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040.20 T2049-115036-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31日 月日 (共20頁)用於人類血液和血液成品塑膠可折疊之容器第 1 部:慣用容器(血袋) Plastics collapsible containers for human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Part 1: Conventional container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範附有收集管出口,完整針頭與可選擇輸送管之可折疊的、不透氣的、無菌容器之規定 (包括性
2、能規定 ),其用途是血液和血液成分收集、儲存、處理、運送、分離和輸血。依應用之需求塑膠容器可含有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 本標準亦適用於多單位之塑膠容器,例如雙聯袋、三聯袋、四聯袋和多聯袋。 除非另有規定,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試驗,塑膠容器的製備應與準備臨床使用的相同。 本標準不適用於附有過濾器的塑膠容器。 2. 引用標準 ISO 1135-3: 1986, Transfusion equipment for medical use-Part 3: Blood-taking set. ISO 1135-4: 1986, Transfusion equipment for medical use-P
3、art 4: Transfusion sets for single use. ISO 3696: 1987, Water for analytical laboratory use-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 3. 用語釋義 以下用語釋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塑膠容器 (plastics container) 附有收集管、針頭、出口 、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輸送管和附加袋 (若使用時 )之塑膠材質的容器。 3.2 保存期限 (shelf-life) 介於滅菌日期和有效日期 (其後塑膠容器不得再用於收集血液 )之期間。 4. 尺度和名稱 4.1 尺度 圖
4、1 顯示一個塑膠容器的零組件,圖 1 所示尺度之數值為本標準的一部分,表1 所示之尺度則僅是指引。 4.2 名稱範例 塑膠容器的名稱是使用英文字 plastics container,後面接著為 ISO 3826-1,再接著為容器的標稱容量,單位為 mL。例如:符合本標準標稱容量是 500 mL塑膠容器的名稱為 plastics container ISO 3826-1-500。 2 CNS 15036-1, T 2049-1 表 1 塑膠容器、標示區域與標稱容量的建議尺度。 單位: mm 標示尺寸 標稱容量 mL 內部寬度 b1內部高度 h1b25 h25 100 75 120 60 85
5、250 120 130 90 85 400 120 170 105 105 500 120 185 105 105 3 CNS 15036-1, T 2049-1 圖 1 塑膠容器之示意圖 單位: mm 圖說 1. 保護套 2. 輸送管,包括關閉方法 (選擇性配備 ) 3. 出口埠 4. 小孔 5. 管子 6. 標示區域 7. 護套 8. 採血針 註 a. 長度 200 mm,內徑 2.7 mm,壁厚 0.5 mm。 b. 若使用重力收集,長度 800 mm。 符號說明參見表 1。 2.7 0.5 4 CNS 15036-1, T 2049-1 5. 設計 5.1 通則 塑膠容器的設計和製造須
6、提供全血和血液成分安全和便利的收集、儲存、處理、輸送、分離和輸血。塑膠容器須允 許血液的收集和血漿的製備或細胞組成的離心或再懸浮時,使微生物的污染危害減至最小。塑膠容器 功能上須與 ISO 1135-4: 1986 所指定的輸血組件相容,設計上也須確保能用於離心杯。 5.2 空氣含量 5.2.1 塑膠容器內空氣的總體積除以容器的數目不得大於 15 mL。 5.2.2 當依製造商指引使用時,塑膠容器須能夠充填血液而不導入空氣。 5.3 受壓排空時 當塑膠容器充填 23 5 水之體積至其標稱容量且在出口處 (參見第 5.8 節 )連接 ISO 1135-4: 1986 所指定的輸血組件時,若在兩個
