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615030-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1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易燃液體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Flammable liqui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易燃液體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易燃液體係指閃火點不高於 93 之液體。 3. 分類:依表 1,易燃液體可分為四個級別 表 1 易燃液體分級標準 級別 標準 1 閃火點 35 3 23 閃火點 60 4 60
2、 閃火點 93 備考1. 某些管制目的,可將閃火點範圍在55 到75 之間之油氣、柴油和加熱用輕油視為特殊級別。 2. 如果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中之持續燃燒性能測試L.2得到之結果為“負值”,則為某些管制目的(如運輸),可將閃火點高於35 之液體視為燃液體。 3. 某些管制目的(如運輸),將諸如油漆、搪瓷、噴漆、清漆、粘合劑和拋光劑此種粘性燃液體視為特殊級別。 4. 標示:易燃液體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易燃液體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第 2級 第 3級 第 4級 象徵符號 火焰 火焰 火焰 無使用象徵符號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警告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易燃液體和蒸氣 可燃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