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67-2007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 Sunglasses and sunglare filters for general use and filters for direct observation of the sun《太阳眼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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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20 T50351506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2月27日 月日 (共27頁)太陽眼鏡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Sunglasses and sunglare filters for general use and filters for direct observation of the sun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係規範對標稱平光式太陽眼鏡與太陽眩光濾鏡之非處方鏡片之物理特性 (機械性,光學性等 ),適用於抗太陽光輻射之一般用途,社交及包

2、括道路使用及駕駛在內的居家目的。本標準亦規定對直接目視太陽之濾鏡的要求 (如日蝕期間 )。對如何選擇及使用此類濾鏡之指示則登錄在 ( 參考 ) 附錄 A。 EN 166:1995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s 及 EN 172:1994Personal eye protection Sunglare filters for industrial use標準適用於工業上使用的太陽眼鏡及太陽眩光濾鏡。 本標準不適用於保護對抗如日光浴室人造光源輻射的眼罩。 EN 170:1992(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Ultraviolet

3、 filters Transmittance requirements and recommended use)標準適用於此類濾鏡 )。 本標準不適用於滑雪的護目鏡 (EN 174:1996 標準適用於此類濾鏡 ),或休閒活動所使用其它型式的護目鏡。 本標準不適用於醫療處方作為衰減太陽輻射的太陽眼鏡及濾鏡。 2. 引用標準 EN 165: 1995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Vocabulary EN 166: 2001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s EN 167: 2001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4、Optical test methods EN 168: 2001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Non-optical test methods EN 169: 1992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Filters for welding and related techniques Transmittance requirements and recommended utilisation EN 170: 1992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Utraviolet filters Transmittance requirements

5、 and recommended use EN 172: 1994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Sunglare filters for industrial use EN 174: 2001 Personal eye protection Ski goggles for downhill skiing EN 1811:Reference test method for release of nickel from products intended to come into direct and prolonged contact with the skin ENV 14

6、027:Method for the simulation of wear before the detection of nickel release from coated metal and combination spectacle frames IEC 50(845): 1987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Chapter 845: Lighting CIE 85: 1989 Solar spectral irradiance 2 CNS 15067, T 5035 ISO 8624: 2002 Optics and optic

7、al instruments Ophthalmic optics Measuring system for spectacle frames ISO/CIE 10526: 1991, CIE standard colormetric illuminants ISO/CIE 10527: 1991, CIE standard colormetric observers 3. 用語釋義 EN 165: 1995Personal eye protection Vocabulary及 IEC 50(845): 1987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8、Chapter 845: Lighting的用語釋義亦適用於下列本標準: 3.1 吸收率 (absorptance, absorption) 吸收率為 1 扣除穿透率再扣除反射率。 備考:有些廠商使用吸收率一詞並說明吸收值相當於 1 扣除光照度的穿透率。 3.2 偏光度 (degree of polarization, P) 定義如下: minPmaxPminPmaxPP+= 式中, Pmax:光照度穿透率之最大值取決於線性偏光輻射。 Pmin:光照度穿透率之最小值取決於線性偏光輻射。 3.3 隨光度變色太陽眩光濾鏡之光照度穿透率 (luminous transmittance of phot

9、ochromic sunglare filters) 本標準定義五種不同隨光照度變色太陽眩光濾鏡之光照度穿透率之值: 0在退色狀態下之光照度穿透率在指定條件設定之後當溫度到達 23時之值。 1 在變暗狀態下之光照度穿透率在模擬平均戶外條件下之設定照射量之後,溫度到達 23時之值。 w 在變暗狀態下之光照度穿透率在模擬戶外低溫條件下之設定照射量之後,溫度到達 5時之值。 s 在變暗狀態下之光照度穿透率在模擬戶外高溫條件下之設定照射量之後,溫度到達 35時之值。 a在變暗狀態下之光照度穿透率在模擬戶外 光線減弱條件下之設定照射量之後,溫度到達 23時之值。 3.4 隨光度變色範圍 (photoch