7、板子間逐漸壓擠至內部壓力大於大氣壓力 50 kPa 時, 2 min 內須排空不滲漏。 5.4 小規模試驗性之樣品 塑膠容器須設計能夠收集不會出錯 之試量產樣品進行適當的實驗室性能測試,而無塑膠容器密閉系統被穿透,例 如可使用管路上一個不會出錯的數字編碼系統來完成。 5.5 收集速率 依附錄第 B.2 節試驗時,塑膠容器須設計使其能夠在 8 min 內充填液體至標稱容量。 5.6 收集和輸送管 5.6.1 塑膠容器可具有一個或多個收集或輸送管進行血液和血液成品的收集和分離。 若具有輸送管,須裝上一裝置, 起初為閉合,然後當破裂時允許血液成品在任一方向自由流動。 5.6.2 管子須能夠緊密地封閉
8、,且在正常使用時不會被壓扁。 5.6.3 塑膠容器填滿水至其標稱容量並 密封,且管子連接至塑膠容器時,須成為緊密的閉合且緊密的防漏連接 (參見第 6.2.7 節備考 ),在施予 20 N 之張力於管子 15 s 時,連接處要能承受,無滲漏發生,張力是在 23 5 下與連接處的邊緣成直角,且是沿著塑膠容器面的長軸施予。 連接處須無滲漏,且塑膠容器須符合第 6.2.7 節之規定。 5.6.4 以目視檢查,管子須無破裂、起泡、糾結或其他缺陷的現象。 5.7 採血針 採血針須與收集管組合且以保護套覆蓋,儲存時保護套須防止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自塑膠容器滲漏,且須維持流 體通道之無菌和須可迅速移除。保護
9、套之變動須是容易察覺的,且須製造成不 可能取代或是任何企圖操作保護套皆是明顯可見的。 依 ISO 1135-3: 1986 之規定,採血針須能承受沿管子之長軸施予 20 N 之張力15 s 時,不會自裝置鬆脫。 5 CNS 15036-1, T 2049-1 採血針可含有防針刺穿之裝置。 5.8 出口埠 5.8.1 塑膠容器須有一個或多個出口埠用於血液或血液成分經 由輸血組件的給予。出口埠須有一個可穿刺 但不再可密合的封閉區,須允許與符合ISO1135-4: 1986 附有封閉穿刺裝置 且在插入或使用情況下無滲漏 (包括受壓排空時,參見第 5.3 節 )的輸血組件連接。,在封閉區被封閉穿刺裝置
10、的尖點穿刺前,出口埠須被封閉穿 刺裝置緊密地阻塞。當依製造商指引使用時,在插入時穿刺裝置不可破壞塑膠容器的塑膠膜。 備考:封閉穿刺裝置的尺度參見 ISO 1135-4: 1986。 5.8.2 每個出口埠須裝設緊密閉合的且 撕破是明顯的保護裝置,以維持內部表面的無菌。 5.9 懸掛 塑膠容器須有適當的懸掛或放置方法 (例如:參見圖 1 的小孔 ),但不能干擾塑膠容器在收集、儲存、處理、運送 和輸血時的使用,懸掛和放置容器的方法在23 5 時,須能承受沿出口埠長軸給予 20 N 之張力 60 min 不會斷裂。 6. 規定 6.1 通則 塑膠容器須透明,幾乎無色 (參見第 6.2.4 節 )、可
11、繞性、無菌、無熱原、無毒性(參見第 6.4 節 ),且在使用條件下不會破裂 (參見第 6.2.5 節 ),在正常儲存條件下須與容器中所含內容物相容,塑 膠容器須符合最終滅菌的規定,滅菌期間與在保存期限儲存時 (溫度不超過 40 )不可變黏。 塑膠容器在保存期限間對其內容物 在生物、化學與物理的性質須穩定,且不允許微生物的穿透,任何自塑膠容器釋出的物質 (因為與塑膠容器所含的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血液和血液成分起化學作用或物理溶出 )須在指定範圍內。 6.2 物理性質的規定 6.2.1 製造條件 塑膠容器的製造、組裝和保存的 所有程序須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衛生條件下執行,在所有階段皆須採取 每
12、個可實行的預防措施以減少因微生物或異物所引起偶發的污染風險。 6.2.2 滅菌 6.2.2.1 塑膠容器須經高溫高壓或其他已確效的方法滅菌。 6.2.2.2 滅菌方法不可對材料或內容物造成不良 影響,亦不可使塑膠材料的連接處鬆動,接合處破壞,和塑膠容器形狀之重大改變。 6.2.2.3 製造商對 所使用的滅菌步驟有效性須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可接受的證明,若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每一滅菌批 次須附有檢驗滅菌有效性的陽性控制組。 6.2.3 透明性 當依附錄第 B.1 節之規定試驗時,塑膠容器內之懸浮液與相似容器裝滿水相6 CNS 15036-1, T 2049-1 比較時,其乳白性須是可察覺的。 6.2.
