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0-27-2006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水环境之危害物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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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2715030-2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15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引起水環境之危害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急性水生毒性係指短期間暴露在某物質下,對水生生物造成之傷害。 2.2 物質可利用性係指該物質達到溶解

2、或物質解離分散之程度。金屬物質之可利用性則是指,自金屬 (M0)化合物 (分子 )經溶解或解離分散而分離出金屬離子之程度。 2.3 生物可利用性係指物質被生物體吸收 以及在生物體內某區域分布之程度。生物可利用性取決於物質之物化特性、生 物體之解剖學和生理學、藥物動力學和暴露途徑。物質可利用性並非影響生物可利用性之必要條件。 2.4 生物蓄積係指物質經所有可 能之暴露途徑 (即空氣、水、沉積物 /土壤和食物 )在生物體內吸收、轉化和排出之淨現象。 2.5 生物濃縮係指物質經水暴露在生物體內吸收、轉化和排出之淨現象。 2.6 慢性水生毒性係指水生生物在其生命 週期中,暴露在某物質下對水生生物產生潛

3、在或實際之危害。 2.7 複合混合物或多成分物質或複合物係 指由不同溶解度和物化特性之單一物質混合組成的混合物。在大部分情況下, 此類混合物可利用具有特定碳鏈長度及取代位置數目之同族系列物方式來作區分。 2.8 降解係指有機分子分解為更小之分子,分解最終產物為二氧化碳、水和鹽類。 2.9 基本要素 2.9.1 調合系統內使用之基本要素 急性水生毒性; 潛在或實際之生物蓄積; 有機化學物質之生物性或非生物性降解; 慢性水生毒性。 2.9.2 最好使用經由國際協調一致之測 試方法所得到之資料,但如果相關國家標準方法被認為具等效性,則亦可 使用之。一般而言,淡水生物種和海水生物種之毒性資料被認定具等

4、效性,此外,最好是使用經 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測試準則或等效之測試準則,並依據優良實驗室程序 (GLP)之各項原則進行而獲得之數據資料。若缺 乏這樣之資料,則必須以現有最好之資料作為分類的基礎。 2.9.3 急性水生毒性 2 CNS 15030-27, Z 1051-27 急性水生毒性使用魚類 96 小時 LC50(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03 或等效測試準則 )、甲殼綱物種 48 小時 EC50(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02 或等效測試準則 )和 /或藻類物種 72 小時或 96 小時 EC50(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01 或等效測試準則 )進行決定。這些物種被認為是所有

5、水生生物之代表,此外,若測試方法適合之 情形下,也可以考慮諸如浮萍之類其他物種之資料。 2.9.4 生物蓄積潛勢 一般使用辛醇 /水分配係數來決 定生物蓄積潛勢,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107 或 117 確認之 log Kow數值方式表示。雖然此係數可表示生物蓄積之潛勢,但經實驗確認之生物濃縮因子 (BCF)可提供更好之參考測值,在BCF 資料可取得時應優先使用。生 物濃縮因子必須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305 進行確認。 2.9.5 快速降解性 由判斷準則可知,環境降解作用包括生物性及非生物性 (例如水解 )兩種。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生物降解性測試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301

6、(A-F)”,可用來明確地定義快速生物分解 作用。這些測試方法之標準,可作為大部分環境中快速降解之指標。然而 ,此等測試都是淡水環境測試,因此更適合海水環境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306 亦同樣可被使用。若無上述資料,則 BOD(5 天 )/COD 比率 0.5,亦可作為快速降解性之指標。 2.9.6 慢性水生毒性 慢毒性資料不如急毒性資料那麼容易得到,且測試程序 也沒有那麼標準化。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10(魚類生長初期 )或 211(水蚤生殖 )和 201(藻類生長抑制 )產生之資料是可接受的。也可使用其他經證明有效和得到國際公認之測試。此外,必須使用無法觀察到反應之濃度 (

7、劑量 )NOECs或其它等效的致死濃度 (劑量 )L(E)Cx。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 3.1.1 物質調合分類系統制度,係由 3 個急毒性分類級別和 4 個慢毒性分類級別所組成 (參考表 1、表 2)。急毒性和慢毒性級別為獨立使用。將物質歸類為急毒性 I 至 III 之標準,係僅以急性水生毒性資料 (EC50或 LC50)為基礎。將物質歸類為慢毒性級別之標準, 則結合了兩種類型之資訊,包括急性水生毒性資訊及環境分布資料 (降解性和生物蓄積性資料 )。如將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級別,可藉由組成成分之分析,而獲得其降解及生物蓄 積之特性資訊。 3.1.2 下列標準係依據物質對 “水環境