10、romic range, RP) 所定範圍是在退色狀態 o下的光照度穿透率扣除在變暗狀態 1下的光照度 穿透率對在退色狀態 o下光照度穿透率的比值。 010PR= 3.5 隨光度變色太陽眩光濾鏡 (photochromic sunglare filters) 在陽光影響下之光照度穿透率為可逆向變化的濾鏡。 備考: 此非即時的改變,而是為溫度與材質相關之時間常數的函數。因而,此濾鏡的光照度穿透率是在周遭輻射通量之某些限制下而自行調整。 3 CNS 15067, T 5035 3.6 偏光太陽眩光濾鏡 (polarizing sunglare filters) 光穿透率是隨光輻射的偏光率而改變的濾

11、鏡。 備考: 偏極化太陽眩光濾鏡具有一個較偏好的偏極化平面。此偏光平面是藉穿透方向及穿透的電磁波之磁場向量所決定。 3.7 參考點 (reference points) 有焦距透鏡護目器的參考點由 EN 167: 1995Personal eye protection Optical test methods的圖 2 定義之;除非廠商說明有不同的位置 (如兒童用鏡框 ),光束皆由此兩點通過鏡片。 倘若此參考點無法藉此方法獲知或決定,則以鏡片的幾何中心取代之。 3.8 對號誌光辨識的相對視覺衰減的商值 (relative visual attenuation quotient for signa

12、l light recognition) 此商值之定義為: vsignQ= 式中, v為 CIE 標準照度 D 65 下之太陽眩光濾鏡的 光照度穿透率。參見ISO/CIE 10526: 1991CIE standard colormetric illuminants; sign為太陽眩光濾鏡對交通號誌燈之光譜功率分布光照度穿透率。 以上參數由以下方程式得之: =nm780nm38065Dnm780nm38065DFvd)(S)(Vd)(S)(V)(sign=d)(S)(V)(d)(S)(V)()(nm780nm380Asnm780nm380AsF式中, SA() 為 CIE 標準照明 A(或以

13、 3200 K 光源作為藍色號誌光 )輻射光譜之分布;參見 ISO/CIE 10526: 1991。 SD65() 為 CIE 標準照明 D65 輻射光譜之分布;參見 ISO/CIE 10526:1991。 V() 為晝間視覺之光譜敏銳度函數;參見 ISO/CIE 10527: 1991CIE standard colormetric observers。 S() 為交通號誌透鏡之光譜穿透率。 F() 為太陽眩光濾鏡之光譜穿透率。 這些照明源 (SA(), SD65(),眼睛之晝間視覺之光譜敏銳度函數 V()及交通號誌透鏡之光譜穿透率 S()的光譜乘積之值登載於附錄 B。 3.9 太陽藍光穿透

14、率 (solar blue-light transmittance sb) 介於 380 nm 及 500 nm 間的光譜穿透率之平均值乘上空氣質量 2 在海平面時的陽4 CNS 15067, T 5035 光輻射 Es()及藍光損害函數 B()之權重。完整的權重函數為以下二者的乘積: WB()= Es()B()。這些函數值載於附錄 C 並且若需要時可以內插法得之。 sb之定義如下: sb= nm500nm380snm500nm380sFd)(B)(Ed)(B)(E)(= nm500nm380nm500nm380Fd)(WBd)(WB)(3.10 太陽光紅外線穿透率 (solar infrar

15、ed transmittance SIR) 穿透率 SIR係基於在海平面空氣質量 2 時的輻射 ES()之太陽光譜介於 780 nm至 2000 nm 分布之積分而得。 ES()的值載於附錄 D。 SIR= nm2000nm780Snm2000nm780SFd)(Ed)(E)(3.11 太陽光照反射(solar luminous reflectance v) 濾鏡反射的光照度通量對入射光照度通量的比值為 v。計算此值係依光譜光照度有效函數 V()。此視覺光譜敏銳度函數 V()之值列於 ISO/CIE 10527:1991。 =nm780nm38065Dnm780nm38065Dvd)(V)(S

16、d)(V)(S)(3.12 太陽光紫外線穿透率 (solar UV-transmittance SUV) 介於 280 nm 及 380 nm 之平均光譜穿透率乘以空氣質量 2 在海平面之太陽輻射ES()以及紫外線輻射 S()光譜有效函數之權重。 此完整之權重函數為上述二者之乘積: W() = ES()S()。 此權重函數載於附錄 C。 SUV定義如下: SUV= nm380nm280Snm380nm280SFd)(S)(Ed)(S)(E)(5 CNS 15067, T 5035 = nm380nm280nm380nm280Fd)(Wd)(W)(3.13 太陽紫外線 A 穿透率 (solar