13、4 變色 滅菌過的塑膠容器材料不可產生顏色使血液顏色的評估產生不良影響的程度。 6.2.5 熱安定性 塑膠容器充填 ISO 3696: 1987 所規定的水至標稱容量的一半後,須能承受下列的測試:緩慢的結冰至 80 且保存 24 h,接下來浸入 37 2 的水60 min,然後回到室溫。塑膠容器須符合第 5.6.3 節、第 5.9 節、第 6.2.7 節與第 6.2.8 節之規定。塑膠容器若欲應用快速冷凍或輻射照射時,須經確效。 若使用冷凍劑,塑膠容器可用保護袋隔開避免與泠凍劑直接接觸。 6.2.6 水蒸氣穿透 塑膠容器 (不含外包裝 )須充填 ISO 3696: 1987 所規定的水至標稱容
14、量、密封與標示成準備使用,然後塑膠容器能夠儲存在溫度為 4 2 與相對濕度55 5 %下 42 天,水自溶液中的損耗不超過水分的 2 %。 備考: 某些血液成分的儲存 (如血小板濃厚液 ),可能需要氧氣和二氧化碳特定氣體的交換速率。 6.2.7 抗滲漏性 當塑膠容器充填 ISO 3696: 1987 所規定的水至標稱容量且密封時,在 37 以 5000 g 離心 10 min 後,不可產生滲漏。然後將塑膠容器置於兩個平板間,在 23 5 擠壓使其內側壓力高於大氣壓力 50 kPa 下 10 min 後 ,目視不可發現滲漏。 當容器材料為可繞性的聚氯乙烯 (poly vinyl chloride
15、; PVC)時,兩項實驗皆應在 4 下重複進行。塑膠容器 (無溶液 )正常離心時須應用如上所述無溶液之相同離心條件,基於此,塑膠 容器裝滿至標稱容量後,須承受內側壓力高於大氣壓力 50 kPa。 備考: 當塑膠容器裝滿抗血凝劑溶液時 (例如 ACD 溶液或其他有相似 pH 值之溶液 ),滲漏的檢查可在藍色石蕊試紙上壓擠塑膠容器後觀察紙張上粉紅色點的產生,對其他 pH 值之溶液而言,可使用具有適當指示劑之相同方法。替代方法至少要提供相同靈敏度。 6.2.8 微粒污染 製造塑膠容器須避免微粒之污染。 當依附錄第 B.4 節試驗時,塑膠容器內的流體通道應無可見之微粒。 備考:試驗步驟和限制的範例參見
16、歐洲藥典。 6.3 化學性質的規定 6.3.1 未加工的容器或塑膠布的規定 塑膠布須符合相關藥典之規定,亦可依表 2 描述之方式測試。 7 CNS 15036-1, T 2049-1 表 2 聚烯烴 (polyolefins)和聚氯乙烯之燃燒殘留物 試驗 塑膠材料 最大可允許之殘留物 測試規定 聚烯烴 0. 5 mg/g 燃燒殘留物含塑化劑之聚氯乙烯 1 mg/g A.2 6.3.2 測試液體之規定 當依附錄 A 對所得到之萃取物進行適當的試驗時,不可超過表 3 規定之限制值。 表 3 塑膠容器萃取物之化學限制值 特性 最大允許值 測試方法 可氧化組成 1.5 mL 第 A.4.1節 氨氣 0
17、.8 mg/L 第 A.4.2節 氯離子 4 mg/L 第 A.4.3節 金屬: Ba, Cr, Cu, Pb Sn, Cd Al 每一金屬: 1 mg/L 每一金屬: 0.1 mg/L 0.05 mg/L 第 A.4.4.1節 重金屬 2 mg/L 第 A.4.4.2節 酸鹼性 0.4 mL氫氧化鈉溶液,濃度為0.01 mol/L,或 0.8 mL鹽酸,濃度為 0.01 mol/L 第 A.4.5節 蒸發後殘留物 5 mg或 50 mg/L 第 A.4.6節 不透明性 稍微不透明,但不比參考懸浮液顯著 第 A.4.7節 變色 無變色 第 A.4.8節 UV吸收值 在 230 nm至 360
18、nm範 圍,標 稱容量 100 mL之塑膠容器為0.25 標稱容量 100 mL之塑膠容器為 0.2 第 A.4.9節 可萃取的塑化劑,例如di(2-ethylhexyl)phthalate (DEHP)a15 mg/100 mL 第 A.4.10節 a:僅針對含 DEHP之可繞性聚氯乙烯 用於製造儲存人血和血液成分的 塑膠容器材料,應謹慎選擇使化學成分釋出至血品的風險降至最低,應特 別注意所用材料的毒性和塑膠容器與血品的生物相容性。 備考:相關藥典有塑膠材料的章節,規定不同成分的組成和限制值、重金屬8 CNS 15036-1, T 2049-1 (如鋇、鉛、鎘、錫與鉻 )與氯乙烯單體 (若適
19、用 )之限制值。 6.4 生物性質的規定 6.4.1 通則 塑膠容器不可對血液和血液成分 的療效造成不良的影響,不可釋放物質以產生毒性、細胞毒性、抑菌性、殺菌、熱原性或溶血的反應。 備考: 典型的毒性試驗規定於 CNS 14393: 2004 ISO 10993: 2003系列標準 (參見參考文獻 )。 除了第 C.2 節到第 C.5 節規定的試驗,第 C.6 節的試驗亦可作為指引。 6.4.2 微生物的不穿透性 當依第 C.2 節規定試驗時,微生物不可穿透塑膠容器。 6.4.3 相容性 當依第 C.3 節、第 C.4 節與第 C.5 節規定試驗時,塑膠容器釋放任何物質之量不會對抗凝血劑、保存