8、之危害 ”所進行之分類。此等標準詳細地說明各項分類級別。以圖解之形式歸納如表 3。 3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1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級別急毒性 級別:急毒性 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mg/l 級別:急毒性 I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 1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 1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10 mg/l 級別

9、:急毒性 II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0 10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0 10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0 100 mg/l 4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2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級別慢毒性 級別:慢毒性 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mg/l 且該物質不能快速降解和 /或 log Kow 4 (經測試確定 BCF1到 1

10、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到 1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到 10 mg/l 且該物質 不能快速降解和 / 或 log Kow 4(經測試確定 BCF 1 mg/l 者除外 級別:慢毒性 II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0到 10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0到 10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0 到 100 mg/l 且該物質 不能快速降解和 / 或 log Kow 4(經測試確定 BCF 1 mg/l 者除

11、外 級別:慢毒性 IV 具備以下條件之難溶物質 可歸為本級別,包括在達其水溶解度下而未顯示具急毒性、不能快速降解、 log Kow 4、顯示其具生物蓄積潛勢等,除非有其他科學證據顯示其不需被歸類,包括經測試確定之 BCF1mg/l,或在環境中可快速降解之證據。 5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3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分類綱要 分類標準要素 毒性 分類級別 急毒性 (備考 1a和 1b) 慢毒性 (備考 2a和 2b) 可降解性 (備考 3) 生物蓄積 (備考 4) 急毒性 慢毒性 框 5: 框 6: 框 1: 值 1.00 mg/l 級別: 急毒性 I框 1 級別: 慢毒性

12、 I 框 1+5+6 框 1+5 框 1+6 框 2: 1.00 1.00 mg/l缺乏 快速降解性 BCF 500 或 log Kow 4 級別: 慢毒性 IV框 4+5+6 框 7除外 備考 1a: 急毒性範圍以魚類、甲殼綱和 /或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之 L(E)C50值 (單位mg/ l )為基準 (若無測試資料,以 QSAR 估計值為基準 )。 1b: 若藻類毒性 ErC50 = EC50(生長率 )低於下一種最敏感物種之 100 倍,且僅以該效應作為分類基礎,則必須考慮這種毒性是否代表著對水生植物之毒性。若能證明不是如此,則必須使用專業判斷來確定是否 可被歸為此類。分類必須以 ErC5

13、0為基礎。當無 EC50基準被列出,以及缺乏 ErC50紀錄之情況下,必須以現有之 EC50最低值作為分類基準。 2a: 慢毒性範圍以魚類或甲殼 綱或其他公認之長期毒性測量方法的 NOEC 值(單位 mg/ l )為基準。 6 CNS 15030-27, Z 1051-27 2b: 如計畫進一步發展該系統,以納入慢毒性資料。 3: 缺乏快速降解性意指缺乏生物可分解性或其他快速降解之證據。 4: 生物蓄積潛勢以測試得到之 BCF 500 為基準,若缺乏該數值,但 log Kow適於作該物質生物蓄積潛勢之描述,則以 logKow 4 為基準。其中, log Kow測定值應優先於估計值, BCF 測

14、定值應優先於 log Kow值。 5: “ 無急毒性 ”是指 L(E)C50高於水溶解度。而且對難溶物質 (水溶性 1mg/l,則代表其不需要被歸入慢毒性危害級別。同樣地,對於 L(E)C50100 mg/l 之物質來說,在多數管理制度中,其毒性都不足以顯示應進行分類。 3.1.6 雖現有制度仍繼續將急毒性資料 以及快速降解之缺乏和 /或生物蓄積潛勢,作為歸類慢毒性危害級別之分類 基準,但在擁有實際之慢毒性資料時,此等慢毒性資料可作為更好之分類基礎。 3.1.7 水生毒性 3.1.7.1 以魚類生物、甲殼綱和藻類作為替代物 種進行測試以涵蓋一系列之營養分級和生物級別,且測試方法已高度 標準化。

