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20;97.040.50 C4125-14 3765-1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3 月 25 日 年月日 (共 20 頁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 第 2 部:廚房電器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machines 目 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 3 2.
2、用語釋義 - 4 3.一般規定 - 7 4.一般試驗條件 - 7 5.空白 - 7 6.分類 - 7 7.標示與說明 - 7 8.防電擊之保護 - 7 9.電動器具的啟動 - 7 10.消耗功率與電流 - 7 11.溫升 - 7 12.空白 - 9 13.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 9 14.空白 - 9 15.耐濕性 - 9 16.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 9 17.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 9 18.耐久性 - 9 19.異常操作 - 9 20.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10 21.機械強度 -14 22.構造 -14 23.內部配線 -15 24.零組件 -15 25
3、.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15 26.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15 27.接地 -15 2 CNS 3765-14, C 4125-14 28.螺釘與連接 - 16 29.沿面距離、空間距離與絕緣厚度 - 16 30.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 16 31.耐蝕 - 16 32.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 16 附錄 - 19 附錄 C- 20 3 CNS 3765-14, C 4125-14 1. 適用範圍 CNS 3765 第 1 節由下列取代。 本標準針對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廚房電器 (kitchen machines)的個別規定,其額定電壓在 250V 以下。 備考:本標準適用範圍內的家電產品
4、舉例如下: 食物攪拌機 (food mixers); 奶油發泡機 (cream whippers); 打蛋機 (egg beaters); 調理機 (blenders); 篩選機 (sieving machines); 攪乳機 (churns); 冰淇淋機 (包括用於電冰箱及冷凍箱者 ) ice-cream machine, including those for use in refrigerators and freezers; 榨柳丁機 (citrus fruit squeezers); 果汁機 (centrifugal juicers); 絞肉機 (mincers); 製麵條機 (no
5、odle makers); 漿果分離機 (berry juice extractors); 切片機 (slicing machines); 豆類切片機 (bean slicers); 馬鈴薯削皮機 (potato peelers); 果菜切碎機 (graters and shredders); 磨刀機 (knife sharpeners); 開罐機 (can openers); 電動刀具 (knives); 食物處理機 (food processors); 進料斗 (hopper)容量 500g 以下之咖啡研磨機 (coffee mills); 進料斗容量 3 公升以下之榖類研磨機 (grai