20、液及 /或血液或血液成分產生熱原性、毒性或溶血的效應。 7. 包裝 7.1 第 7.2 至第 7.6 節係有關塑膠容器在密封的整體包裝之規定。 7.2 塑膠容器的保存期限 (參見第 3.2 節 )須依製造商在安定性資料的基礎上建立。當包含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時,在指定的溫度和濕度的儲存條件下,容器的保存期限須不大於水份自容器損失質量分率 5%的時間。 7.3 整體包裝材料或其內表面的任何處理 ,應不會與容器的塑膠或其內容物反應,亦不會使黴菌生長,若使用化學殺菌 劑時,須提供證據證明對塑膠容器和其內容物無有害的穿透或影響。 7.4 整體包裝須密封成有破裂是明顯的, 當密封被破壞時,須防止打開後
21、或再密封時而不會被察覺。 7.5 整體包裝須有足夠的強度以防止正常處理和使用條件下的損害。 7.6 塑膠容器和零組件在整體包裝時,須排列成將盡可能減少收集管和連接管 (輸送管 )糾結及固定套件的需求。 8. 標示 8.1 通則 塑膠容器的標示須符合國家規定與第 8.2 節至第 8.5 節之規定。亦可使用 CNS 14990: 2006 ISO 15223: 2000規範的圖形符號。 8.2 塑膠容器上之標示 若可能,標示須包含下述第 (1)項至第 (9)項規範的資訊。然而若可標示之空間太小而無法標示,則第 (4)、 (5)、 (6)、與 (7)項之資訊可 表示於使用說明書而非表示於標示上。 (
22、1) 內容物與預定用途之描述。 (2) 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和任何其他 加入之物質之本質、配方和體積 (mL)或質量 (g),和所收集的血液和血液成分的體積 (mL)或質量 (g)。 9 CNS 15036-1, T 2049-1 (3) 無菌和無熱原性條件的敘述。 (4) 顯示若有任何可見之變質,則不可使用塑膠容器之說明。 (5) 顯示不可通氣之說明。 (6) 容器僅供單次使用之說明。 (7) 塑膠容器使用說明書之參照指引。 (8) 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及 /或負責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9) 批次標示。 若適當,標示亦可包含有關容器在 什麼日期之後不可用於收集血液,與有關製造商產品編號之資
23、訊。 8.3 整整包裝之標示 整體包裝須包含下列資訊。 (1) 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及 /或負責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2) 內容物的描述。 (3) 末效日期。 (4) 顯示塑膠容器自整整包裝取出超過 n (1)天後,不可使用之指引。 (5) 批次標示。 若使用透明的整體包裝,第 8.2 節與第 8.3 節規定的全部資訊應顯示在塑膠容器的標示上。 8.4 運送包裝之標示 當標示有色時,應是看得見的,且須包含下列資訊。 (1) 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及 /或負責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2) 內容物的描述。 (3) 儲存條件。 (4) 批次標示。 (5) 末效日期。 (6) 若運送包裝即為整體包裝,則應
24、有指引顯示塑膠容器自整體包裝取出超過 n (1)天後,不可再使用。 註(1)若無可應用之國家規定, n 值由製造商決定。 8.5 標示之規定 塑膠容器之標示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 保留適當的標示面積提供塑膠容器製造商與使用者有關之資訊。 備考: 一般而言,標示面積的 30%由製造商填入,標示面積的 70%是預定由將塑膠容器裝滿血液者填寫或再貼標識。 (2) 藉保留塑膠容器部分看得見與無標示蓋住,使內容物能夠被適當地以目視檢測。 (3) 標示的油墨不會擴散進入塑膠容器的材質。 (4) 標示上的印刷在使用時應清晰可辨。 (5) 標示上所使用的黏著劑不可使黴菌生長,須提供證明顯示對塑膠容器及其內