17、UVA-transmittance SUVA)介於 315 nm 及 380 nm 之平均光譜穿透率乘以空氣質量 2 在海平面之太陽輻射ES()以及紫外線輻射 S()之光譜有效函數。 此完整之權重函數為上述二者之乘積: W() = ES()S()。 此權重函數載於附錄 C。 SUVA定義如下: SUVA= nm380nm315Snm380nm315SFd)(S)(Ed)(S)(E)(= nm380nm315nm380nm315Fd)(Wd)(W)(3.14 太陽紫外線 B 穿透率 (solar UVB-transmittance SUVB) 紫外線 B 穿透率為介於 280 nm 及 315

18、nm 之平均光譜穿透率乘以在海平面空氣質量 2 之太陽輻射 ES()以及紫外線輻射 S()之光譜有效函數之權重。 此完整之權重函數為上述二者之乘積: W() = ES()S()。 此權重函數載於附錄 C。 SUVB定義如下: SUVB= nm315nm280Snm315nm280SFd)(S)(Ed)(S)(E)(= nm315nm280nm315nm280Fd)(Wd)(W)(4. 濾鏡要求 4.1 穿透率 穿透率值的決定參見第 6.1 節。 4.1.1 穿透率及濾鏡種類 一般用途之太陽眩光濾鏡須分類成五種,分類 0 僅適用於在退色狀態下之隨光照度變色濾鏡,在參 考點之光照度穿透率 80%之

19、梯度式濾鏡,以及在6 CNS 15067, T 5035 任意區域之光照度穿透率 80%但有特別保護以對抗太陽光譜任一波段訴求之濾鏡。 此五種分類之光照度穿透率之值的範圍載於表 1。在分類 0, 1, 2 及 3 中之穿透率值重疊部分須不超過絕對值 2%。 表 1 一般用途太陽眩光濾鏡之穿透率 要求 紫外線光譜範圍 可見光光譜範圍 增強之紅外線吸收 (1) 光譜穿透率之最大值 F() 太陽紫外線 A穿透率之最大值 SUVA 光照度穿透率之範圍V 濾鏡分類 280 nm至315 nm 大於 315 nm至 350 nm 315 nm至380 nm 從超過 % 至 % 太陽紅外線穿透率之最大值SI

20、R 0 80.0 100 1 43.0 80.0 2 VV18.0 43.0 3 8.00 18.0 4 0.1V 0.5V0.5V3.00 8.0 V 註 (1) 僅適用於廠商推薦作為抗紅外線之濾鏡。 若供應商宣稱一個光照度穿透值,其偏差量對此光照度穿透值落在分類為 0至 3 者須限於 3%之內,在分類為 4 者須限於 30%的相對聲明值之內。 當描述隨光度變色濾鏡之光穿透率特性時,有兩分類之 光穿透率是常用的。此兩種值相當於濾鏡在退色狀態以及變暗狀態。 在梯度式濾鏡的案例,其在參考 點之光穿透率值須被用來當作以此濾鏡光照度穿透率及此分類的特性。 表 1 亦說明了對一般用途之太陽眩光濾鏡在紫

21、外線部分的要求。 對宣稱具有增強吸收紅外線之太陽眩光濾鏡須符合表 1 最後一行之要求。 4.1.2 一般光穿透率要求 4.1.2.1 光照度穿透率之均一性 距離濾鏡邊緣 5 mm 寬帶以外,在環繞參考點 40 mm 直徑的圓內之任意兩點間的光照度穿透率之相對差值,或距離濾鏡邊緣小於 5 mm 寬帶處,視何者較大,須不大於 10%(相較於較高值 ),分 類 4 須不大於 20%。 若參考點未知,以幾何中心取代之。 在梯度式濾鏡的案例,此要求適用於垂直於此梯度的區段。 在已鑲好的梯度式濾鏡的案例,此要求適用於平行於兩參考點連線的7 CNS 15067, T 5035 區段。 對已鑲好的濾鏡在左右兩