6、n grinders)。 非一般家庭使用,但可能對公眾造成危險的電器,例如欲在商店、小型工廠、農場等場所由非專業人員使用之電器,亦在本標準範圍內。 本標準已考慮家庭裡及其周圍人員可能遭遇到由電器所產生的共通性危險。 本標準未考慮: 在無人看顧下,孩童或無行為能力者 (infirm persons)使用電器; 孩童嬉玩電器。 備考 1.使用於車輛、船舶、飛機上的電器,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2.本標準不適用於: 附圓形刀片、刀刃與垂直面超過 45傾斜角度的豆類切片機; 商業用途的廚房電器 (IEC 60335-2-64); 4 CNS 3765-14, C 4125-14 工業專用廚房電器; 使用在
7、特殊場所,諸如存有腐蝕性或爆炸性物質 (灰塵、蒸氣或瓦斯 )環境下之廚房電器; 廚餘處理機 (IEC 60335-2-16); 含電動壓縮機的冰淇淋機 (IEC 60355-2-57)。 2.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 節本標準適用。 2.2.9 取代 正常操作 (normal operation):電器在特定條件或額定消耗功率 (rated power input)下,取其較不利者操作。 備考 1.若操作條件沒有指定,則電器依照使用說明書所述的最不利負載下操作。 2.額定消耗功率以施加一定轉矩 (torque)於正常使用位置之電器上且施力不大於一般使用時之不平衡力條件
8、下所測得者。 3.電器於額定消耗功率下操作則視為較不利的情況,若依照第 10.1 節測得的消耗功率與額定消耗功率之差異超過: 當電器的額定消耗功率不超過 300W 時: 20%; ( 60W 或較大時 )電器的額定消耗功率超過 300W 時: 15%。 2.2.9.1 食物攪拌機 (food mixers)具有可混合糕餅原料麵糊 (cake batter)之攪拌器 (beaters)者,操作時使攪拌器刀刃儘可能靠近含乾燥沙的裝料碗(bowl)之底部,沙粒大小在 170m 至 250m 之間,在裝料碗內沙的高度約佔攪拌器有效部分長度之 80%。 食物攪拌機附可混合發酵麵糰 (yeast doug
9、h)的揉麵器 (kneaders)者,與裝入裝料碗內麵粉與水的混合物和揉麵器操作之。 備考 1.在麵粉可忽略水分且無化學添加物之條件下,其蛋白質含量為(101) %。 2. 有疑慮時,採用 2 星期以上但 4 個月以下以塑膠袋包裝的麵粉,塑膠袋內空氣儘可能愈少愈好。 裝料碗中放入其容積 (以 cm3計 )35%的麵粉 (以 g 計 ),每 100g 的麵粉中加入水溫 25 1, 72g 的水。 備考:有疑慮時,以麵糰物性儀 (farinograph)在 29 1量得麵糰黏彈性為 500 布氏單位 (Brabender unit)時,加水量取其 1.2 倍。 對於手持式食物攪拌機 (hand-h
10、eld food mixers),其攪拌器以 8 字形每分鐘 10 至 15 次的速度運動,攪拌器碰觸到裝料碗的兩邊壁面及底部,若沒有提供裝料碗時,使用一個大約 13cm 高且頂部內徑約 17cm 逐漸變小至底部內徑約 15cm,其內部光滑,壁面與底部曲度平滑的容器。 2.2.9.2 食物處理機 (food processors)與附有混合發酵麵糰攪拌器之食物攪拌機操作相同,然而,混合物的量是使用說明書上所述之最大值。若以高速下旋轉之附件 (accessory)處理麵糰者,則每 100g 的麵粉只須加入 5 CNS 3765-14, C 4125-14 60g 的水即可。 備考 1.當使用高速
11、下旋轉之附件有疑慮時,以麵糰物性儀在 29 1下量測麵糰黏彈性為 500 布氏單位為準。 2.若使用說 明書未提及混合發酵麵糰的混合方法時,食物處理機依照食譜以得到最不利的情況下操作。 2.2.9.3 奶油發泡機和 打蛋機於浸沒其有效部位長度 80%的裝料碗之水中操作。 2.2.9.4 咖啡研磨機有一個獨立的容器收集研磨的咖啡,其進料斗裝入已烤過的咖啡豆。 其它類的咖啡研磨機依使用說明書,其進料斗裝入最大數量已烤過的咖啡豆。 備考:若有需要,咖啡豆預先置於溫度 30 2,相對濕度 (602)%的環境中 24 小時。 控制設定於產生最小顆粒的位置。 2.2.9.5 穀類研磨機 (grain gr