25、容物無有害的影響。 10 CNS 15036-1, T 2049-1 (6) 任何嘗試撕下標示須導致標示被破壞。 (7) 當依第 B.3 節測試時,自水中移出後,標示不可與塑膠容器分離,標示上或塑膠容器上印刷須保持易辨認的。 9. 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 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須符合國家藥典與國家法令之規定。 11 CNS 15036-1, T 2049-1 附錄 A (規定 ) 化學試驗 A.1 通則 測試材料選自於完成的 、空的和已滅菌的塑膠容器,並與血液和血液衍生物接觸之材料,亦即是將用於 採血、收集、分離和輸血之步驟,包括用作收集袋的塑膠布、用作收集管和輸送管的塑膠管與任何與血液和血液
26、成分接觸的零件。 A.2 燃燒殘留物的測定 在先前已燃燒過、冷卻、稱過重量的合適坩堝上稱重 1.00 g 至 2.00 g 的材料 (為小碎片形式 ),加熱至 100 到 105 1 h,然後點燃至 550 25 ,在乾燥箱內冷卻與稱重,重覆燃燒至達到恆重,計算每克開始材料燃燒殘留物的質量。 藥典所述之等效方法亦可適用。 A.3 測試流體之製備 以注射用水充填空的容器至標稱容量,搖晃大約 1 min,然後倒掉排空,重覆兩次,在潤濕的水排空後,以 注射用水充填空的容器至標稱容量,然後壓縮容器使剩餘的空氣自容器排除,接下來密封容器。以 121 2 的高壓飽和蒸氣萃取容器至少30 min,使用 25
27、0 mL 注射用水作為比較流體 (空白樣品 ),加熱和冷卻的時間不包括在 30 min 週期時間內之規定。 若適當,萃取可在塑膠布或未加工容器的碎片進行,使用總表面積為 1500 cm2 的碎片 (包括塑膠布的兩面 ),以 100 mL 注射用水清洗材料兩次,然後把水倒掉,浸濕碎片,然後以 250 mL 注射用的水覆蓋,以 121 2 的高壓飽和蒸氣萃取 30 min,將注射用水以同樣方法處理作為比較流體 (空白樣品 )。 若容器未預期以至少 121 之溫度滅菌,則萃取可以在 100 2 執行 2 h 或在 70 2 下執行 24 2 h 代替,不論那一種方式,選定的溫度不可低於容器使用的溫度
28、。 若自單一容器或單一塑 膠布樣品萃取之溶液體積不足以完成所有規定的測試,則溶液來自兩個或更多的 萃取可合併成複合的測試溶液;若容器使用熱滅菌以外的替代方式滅菌,例如 -射線,環氧乙烷或電子束,則使用已滅菌的容器製備測試流體。 A.4 測試 A.4.1 可氧化成分的測定 將 20.0 mL 之測試流體緩慢加入 20.0 mL 之過錳酸鉀溶液 c(KMnO4)=0.002 mol/L及 1.0 mL 硫酸溶液 c(H2SO4)=1 mol/L煮沸 3 min,然後加入 1.0 g 碘化鉀,以硫代硫酸鈉溶液 c(Na2S2O3)=0.01 mol/L滴定此溶液直至變為淺棕色。然後加 5 滴澱粉液繼
29、續滴定至顏色消失。 計算測試 流體與水 ( 比較流體 ) 消耗之硫代硫酸鈉溶液 c(Na2S2O3)=0.01 mol/L,兩種滴定消耗容積之差不可超過 1.5 mL。 A.4.2 氨的測定 12 CNS 15036-1, T 2049-1 藉加入 2 mL 的氫氧化鈉 c(NaOH)=1 mol/L製 作 10 mL 的鹼性測 試流體,以蒸餾水稀釋至 15 mL,然後加入 0.3 mL 之 Nesslers 試劑 (2)。 同時製作比較溶液,方法為加入 2 mL 的氫氧化鈉 c(NaOH)=1 mol/L。製作 8 mL 銨標準溶液 (NH4+)=1 mg/L,以蒸餾水稀釋至 15 mL,然
30、後加入 0.3 mL 之 Nesslers 試劑。 30 s 後,檢查測試溶液與比較溶液不可呈現更濃的黃色。 註 (2) 參見歐洲藥典。 A.4.3 氯離子的測定 將 0.3 mL 的硝酸銀溶液 c(AgNO3)= 0.1 mol/L加至 0.15 mL 的稀硝酸,然後將其加至 15 mL 的萃取液中。 以同樣的方法製備參考溶液,使用 12 mL 的氯離子標準溶液 (Cl-濃度為 5 mg/L)和 3 mL 的水。 混合液振搖 2 min 後,使用萃取液製備的溶液不可比參考溶液混濁。避免溶液直接曝露在陽光下。 A.4.4 金屬的測定 A.4.4.1 與 Pb2+有關的重金屬 金屬鋇 (Ba)、