22、眼視覺中心上的光照度穿透率值的相對差值須不超過 20%(相對於透光較高的濾鏡 )。 由於鏡片的設計所產生厚度的變動而造成光照度穿透率之改變是被允許的。 4.1.2.2 道路及駕駛使用的要求 適合於道路及駕駛使用的濾鏡須為分類 0,1,2 或 3 且須額外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4.1.2.2.1 光譜穿透率 對波長介於 500 nm 及 650 nm 間適合於道路及駕駛使用的濾鏡,其光譜穿透率須不低於 0.2V。 4.1.2.2.2 號誌燈的辨識 適合於道路及駕駛使用,屬分類為 0,1,2 及 3 的濾鏡其視覺衰減商值 Q 對紅色及黃色的號誌燈須不小於 0.80,對藍色的號誌燈須不小於 0.40,

23、對綠色的號誌燈須不小於 0.60。 4.1.3 特殊穿透率的要求 4.1.3.1 隨光度變色濾鏡 分類為隨光度變色的濾鏡須依據第 6.1.3.1 節在照射 15min 後達到藉其在退色狀態下的光照度穿透率 0及其在變暗狀態下的光照度穿透率 1來決定。此兩種狀態須符合第 4.1.1 節及第 4.1.2 節所敘述的要求。 隨光度變色濾鏡之 0/1須 1.25。 4.1.3.2 偏光濾鏡 裝有偏光濾鏡的太陽眼鏡,其偏光平面須不偏離水平方向 5。介於左右兩濾鏡偏光平面間的夾角不大於 6o。 對尚未切割的偏光太陽眩光濾鏡須標示其偏光平面。 對分類為 2,3,4 之偏光濾鏡其平行及垂直於偏光平面的光照度穿

24、透率值須大於 8: 1,分類為 1 者須大於 4: 1。 4.1.3.3 梯度式濾鏡 梯度式濾鏡在參考點以 10 mm 為半徑之圓內須符合穿透率要求。 此梯度式濾鏡的濾鏡分類須以在參考點的光照度穿透率值來決定。 依第 4.1.2.2 節規定,濾鏡是否適於道路或駕駛使用,係由在參考點所決定的濾鏡分類而定。 4.1.3.4 直接目視太陽的濾鏡及護目鏡 直接目視太陽的濾鏡,其穿透率要求及濾鏡分類列於表 2。 8 CNS 15067, T 5035 表 2 直接目視太陽之濾鏡的穿透率要求 要求 紫外線光譜範圍 可見光譜範圍 紅外線光譜範圍 光譜穿透率 最大值F() 太陽光紫外線 A穿透率 最大值SUV

25、A光照度穿透率 v範圍 濾鏡分類 280 nm至315 nm 315 nm至380 nm 從小於 % 至 % 太陽光紅外線穿透率 SIR最大值 % E12 0.0032 0.0012 E13 0.0012 0.00044 E14 0.00044 0.00016 E15 0.00016 0.000061 E16 v v 0.000061 0.000023 3 除對表 2 濾鏡要求之外,僅本標準以下之第 4.1.2.1 節、第 4.2 節、第4.3 節、第 4.4 節、第 4.6 節及第 4.7 節適用於直接目視太陽的濾鏡。鏡框須符合第 5.3 節及第 5.4 節之要求。 備考:此鏡框須緊密地架撐

26、此濾鏡於眼睛前。 4.1.4 穿透率與反射率特性的宣稱 特定穿透率值之宣稱須依據第 4.1.4.1 節及第 4.1.4.2 節。 4.1.4.1 藍光吸收率 /穿透率 藍光吸收率 若濾鏡宣稱具有少於 x%的藍光吸收率,此濾鏡的太陽藍光穿透率 sb須不超過 (100.5x)%。 藍光穿透率 若濾鏡宣稱具有少於 x%的藍光穿透率,此濾鏡的太陽藍光穿透率 sb須不超過 (x+0.5)%。 當計算藍光穿透率時須使用附錄 C 的值。 4.1.4.2 紫外線之吸收率 /穿透率 對紫外線 A 及紫外線 B 下的太陽眼鏡濾鏡之穿透率的要求須如表 1 所示。 若產品宣稱達到某一百分比之紫外線吸收率或紫外線穿透率

