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765-25-2005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microwave ovens《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安全-第2部:微波炉的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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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20.97.040.20 C4125-25 3765-2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4 月 19 日 年月日 (共 18 頁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 第 2 部:微波爐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microwave ovens 目 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用語釋義

2、 3 3.一般規定 4 4.一般試驗條件 4 5.空白 . 4 6.分類 . 4 7.標示與說明 . 4 8.防電擊之保護 5 9.電動器具的起動 6 10.消耗功率與電流 6 11.溫升 6 12.空白 6 13.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 6 14.空白 6 15.耐濕性 6 16.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6 17.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7 18.耐久性 7 19.異常操作 . 8 20.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9 21.機械強度 . 9 22.構造 10 23.內部配線 . 13 24.零組件 13 25.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14 26.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14 27.

3、接地 14 2 CNS 3765-25, C 4125-25 28.螺釘與連接 14 29.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厚度 14 30.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 14 31.耐蝕 14 32.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 14 附錄 16 附錄 A 例行試驗 16 附錄 AA 組合式微波爐 . 17 3 CNS 3765-25, C 4125-25 1. 適用範圍 CNS 3765 第 1 節由下列取代。 本標準適用於家用微波爐 (micro wave ovens)的安全規範,其額定電壓為 (rated voltage)250V 以下。 本標準亦包含組合式微波爐,其要求附錄 AA 適用。 本標準

4、已考慮所有在家庭裡及其周圍的人員,可能遭遇到由電器產生的共通性危險。 本標準不考慮下列情形: 在無人看管下,孩童或無行為能力者 (infirm persons)使用電器; 孩童嬉玩電器。 備考 1.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使用於車輛、船舶或飛機上的電器,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2.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項目: 商用微波爐 (IEC 60335-2-90); 工業用微波加熱設備 (IEC 60519-6); 醫電設備 (CNS 14509)(IEC 60601); 特殊條件下所使用的電器,例如在腐蝕性或易爆炸物質 (灰塵、蒸氣或瓦斯 )的大氣環境下。 2.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

5、 節本標準適用。 2.1.7 追加 備考:額定頻率係指輸入頻率。 2.1.9 取代 正常操作 (normal operation):電器以 1000g50g 飲用水裝於一最大厚度 3mm、外徑約 190mm 圓筒型硼矽酸鹽玻璃器皿內,在 20 2的初始溫度 下操作。該器皿置於托盤 (shelf)中心上。 2.101 微波爐 (micro wave oven):使用 300MHz 和 30GHz 之間 ISM(1)或數個頻帶電磁能的電器,用於加熱爐腔內的食物與飲料。 註 (1) ISM 頻帶係 ITU 引用 CISPR 11 所訂的電磁頻率。 2.102 組合式微波爐 在爐腔內藉由電阻式加熱元件

6、以同步地或連續地操作來進行加熱之微波爐。 備考:電阻式加熱元件係用以提供輻射熱、對流熱及蒸氣。 2.103 爐腔 (cavity):由內壁和爐門所圍封的空間,待處理物 (load)放置其內。 2.104 托盤 (shelf):爐腔內的水平支撐,待處理物放置其上。 2.105 爐門互鎖 (door interlock):防止磁控管 (magnetron)動作的裝置或系統,除非爐門已關閉。 2.106 監視爐門互鎖 (monitored door interlock):附有監測裝置 (supervision device)的爐門互鎖裝置。 2.107 溫度感測探針 (temperature sen

7、sing probe):插入食物內以量測溫度的裝置,且 4 CNS 3765-25, C 4125-25 為微波爐控制裝置的一部分。 3. 一般規定 CNS 3765 第 3 節本標準適用。 4. 一般試驗條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4 節本標準適用。 4.2 追加 備考 1.第 19.104 節試驗可能須要追加 1 只樣品。 2.第 24.101 節試驗需要 6 只互鎖裝置樣品。 4.3 修訂 依下列章節順序來執行試驗:第 32 節,第 22.113 節,第 22.108 節,第 22.115節,第 7 節至第 17 節,第 20 節,第 21 節 (第 21.101 節至第

