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81.040.30 R2053289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7 年 1 月 8 日 94 年 7 月 12 日 (共 3 頁 )玻璃食器 Glass tablewar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餐桌上使用以軟質玻璃製作之玻璃器皿及 食品用玻璃容器。(以下簡稱玻璃食器) 備考:玻璃食器所使用之玻璃材質,依照玻璃的熱膨脹係數(亦稱 -值),區分為: (1)軟質玻璃:熱膨脹係數 65 10-7/ (2)硬質玻璃:熱膨脹係數 6510-7/。 2. 品質 2.1
2、外觀品質 2.1.1 形狀:依照買賣雙方協議之形狀規格圖。 2.1.2 垂直度:不得超過高度值之百分之一。 2.1.3 穩定度:放置在平坦台面上時,要能平穩不晃動。 2.1.4 偏圓度 (1) 直徑允許差:全距之 3/4 以下。 (2) 需與配件組合者,依照合約之形狀規格。 2.1.5 裂紋:不允許有任何裂紋。 2.1.6 表面缺陷:須平滑光亮,不得有凹凸、模縫等缺陷。 2.2 玻璃材質品質 2.2.1 氣泡:玻璃食器本體不得有明顯易見氣泡。其他部位含有直徑超過 2mm 氣泡者,視為不合格品。 2.2.2 筋紋:以肉眼觀察,不得有明顯易見者。 2.2.3 結石:不允許有結石存在。 2.2.4
3、顏色:依照買賣雙方協議或依照買賣雙方確認樣品顏色允許範圍。 2.3 二次加工品質 2.3.1 印刷或彩繪:不得有剝落變色現象。顏色、圖案等內容由買賣雙方 協議之。 2.3.2 磨刻:不得有肉眼可覺察到之磨刻缺陷。 2.3.3 噴砂:噴砂霧面之色澤、厚度必須均勻。 2.3.4 酸蝕:酸蝕霧面之色澤、厚度必須均勻。 備考:二次加工產品要能承受一般清洗而不褪色。 2.4 尺度及其許可差:長、寬、高、厚度、口徑或直徑規格及其許可差:依照買賣雙方協議之形狀規格圖。 2.4.1 質量規格及其許可差:依照買賣雙方協議之形狀規格圖。 2.4.2 容積規格及其許可差:依照買賣雙方協議之形狀規格圖。 2 CNS
4、2895, R 2053 2.5 理化性質 2.5.1 耐熱震性:軟質玻璃食器熱衝擊強度應達到 42溫差以上。 2.5.2 化學耐久性:不得有鉛、鎘等重金屬溶出。 3. 試驗法 3.1 取樣:依照 CNS 3362普通玻璃杯第 5 節之規定取樣。 3.2 外觀品質試驗 3.2.1 形狀:以游標卡尺、厚度測量儀量測。 3.2.2 垂直度:依照 CNS 2577玻璃容器垂直度檢驗法之規定試驗。 3.2.3 穩定度:依照 CNS 2578玻璃容器穩定度試驗法之規定試驗。 3.2.4 偏圓度:依照 CNS 2576玻璃容器偏圓度檢驗法之規定試驗。 3.2.5 裂紋: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
5、。 備考: 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係指在光量度( luminous flux)約為 300 lx 之照明狀況。 3.2.6 表面缺陷: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 3.3 玻璃材質試驗 3.3.1 氣泡: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及具刻度放大鏡檢驗之。 3.3.2 筋紋: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 3.3.3 結石: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或以具刻度放大鏡檢驗之。 3.3.4 顏色:以光譜分析儀檢驗或與合約確認樣品比對之。 3.4 加工品質試驗 3.4.1 印刷或彩繪缺陷:僅允許在玻璃食器之外表面未與食 物接觸部分施予印刷、或彩繪燒著加工。依照 CNS 120
6、51耐熱玻璃製食物用器皿檢驗法第 3.5 節之規定試驗。 3.4.2 磨刻品質試驗: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 3.4.3 噴砂品質試驗: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 3.4.4 酸蝕品質試驗:在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下,以目視法檢驗之。 備考: 室內標準照明狀況,係指在光量度( luminous flux)約為 300 lx 之照明狀況。 3.5 耐熱震性試驗:依照 CNS 995玻璃容器熱震試驗法之規定試驗。 3.6 化學耐久性:依照 CNS 996玻璃容器抵抗化學侵蝕之試驗法之規定試驗。 4. 標示:玻璃食器之任何包裝單位,須標示下列項目。 (1) 品名。 (2) 產品編號、數量。 (3)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略號。 3 CNS 2895, R 2053 引用標準: CNS 995 玻璃容器之熱震試驗法 CNS 996 玻璃容器抵抗化學侵蝕之試驗法 CNS 2576 玻璃容器偏圓度檢驗法 CNS 2577 玻璃容器垂直度檢驗法 CNS 2578 玻璃容器穩定度試驗法 CNS 3362 普通玻璃杯 CNS 12051 耐熱玻璃製食物用器皿檢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