27、者,須適用於相對應的要求。 紫外線吸收率 若產品宣稱具有 x%的紫外線吸收率,此濾鏡的太陽光紫外線穿透率須不超過 (100.5x)%。 紫外線穿透率 若產品宣稱具有少於 x%的紫外線穿透率,此濾鏡的太陽光紫外線穿透9 CNS 15067, T 5035 率須不超過 (x+0.5)%。 紫外線 A 吸收率 若產品宣稱具有 x%的紫外線 A 吸收率,此濾鏡的太陽光紫外線 A 穿透率須不超過 (100.5x)%。 紫外線 A 穿透率 若產品宣稱具有少於 x%的紫外線 A 穿透率,此濾鏡的太陽光紫外線 A穿透率須不超過 (x+0.5)%。 紫外線 B 吸收率 若產品宣稱具有 x%的紫外線 B 吸收率,

28、此濾鏡的太陽光紫外線 B 穿透率須不超過 (100.5x)%。 紫外線 B 穿透率 若產品宣稱具有少於 x%的紫外線 B 穿透率,此濾鏡的太陽光紫外線 B穿透率須不超過 (x+0.5)%。 4.1.4.3 抗反射處理之太陽眼鏡 在宣稱太陽眼鏡具抗反射之處理,從眼睛側邊所量測到的濾鏡太陽光照度反射率 v須小於 2.5%。 4.2 鏡片的度數 4.2.1 允許的度數值列於表 3。第二與第三欄的值須被當作在參考點半徑為 10 mm之量測區域範圍內任一點之中間值。第四欄的值僅被當作在參考點上的值。 測試依據第 6.2 節執行之。 4.2.2 最大的度數值須如表 4 所列。第二與第三欄的值須被當作在視力

29、中心半徑為 10 mm 之量測區域範圍內每一點之中間值。第四、五、六欄的值須被當作在視力中心點上的值。 測試依據第 6.2 節執行之。 表 3 標稱為非聚焦式之非嵌入式濾鏡的度數 光學等級 球面度數 在主經緯線上之平均度數值 (D1+D2)/2 m-1 散光度數 在主經緯線上度數差值之絕對值 | D1-D2| m-1菱鏡度數 cm/m 1 2 0.09 0.12 0.09 0.12 0.12 0.25 4.3 散射光 當依據 EN 167: 1995 之第 4 節敘述在參考點作測試時,在新成品,或如剛上市之時,濾鏡降低的光度係數須不超過 0.65 (cd/m2)/lx 的值。 4.4 材料品質

30、與表面品質 10 CNS 15067, T 5035 當以裸眼 無放大,若必要時配戴較正鏡片 觀看距離 30 cm 前,在邊緣 5 mm寬之面積除外的亮 /暗介面時,太陽眩光濾鏡在參考點 30 mm 直徑範圍內須無任何物質或機械造成的缺陷而導致視 覺的減損,例如,氣泡、刮痕、外來物、污點、凹痕、鑄模標記、刻痕、強化 點、斑點、微小珠點、水漬、砂目、氣體類外物、碎片、裂痕、拋光暇疵或起伏不平。在此區域外之單一暇疵是允許的 (參見第 6.4 節 )。 表 4 標稱為非聚焦式之嵌入式濾鏡的度數 菱鏡度數 水平 垂直 光學等級 球面度數 在主經緯線上之平均度數值 (D1+D2)/2 m1散光度數 在主

31、經緯線上度數差值之絕對值 | D1-D2| m1菱鏡底朝外 cm/m 菱鏡底朝內 cm/m cm/m 1 2 0.09 0.12 0.09 0.12 0.75 1.00 0.25 0.25 0.25 0.25 4.5 強度 4.5.1 最低強度 當以第 6.5.1 節的方法作測試時,太陽眩光濾鏡須無任何於 EN 166: 1995之第 7.1.4.1 節所敘述的暇疵出現: (a) 鏡片破裂:若鏡片經由撞擊後,整個厚度龜裂成二或更多片, 或因此球之一次撞擊而有超過 5 mg 的鏡片材料從其表面脫落者,或此球穿過了鏡片,此鏡片便被視為破裂。 (b)鏡片變形:鏡片被此球撞擊後若有一記號顯現在撞擊面的