15、當然,其他生物資料也可以使用,但前提是其需為具備同等 效力之測試物種和測試終點。藻類生長抑制測試是屬於慢毒性測試, EC50則作為急毒性值之分類。在此之 EC50一般而言係以生長率抑制為基礎。若僅基於生物量減少之EC50,或者並未指明報告的是何種 EC50,則此種數值仍可以相同方式使用。 3.1.7.2 水生毒性測試本身,包括在將測試物質 溶解於所使用之水介質中,以7 CNS 15030-27, Z 1051-27 及在測試過程中,保持穩定之生物有效 暴露濃度。有些物質是很難在標準是驗程序下進行測試,因此將準備 特別之指引說明其測試結果,以及此等測試結果應如何被應用在分類標準中。 3.1.8

16、生物蓄積 物質藉由在水生生物內之生物蓄 積作用,即使其在水中濃度甚低,但經長期間之累積仍可產生毒性效應。 由於許多科學文獻支持,有機物質於正辛醇和水之分配係數和以魚類 BCF 衡量之生物濃縮係數之間的相關性,因此生物蓄積潛勢可取決於正辛醇和水之分配係數。使用臨界值 log Kow 4,旨在僅確定出有實際生物濃縮潛勢之物質。由於 log Kow值只是測定 BCF 值之不充分替代值,故應以 BCF 量測值作為優先考慮。當魚類 BCF 500 時,可被認為是低生物濃縮能力之指標。 3.1.9 快速降解性 3.1.9.1 可快速降解之物質能儘快從環境中被除 去。當效應發生時,特別是在發生洩漏或意外事件

17、之情況下,此等物 質將只存在於局部區域並且存在時間很短。當物質缺乏快速降解性時 ,意謂著該物質在水中產生之毒性,無論在空間或時間上,均是廣泛 且長久的。證實物質具快速降解之方法之一,是藉由一種可顯示其是否具 ”快速降解能力 ”之生物降解篩選試驗。通過篩選試驗之物質是有可能在水環境中 “迅速 ”降解之物質,因此可能不會持久存在。但若未 通過篩選試驗者,也並非表示該物質在環境中不能快速降解。因此, 又增加了另一個標準,該標準允許使用資料來顯示,該物質在 28 天之時間內,確實可在水環境中,經由生物或非生物降解達 70%以上。因此,如果在實際環境條件下可以證明其降解作用,才能充分地定義 “快速降解性

18、 ”。許多降解性資料,均以降解半衰期之形式呈現,此等資料也可用來定義快速降解。 3.1.9.2 環境降解被公認是生物性或非生物性的 (例如水解 ),且所用之標準也反映了此種之事實。同樣地,未能符合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之生物可降解性標準,並非表示該物質在實際 環境中無法快速降解。因此,只要能表現出快速降解之現象,則該物 質被認為是可快速降解的。若水解產物之危害性,未被列入水環境物 質之危害標準,則水解作用可作為是否 具快速降解性之評估依據。快速降解性之具體定義如下所列。除此之外,亦可使用環境中之其他 快速降解證據,如果物質在標準測試中使用之濃度值會抑制微生物活 性,則其他快速降解證據可能更為重

19、要。 3.1.9.3 如符合下列標準,該物質可視為在環境中具快速降解性 (1) 在 28 天快速生物降解研究中,可達到以下降解程度; 以溶解性有機碳降解為基準之測試: 70% 以氧消耗或二氧化碳生成為基準之測試:理論最大值 60% 物質必須在降解起始點之後之十天內達到上述的降解比例,而所謂8 CNS 15030-27, Z 1051-27 之降解起始點,意指當物質已降解達 10時,或達到下 列任何一種狀況時; (2) 若僅有 BOD 和 COD 資料可取得時,當 BOD5/COD 比率 0.5 時;或者 (3) 其他具公信力之科 學證據證實,物質可在水環境中,藉由生物和 /或非生物性降解,在

20、28 天內達到 70%以上之降解比例。 3.1.10 無機化合物和金屬 3.1.10.1 對無機化合物和金屬來說,用於有機化合物之降解性概念,在意義上具有局限性,或不具有意義。確切地說,物質在常態環境中可經由轉化,提高或降低毒性物種之生物有效性。同樣地,對生物蓄積資料之使用也必須慎重。應提供特別之指引以說明該資料如何被應用在分類標準中。 3.1.10.2 溶解性很差之無機化合物和金屬可能在水環境中產生急毒性或慢毒性,此取決於生物對無機物種本身具有的毒性之生物可利用性,以及此種可能具溶解性之物種的比率和數量。 3.1.11 慢毒性 IV 本標準尚導入了 “安全網 ”分類概念,即現有資料可能無法將