12、inders)進料斗裝入小麥,控制設定 於產生最小顆粒的位置。 備考 1.若有需要,小麥先置於溫度 30 2,相對濕度 (602)%的環境中 24 小時。 2.若使用說明書註明可研磨玉米,則可用以取代小麥。 2.2.9.6 調理機操作於裝料碗中裝入最大指示水位,含 2 份浸泡過的胡蘿蔔與 3份水的混合物下,若水位無指示,則裝滿 裝料碗容量的三分之二。胡蘿蔔切成直徑不超過 25mm 的小塊並浸泡於水中 24 小時。若未提供裝料碗時,使用一容量約 1 公升,其內徑約 11cm 圓筒狀的裝料容器。 液體調理機以水取代液體混合物。 2.2.9.7 篩選機於無負載下操作。 2.2.9.8 攪乳機 (ch
13、urns)裝入以 8 份的全脂鮮奶油 (heavy cream)配上 1 份酪乳(buttermilk)之混合物,混合物的最大量以操作時不溢出攪乳機為原則。 2.2.9.9 切片機與豆類切片機須在無負載下操作。 2.2.9.10 冰淇淋機在質量比,水 60%、糖 30%、檸檬水 5%、打過的蛋白 5%的混合物下操作。混合物的最大量係依使用說明書中所註明的最大量為準。 附冷卻元件 (cooling element)的電器,冷卻元件須預先在 -20 5下預冷 24 小時。 備考:冷卻先前已儲存於冷凍箱之冰淇淋混合物的冷卻元件係可移動式元件。 以冰來冷卻的電器,冷凍容器所裝入的冰依照使用說明書所載每
14、 1kg的冰加入 200g 的鹽。 使用於電冰箱與冷凍箱的冰淇淋機置於兩片約 1cm 厚的隔熱材料 6 CNS 3765-14, C 4125-14 下,在 -4 1溫度下以無負載操作。 2.2.9.11 榨柳丁機 (citrus fruit squeezers)將切一半的柳丁對榨汁機施以 50N 的擠壓力量來操作。 2.2.9.12 果汁機 (centrifugal juicers)裝入已浸泡過水約 24小時的胡蘿蔔,將 5kg浸過水的胡蘿蔔徐徐放入果汁機,在出口處果汁及殘渣分離。 其它果汁機將 0.5kg 的胡蘿蔔分批放入,除非使用說明書另有指示,推桿 (pusher)加 5N 的力量推擠
15、胡蘿蔔。 2.2.9.13 絞肉機 (mincers)放入切成約 2cm2cm6cm 小塊之無腱無骨無脂肪的牛肉,推桿施加 5N 的力量推擠肉品。 備考:以絞肉 2 分鐘來測定負載的平均值時,可使用煞車器。 2.2.9.14 製麵條機 (noodle makers)放入 225g 的麵粉、 1 個蛋 (約 55g)、 15 m 烹飪油及 45ml水組成的麵糰。推桿加 5N 的力量推擠麵糰。 2.2.9.15 漿果分離機 (berry juice extractors)放入 1 kg 的莓果類,如葡萄乾、醋栗或葡萄等,推桿施加 5N 的力量推擠莓果類物品。 2.2.9.16 容器型馬鈴薯削皮機放
16、入水與馬鈴薯操作之。放入接近球狀的馬鈴薯5kg,每 kg 包含 12 至 15 個馬鈴薯。 手持式馬鈴薯削皮機 (hand-held potato peelers),以削馬鈴薯操作之。 2.2.9.17 蔬菜切碎機 (vegetable graters)將胡蘿蔔浸泡水中 24 小時並適當的切成數塊。分 5 批,每批包含 0.5kg 浸過的胡蘿蔔,推桿施加 5N 的力量推擠胡蘿蔔。 2.2.9.18 乳酪切碎機 (cheese graters)以選自出爐 16 個月且至少有一平面之250g 的一大塊硬乾酪,加 10N 的力量於乳酪上,除非此力量會自動施加。 2.2.9.19 磨刀機 (knife
17、 sharpeners)於無負載下測試。 2.2.9.20 開罐機 (can openers)以直徑約 10cm 之馬口鐵 (tinned steel)罐頭操作之。 2.2.9.21 測試消耗功率時,刀刃施加約 10N 的力量切開直徑約 55mm 之硬香腸成 5mm 之厚片,香腸被切前須置於 23 2溫度下至少 4 小時。 備考:義大利臘腸是一種具有適當硬度的香腸。 至於其他測試,刀刃以切橫截面約 5cm10cm 之軟木來操作。漸漸施力於刀刃,直到消耗功率為切香腸時之消耗功率。 2.101 食物攪拌機 (food mixer):主要將食物原料混合在一起的一種電器。 2.102 食物處理機 (f
18、ood processors):在容器內有旋轉的切刀 (cutting blades)用以切碎肉品、乳酪、蔬菜及其他食物的一種電器。 備考:食物處理機亦可利用旋轉刀片、圓盤 (disks)、槳 (paddles)或其他類似裝置取代切刀,以進行其他功能。 2.103 絞肉機 (mincers):以送料螺桿 (feed screw)、電動刀具和穿孔篩 (perforated screen)的動作,用來絞碎肉品和其他食物的電器。 2.104 偏置停止開關 (biased-off switch):當驅動構件 (acting member)釋放時會回到原 7 CNS 3765-14, C 4125-14