32、另 一面之白紙上者,此鏡片被認為已經變形。 4.5.2 強化鏡片 (選項規格 ) 當以第 6.5.2 節的方式作測試,太陽眩光濾鏡須不會破裂。若符合此要求,是可以不需依據第 6.5.1 節來作測試。 4.5.3 更進一步的聲明 (選項規格 ) 在有更強的抗撞擊情況下,太陽眩光濾鏡須符合 EN166: 1995 相關的要求。 4.6 抗輻射 依第 6.6 節所規範,以下的照射量,其在光照度穿透率的相對改變,在濾鏡分類 0 須低於 5%,濾鏡分類 1 須低於 10%,其它濾鏡分類須低於 20%。 照射後: 散射光須不超過 0.65(cd/m2)/lx 的極限值。 並且隨光度變色太陽眩光濾鏡的 0/

33、1須 1.25。 11 CNS 15067, T 5035 4.7 引燃 當依第 6.7 節所述作測試時,在移除鋼棒後,太陽眩光濾鏡須不會起燃燒或持續膨脹。 5. 完整太陽眼鏡的要求 (鏡架加濾鏡 ) 此條款定義完整太陽眼鏡的最低要求,並適用於待售給大眾的產品。 5.1 一般結構 預期使用的太陽眼鏡在使用中須無 突出、銳利邊緣或其它缺損以致引起不適或傷害。 5.2 力學的要求 5.2.1 最低強度 當依據第 6.9 節作測試時,濾鏡嵌入鏡框後須無下列情形產生: (a) 任一處有裂痕; (b) 從原來位置所形成的永久變型超過鏡架兩個參考點間距的 2%; (c) 任一鏡片在鏡架上位移。 5.2.2

34、 強化 (選項規格 ) 當依第 6.5.2 節作測試時,太陽眩光濾鏡不可龜裂。 5.2.3 更進一步的聲明 (選項規格 ) 在有更強的抗撞擊聲明情況下,太陽眼鏡須符合 EN 166: 1995 的相關規定。 5.3 引燃 當太陽眼鏡依第 6.7 節規定作測試時,在移除測試棒後須不會持續燃燒。 5.4 製造完整太陽眼鏡的材料 製造商不應使用已知對正常健康下 會引起刺激、毒性反應,或其它戴上接觸到皮膚而造成傷害的鏡框材料。 備考: 反應可能因過度的壓力,化學性刺激或過敏而產生。很少或特異體質的人有可能對任何材料產生反應,也顯示某些個人需要避免使用特殊形式的鏡框。 依 EN 1811 作測試時,對戴

35、太陽眼鏡者,鏡框上直接並長期接觸皮膚之金屬及組合材料,其鎳之釋放量須小於 0.5 g/cm2/週。 測試前,鏡 框上直接並長期接觸皮膚之金屬及組合材料之樣本須依 ENV 14027Method for the simulation of wear before the detection of nickel release from coated metal and combination spectacle frames規定之方法作模擬戴上兩年之加速試驗。 6. 測試 本節規定對一般使用的太陽眼鏡及太陽眩光濾鏡的測試方法。其他同等效用的測試法也可使用。 6.1 透光率 測定透光率的試驗方法,

36、須使用在具有 95 %的信賴區間之下,其相對的不確定性低於或等於表 5 所示的值。 12 CNS 15067, T 5035 6.1.1 透光率、濾鏡類及反射 表 5 穿透率量測在 95%信賴區下可允許的相對不確定度 透光率值 相對不確定度 從 % 至超過 % % 100 17.8 0.44 17.8 0.44 0.023 5 10 15 6.1.1.1 光照度透光率 須使用標準發光體 D65 的光譜分布與依據 ISO/CIE 10526: 1991 以 2視角之標準受測者所得之色彩量度儀之標準光譜值來測定光照度透光率。標準發光體 D65 的光譜分布與依據 ISO/CIE 10526: 199

37、1 以 2視角之標準受測者所得的色彩量度儀之標準光譜值的乘積須如附錄 B 所示。可接受小於 10 nm 的步級所作的線性內插值。 6.1.1.2 紅外線的透光率 紅外線的透光率 SIR須以如附錄 D 所給予的太陽光光譜照射的光譜透光率計算得之。 6.1.1.3 紫外線的透光率 計算從 315 nm 至 380 nm 太陽光紫外線 A-透光率 SUVA或從 280 nm 至315 nm 太陽光紫外線 B-透光率 SUVB時,其步級寬度須不超過 5 nm 並且須使用附錄 C 的權重函數。 6.1.1.4 眼睛側邊之反射率 依 ISO/CIE 10526:1991,測定光照度反射率須使用標準光源 D