21、其歸類在任何分類等級中,但仍有其令人擔憂之理由存在時,可將其歸類在本類 (等級:慢毒性 IV)。明確之標準中,並沒有針對例外狀況作定義。對於無證實具毒性之難溶性有機物來說,如果物質不能快速降解,而且有生物蓄積潛勢,可被歸為此類。對於此種不易溶解物質來說,由於暴露濃度過低和生物體攝取之緩慢,在短期測試中可能未對毒性作出充分地評估。若缺乏長期效應之證據,例如長期 NOECs 大於水溶解度或高於 1 mg/l,或者在環境中快速降解,則無進行分類之必要。 3.1.12 使用 QSAR(定量結構 -活性關係式 ) 雖然最好使用實驗得到之測試資料,但如果無實驗資料,則在分類過程中,可使用有效之水生毒性之定

22、量結構 -活性關係式 (QSAR)和 log Kow。如果僅限用於其作用方式和適用性都有良好表徵之化學物質,則可直接使用有效之 QSAR,而無需對議定標準進行修飾。在安全網範圍內,可靠之計算毒性和 log Kow值應該很有價值。由於 QSAR 對於預測快速生物降解性尚不夠準確,故無法用來預測快速降解作用。 3.2 混合物分類標準 3.2.1 混合物分類涵蓋了所有物質之分類級別,即急毒性 I 到 III 和慢毒性 I 到 IV。為利用所有現有資料對混合物之 水環境之危害進行分類,需有以下幾項假設,並在適當時機使用該假設 混合物之 “關鍵成分 ”意指該成分在混合物中佔有 1%或 1%以上 (w/w

23、)的濃度,除非假設 (例如,就高毒性成分來說 )該成分在濃度小於 1%之情形下,仍然可影響混合物之水環境之危害分類。 9 CNS 15030-27, Z 1051-27 3.2.2 水環境之危害分類方法是採用層 級式的,並取決於混合物本身及其成分之現有資訊之形態。層級式之分類要素包括: (a)以測試混合物為基礎之分類;(b)以銜接原則為基礎 之分類, (c)使用 “已歸類成分之加成 ”和 /或 “公式加成 ”。表 4 為分類步驟綱要。 表 4 混合物之急毒性和慢毒性水環境危害層級分類法 表 4 混合物之急毒性和慢毒性水環境之危害層級分類法 3.2.3 具備混合物整體資時之混合物分 3.2.3.

24、1 當混合物整體已經測試而證實其水生毒 性,則可依據認可之物質分類標準對其進行分類,但只適用於急毒性 之分類,且必須以魚類、甲殼綱和藻類 /植物資料作為分類基礎。由於 LC50或 EC50此兩項指標值需毒性及環 境流布資料作為佐證,且降解性及生物累積性資料亦缺乏時,故無法使用 LC50或 EC50對混合物整體作慢毒性分類之依據。降解性及生物累積性測試結果僅對純物質 具有意義,而無法對混合物整否 具備混合物整體性水生毒性測試資料是進行急毒性 /慢毒性 危害等級分類 (參考第 3.2.3 節) 具備充分的類似混合物資料供危害性評估 是 使用銜接原則 (參考第 3.2.4 節)進行急毒性 /慢毒性危

25、害等級分類 具備所有關鍵成分之水生毒性或分類資料 是 使用總合法(參考第 3.2.5.5節),使用: z 毒性歸為“慢性”之所有成分所佔百分比 z 毒性歸為“急毒性”之所有成分所佔百分比 z 有急毒性數據之成分所佔百分比: 使用相加公式(參考第3.2.5.2 節),並換算L(E)C50為適當的 “急毒性 ”級別 進行急毒性 /慢毒性危害等級分類 否 使用已知成分現有的危害性資料 使用加總方法和 / 或相加公式(參考第 3.2.5.2 節),及使用第 3.2.5.6 節所述之方法 進行急毒性 /慢毒性危害等級分類 否 10 CNS 15030-27, Z 1051-27 體作解釋。 3.2.3.