19、 來切斷位置 (off position)的開關。 3. 一般規定 CNS 3765 第 3 節本標準適用。 4. 一般試驗條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4 節本標準適用。 4.2 追加 備考:第 19.101 節之試驗須追加 3 台咖啡研磨機與穀類研磨機。 4.6 追加 除非另有規定,速度控制依照使用說明書設定。 5.空白 6.分類 CNS 3765 第 6 節本標準適用。 7.標示與說明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7 節本標準適用。 7.12 追加 使用說明書須含附件 (accessories)的操作時間與速度設定。 切片機在滑動供料台 (sliding feed t
20、able)其下方設有平面基座者,使用說明書須包含下列說明: 本電器須與滑動供料台一同使用且盛 器須定位,除非食物有尺寸大小或形狀限制。 食物處理機的使用說明書對不當操作 須予警告。告知處理切刀時須小心,特別是從裝料碗中取出切刀,將裝料碗內食物原料全部取出 (emptying bowl)加以清洗時。 非隨著電器的附件,須有如何協同電器安全地使用之使用說明書。 8. 防電擊之保護 CNS 3765 第 8 節本標準適用。 9. 電動器具的啟動 CNS 3765 第 9 節本標準適用。 10. 消耗功率與電流 CNS 3765 第 10 節本標準適用。 11. 溫升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21、第 11 節本標準適用。 11.7 取代 電器在規定之週期 (periods)下操作,然而, 若超過使用說明書指示的最大週期,且其溫升超過表 3 的限制值時,則依照使用說明書以最大量的食物原料進行試驗如下: 對規定之操作週期在 1 分鐘以內者,以使用說明書規定最大週期的 2 倍來進行。 對規定之操作週期在 1 分鐘以上 7 分鐘以內者,以使用說明書規定最大週期的時 8 CNS 3765-14, C 4125-14 間再加 1 分鐘來進行。 對規定之操作週期在 7 分鐘以上者,以使用說明書規定最大週期的時間來進行。 假如必須作許多的操作以達到這些週期,休息週期 (rest periods)為容器
22、掏空後再填滿的時間。 附有計時器的電器以計時器容許的最大週期操作。 11.7.1 食物攪拌機裝有可混合糕餅原料麵糊的攪拌器者操作 15 分鐘,前 30 秒依使用說明書所載,將控制設定於處理糕餅原料麵糊的最低位置下, 30秒後將控制設定於處理糕餅原料麵糊的最高位置下。 備考:電器若控制設定於最低位置停止,須移除適量的沙以容許動作,測試的殘留物以沙取代。 食物攪拌機有揉麵器混合發酵麵糰時,其操作為: 手持式食物攪拌機 5 分鐘; 食物攪拌機 10 分鐘; 前 30 秒控制設定於最低位置, 30 秒後,依使用說明書將控制設定於處理混合發酵麵糰位置。 備考:若麵糰完成,混合操作自動停止,試驗即終止。
23、11.7.2 食物處理機的操作依照使用說明書,控制的設定和週期以一次可以處理混合的最大量發酵麵糰,此操作處理至少 1kg 的麵粉且至少進行 5 次或足夠的次數,視何者較少。然而,至少進行 2 次,每次操作間隔停留 2 分鐘。 備考:若使用說明書沒有對發酵麵糰加以說明,食物處理機的操作為:週期控制的設定依照食譜,得到最不利的條件,操作 3 次。 11.7.3 奶油發泡機與打蛋機之控制設定於最高位置操作 10 分鐘。 11.7.4 咖啡研磨機有一個獨立的容器用以收集研磨的咖啡,除非進料斗一開始是空的,否則操作直到容器滿了為止,此項操作進行 2 次,每次間隔休息 1 分鐘。 其他咖啡研磨機操作至咖啡