8、21.105 節除外 ),第18 節,第 19 節 (第 19.104 節除外 ),第 22 節 (第 22.108 節、第 22.113 節和第 22.115節除外 ),第 23 節至第 31 節,第 21.101 節至第 21.105 節和第 19.104 節。 4.101 微波爐依電動器具加以試驗。 4.102 類溫度感測探針僅接受第 22.112 節所規定之試驗。 5. 空白 6. 分類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6 節本標準適用。 6.1 追加 微波爐應為類或類電器。 7. 標示與說明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7 節本標準適用。 7.1 追加 電器應標示其所操作

9、的 ISM 公稱頻率,以 MHz 為單位。 如果拆卸任何蓋板會導致微波洩漏超過第 32 節所規定數值,則蓋板上應看得見下列警語。 警告 微波能量 請勿拆卸此蓋板 除 D 型熔線外,若電器具有以熔線作為保護元件的電器用插接器,相關熔線的額定電流應加以標示。當為小型熔絲鏈 (fuse-link)時,其標示應指明熔絲鏈所具備之高啟斷容量 (high breaking capacity)。 7.12 追加 相關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重要的安全性使用注意事項 仔細閱讀本說明並妥善保存以備日後參考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警告:如果爐門或爐門密封條 (seal)損壞時,應待專業人員完成修復後方能 5

10、CNS 3765-25, C 4125-25 繼續使用; 警告:除了專業人員對微波爐能進行保養與維修作業 (包括對能確保隔絕微波能量曝露之可移除式爐門其保養與維修 )外,任何人進行上述作業將具危險性; 警告:液體或其他食物,不得置於封閉容器內加熱,因為可能有爆開 (explode)的危險性; 警告:僅在 使用手冊提供充分說明,足使孩童能充分了解不當使用將產生之危險,能 以安全的方式使用微波爐的前提下,方可容許孩童在無人看顧下使用微波爐; 微波爐上方表面須有最小高度之自由空間; 適用於微波爐之容器才得以在微波爐內使用; 當加熱塑膠或紙製容器內的食物時,因為可能著火,應隨時檢查微波爐; 如果察覺到

11、冒煙時,應切斷電源 (switch off)或取下電器插頭並保持爐門關閉以抑止 (stifle)任何火燄產生; 微波加熱飲料會導致延遲性噴濺沸騰 (delayed eruptive boiling),因此取出容器時應特別小心; 奶瓶和嬰兒食品罐內食物,在食用之前應攪動和搖動 (stirred or shaken)並注意檢查溫度以避免燙傷; 在微波爐內加熱帶殼及全熟的蛋可能有爆開的危險, 故不得使用微波爐加熱; 使用說明書應註明額定微波功率輸出; 配備使用溫度感測探針功能的電器的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對於清潔爐門密封條、爐腔及其鄰接部件之詳細說明; 微波爐 應定期清潔並清除食物殘渣; 未將

12、微波爐 保持在潔淨的條件下可能會引起其表面劣化,可能嚴重影響電器的使用壽命並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的發生; 本 微波爐 建議僅能使用溫度探針 (temperature probe)(對於有溫度感測探針之微波爐 )。 7.14 追加 第 7.1 節所規定之警語,其字元高度應在 3mm 以上。 以量測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8. 防電擊之保護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8 節本標準適用。 8.1.1 追加 IEC 61032 之試驗針 18 亦可適用,其規格同試驗棒 B。然而,其僅適用於當微波爐在正常使用狀態操作時可觸及的部位。 8.2 追加 IEC 61032 之試驗針 18 亦可適用,其規格