26、2 具備混合物整體之急毒性測試資料 (LC50或 EC50)時,以下所示之資料,及與慢毒性成分分類有關之資訊, 均將被應用於測試混合物之分類。若同時具備慢毒性 (長期 )毒性資料 (NOEC),則亦應被使用。 測試混合物之 L(E)C50(LC50or EC50) 100mg/ l ,測試混合物的NOEC 1.0 mg/l 或未知 將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 II 或 III 使用已分類成分總和法 (參考第 3.2.5.5 節 )進行慢毒性分類 (慢毒性 I、 II、 III、 IV 或不需要慢毒性分類 )。 測試混合物之 L(E)C50 100mg/l ,測試混合物的 NOEC 1.0 mg

27、/l ; 將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 II 或 III 使用已分類成分總和法 (參考第 3.2.5.5 節 )歸類為慢毒性 I。若混合物未歸類為慢毒性 I,則不需要進行慢毒性分類。 測試混合物之 L(E)C50100mg/ l 或大於水溶解性,測試混合物之NOEC 1.0 mg/l 或未知 不需要進行急毒性危害分類 使用已分類成分總和法 (參考第 3.2.5.5 節 )進行慢毒性分類 (慢毒性 IV 或不需要進行慢毒性分類 )。 測試混合物 L(E)C50100mg/l 或大於水溶解性,測試混合物之 NOEC 1.0 mg/l 不需要對急毒性或慢毒性危害分類 3.2.4 缺乏混合物整體資料時之

28、混合物分類:銜接原則 3.2.4.1 如果混合物本身並未作過測試來確認其 水環境之危害,但其各個成分和類似之 混合物卻有充分的測試資料,足以確定該混合物之危害特性,則可依據以下銜接原則使用這些資 料。此可確保現有資料廣泛地應用在分類程序上,來確定混合物之危 害特性,而無需額外進行動物實驗。 3.2.4.2 稀釋 如果混合物是由一種已分類之混合物或物質,經稀釋劑稀釋而成的,而該稀釋劑之水生危害分類,係等同或更低於混合物中毒性最低之原始成分,且該稀釋劑 並不影響其他成分之水生危害,則該混合物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或物質同等級之毒性級別。 如果混合物是由水或其他完全無毒性物質,稀釋另一種已分類混合物或

29、物質而成的,則該混合物之毒性,可由原始混合物或物質推算得到。 3.2.4.3 批次 同樣之廠商所生產或控制下的商業性產品,其毒性分類應與另一批次生產之產品,列為相同水生危害等級。除非有理由認為存在顯著之變11 CNS 15030-27, Z 1051-27 化,致使該批次產品之水生危害性發生改變。當有此情況發生時,則應重新分類。 3.2.4.4 歸類為最嚴重分類級別 (慢毒性 I 和急毒性 I)混合物之濃縮 若某混合物被歸類為慢毒性 I 和 /或急毒性 I,且該混合物中歸類為慢毒性 I 和 /或急毒性 I 之成分被進一步濃縮,則經濃縮後之混合物,無需作額外之測試,即可歸類為與原始混合物同等級之

30、毒性級別。 3.2.4.5 單一毒性級別之內插法 若混合物 A 和 B 屬於相同之分類級別,而混合物 C 之毒性成分濃度界於混合物 A 和 B 之毒性成分濃度之間,則混合物 C 可歸類為與 A 和 B相同等級之毒性級別。需特別留意的是,所有 3 種混合物中之成分應相同。 3.2.4.6 本質上類似之混合物 下列情況成立時: (1) 兩種混合物: (i) A + B (ii) C + B; (2) 兩種混合物中之成分 B 的濃度相同; (3) 混合物 (i)中成分 A 之濃度等於混合物 (ii)中成分 C 之濃度; (4) 成分 A 和 C 之分類已具備且相同的,即其屬於相同之危害級別,且並不會

31、影響 B 之水生毒性; 因此,若混合物 (i)已具備經確認之測試資料,則混合物 (ii)無需再進行測試,即可將兩種混合物歸類為相同之毒性級別。 3.2.5 具備混合物之所有或部分成分資料時之混合物分類 3.2.5.1 混合物之分類原則,係以其成分之分類進行加成為基礎。歸類為 “急毒性 ”或 “慢毒性 ”之成分的百分比 ,將直接用於加總方法中。第 3.2.5.5節對加總方法作了詳細說明。 3.2.5.2 混合物可由已分類 (急毒性 I、 II、 III 和 /或慢毒性 I、 II、 III、 IV)成分和有充分測試資料之成分結合而成。當 混合物中一種以上之成分有充分毒性資料時,可以使用下面之相加