24、完全研磨或 30 秒,假如後者較長,此操作進行 3 次,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1 分鐘。 11.7.5 穀物研磨機操作至 1kg 的小麥完全被研磨,必要時,進料斗再裝填滿,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30 秒。 11.7.6 必須用手操作以保持開關在接通 (on)狀態的調理機及手持式調理機,控制置於最高位置操作 1 分鐘,當更換混合物 (mixture)時,此操作進行 5次,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1 分鐘。 其他的調理機,操作時間為 3 分鐘,此項操作進行 10 次。 11.7.7 篩選機、攪乳機、切片機、豆類切片機,操作 30 分鐘。 11.7.8 冰淇淋機操作 30 分鐘。使用於電冰箱與冷凍箱之冰淇淋機,在
25、攪拌器已停止 25 分鐘後,操作 5 分鐘。 11.7.9 榨柳丁機操作 15 秒,此期間壓榨兩片切一半之水果。此項操作進行 10次,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15 秒。 9 CNS 3765-14, C 4125-14 備考 1.電器在休息期間保持靜止狀態,除非開關自動切斷 (off)。 2.必要時,在休息期間水果殘渣可移除。 11.7.10 果汁機具有兩獨立的果汁與殘渣出口時,操作 30 分鐘。 其他的果汁機操作期間為 2 分鐘,此操作進行 10 次,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2 分鐘。 11.7.11 絞肉機、製麵條機和漿果分離機,操作 15 分鐘。 11.7.12 容器型馬鈴薯削皮機操作至馬鈴薯 適當
26、的削皮為止。馬鈴薯可削皮超過一批者,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2 分鐘。 手持式馬鈴薯削皮機,操作 10 分鐘。 備考 1.可忽略芽眼,確認馬鈴薯已適當的削皮即可。 2.必要時,定時器重新設定。 11.7.13 蔬菜切碎機 (vegetable graters)操作至一批 (batch)胡蘿蔔已切碎,此操作進行 5 次,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2 分鐘。 11.7.14 乳酪切碎機操作至乳酪已切碎。 11.7.15 磨刀機操作 10 分鐘。 11.7.16 開罐機操作至罐頭已完全打開。此操作做 5 次,每次操作間隔休息 15 秒。 11.7.17 電動刀具操作 15 分鐘,切削動作以每分鐘 10 次,每次切
27、削時刀刃 2秒不接觸負載加以模擬。 11.8 追加 使用於電冰箱與冷凍箱之冰淇淋機,溫升值增加 30K。 12. 空白 13. 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CNS 3765 第 13 節本標準適用。 14. 空白 15. 耐濕性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5 節本標準適用。 15.2 追加 電器施加額定電壓,以溶液在容器內操作 15 秒,蓋子蓋上 (定位 )或移開,擇其較嚴者進行試驗。 將馬鈴薯削皮機的出液口 (outlets)封住。 16. 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CNS 3765 第 16 節本標準適用。 17.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CNS 3765 第 17
28、 節本標準適用。 18. 耐久性 CNS 3765 第 18 節本標準不適用。 19. 異常操作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9 節本標準適用。 10 CNS 3765-14, C 4125-14 19.1 追加 第 19.7 節的試驗僅適用於食物攪拌機、食物處理機、食物調理機、絞肉機、製麵條機、漿果分離機、攪乳機、冰淇淋機及果汁機。 咖啡研磨機及穀類研磨機必須用手操作以保持開關在接通 (on)狀態,必要時做完第 19.10 節測試後再做第 19.102 節的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對於其他的咖啡研磨機及穀類研磨機,必要時以第 19.101 節、第 19.102 節及第 19.10