31、鎘 (Cd)、鉻 (Cr)、銅 (Cu)、鉛 (Pb)、錫 (Sn)和鋁 (Al)以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測定之,檢測極限可依第 A.3 節蒸發方式濃縮測試流體來提升,在每一種情況下將 2.5 m L 之鹽酸溶液 (HCl) = 10 g/L加至 250 mL 的測試流體。 A.4.4.2 測試重金屬之替代方法 全部重金屬的化學測定可用來取代以原子吸收光譜測定第 A.3 節測試流體中之金屬。 將 1.2 mL 之硫乙醯銨 (thioacetamide)試劑加至 12 mL 之測試流體與 2 mL 之醋酸銨緩衝液 (pH=3.5),立刻攪拌。 以同樣方法製備比較溶液,使用 10 mL 之鉛溶液 (Pb
32、2+) = 2 mg/L且加入 2 mL 之測試溶液, 2 min 後,檢測溶液與比較溶液不可呈現更深的棕色陰影。 A.4.5 酸鹼性測定 10 mL 之測試流體加入 2 滴之酚酞(phenol phthalein)溶液後,不可呈現紅色,然而,當加入少於 0.4 mL 之氫氧化鈉 c(NaOH)=0.01 mol/L,須呈現紅色;當加入 0.8 mL 鹽酸溶液 c(HCl) = 0.01 mol/L後,紅色須再消失;當溶液加入 5 滴之甲基紅溶液,須呈現橘紅色。 A.4.6 蒸發殘留物之測定 在水浴槽上蒸發 100 mL 之測試溶液,然後在 105 下乾燥至恆重。 A.4.7 濁度和乳白程度之
33、測定 A.4.7.1 通則 使用完全相同的無色、透明、中性玻璃的試管,具有平底且內徑為 15 13 CNS 15036-1, T 2049-1 mm 至 25 mm,比較欲檢測之溶液與新配置之參考懸浮液 (描述如下 ),溶液深度為 40 mm,當參考懸浮液製備 5 min 後,在擴散的日光下比較兩溶液,在黑色背景下以垂直角度觀察溶液,光線的擴散須如參考擴散懸浮液 1 能立即與水區別,且須如參考擴散懸浮液 2 能立即與參考懸浮液 1 區別。 A.4.7.2 試劑 A.4.7.2.1 硫酸肼(Hydrazine sulfate)溶液 在水中溶解 1 g 之硫酸肼並稀釋至 100 mL,靜置 4 h
34、 至 6 h。 A.4.7.2.2 六亞甲四胺 (Hexamethylenetetramine)溶液 在 100 mL 附玻璃塞之錐形瓶中,將 2.5 g 之六亞甲四胺溶在 25 mL 的水中。 A.4.7.2.3 最初的乳白懸浮液 將 25 mL 的硫酸肼溶液 (第 A.4.7.2.1 節 )加至第 A.4.7.2.2 節的六亞甲四胺溶液,攪拌後靜置 24 h。 假定懸浮液儲存於玻璃容器且無表面缺陷,則可保持穩定 2 個月,懸浮液不可附著於玻璃上,使用前須充分攪拌。 A.4.7.2.4 乳白的標準液 用水稀釋 15 mL最初的乳白懸浮液 (第 A.4.7.2.3節 )至 1000 mL。 懸
35、浮液須新鮮製備,且至多可保存 24 h。 A.4.7.2.5 參考懸浮液 依表 A.1 製備參考懸浮液,使用前要混合振搖。 表 A.1 參考懸浮液 單位: mL 參考懸浮液 1 2 3 4 乳白標準液 (體積 ) 5 10 30 50 水 (體積 ) 95 90 70 50 A.4.7.3 結果表示 A.4.7.3.1 當依上述條件檢驗時,若液體之清晰度與水或所使用的溶劑相同,或其乳白色不比參考懸浮液 1 更顯著,可視為透明的(clear)。 A.4.7.3.2 若液體之乳白色較第 A.4.7.3.1 節所述更顯著,但不比參考懸浮液 2 更顯著,可視為輕微乳白的 (slightly opale
36、scent)。 A.4.7.3.3 若液體之乳白色較第 A.4.7.3.2 節所述更顯著,但不比參考懸浮液 3 更顯著,可視為乳白的 (opalescent)。 A4.7.3.4 若液體之乳白色較第 A.4.7.3.3 節所述更顯著,但不比參考懸浮液 4 更顯著,可視為高度乳白的 (highly opalescent)。 14 CNS 15036-1, T 2049-1 A.4.8 色度的測定 A.4.8.1 通則 液體的色度 (在棕色 黃色 紅色的範圍 )檢驗須依第 A.4.8.2 節和第A.4.8.3 節的其中一項規定進行。 A.4.8.2 方法 1 使用無色、透明、中性合適的玻璃管,內徑