32、公式,計算這些成分之組合毒性,而計算出之毒性可被用來作混合物中這 些成分之急毒性危害級別之劃分,此危害級別將應用於隨後出現之加總方法中。 =ni50im50iC)E(LCC)E(LC公式中, Ci= 成分 i 之濃度 (重量百分比 ) L(E)C50i= 成分 i 之 LC50EC50(mg/l ) n = 成分之數目, i 由 1 到 n L(E)C50m=混合物中有測試資料部分之 L(E) C503.2.5.3 當對混合物之一部分使用相加公式時,最好使用與相同物種 (即魚類、水蚤或藻類 )有關之毒性值計算 ,此外,並使用所獲得之最高毒性 (最12 CNS 15030-27, Z 1051-

33、27 低毒性濃度 )(即使用 3 種物種中最敏感之物種 )進行計算。然而,當並非每種成分之毒性資料在相同物種中都 可獲得時,即使用較高之毒性(來自最敏感之測試生物 )亦應使用與純物質分類所選毒性值之相同方式,選擇每種成分之毒性值。再以計算 出之急毒性,以描述物質之相同標準,而後將混合物之該部分歸類為急毒性 I、 II 或 III。 3.2.5.4 若混合物分類有一種以上之方法,則必須使用能產生較保守結果之方法。 3.2.5.5 加總方法 3.2.5.5.1 合理性 (1) 物質在於急毒性 I/慢毒性 I 到急毒性 III/慢毒性 III 之分類級別,從一個級別到另一個級別之基本毒性標準的差別為

34、係數 10。因此,劃入高毒性範圍級別之物質,經加成後可能促使混合物劃入較低之毒性範圍級別。因此,這些分類級別之計算,需要同時考慮歸類為急毒性 I/慢毒性 I 到急毒性III/慢毒性 III 級別之所有物質的貢獻。 (2) 當混合物含有歸類為急毒性 I 之成分時,必須注意的是,即當這些成分之急毒性顯著低於 1 mg/l 時,這些成分即使在很低之濃度下,都對混合物之毒性有貢獻。農藥中之活性成分通常有這樣高的水生毒性,但諸如有機金屬化合物之類之一些其他物質,也有這樣高的水生毒性。在這些情況下,使用正常之臨界值 /濃度限值,可能會導致混合物 “級別下降 ”。因此,正如第 3.2.5.5.5 節中所述,

35、對高毒性成分,必須使用放大係數。 3.2.5.5.2 分類程序 一般來說,對混合物嚴重性較高之級別應優先於嚴重性較低的級別,例如,慢毒性 I 優先於慢毒性 II。因此,當分類結果是慢毒性 I,則分類程序就算完成。因不可能有比慢毒性 I 更嚴重之級別存在,故不需要再作進一步之分類處理。 3.2.5.5.3 急毒性 I、 II、 III 之分類 (1) 首先,要考慮所有歸類為急毒性 I之成分。如果這些成分之加總大於 25%,則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當計算結果是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則分類程序即宣告完成。 (2) 若混合物未歸類為急毒性 I,可以考慮將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I。如果 10 乘以歸

36、類為急毒性 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加上歸類為急毒性 I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大於 25%,則該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I。當計算結果是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I,則分類程序即宣告完成。 (3) 若混合物未歸類為急毒性 I 或急毒性 II,可以考慮將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II。如果 100 乘以歸類為急毒性 I 之所有成13 CNS 15030-27, Z 1051-27 分的總和,加上 10 乘以歸類為急毒性 I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加上歸類為急毒性 II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大於 25%,則該混合物歸類為急毒性 III。 (4) 表 5 歸納了基於此種已分類成分加總之混合物急毒性危害分類。 表 5