13、同試驗棒 B。然而,其僅適用於當微波爐在正常使用狀態操作時可觸及的部位。 6 CNS 3765-25, C 4125-25 9. 電動器具的起動 CNS 3765 第 9 節本標準不適用。 10.消耗功率與電流 CNS 3765 第 10 節本標準適用。 11.溫升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1 節本標準適用。 11.2 追加 除了嵌入型 (built-in)電器外,電器係依電熱器具 (heating appliances)之規定放置。 依說明書所載之最小高度將天花板置 於電器上方,天花板自試驗牆角後壁起有 300mm 深,且長度超過電器寬度至少 150mm。 11.7 取代 電器

14、操作 3 個循環 (cycles),每個循環包含 10 分鐘的加熱週期與後續之 1 分鐘的停機週期 (rest period)。在停機週期期間,打開爐門並更換待處理物。 11.8 追加 微波爐外部表面之溫升只在表面量測,量測面勿緊靠測試牆角的牆面與地板。 具有排氣口之烤架且表面對其距離在 25mm 以下者無溫升限制。 備考:表面不包含把手 (handle)。 12. 空白 13. 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CNS 3765 第 13 節本標準適用。 14. 空白 15. 耐濕性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5 節本標準適用。 15.2 追加 將 0.5 公升水中含約 1

15、%的鹽之食鹽水溶液在 1 分鐘的期間穩定地倒在托盤上。如果托盤可收集溢出的液體,以 1 分鐘期間額外倒入 0.5 公升之食鹽水溶液,將托盤注滿。 15.101 溫度感測探針應具有適當結構使得其絕緣不受水影響。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探針完全浸入於含有約 1%食鹽且其溫度為 20 5的水中。水約在 15 分鐘內加熱至沸點。然後將探針自沸水移出並浸入溫度為 20 5的水中 30分鐘。 進行此程序 5 次之後,將探針自水中移出然後拭乾表面所有的水跡 (trace of liquid)。 然後探針應接受第 16.2 節之洩漏電流試驗。 備考: 本項試驗可分離溫度感測探針並未連接至電器,非可分離

16、溫度感測探針係於爐內測試,應儘可能將探針浸入水中。 16. 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7 CNS 3765-25, C 4125-25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6 節本標準適用。 16.101 供應磁控管電源之電源變壓器其繞組應有適當的絕緣。 以第 16.101.1 節之交換式電源 供應裝置 (switch-mode power supplies)及第16.101.2 節之其他電源變壓器之規定進行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依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6.101.1 交換式電源供應變壓器一次側與二次側繞 組間之絕緣,施以頻率為60Hz,電壓為 1.414 倍峰值加 750V,最低

17、1250V 之正弦波。 繞組間或同一繞組其相鄰匝間應無崩潰現象發生。 16.101.2 藉由施加 一頻率高於額定頻率的正弦電壓至一次側使得變壓器二次側繞組感應 2 倍的工作電壓 (working voltage)。 試驗 持續時間為: 60 秒,適用於頻率高達 2 倍額定頻率者,或 120試驗頻率額定頻率秒,至少 15 秒,適用於較高頻率者。 備考:試驗電壓的頻率應高於額定頻率,以免激磁電流過大。 首先施加 最高達三分之一試驗電壓,然後在不產生暫態的情況下快速的增加。試驗結束時,在斷電 (switch off)之前以相同方式遞減電壓至約其全值的三分之一。 繞組間或同一繞組其相鄰匝間應無崩潰現象

18、發生。 17.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7 節本標準適用。 追加 對磁控管供電的電源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並不進行試驗,以第 19 節試驗期間檢查。 18. 耐久性 CNS 3765 第 18 節由下列取代。 爐門系統,包括絞鏈、微波密封條及其他相關零件,應具有適當結構以承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可預期的磨損。 爐門系統應承受總計 100,000 次操作來檢查。 依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電器以額定消耗功率操作且內含適當的吸收微波負載 (microwave-absorbing load),操作爐門系統 10,000 次再以無微波操作 10,000 次,依序交替