37、為 12 mm,比較 2 mL 欲檢驗的液體與 2 mL 的水,在白色背景上,水平觀察比較在擴散日光下的顏色。 A.4.8.3 方法 2 使用無色、透明、中性合適的玻璃管,內徑為 16 mm,比較 10 mL 欲檢驗的液體與 10 mL 的水,在白色背景上,延試管縱軸往下檢驗在擴散日光下的液體圓柱。 A.4.8.4 結果表示 當依方法 1 或方法 2 規定之條件檢驗時,若液體具有水之外觀,則液體視為是無色的。 A.4.9 UV 光吸收的測定 相對黑體測定 1 cm 容器內萃取物 UV 光的吸收,測定的吸收範圍自 230 nm到 360 nm。 A.4.10 塑化劑 (可萃取的 di(2-eth
38、ylhexyl)phthalate; DEHP)的測定。 備考:本測試僅適用於含有 DEHP 可撓曲的 PVC。 A.4.10.1 試劑 A.4.10.1.1 乙醇:體積分率 ()的範圍自 95.1 %到 96.6 %,密度 ()的範圍自 0.8050 g/mL 到 0.8123 g/mL。 A.4.10.1.2 萃取溶劑:乙醇和水的混合物,以比重計測定的密度 ()範圍自 0.9373 g/mL 到 0.9378 g/mL。 A.4.10.1.3 Di(2-ethylhexyl) phthalate(C24H38O4):無色油性液體,不溶於水,溶於有機溶劑,密度範圍 ()自 0.982 g/m
39、L 到 0.986 g/mL,在 20 之折射率 (n )範圍自 1.486 到 1.487。 A.4.10.2 標準溶液的製備 A.4.10.2.1 溶液 1 在乙醇 (第 A.4.10.1.1 節 )中溶解 1 g 的 DEHP(第 A.4.10.1.3節 ),並以乙醇稀釋至 100 mL。 A.4.10.2.2 溶液 2 用乙醇稀釋 10 mL 的溶液 1(第 A.1.10.2.1 節 )至 100 mL。 A.4.10.2.3 標準溶液 A 至 E (1) 溶液 A:用萃取溶劑 (第 A.4.10.1.2 節 )(DEHP 含量: 20 mg/100 mL)稀釋 20 mL 溶液 2(
40、第 A.4.10.2.2 節 )至 100 mL。 (2) 溶液 B:用萃取溶劑 (DEHP 含量: 10 mg/100 mL)稀釋 10 15 CNS 15036-1, T 2049-1 mL 溶液 2 至 100 mL。 (3) 溶液 C:用萃取溶劑 (DEHP 含量: 5 mg/100 mL)稀釋 5 mL溶液 2 至 100 mL。 (4) 溶液 D:用萃取溶劑 (DEHP 含量: 2 mg/100 mL)稀釋 2 mL溶液 2 至 100 mL。 (5) 溶液 E:用萃取溶劑 (DEHP 含量: 1 mg/100 mL)稀釋 1 mL溶液 2 至 100 mL。 A.4.10.3 校
41、正曲線 在 272 nm 測量標準溶液 (第 A.4.10.2.3 節 )的最大吸收值,使用萃取溶劑作為參考溶液,對 DEHP 濃度作圖畫一吸收值曲線。 A.4.10.4 萃取步驟 經由收集管將加熱至 37 的萃取溶劑充填至空的塑膠容器至其標稱容量的一半,將塑膠容器的空氣完全排除且密封收集管,將裝滿的塑膠容器水平地浸入保持在 37 1 的水槽 (未搖晃 )60 1 min,自水槽移除塑膠容器,輕微地翻轉 10 次,將其內容物移送至玻璃燒杯。使用萃取溶劑作為參考溶液,在 272 nm 測量最大吸收值。 A.4.10.5 結果表示 藉比較得自塑膠容器 (第 A.4.10.4 節 )的結果與標準溶液
42、 (第 A.4.10.3節 )吸收值的校正曲線,測定 DEHP 的萃取量。 16 CNS 15036-1, T 2049-1 附錄 B (規定 ) 物理測試 B.1 透明性測試 將最初的乳白懸浮液 (第 A.4.7.2.3 節 )稀釋至 640 nm 之吸收值為 0.37 至 0.43(在1cm 的容器內測量 )(稀釋係數約 1: 16),然後裝滿空的塑膠容器至其標稱容量。 B.2 收集速率之測試 自含有 500 mL 液體 37 2 的儲存槽,經由內徑 1.4 mm 的採血針,在與袋子頂點相同的的水平面,將液體充填 23 5 的塑膠容器,液體在 37 與壓力 9.3 kPa時,黏度為 3.4
43、10-6m2/s,採血針須符合 ISO 1135-3: 1986。 備考:本測試可用的適當液體為葡萄糖水溶液 (400 g/L)。 B.3 標識性能的測試 在 4 2 儲存填滿容量且密封的塑膠容器 24 h,接著在 30 5 儲存 24 h,然後浸入保持在 37 2 的自來水 1 h。 B.4 微粒污染的測試 B.4.1 如第 B.4.3 節所述,檢視含有抗凝血劑及 /或保存液的塑膠容器。 B.4.2 在無塵室的環境下,用淨化過的水 (3)(以孔洞直徑 0.2 m 的薄膜濾材過濾 )充填空的塑膠容器,所用的水體積相當於容器的標稱容量。 B.4.3 以迅速檢測可看見粒子的適當方法,檢視塑膠容器內