29、節的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9.7 追加 食物攪拌機、食物處理機、絞肉機、漿果分離機、食物 調理機和果菜汁機(centrifugal juicers for fruit and vegetables),操作 30 秒。 製麵條機、咖啡研磨機與穀類研磨機,測試 5 分鐘。 攪乳機與冰淇淋機操作直到穩定狀態建立。 19.10 追加 附件裝至定位但無額外負載下重複進行試驗。 咖啡研磨機與穀類研磨機僅須測試 30 秒。 19.101 咖啡研磨機與穀類研磨機須額外追加 3 只電器進行下列試驗: 咖啡研磨機裝入 40g 的咖啡豆並加入可穿過 8mm 篩子但不能穿過 7mm 篩子的 2 個花崗石碎片。穀類
30、研磨機在正常操作下工作,並加入可穿過 4mm篩子但不能穿過 3mm 篩子的 2 個花崗石碎片。電器供以額定電壓,操作至完全研磨為止。 若有電動機堵轉,原電器須符合第 19.7 節之規定。 19.102 咖啡研磨機與穀類研磨機供以額定電壓,在正常操作下含休息時間操作 5 次。 操作時間為: 附定時器的電器,以定時器允許的最長時間; 其他的電器。 研磨型的咖啡研磨機與穀類研磨機為填充收集容器所需時間加 30秒,或者清空進料斗所需的時間,視何者較短。 其他的咖啡研磨機, 1 分鐘。 休息時間為: 附收集容器的電器, 10 秒; 其他的電器, 60 秒。 繞組的溫度不能超過表 6 的數值。 20. 穩
31、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0 節本標準適用。 20.2 追加 可分離的附件要移開並且蓋子要打開,除非: 果汁機蓋子和收集殘渣的容器已在定位; 果菜切碎機僅於電器操作時要移開的附件才移開。 11 CNS 3765-14, C 4125-14 備考:進料推桿 (feed pusher)為操作時要移開附件的例子。 試驗指 (test finger)不適用於下列電器: 食物攪拌機; 手持式調理機 (hand-held blenders); 篩選機; 冰淇淋機 (包括用於電冰箱及冷凍箱者 ); 榨柳丁機; 切片機; 豆類切片機; 馬鈴薯削皮機; 磨刀機; 開罐機; 電動刀
32、具。 其他電器的零件如下: 直徑不超過 8mm 光滑的軸,以轉速不超過 1,500rpm,消耗功率不超過200W 之電動機驅動。 果菜切碎機的轉盤 (shredding disks)外緣 (outlet sides),轉速不超過1,500rpm。 轉盤表面的錐狀和類似突出物部件,其投影高度不超過 4mm。 備考:當電器操作時,可能不會用到可接觸驅動軸 (accessible drive shaft),可利用軸環 (collar)或將其置於凹處加以保護。 進料口 (feed openings)有下列之喉部 (throat)尺寸時,試驗指不適用。 自切刀其刀刃的上緣量得之高度至少 100mm 者;
33、 進料口橫截面最大及最小尺寸平均值,在 65.5mm 以下者; 進料口的最大和最小橫截面尺寸在 76mm 以下者。 非手持式之果菜切碎機和調理機,以類似圖 1 但有一個直徑 125mm 之止動圓盤 (circular stop plate)取代非圓盤之試驗指進行試驗。測試指的尖端與止動盤間的距離為 100mm。 20.101 手持式食物攪拌機、奶油發泡機和打蛋器的附件不得具有刀緣 (knife edges),除非轉動零件附防止意外接觸之適當保護裝置。 手持式食物攪拌機的攪拌器、揉麵器及類似附件,當附件的轉速在 1500rpm以上時,應不能以按一個按鍵或類似之操作動作而使附件鬆脫。 以檢驗、量測
34、和手動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0.102 手持式調理機的刀片須自上部完全保護 (complete screened),旋轉時不可接觸到平坦表面 (flat surface)。 以檢驗和利用圓柱棒 (cylinderical rod)在混合刀片 (blending blade)的垂直與至其上部 45角間之任意位置檢查其符合性。圓柱棒的直徑為 8mm0.1mm,長度不限。 12 CNS 3765-14, C 4125-14 圓柱試驗棒的末端不得接觸到刀片。 20.103 手持式調理機應有偏置停止開關,其驅動構件置於凹處,或有防止意外動作之保護裝置。 備考:此項要求不適用於附攪拌器的手持式食物攪