37、基於已分類成分加總之混合物急毒性危害分類 成分總和歸類為 混合物歸類為 急毒性 IM(1)25% 急毒性 I (M10急毒性 I)+急毒性 II 25% 急毒性 II (M100急毒性 I)+(10急毒性 II)+急毒性 III25% 急毒性 III 註 (1)有關 M 係數之解釋,參考第 3.2.5.5.5 節之規定。 3.2.5.5.4 慢毒性 I、 II、 III 和 IV 之分類 (1) 首先,要考慮所有歸類為慢毒性 I 之成分。如果這些成分之加總大於 25%,則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當計算結果是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則分類程序即宣告完成。 (2) 若混合物未歸類為慢毒性 I,可以

38、考慮將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I。如果 10 乘以歸類為慢毒性 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加上歸類為慢毒性 I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大於 25%,則該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I。當計算結果是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I,則分類程序即宣告完成。 (3) 若混合物未歸類為慢毒性 I 或慢毒性 II,可以考慮將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II。如果 100 乘以歸類為慢毒性 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加上 10 乘以歸類為慢毒性 I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加上歸類為慢毒性 III 之所有成分的總和大於 25%,則該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II。 (4) 若混合物仍然未歸類為慢毒性 I、 II 或 III,則必須考慮將混合物歸類

39、為慢毒性 IV。如果歸類為慢毒性 I、 II、 III、 IV之成分的百分比總和大於 25%,則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 IV。 (5) 利用已分類成分加總之混合物慢毒性危害分類歸納如表 6。 表 6 利用已分類成分加總之混合物慢毒性危害分類 混合物之成分總和 混合物危害分類 慢毒性 IM(2) 25% 慢毒性 I (M10慢毒性 I)+慢毒性 II 25% 慢毒性 II (M100慢毒性 I)+(10慢毒性 II)+慢毒性 III25% 慢毒性 III 慢毒性 I+慢毒性 II+慢毒性 III+慢毒性 IV25% 慢毒性 IV 註 (2)有關 M 係數之解釋,參考第 3.2.5.5.5 節之規定。

40、 14 CNS 15030-27, Z 1051-27 3.2.5.5.5 含有高毒性成分之混合物 急毒性 I 之有毒成分在濃度遠低於 1 mg/l 時,仍然可以影響混合物之毒 性,在使用分類加總法時,須增加其權重。當混合物含有歸類為急毒性或慢毒性 I 之成分時,須應用第 3.2.5.5.3 節和第 3.2.5.5.4 節中所述之分層法,使用急毒性 I 成分之濃度乘以係數加權總和,而非僅僅將百分比相加。表示表 5 左欄中 “急毒性 I”之濃度和表 6 左欄中 “慢毒性 I”的濃度乘以適當的放大因子。這些成分使用之放大係數要用毒性值來界定,表 7 對此進行了歸納。因此,為了對含有急毒性 /慢毒性

41、 I 成分之混合物分類,分類人員需要知道 M 係數之值,以便使用加總法。此外,當擁有混 合物中所有高毒性成分之毒性資料,而且有令人信服之證據表明,所有其他成分 (包括那些沒有特定急毒性數據之成分 )都是低毒性或無毒性,不會顯著影響混 合物之環境危害時,也可使用相加公式 (第 3.2.5.2 節 )。 表 7 混合物高毒性成分之放大係數 L(E)C50值 放大係數 (M) 0.1 L(E)C50 1 1 0.01 L(E)C50 0.1 10 0.001 L(E)C50 0.01 100 0.0001 L(E)C50 0.001 1000 0.00001 L(E)C50 0.0001 10000

42、 (繼續以係數 10為間隔 ) 3.2.6 成分無任何可資引用資訊時之混合物分類 如果一種或多種相關成分無可用 之急毒性和 /或慢毒性水生危害資訊,則可斷定該混合物無明確之危害級別 。在此情況下,必須只依據已知成分對混合物進行分類,並另外註明: “對水環境之危害未知的成分,佔混合物之 x%”。 4. 標示:水環境之危害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8。 15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8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之標示要項 急毒性 I II III 象徵符號 環境 不使用符號 不使用符號 警示語 警告 不使用警示語 不使用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對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 對水生生物有毒 對水生生物有害 慢毒性 I II III IV 象徵符號 環境 環境 不使用符號 不使用符號 警示語 警告 不使用警示語 不使用警示語 不使用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對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並具有長期持續影響 對水生生物有毒並具有長期持續影響 對水生生物有害並具有長期持續影響 可能對水生生物產生長期持續之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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