接進入氣管和下呼吸系統。 2.3 吸入性毒性包括化學性肺炎、不同程度之肺損傷或吸入性後死亡等嚴重 急性效應。 2.4 吸入性開始係在吸氣之瞬間,在吸一 口氣所需之時間內,引起效應之物質停留在咽喉部位的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交界處時。 2.5 物質或混合物之吸入性可能在吞食後嘔吐出 來時發生,這可能需納入標示考量,特別是如果由於急毒性,可能考 慮吞食後引起嘔吐之建議。不過,如果物質 /混合物也呈現吸入性毒性危害時,引起嘔吐之建議可能需要修正。 2.6 特殊考慮事項 2.6.1 審視有關化學品吸 入性之醫學文獻後發現有些烴類 (石油蒸餾物 )和某些烴類氯化
3、物已證明對人類具有吸入 性危害。一級醇和酮類只有在動物研究中顯示吸入性危害。 2.6.2 雖然有一種確定動物吸入性危害 之方法已在使用,但還沒有標準化。動物試驗得到之正結果只能用作可能 有人類吸入性危害的指導。在評估動物吸入性危害資料時必須慎重。 2.6.3 分類標準以運動粘度作基準。以下公式用於動力粘度和運動粘度之間之換算 )s/mm()cm/g()smPa(23運動黏密動黏=2.6.4 氣膠 /煙霧產品之分類:氣膠 /煙霧產品通常分布在密封容器,例如扳機式和按鈕式噴霧器內。此等產品分類之關鍵為是否有一團液體, 在噴嘴內形成,因此可能被吸出。如果從密封容 器噴出之煙霧產品是細粒的,則可能不會
4、有一團液體形成。另一方面,如 果密封容器是以氣流形式噴出產品,則可能有一團液體形成然後可能被吸 出。一般來說,扳機式和按鈕式噴霧器噴出之煙霧是粗粒的,因此可能有 一團液體形成然後可能被吸出。如果按鈕裝置可能被拆除因而內裝物可能被吞食,則就應考慮產品之分類。 2 CNS 15030-26, Z 1051-26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如表 1 所示。 表 1 吸入性危害之危害級別 級別 標準 第 1級:已知引起人類吸入性毒性危害之化學品或者被看作會引起人類吸入性毒性危害之化學品 物質被歸類為第 1級: (a) 依據可靠且品質良好之人類證據 (見備考 1);或 (b) 如果它是烴類並且
5、在 40 測量之運動粘 度等於或小於 20.5 mm2/s。 第 2級:因假如其會引起人類吸入性毒性危害而令人擔心之化學品 依據現有之動物研究以及專家 考慮到表面張力、水溶性、沸點和揮發性作出之判斷,在 40 測量之運動粘度等於或小於 14 mm2/s之物質,被歸類為第 1級之物質除外 (參展備考 2)。 備考 1. 歸類為第 1 級之物質範例是某些烴類、松脂油和松木油。 2. 在此等條件下,有些主管當局可能會考慮將下列物質歸類為這一級別:至少有 3 個但不超過 13 個碳原子之一級醇;異丁醇和有不超過 13 個碳原子之酮類。 3.2 混合物分類標準 3.2.1 具有混合物整體資料時之混合物分
6、類 混合物依據可靠且品質良好之人類證據歸類為第 1 級。 3.2.2 未具有混合物整體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銜接原則 3.2.2.1 如果混合物本身並未進行過確定其吸入 性危害毒性之試驗,但其之各個成分和 類似之混合物卻有充分資料,足以確定該混合物之危害特性,則可以依據以下之銜接原則使用此 等資料。此可確保分類過程儘可能地使用現有資料來確定混合物之危 害特性,而無需進行額外之動物測試。 3.2.2.2 稀釋 如果混合物用一種不具有吸入性毒性危害、而且預計不會影響其他成分或混合物之吸入性毒性的物質稀釋,則新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相同之級別。不過,吸入性毒性物質之濃度不應當降到低於 10%。 3
7、.2.2.3 批次 通常,同一個生產之同一種複雜混合物,其吸入性毒性可認為與同一製造商生產或管制下之另一批相同產品之吸入性毒性相同,除非有理由相信其有顯著之變化,致使該批次之反映在粘度和濃度上吸入性毒性改變,則需要進行新的分類。 3 CNS 15030-26, Z 1051-26 3.2.2.4 第 1 級混合物之濃度 經歸類為第 1 級之某種混合物,如該混合物中歸類為第 1 級之成分濃度增加了,則該新混合物仍應歸類為第 1 級,且毋須另外進行試驗。 3.2.2.5 一種毒性級別範圍內之內推法 三種有同樣成分之混合物, A 和 B 屬於相同之毒性級別,而混合物 C有同樣之毒理學活性成分,其濃度
8、在混合物 A 和 B 之活性成分濃度之間,則可認為混合物 C 與 A 和 B 屬於相同之毒性級別。 3.2.2.6 實質上類似之混合物 假設以下情況 (1) 兩種混合物: (i)A + B (ii)C + B; (2) 成分 B 之濃度在兩種混合物中基本相同; (3) 混合物 (i)中成分 A 之濃度等於混合物 (ii)中成分 C 之濃度; (4) A 和 C 之吸入性毒性實質上相同,即其屬於相同之危害級別,而且預計不會影響 B 之毒性; 如果混合物 (i)已依表 1 中之標準分類,則混合物 (ii)可以歸類為相同之危害級別。 3.2.3.3 擁有混合物之所有成分數據或只有一些成分數據時之混合
9、物分類 3.2.3.3.1 第 1 級 (1) 混合物如總共含有 10%或更多被歸類為第 1 級之一種或數種物質,並且在 40 測量之運動粘度等於或小於 20.5 mm2/s,將歸類為第 1 級。 (2) 如果混合物隔成兩層或更多層,其中一層含有 10%或更多被歸類為第 1 級之一種或數種物質,並且在 40 測量之運動粘度等於或小於 20.5 mm2/s,則整個混合物將被歸類為第 1 級。 3.2.3.3.2 第 2 級 (1) 混合物如總共含有 10%或更多被歸類為第 2 級之一種或數種物質,並且在 40 測量之運動粘度等於或小於 14 mm2/s,將歸類為第 2 級。 (2) 在將混合物歸類為這一級別時,使用專家考慮到表面張力、水溶性、沸點和揮發性作出之判斷極為重要,特別是在第 2 級物質與水混合之情況。 (3) 如混合物隔成兩層以上, 10%以上將歸類為第 2 級之一種以上物質,並且在 40 測量之運動粘度等於或小於 14 mm2/s,則整個混合物將被歸類為第 2 級。 4. 標示:吸入性危害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2。 4 CNS 15030-26, Z 1051-26 表 2 吸入性危害物質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象徵符號 健康危害 健康危害 警示語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如果吞食並進入呼吸道可能致命 如果吞食並 進入呼吸道可能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