35、拌機。 直徑 40mm 且末端為半圓形之圓柱棒檢查開關是否符合要求。此時電器應不動作。 20.104 具有切刀且裝料碗不在定位時亦可操作之調理機其按鍵開關,須置於凹處或有防止意外動作之保護裝置。 備考:此項要求不適用於手持式調理機。 以直徑為 40mm 且末端為半圓形之圓柱棒檢查開關是否符合要求。此時電器應不動作。 20.105 果汁機應有振動時外蓋無法打開之設計。 轉動的零件於操作時應確保固定不得鬆脫。 備考:螺釘和螺帽以轉動零件相反的轉動方向來上緊視為已足夠。 若零件轉速超過 5,000rpm,須於固定它的工具移開後,外蓋 (covers)才能蓋上 (closed)。 研磨盤 (grati
36、ng disks)的齒高不得超過 1.5mm,過濾盤 (filter drums)的突出部不得超過 4mm。 應提供充填進料斗喉部之進料推桿。 以檢驗、量測和手動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以最不利的方向對外蓋施加 5N 的力量,外蓋不能打開。 20.106 具送料螺桿之電器進料斗最大橫截面尺寸由送料螺桿上緣至少 100mm 處之值應不超過 45mm,應提供充填進料斗喉部之進料推桿。 以檢驗與量測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0.107 切片機須提供使電器使用時在定位且使用後可釋放之方法。 備考 1.此項要求不適用於固定型電器及附有偏置停止開關者。 2.吸盤 (suction cup)為固定電器於定位之
37、適當方法。 以下列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切片機依照使用說明書,固定在位於水平面之平板玻璃上。 備考:利用止滑裝置 (stop)以避免在玻璃板上滑動。 沿刀片平面於帶動滑動供料台 (sliding feed table)之基座,由低於其上表面10mm 的點處,水平地施加 30N 的力量於電器上。 機器於玻璃板上應不能滑動。 20.108 切片機於圓形刀片周圍須加保護,其開口部不大於電器使用時之需求,如圖 101 所示。 刀片保護裝置 (knife guard)須不可分離,除非在刀片保護裝置移開時,電動機無法啟動,應不得讓 CNS 3765 圖 1 之試驗指操作互鎖裝置。 如圖 102 所示,
38、開口區域上部之角度 不得超過 75 度,若刀片的外露部分 13 CNS 3765-14, C 4125-14 超過 75 度,且自上部已有保護裝置,則角度可增加至 90 度。 刀片的圓周外緣至刀片保護裝置間的徑向距離 (radial distance)a 不得超過: 若刀片平面緊貼保護裝置時 (b=0),為 2mm; 若保護裝置凸出刀片平面至少 0.2mm 時,為 3mm。 當切刀的厚度設定為 0 時,刀片的圓周外緣至調整切片厚度板的距離 c 不得超過 6mm,在開口區域的上與下點,切片調整厚度板 (plate which sets the thickness of the slices)至任
39、何其他保護部分間距離 e 不得超過 5mm。 備考:若距離 e 已具有保護時,則不適用此限制。 若可調整之切片厚度超過 15mm 時,應提供額外的保護。 備考:調整切片厚度板上端的延伸部或是刀片保護的延伸部為額外保護的例子。 切片機應提供一個滑動供料台,有手動停止扶手 (hand rest)、手指保護裝置(thumb guard)與置片器 (piece holder),手指保護裝置應對開口區域之總高度內提供保護並設計為,使其他手指頭與刀片之距離 f 維持至少 30mm,手指保護器與刀片之距離 d 不得超過 5mm,在滑動供料台前進移動之末端,手指保護器應凸出刀片圓周外緣至少 8mm。 置片器應
40、可將小片的食物予以切片,且能以一 1.5mm 的長釘 (spikes)固定較滑的食物,置片器長度至少 120mm,高度至少 70mm,且應凸出手動停止扶手至少 20mm。 滑動供料台之基座 (support),不得用於支撐食物。如果: 刀片直徑超過 170mm,或 無載時刀片轉速超過 200rpm,或 額定消耗電功率超過 200W。 以檢驗、量測、手動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0.109 切片機應設計為可防止電器意外的操作。 備考:使用拉動開關 (pull-on switch)可滿足此規範要求。 若使用按鈕開關、捺跳 (toggle)開關、搖桿 (rocker)開關或滑動 (slide)開關,動作力量至少 2N 且驅動構件應崁入。 若動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