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9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140 S1049284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74月2日 969月14日 (共5頁)分板折合椅 Folding chai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椅座與支架為分板組合,並附有椅背,供單人使用之分板折合椅(以下簡稱折合椅)。 備考 1. 本標準不適用於椅座為軟性(如帆布、塑膠編織品等)構件之座椅及嬰幼兒使用之折合椅。 2. 分板折合椅示意圖舉例如圖 1。 圖 1 分板折合椅示意圖 2. 材料 2.1 木質材料:折合椅使用之木質構件,應無腐朽、蟲蛀、痕現象,且不得有拔節、
2、腐節、拔節,依CNS 444製材之分等之規定(惟須符合二等材)。 2.2 金屬類材料:組裝折合椅所使用之金屬類構、組件,宜為耐蝕材料。 3. 安全要求 3.1 外觀 (1) 應無可能導致人員受傷之銳邊、銳角及毛邊,銳邊與角隅與使用者直接接觸時,須以圓角加工或倒角加工。 (2) 構件或組件之加工或熔接應確實,得產生有礙使用之變形。 (3) 使用之木質構件應符合第 2.1 節之規定。 3.2 椅腳端應有適當之防滑及防止地板損傷之設計。 3.3 折合椅之打開使用及折合,應容易、穏定、確實。 2 CNS 2840, S 1049 3.4 以雙手同時握住椅座前緣與椅背上端(或背框)施予開閉椅腳時,得夾手
3、,且構件得接觸到手。 3.5 安全設計 (1) 折合椅應有安全設計,以增加折合椅之安全性,施予第4節之試驗時,安全設計得失效。 (2) 打開使用時,其安全設計應能預防折合椅因使用人疏忽或張開未達定位點而自然閉合之危害性。 (3) 折合椅折合時需對安全設計施予15 N 以上之力,才能解除安全設計。 (4) 可觸及之管構件、孔或間隙,依第4.6節之規定。 3.6 折合椅之穩定性依第4.3節之規定,耐用性依第4.4節之規定,椅背強依第4.5節之規定。 3.7 木質構件及類似材料以接著劑膠合者,依第 4.7 節之試驗,其游離甲醛釋出量平均值不得超過 1.5 mg/l。 4 試驗 4.1 外觀檢查:以目
4、視檢查其外觀是否符合第 3.1 節及第 3.2 節之規定,惟銳邊、銳角及毛邊依CNS 4797-3玩具安全(物性)之規定。 4.2 操作性檢查:依產品操作說明,以手操作打開及折合動作,檢查是否符合第 3.3節及第 3.4 節之規定。 4.3 穩定性試驗 4.3.1 重錘製備:重錘為直徑 200 mm質30 kg 之鐵製圓盤。 4.3.2 操作 (1) 重錘置於椅座前緣中間,如圖 2 所示,將折合椅之後方提高 10 度之傾斜,不致發生向前傾倒之現象。 圖 2 穩定性試驗示意圖之一 (2) 重錘置於折合椅椅座後緣中間,如圖 3 所示,將折合椅之前方提高 10度之傾斜,不致發生向後傾倒之現象。 (前
5、方傾斜) 重錘重錘 座面(重錘置放位置 )座面背支桿 10 度3 CNS 2840, S 1049 圖 3 穩定性試驗示意圖之二 (3) 重錘置於椅座側面邊緣中間,如圖 4 所示,並在置重錘之另一側提高 5度之傾斜,不致發生向側邊傾倒之現象;再於另一側做相同之試驗。 圖 4 穩定性試驗示意圖之三 4.4 耐用性試驗 (1) 將折合椅置於水平面上,於椅座上放置 550 N 之重錘,重錘須平均分布於椅座上,如圖 5 所示。 (2) 將後椅腳之兩端支點固定,由椅背處向後推至前椅腳離水平面約 50 mm 處,然後恢復原狀,如此,以約 1 分鐘 25 往復之速度連續操作 4,000 往復,除去載重,以目
6、視檢查有無影響使用上之鬆脫、折損、變形等現象。 (重錘置放位置 ) 10 度 (後方傾斜)(重錘置放位置 ) 5 度(側方傾斜 )4 CNS 2840, S 1049 圖 5 耐用性試驗示意圖 4.5 椅背強試驗:將折合椅置於水平面上,並固定椅腳,於椅背上端之靠板中央,與支柱成直角之方向施予600 N之(如圖6所示)持續5秒鐘,續此動作30循環,除去之後,以目視檢查有無影響使用上之鬆脫、折損、變形等現象。 圖 6 椅背強試驗示意圖 4.6 可觸及之孔、間隙之試驗:以7 mm或12 mm之測試棒(如圖7所示),於任何角下,以最大30 N之推入超過10 mm之深,並且於相反方向以最大30 N之無法
7、拔出者,應加以封蓋。 圖 7 孔、間隙測試棒示意圖 550 N 50 mm 推力方向固定支點固定600N 5 CNS 2840, S 1049 4.7 甲醛釋出量試驗 (1) 試片製作:從折合椅具有木質材料及類似材料以接著劑膠合之部分,截成長150 mm、寬 50 mm 原厚度之長方形板 10 片,作為試片。 (2) 試驗方法:依 CNS 1349普通合板第 11.5.2 節之規定試驗之。 5. 標示:應標示下列事項。 (1) 產品名稱。 (2) 主要材料。 (3) 承載重量。 (4) 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消費者服務電話及原產地。 屬進口者,並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8、消費者服務電話及原產國全名。 若以委託加工製造方式製造,應標示委製廠商名稱。 (5) 製造日期。 (6) 使用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或隨附使用說明書)。 (7) 警告標示 a. 完全開啟至定位點,並確定安全設計已啟用。 b. 折合時應注意頭及手腳遠離折合處,以免被夾傷。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444 製材之分等 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4797-3 玩具安全(物理性) 參考標準: BS EN 581-1: 2006 Outdoor furniture Seating and tables for campingdomestic and contract use Part 1: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