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0-8-2006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化学品分类及标示-自反应物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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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815030-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2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自反應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自反應物質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係縱使沒有 氧或空氣之參入,也能發生激烈放熱分解之不穩定液態或固態物質或者混合物 。本定義不包括在調和

2、分類系統制度分類為爆炸物、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物質之物質和混合物。 2.2 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如果在實驗 室經測試其成分中具有容易引爆、迅速爆燃,或在密閉條件下加熱時顯現劇烈效應,則應視為具有爆炸性質。 3. 分類 3.1 應考慮將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歸入本分類,除非 (1) 依 CNS 1503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爆炸物標準中之爆炸物; (2) 依 CNS 15030-13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氧化性液體或 CNS 15030-14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氧化性固體標準中之,屬於氧化性液體或固體,但氧化性物質之 混合物如含有 5%以上之可燃有機物質時,則必須按照下列備考中界定之程序歸類為自反應物

3、質; (3) 依 CNS 15030-15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有機過氧化物 標準中之有機過氧化物; (4) 其分解熱小於 300 焦耳 /克;或 (5) 其所包裝之物品為 50 公斤,其自加速分解溫度 (SADT)大於 75 。 備考: 符合歸類為氧化性物質標準之氧化性物質混合物如含有 5%以上之可燃有機物質且不符合本節 (1)、 (3)、 (4)或 (5)所述之標準,則須進行自反應物質分類程式;顯示 B 型至 F 型自反應物質特性之混合物必須歸類為自反應物質。 3.2 依據下列原則,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可歸入本類中之七個級別 “A 型到 G 型 ”之一: (1) 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如在其

4、包裝品可能引爆或迅速爆燃,則為 A型自反應物質; (2) 任何具有爆炸性質之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如在其包裝品中不會引爆或迅速爆燃,但包裝品中可能發生熱爆炸,則為 B 型自反應物質; (3) 任何具有爆炸性質之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如在其包裝品中不可能引爆、迅速爆燃或發生熱爆炸,則為 C 型自反應物質; (4) 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在實驗測試時有下列情況者; (i) 受熱時部分引爆,不迅速爆燃,在密閉條件下不顯現任何劇烈效應;或者 2 CNS 15030-8, Z 1051-8 (ii) 受熱時不引爆,緩慢爆燃,在密閉條件下不顯現任何劇烈效應;或 (iii) 受熱時不引爆及

5、爆燃,在密閉條件下時不顯現中等效應;則為 D 型自反應物質; (5) 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在實驗測試時,既不引爆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顯現微弱或無反應,則為 E 型自反應物質; (6) 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在實驗測試時,既不在空化狀態下引爆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只顯現微弱或無反應,且爆炸力弱或無爆炸力,則為 F型自反應物質; (7) 任何自反應物質(含混合物),在實驗室 測試中,既不在氣穴狀態下引爆也不爆燃,在密閉條件下無反應,而且無任何爆炸力,則為 G 型自反應物質,但該物質(含混合物)必須是熱穩定之 (50 公斤包裝之自加速分解溫度為 60 到 75 ),且對於液體混合物,

6、所用脫敏稀釋劑之沸點不低於 150 。如果混合物不是熱穩定的,或者所用脫敏稀釋劑之沸點低於 150 ,則為 F 型自反應物質。 備考 1. G 型沒有危害通識要項,但應考慮其他危害類型。 2. A 型到 G 型未必適用於所有系統。 4. 標示:自反應物質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自反應物質之標示要項 A型 B型 C和 D型 E和 F型 G型 象徵符號 爆炸物 爆炸物和火焰 火焰 火焰 警示語 危險 危險 危險 警告 危害警告訊息 遇熱可能爆炸 遇熱可能起火或爆炸 遇熱可能起火 遇熱可能起火 本危害級別無標示要項 引用標準:CNS 15030-1 化學品分及標示爆炸物 CNS 15030-13 化學品分及標示氧化性液體 CNS 15030-14 化學品分及標示氧化性固體 CNS 15030-15 化學品分及標示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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