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915030-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1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發火性液體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yrophoric liqui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發火性液體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發火性液體係指縱使少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五分鐘內引燃之液體。 3. 分類 依據表 1,發火性液體可用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3.3.1.5 節中之測試 N.3 歸為此類之單一級別 表 1 發火性液體標準 級別 標準 1 放入惰性氣體並暴露在空氣中 後不到五分鐘便燃燒,或者與空氣接觸不到五分鐘便燃燒或使濾紙碳化之液體。 4. 標示:發火性液體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發火性液體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象徵符號 火焰 警示語 危險 危害警告訊息 暴露在空氣中會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