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00.10 A2040 303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9年3月24日 92年3月21日(共4頁)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 卜作嵐攙和物 Coal fly ash and raw or calcined natural pozzolan for use as a mineral admixture in concrete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燃煤飛灰(1)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材料,其使用於混凝土中作為攙和物時,可供達到混凝土所需的膠結性,或是產生卜作嵐效應
2、。以及其他礦物攙和物可經研磨成細粒狀而展現出相同特性之材料。 註(1)極細之飛灰等材料可用以降低混凝土中之空氣含量。因此將細飛灰等攙和物加入任一指定空氣含量之混凝土中時,應以測定其混凝土之空氣含量,並添加額外之輸氣劑,或併用輸氣劑及輸氣水硬性水泥等方式以維持其一定之空氣含量。 備考:本標準中之數值單位採用SI制。 2.用語釋義 2.1 卜作嵐材料(pozzolans):係指一種二氧化矽或二氧化矽與礬土之混合材料,其本身不具或僅具很微小之膠結性;但其粒度極細且於潮濕及常溫狀態下,將與水泥水合作用時所產生之氫氧化鈣發生化學反應,而形成具有膠結性之化合物。 2.2飛灰:係指粉煤或碎煤燃燒後所產生藉由
3、煙道氣輸送之微細煙灰。 備考:飛灰之定義不包括燃燒煤炭以外之可燃物產生之灰、灰渣,例如從下列處產生者:(1)燃燒都市垃圾或產業廢棄物所產生之灰、灰渣;(2)鍋爐廢棄物中噴入石灰粉當作除硫而產生之灰、灰渣;或(3)從任何種類之焚化爐產生之灰、灰渣(俗稱焚化爐灰渣)。 3.分類 3.1 N類:能符合此類品質要求之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材料,例如一些矽藻土、乳白燧石與頁岩、凝灰岩、火山灰或泡沫岩(浮石),上述任一種可予煆燒或亦可不經煆燒,但如某些黏土與頁岩材料則需經煆燒處理,方能具有合乎規定之性質。 3.2 F類:通常燃燒無煙煤或煙煤所產生之飛灰均能符合此類之品質要求。本類飛灰具有卜作嵐特性。 3.3 C
4、類(2):通常燃燒褐煤或次煙煤所產生之飛灰均能符合此類之品質要求,本類飛灰除應具有卜作嵐特性外,亦具有若干膠結性。又某些C類飛灰之石灰含量可能高於10%。 註(2)一般而言,被C類飛灰替代之水泥量不得超過20%。 4.化學成分: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材料之化學成分依表1之規定,另視需要得增列表2之任選規定。 2 CNS 3036, A 2040 表 1 化學成分要求 礦物性攙和物類別 試驗項目 N 類 F類 C類 二氧化矽 (SiO2)+氧化鋁 (Al2O3)+氧化鐵(Fe2O3)之總量, %(最小值 ) 70.0 70.0 50.0 三氧化硫 (SO3), %(最大值 ) 4.0 5.0 5
5、.0 含水量, %(最大值 ) 3.0 3.0 3.0 燒失量, %(最大值 ) 10.0 6.0 6.0 表 2 化學成分任選要求 (3) 礦物性攙和物類別 試驗項目 N 類 F類 C類 氧化鎂 (4), (最大值 ) 5.0 5.0 5.0 有效鹼 (5) (以 Na2O 計 ), %(最大值 ) 1.50 1.50 1.50 註 (3) 表 2 僅供特別指定時適用。 (4) 如其健度試驗 (膨脹收縮率 )未超過最大值 0.8%之規定時,氧化鎂之含量可允許超過 5.0%,如已知施工所用之水泥且可取得時,則攙和物試驗時即應採用該水泥逕行試驗,詳如表 3 之註 (9)。 (5) 含有起反應之粒
6、料及水泥混凝土內加入礦物質攙和物,而必須限制其有效鹼量時規定試驗之。 5.物理性質: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材料之物理性質依表 3 之規定,另視需要得增列表 4 之任選要求。 表 3 物理性質要求 礦物性攙和物類別試驗項目 N 類 F類 C類 細度:試驗篩 0.045mm, CNS 386試驗篩篩餘量 (濕篩法 )(6), %(最大值 ) 34 34 34 強度活性指數 (7): 與卜特蘭水泥攙和 7 天,控制百分率, %(最小值 ) 與卜特蘭水泥攙和 7 天,控制百分率, %(最小值 ) 75(8) 75(8) 75(8) 75(8) 75(8) 75(8) 需水量,控制百分率, %(最大值
