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9.040 O2016308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7 年 10 月 24 日 93 年 11 月 4 日 (共 1 頁 )木材灰分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ash in 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木材或木製品內灰分含量之試驗法。 2. 儀器 2.1 附蓋之白金、瓷製或石英坩堝:容量 30 mL 以上。 2.2 高溫爐:具有高熱溫度計者。 2.3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2.4 烘箱:溫度可控制在 100 105 。 3
2、. 試樣 3.1 木材或木製品研磨成粉:篩選通過 CNS 386試驗篩孔徑 0.425 mm 之木粉2g,作為試樣。 3.2 試樣須能代表供試材之性質。 4. 步驟 4.1 空坩堝及蓋一起置入高溫爐 (580 600 )中灼燒,取出置於乾燥器中冷卻後稱重,重複操作至重量差在 0.1 mg 範圍內。 4.2 試樣 2g 加入坩堝中,加蓋稱重後,開蓋置於烘箱 (100 105 )中 1 小時,加蓋取出置於乾燥器中冷卻後稱重,重複操作至重量差在 0.1mg 範圍內,而由前後重量差求出絕乾試樣重。 4.3 坩堝及內容物置於高溫爐中開蓋灼燒直至碳素全部逸除為止,高溫爐加熱時宜先採用較低溫度以免發生火焰,並避免產生强氣流而損失試樣,燃燒最後溫度應控制在 580 600 ,切勿超過此最高溫度。 4.4 高溫爐中之坩堝及內容物,加蓋,取出置於乾燥器中冷卻後稱重,重複操作,每次加熱 30 分鐘,直至重量差在 0.2mg 範圍內。 5. 計算及報告:木材或木製品內灰分含量應依下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 灰分( %)= 100絕乾試樣重量灰分重量6. 精確度:重複試驗結果差異應在 0.05 %範圍內。 引用標準: CNS 386 試驗篩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