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080 N5077277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5年8月1日 94年12月5日 (共2頁)冷凍蔬果 Frozen fruits and vegetab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經加工並包裝之各種快速冷凍蔬菜或水果(包括混合蔬果),包含其品質規範及檢驗方法,惟另制定有單一國家標準者除外。 2. 原料:本品所用之原料應新鮮完整,熟度適當,無病蟲害。 3. 品質 3.1 品溫:本品於貯存期間及出廠運輸過程之中心溫度均應在18 以下。 3.2 淨重:本品於凍結狀
2、態下,其淨重不得低於包裝標示重。 3.3 解凍試驗 3.3.1 固形量:解凍後之重量不得低於包裝標示重。 3.3.2 色澤:本品應具固有色澤並鮮明。 3.3.3 形狀:整齊勻稱,個體大小略一致。 3.3.4 組織:脆嫩、軟硬適當。 3.3.5 風味:應保持固有良好正常風味,無不良異味。 3.3.6 異物:應清潔,不得含有其他外來夾雜物。 4. 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5. 檢驗 5.1 品溫測定:以經校正之溫度計測其中心溫度,應在18 以下。 5.2 採樣:採樣前依第6節之規定檢查包裝及標示,檢查不合格者不予採樣。 5.2.1 小包裝(紙盒或袋裝)之抽樣如表1 表1 箱數 開
3、驗箱數 取回樣品 5箱以下 1 500 g650箱 2 1 kg 51100箱 4 1 kg101200箱 5 2 kg 201300箱 7 2 kg301箱以上者,每增加100箱,加開1箱,取回樣品至多5 kg 2 CNS 2772, N 5077 5.2.2 散裝者:其內容物在3262 kg(7200磅)以下者抽0.1%,在326210872 kg(720024000磅)者抽0.06%,在10872 kg(240000磅)以上者抽0.05%。裝於殺菌過之容器內不得污染 5.2.3 抽驗之樣品應立即裝於保溫容器內,避免檢驗前影響品質。 5.3 檢驗方法 5.3.1 打開內包裝,檢查內容物之凍
4、結狀態是否符合本標準第3.1節及第3.2節之規定。 5.3.2 解凍方法:得因檢驗設備與場地環境,選擇下列方法解凍。 5.3.2.1 靜止空氣解凍法:將內容物取出移入預先稱重之2.5 mm標準篩或白瓷盤內,置於空氣中解凍,空氣溫度以接近室溫(20)為準。 5.3.2.2 袋裝流水解凍法:除去包裝之樣品置於塑膠袋中,用吸氣或適當方法盡可能排除袋中空氣,將袋口摺疊,打結阻止空氣與水之流入,然後放入約25流水中,至內容物中心溫度達0時為止。 5.3.2.3 冷凍綠蘆筍樣品之處理:取一大小適中之樣品(250300 g),當其尚在凍結狀態下放入加有5 g鹽水之300 mL沸水中,徐徐煮沸6分鐘(大號或特
5、大號長筍芽8分鐘),排水後檢查。 5.3.3 固形量之測定:解凍後俟內容物能個別分離並濾去水分,將固形物與標準篩或瓷盤一起稱重,扣除標準篩或瓷盤重量即為固形量;或於解凍後直接稱其固形物重量。其平均值低於標示量者以5%為限,但樣品重量低於10%者,不可超過樣品總數之10%;未經包冰作業處理者,可在冷凍狀態下測定其重量,確定有包冰處理者,應於解凍後測之。 5.3.4 以嗅覺及味覺檢查色澤、形狀、組織及風味應符合第3.3節之規定。 5.3.5 異物:依CNS 5629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之規定。 6. 包裝及標示:本品所使用之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衛生標準規定,其標示則應符合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引用標準: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5629 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59年5月5日 第二次修訂:60年1月20日 第三次修訂:62年1月8日 第四次修訂:65年3月8日 第五次修訂:66年6月16日 第六次修訂:7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