7、) 115 105 105 健度 (9): 高壓蒸煮膨脹或收縮率, %(最大值 )0.8 0.8 0.8 3 CNS 3036, A 2040 均質性規定: 個別試樣之比重及細度值與其 10 個試樣 (如前試樣總數不足 10 個時,則採全部試樣 )之試驗平均值之差異:比重, %(最大值 ) 細度,試驗篩 0.045mm, CNS 386 篩餘量, %(最大值 )5 5 5 5 5 5 註 (6)細度試驗時,需注意避免使極細試樣結塊並殘留於試驗篩上而造成誤差。 (7)與卜特蘭水泥攙和後之強度活性指數不能用以推定含礦物性攙和物混凝土之抗壓強度。本項試驗卜特蘭水泥中飛灰等攙和物之規定量並不視為實際作
8、業時混凝土中之飛灰等攙和物之建議用量,任何特定工程中飛灰等攙和物之最佳使用量應由混凝土所需特性與其配料而定,而必須經由配比試驗後決定。與一已知種類之水泥攙和之強度活性指數為一反應性量度,其結果因礦物性攙和物與水泥之料源不同而異。 (8) 符合 7 天或 28 天試驗之強度活性指數者可指示出滿足標準要求。 (9)如工程計劃之配比設計中所用之礦物性攙和物含有超過 20%以上之膠結物質時,則健度試驗用試樣應含有相同比例之此等成分。過高之高壓蒸煮膨脹率可明顯地表示水灰比 (W/C+F)過低,如混凝土製品或噴凝土之配比。 表 4 物理性質任選要求 備考:此任選要求僅供特別指定時適用。 礦物性攙和物類別
9、試驗項目 N 類 F類 C類 複因數 燒失量與細度試驗篩 0.045mm, CNS 386篩餘量 (濕篩法 )之相乘積, %(最大值 ) (10) 255 水泥砂漿柱體 28 天乾縮增加率 (11),差異 % (最大值 ) 0.03 0.03 0.03 均質性要求: 如為輸氣混凝土,產生空氣含量達水泥砂漿之 18vol%時所需輸氣劑量與前十次試驗 (不足十次時,則與前所有試驗 )結果平均值之百分率差異, %(最大值 ) 20 20 20 與水泥所含鹼份之反應性 (12): 水泥砂漿柱體膨脹性降低率, 14 天, %(最小值 ) 水泥砂漿柱體膨脹率, 14 天, %(最大值 ) 75 0.020
10、 0.020 0.020 註 (10)因燒失量之規定主要用於 C 類攙和物之品質限制,故本項僅適用於 F 類礦物性攙和物。 (11)試樣之水泥砂漿柱體乾縮增加率是否能符合品質要求之測定乙項僅供特殊指定時方需施行。 4 CNS 3036, A 2040 (12) 與水泥所含鹼份之反應性鑑定試驗乃一具選擇性及可變更之規定,除欲將飛灰或卜作嵐材料等攙和物與可能會和水泥所含鹼份起有害反應之骨材拌合使用外,一般均無需試驗。如無法知悉將來施工時所用水泥之種類或試驗時尚無法取得該類水泥,則可採用高鹼份水泥來作水泥砂漿柱體膨脹性降低率試驗。但如未來施工時所用水泥之種類已知且可取得時,應以該水泥進行水泥砂漿柱體
11、膨脹率試驗較佳。此時該試驗應包括未來施工時所會用到之每一種卜特蘭水泥。 6.採樣及試驗 6.1 依 CNS 10896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卜作嵐攙和物檢驗法 之規定。 6.2 應以工程中建議使用的水泥型別進行試驗,如可行的話,所有試驗要求使用的水硬性水泥,可直接自工廠取得作為水泥料源。 7. 儲存及檢查:飛灰等攙和物儲存時需留通路以便易於檢驗並確認每批貨品。對於貨品之檢驗應明載於採購合約上,作為買賣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之事項。 8.拒收 8.1 當飛灰等攙和物試驗後品質有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買方有權拒收,拒收應即刻以書面報告生產廠商或供應商。 8.2 每一袋之淨重與標示之重量相差達
12、5%以上時,買方可予拒收。如由任何一批貨中,隨意抽樣 50 袋並稱其質量,如其平均淨重少於標示重量時,整批貨物買方可予拒收。 8.3 當飛灰等攙和物試驗後至裝貨日期超過 6 個月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重作試驗,如細度不符合要求時,買方有權予以拒收。 9. 包裝及標示:如以袋裝運送時,每一袋上應標明下列各項。不論袋裝或散裝,均須有防水裝置,且在送貨單上應有同樣的說明。 (1)品名及類別。 (2)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3)重量。 (4)出廠日期。 引用標準: CNS 386 試驗篩 CNS 10896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卜作嵐攙和物檢驗法 第一次修訂: 73 年 6 月 13 日 第二次修訂: 9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