38、65 之光譜分布以及 CIE 1931 做 2視角色彩量度儀之標準觀測者之標準光譜值。依 ISO/CIE 10527:1991,標準光源 D65 之光譜分布以及 CIE 1931做 2視角色彩量度儀之標準觀測者之標準光譜值的乘積須如附錄 B 所列。可接受小於 10 nm 的步級所做的線性內插值。 在第 4.1.3.1 節所規定,以及第 4.1 節針對特殊條件使用所規定的隨光度變色鏡片之光照度穿透率值列於表 7。 若指定於 15000 lux 下作測試,則於表 6 所列之照度值與允差當乘 0.3。 此濾鏡之表面溫度須維持在要求溫度的 1以內 (參見表 7)。 備考: 變暗狀態亦允許於水浴中進行。

39、然 而,由於浸在水中之樣本會減低其表面之反射度,而導致其量 測到的穿透率值比在空氣中的穿透率值還高。因此,浸在水中 所得之穿透率值需作等同於空氣中穿透率值之修正。設備的校 正可利用一測試樣本,其折射率偏差量不大於 0.01 作檢試。 13 CNS 15067, T 5035 6.1.2 一般透光率要求 6.1.2.1 光照度透光率的均一性 須以最大為 5 mm 直徑的區域作此量測。此量測須依第 4.1.2.1 節所規定的在參考點周圍之量測區與視軸平行的光束實施。 6.1.2.2 號誌燈的辨識 當從光譜量測計算 Q 值時,須使用附錄 B 的數值。可允許利用以小於10 nm 的步級線性內差值。 6

40、.1.3 特殊透光率的要求 具特殊性質之濾鏡須符合下列量測要求。 6.1.3.1 隨光度變色太陽眩光濾鏡 6.1.3.1.1 調適 除非在隨商品所附的資訊中製造商說明一個不同的過程以達到退色狀態,否則隨光照度變色濾鏡須以下列步驟調適。 儲存樣本於 (65 5)黑暗中 (2 0.2)h,之後儲存於 (23 5)黑暗中至少 12 h。 6.1.3.1.2 量測 備考: 大部分隨光度變色材料會對常態的室內光線產生反應,並且所有的量測應在無外來光的情形下進行。 警示: 須留心以確保此用來做量測的輻射不致造成樣本的變暗或漂白。 為測試透光率的變異度,須使用一模擬白晝的光源。其須儘可能接近在照度為 (50

41、000 5000)lux,空氣質量 m=2(P. Moon, Journal of the Franklin Institute, vol. 230 (1940), pp583-617)亦見 CIE85: 1989 及本標準表 6,太陽輻射光譜分布 )時太陽輻射光譜的分布,相對於表 7 之值。 測試須以高壓氙燈及選擇的濾鏡來完成達到特定的照度 (50000 5000)lux 及列於表 6 的輻射值。允差亦列於表 6。 表 6 測試在變暗狀態下隨光度變色鏡片所用的照度 波長範圍 nm 照度 W/m2 允差 W/m2 300340 2.5 340380 5.6 1.5 380420 12 3 42

42、0460 20 3 460500 26.0 2.6 14 CNS 15067, T 5035 表 7 對不同光照度穿透率值量測的條件 光照度穿透率值 (參見第 3節 ) 測試樣本的表面溫度 樣本表面的照度 lUx01wsa231 231 51 351 231 0 (退色狀態 ) 500005000 500005000 500005000 150001500 備考:額外的資料,如時間常數亦建議用於此量測條件。 在退色狀態以及照射 15 min 後的狀態須符合第 4.1.1 節及第4.1.2 節的要求。 6.1.3.2 偏光程度 濾鏡線性偏光之最大光照度穿透率值 pmax係對一線性偏光旋轉此光源之

43、偏光平面,以達到所測定的光照度穿透率值為最大值。濾鏡線性偏光之最小光照度穿透率值 pmin係對一線性偏光旋轉此光源之偏光平面,以達到所測定的光照度穿透率值為最小值。 圖 1 對量測隨光度變色鏡片的熱吸收濾鏡及截波濾鏡組合的光譜穿透率。 6.1.3.3 偏光太陽眩光濾鏡 偏光太陽眩光濾鏡的透光率值須利用非偏極化光,或須計算對此濾鏡之偏光平面上為方向互相垂直之極化平面之透光率值的平均值。 對此偏光平面之平行與垂直方向的光照度透光率值的比率是依輻射的平行與垂直之偏光對此偏光平面的量而定。 決定一個偏光平面,在光徑上須使用一已知偏光平面的偏光片,如用第 6.1.3.3.1 節及第 6.1.3.3.2

