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8-2006 Method of test for evaluating smoke control performance of doors《建筑用门遮烟性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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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1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50; 91.060.50 A34031503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1月16日 月日 (共5頁)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evaluating smoke control performance of doo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用門在室溫及中溫狀態下,評估遮煙性能之試驗方法。 備考: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1) 門組件 (door assembly):由固定

2、之結構 (如門樘 )、門扇及其他五金配件所構成之組合。 (2) 中溫:本試驗法之中溫為 200。 (3) 洩漏量:在壓力差下通過門組件之洩氣量或漏氣量。 3. 試驗裝置 3.1 測試艙 測試艙密封時,其洩漏量於 100 Pa10 kgf/m2壓力差下不得超過 2 m3/h (測試艙之設計範例參照圖 1)。此艙須裝設: (1) 能提供在門兩面壓力差至 100 Pa10 kgf/m2之加壓系統。 (2) 供應測試之氣源設施,應足以使兩門面間之壓力差保持均勻,並使其符合第3.2 節及第 5.3 節之規定。 3.2 壓力量測裝置 量測門組件兩門面 間之靜壓力差所需壓力量測裝置,其量測範圍為 5 100

3、 Pa0.5 10 kgf/m2、精確度為 10%、但誤差不得超過 5 Pa0.5 kgf/m2,大氣壓力量測之精確度為 1%。 3.3 洩漏量測試設備 量測洩漏量之設備其精確度須在 5%以內。 3.4 中溫氣體生成設備 產生 200空氣之設備,其精確度須在 10%以內。 3.5 溫度量測裝置 進行中溫測試時,測試艙內溫度應以熱電偶測定之,測點位置於有效試驗面上、中、下( L/4、 L/2、 3L/4) 3 處以上,試驗時其外露熱接點分別設置於距離試體表面前方約 10 cm 處。熱電偶之規格參照 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第 5.3 節之規定。 2 CNS 15038, A 34

4、03 圖 1 測試艙範例 4. 試體 4.1 組成構造 4.1.1 試體之構造、附屬五金配件、安 裝方法與完成後之門扇間隙應與實際之使用情形相同。 4.1.2 量測洩漏量之前,應沿著門扇四周各邊選定 3 處 (L/4、 L/2 及 3L/4),量測其與門樘間之縫隙。若試體為雙扇門時,兩門中央接合處之縫隙亦須量測。 4.1.3 量測洩漏量之前,任何門組件間及周邊接合之縫隙,須加以填封。 4.2 試體之尺度應與實物相同,但實物尺度在 300 cm300 cm(寬 高)以上時,得以 300 cm300 cm 作為試體。厚度應與實物相同。 5. 試驗 5.1 測試環境溫濕度:溫度須為 (25 15),

5、相對溼度為 40 90%。 5.2 功能操作測試 5.2.1 試體安裝於測試艙後,須進行 10 次開閉功能操作。 壓力量測裝置 空氣進出 測試框架 試體 測試框架 之填縫 3 CNS 15038, A 3403 5.2.2 若使用自動關門器,須確認自動關門器可正常操作以關閉門組件。 5.2.3 完成功能操作測試後,始可進行洩漏量測試。 5.3 測試艙之洩漏量測試 5.3.1 進行壓力測試前,門組件所有縫 隙須加以填封,以量測測試艙之洩漏量,並記錄之。 5.3.2 量測之洩漏量於換算為標準狀態後 (參照第 6 節 ),在 100 Pa10 kgf/m2壓力差下不得超過 2 m3/h。 5.4 門

6、組件之洩漏量測試 5.4.1 試體須符合第 4 節之規定,並於關閉狀態下進行測試,惟測試前須將所有填封材移除。 5.4.2 測試艙內須安裝兩個壓力量測裝 置;測試單扇門時,其一裝置於門扇中央垂直軸上距上門縫 (100 10)mm 處,另一裝置於門扇中央垂直軸上距下門縫(100 10)mm 處;測試雙扇門時,其一裝置於一門扇中央垂直軸上距上門縫(100 10)mm 處,另一裝置於另一門扇中央垂直軸上距下門縫 (100 10)mm處 (參照圖 2)。 5.4.3 門組件兩面均須受測 (1)。 註 (1) 為符合特殊之環境,或由試驗室研判即可確定一面之洩漏量明顯高於另一面,則可僅於洩漏量較高之一面進

7、行測試。 5.4.4 試驗程序 (1) 量測試驗場所之大氣壓力 Pa、溫度 Ta及相對溼度 Mw。 (2) 開啟加壓系統並記錄流量。 (3) 第 5.4.2 節所規定兩個量測點上所建立之壓力差,其與設定值之差異不得大於 2 Pa0.2 kgf/m2。 (4) 測試環境持續穩定 3 分鐘以上後,量測門組件之洩漏量。 5.4.5 依 10 20 30 Pa1 2 3 kgf/m2設定之壓力差順序下量測洩漏量,然後將壓力差調回至 10 Pa1 kgf/m2,再依上述加壓順序逐次改變壓力差且量測洩漏量,並計算其平均值。 4 CNS 15038, A 3403 圖 2 測試艙內壓力量測裝置之位置 單位:

8、 mm 6. 結果之計算 記錄第 5.3 節及第 5.4.5 節量測各壓力差環境下之測試艙洩漏量及門組件洩漏量之平均值,並依下式換算為標準狀態下溫度 20 (293.15 K)與標準 1 大氣壓力 (101325 Pa)下之洩漏量 測試框架 (單扇門 ) 門組件 壓力量測裝置位置內側 外側門組件測試框架門扇中軸 (雙扇門 )測試框架 門組件 門扇中軸100 5 CNS 15038, A 3403 =/aQ aQ()+101325pPa()+ 1527315293.T.a +pPEMasw1003795.01 式內, =/aQ 標準狀態下之洩漏量 (m3/h) =aQ 量測之洩漏量 (m3/h)

9、 =aP 大氣壓力 (Pa) =p 壓力增加值 (Pa) =aT 環境溫度 () =wM 相對溼度 (%) =sE 飽和水蒸氣壓 (Pa) 例:若測試環境溫度為 27 (300.15 K),大氣壓力為 102000 Pa,壓力增加為 30 Pa,相對濕度為 50 %,飽和水蒸氣壓為 3567 Pa,則標準狀態下之洩漏量計算如下。 =/aQ aQ()+10132530102000()+ 15.2732715.293+301020003567100503795.01 =0.977aQ 7. 門扇洩漏量判定基準 以第 5.4.5 節壓力差 20 Pa2 kgf/m2時之門扇單位面積 (m2)、單位時間 (h)之洩漏量(m3)扣除第 5.3.2 節量測之測試艙洩漏量換算為標準狀態下 (溫度 20與標準 1 大氣壓力 ),以有效數字 2 位表示之,其值應在 12 m3/(h m2)以下。 8.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包含下列事項: (1) 試驗室名稱及地址。 (2) 測試者及報告簽署人。 (3) 試驗日期。 (4) 製造廠商與委託者名稱及地址。 (5) 詳細結構資料、物理特性、試體情形及完整記錄門扇與門樘間之縫隙。 (6) 描述測試試體之測試環境。 (7) 試驗結果。 引用標準:CNS 11227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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