44、的流體。 17 CNS 15036-1, T 2049-1 附錄 C (規定 ) 生物測試 C.1 測試溶液的製備 C.1.1 測試流體 I(水溶液的萃取物 ) 以注射用水充填空的塑膠容器兩次,搖晃約 1 min,然後排空。潤濕水倒空後,用足夠無菌且無內毒素之氯化鈉溶液 (NaCl) = 9 g/L充填空的塑膠容器,使空容器的內表面 (單位為 cm2)對氯化鈉溶液體積 (單位為 mL)之比例為 6: 1,然後擠壓容器使剩餘空氣自容器排出,並密封。若容器以外袋包裝,以 121 2 高壓飽和蒸氣萃取至少 60 12 min。對足夠數量的容器進行萃取,使得至少可得到 250 mL 的萃取物,容器處理
45、完後,混合來自個別容器的萃取物,以同樣的方式處理燒瓶內 250 mL 之無菌且無內毒素之氯化鈉溶液作為比較流體 (空白樣品 )。 C.1.2 測試流體 II(油的萃取物 ) 依第 C.1.1 節製備測試流體同樣的方式製備測試流體 II,但是 (1) 在以注射用水潤濕容器後,在 50 下乾燥容器 1 h 或直到濕氣不再能以目視檢查測定。 (2) 使用芝麻油 (非經腸胃的使用 )或棉子油作為萃取劑。 (3) 依使用之萃取劑,使用芝麻油 (非經腸胃的使用 )或棉子油作為比較流體。 C.2 微生物不穿透性之測定 在無菌的條件下,使用培養基 (例如:酪素蛋白腖大豆麵粉培養基 )充填空的容器至其標稱容量且
46、密封,將容器 ( 或其適當的部分 ) 浸入試驗微生物 ( 例如Bacillus subtilis var. niger, NCTC 10073)之懸浮液 (約 106 CFU/mL)至少 30 min。自試驗懸浮液移出容器並以無菌水潤洗,在適合試驗 微生物的溫度 (例如 Bacillus subtilis var. niger 為 37 )培養至少 7 天。 以同樣的方式製備另一容器,其內容物接種 1 mL 培養的試驗微生物作為陽性控制組。替代之方式為混合 1 單位之試驗微生物與培養基製備陽性控制組,此方式可在試驗時刺破容器特定的面積來完成。 檢測內容物微生物的生長,陽性控制組須呈現混濁的,測
47、試組不可混濁。 C.3 細菌內毒素之測定 依照相關藥典執行細菌內毒素之測定。 C.4 細胞毒性之測定 製備 L-929 哺乳類纖維母細胞 (例如 American Type Culture Collection Cell line CCL1,NCTC Clone 929)多重覆培養,細胞密度大約為 105/mL,培養基添加補充MEM(minimum essential media)之血清。在 35 mm 之 Petri 盤加入 2 mL 製備的細胞懸浮液,在 37 1 與二氧化碳體積分率為 5 1%之大氣下培養細胞至少 24 h,直到至少 80 %之細胞形成緊密的單層培養,以顯微鏡評估製備的培
48、養以確保均勻18 CNS 15036-1, T 2049-1 的,實際上緊密的單層細胞已形成。 C.4.2 步驟 培養後,培養基自單層細胞移除,並以 2 mL 補充細胞培養基之血清的測試流體取代 (測試流體之體積分率為 25 %)。以測試流體 II、測試流體與II 之比較流體 (空白樣品 )、陰性和陽性控制樣品的萃取物 (參見第 C.1.1 與第C.1.2 節 )重覆同樣的步驟,二重覆製備所有測試溶液、空白樣品與控制流體之培養。在 37 1 下無菌地培養 48 h,培養箱內二氧化碳之體積分率最好為 5 1 %。培養後以顯微鏡檢查細胞培養,細胞可用適當顏料染色。 C.4.3 評估 對每個 Pet
49、ri 盤描述生物反應性 (細胞退化與喪失功能 ),依 表 C.1 分類 0 至 4 級。 亦檢測空白樣品、陰性控制組與陽性控制組以檢定測試步驟之合適性,萬一發生不規則性,重覆測試。 Petri 盤中之測試溶液至多只能顯示輕微反應性 (第 2 級 ),若測試溶液之培養比陰性控制組顯示顯著較高的反應性,則用不同定量稀釋的測試溶液重覆測試。 表 C.1 反應性等級 等級 反應性 培養的情況 0 無 分散的細胞漿內顆粒,無溶解的細胞。 1 非常輕微 未超過 20%的細胞是圓的、鬆弛地貼附與無細胞漿內顆粒,偶有溶解的細胞。 2 輕微 未超過 50%的細胞是圓的與無細胞漿內顆粒,有許多溶解的細胞,細胞間有未被佔用的的空間。 3 清楚 未超過 70%的細胞是圓的及 /或溶解的。 4 強烈 未細胞層實際上完全破壞。 C.5 溶血測定 C.5.1 紅血球懸浮液之製備 以 5 份體積之無菌氯化鈉溶液 (NaCl)=9g/L稀 釋 1 份體積之新鮮人血 (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