44、節的方法。 (b) (a)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200 600 1000 140015 CNS 15067, T 5035 6.1.3.3.1 裝置 一對分別固定具分割視野的偏光片,被切割成在水平方向 +3至 3。此偏光片的上、下半部須結合在一起並且以鏡片固定住。此偏光片須能藉具有對應指針的橫桿旋轉。此指針可在零準位的左或右側之經過校正的尺度上移動。此分割視野須以在其後方的漫射光源照明之 (參見圖 2)。 圖 2 決定偏光軸向的裝置 1. 刻度 4. 下固定桿 2. 上固定桿 5. 分割視野旋轉桿 3. 分割視野偏光片 6. 側視圖 6.1

45、.3.3.2 步驟 固定 (或戴 )此太陽眼鏡在此裝置上,即,前方面對此分割視野偏光片的水平固定桿,並且藉縱向的調整器確認此分割視野位在鏡片的中心。 透過對左邊的鏡片觀看,將旋轉桿作側向移動直到在上、下半部分割視野的照明顯現相等的亮度。 從指針的位置獲得鏡片縱向以角度表示偏光軸的偏移量。對右側的鏡片重複此步驟。 16 CNS 15067, T 5035 6.1.3.4 梯度式濾鏡 須使用一相當於 5 mm 直徑的量測區域來決定所有光照度透光率值,如,最亮點與最暗點的光照度透光率值。 6.2 度數值 太陽眩光濾鏡的測試須依 EN 167: 1995 第 3 節所規定執行之。 6.3 散射光 此測

46、試須依 EN 167: 1995 第 4 節所規定執行之。 6.4 材料與表面品質 合適的設備參見 EN 167: 1995 第 5 節。 6.5 強度 6.5.1 最低強度 此測試須依 EN 168: 1995 第 4 節所規定的步驟執行之。 6.5.2 強化 此測試對有鏡架的或無鏡架的鏡片須依 EN 168: 1995Personal eye protection Non-optical test methods第 3 節所規定,並以下述的變異來執行: (a) 鋼球的標稱直徑須為 16 mm。 (b) 鋼球的標稱質量須為 16 g。 6.6 抗輻射 測試依 EN 168: 1995 第 6

47、 節所規定,並以下述的變異執行之: (a) 新燈泡須能連續點亮至少 150 h; (b) 照射時間以 (25 0.1)h 取代 (50 0.2)h; (c) 使用無臭氧的燈泡; (d) 燈泡電流穩定在 (25 0.2) A。 備考: XBO-450 OFR 與 CSX-450 OFR(1)為可供參考的合適燈泡。 註 (1) XBO-450 OFR 及 CSX-450 OFR 是適合使用之商品化的範例產品。此資訊僅提供本標準使用者的方便, CNS 並不為此產品背書。 6.7 引燃 此測試須依 EN 168: 1995 第 7 節所規定執行之。 6.8 對一完整太陽眼鏡的調適及測試條件 在測試步驟

48、之 前,測試樣本須存放在一大氣壓,溫度維持在 (23 5)以及相對濕度為 (50 20)%之下至少 4 h。 實際的測試須在移出調適艙後 1 h 內在一大氣壓,溫度維持在相同的範圍下執行之。 6.9 對完整太陽眼鏡力學要求的測試 6.9.1 設備 此測試設備須包含一垂直操作的環狀夾,其直徑為 (25 2) mm,接觸表面為硬的彈性材料所製,以及一朝下操作的壓力樁,其直徑約為 (10 1) mm,接觸表面為半球面。此環狀夾之兩 面須能藉此裝置在水平線的各側等距分開17 CNS 15067, T 5035 至少 10 mm,而此壓力樁須能從水平線以上至少 10 mm 處前進至水平線以下不超過 8 mm。介於環狀夾與壓力樁之間的距離須能調整。此設備須包含一不確定度不超過 0.1mm 的量測裝置。 6.9.2 步驟 使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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