19、試驗。 爐門應如正常使用狀態般打開和關閉。爐門應由關閉位置打開至 135和 180之間或如果可打開角度較小則應以其最大角度開關,動作速率為每分鐘 6 次。 若使用乾燥之待處理物,應添加 100g 水並操作電器直到水分蒸發為止。 連續重複試驗,直到爐門系統已經接受 100,000 次操作循環為止。 試驗之後微波洩漏不得超過第 32 節規定之限制值,且爐門系統應仍能運作。 備考 1.為進行本項試驗,可能須使控制裝置不動作 (inoperative)。 2.不影響本標準符合性之劣化的零組件,為完成試驗可能須加以更換。 8 CNS 3765-25, C 4125-25 19. 異常操作 除下列所述,

20、CNS 3765 第 19 節本標準適用。 19.1 修訂 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以第 19.2 節至第 19.10 節的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9.11.2 追加 將磁控管陰極至陽極電路輪流 (in turn)加以斷路和短路。若其中一種故障情況導致輸入電流增大而電壓降低,則在電器供以 0.94 倍額定電壓下進行試驗。然而,若輸入電流相對於電壓不成 比例的增大,則在電器供以1.06 倍額定電壓下進行試驗。 磁控管燈絲不得短路。 19.13 追加 繞組溫度應不得超過 CNS 3765 表 6 所示數值。僅對於容許預先選定開始時間和以保溫功能操作的電器,可視為應操作直到建立穩定狀態的電器。 在試驗期

21、間,依第 32 節所測得的微波洩漏應不得超過 100W/m2,但待處理物應依各節之規定。在試驗之後若電器仍能操作,應符合第 32 節。 19.101 電器應於控制裝置設定在最嚴苛位置下操作且爐腔內無待處理物。 操作期間係定時器所允許的最大時間或直到建立穩定狀態,擇其較短者。 19.102 電器於正常操作下,且使其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操作之定時器或其他控制裝置不動作。 備考:如果電器配備有 1 個以上的控制裝置,應輪流使其不動作。 19.103 電器於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並模擬可能發生於電性和機械性零組件所有單一故障狀況。調整控制裝置至最不利的設定,且在定時器所容許的最大時間或 90 分鐘下操作電器

22、,選擇時間較短者。 備考:故障狀況舉例如下: 堵塞進氣口 (air-inlets)和排氣口 (air-outlets); 若鎖住轉子轉矩小於滿載轉矩時,鎖住電動機轉子; 鎖住容易卡住的可動部件。 19.104 電器於控制裝置調整至最不利的設定下操作,並將 1 個馬鈴薯放置在托盤上最容易引燃 (ignite)且最容易傳播火焰 (propagate flame)至其他易燃材料的位置。 馬鈴薯的形狀約略為橢圓體且質量在 125g 至 150g 之間。最短主軸長度至少 40mm。最長主軸長度不超過 140mm,可相稱性的 (symmetrically)減少以獲得規定質量。將 1 根具有直徑 1.5mm

23、0.5mm 約略與馬鈴薯最長軸同長的鋼絲沿著此軸插入。 在停止產生微波或爐腔內火焰已熄滅後的 15 分鐘,結束試驗。 在試驗期間,電器內任何火焰應限制在爐腔內。 備考:在試驗期間第 19.13 節不適用。 在試驗後,若電器仍可操作,更換損壞的可分離托盤並適用第 19.13 節予以判定。若電器不合格,以 1 個新的電器重複進行試驗。 9 CNS 3765-25, C 4125-25 備考: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由先前試驗所累積的效應造成。 20. 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0 節本標準適用。 20.1 追加 20.101 將電器放置在水平表面,且將一重量負載 (mas

24、s)放置在打開爐門的中心上。 其質量為: 適用於放置型電器 (stationary appliances), 7kg; 適用於攜帶型電器 (portable appliances), 3.5kg。 備考:砂袋可作為負載。 電器不得傾斜。 21. 機械強度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1 節本標準適用。 追加 依第 21.101 節至第 21.105 節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1.101 絞鏈式爐門置於全開位置前約 30之處。滑動式爐門置於接近打開三分之二之處。施加 35N 力量至絞鏈式爐門之內部表面,離活動邊緣 (free edge)25mm之處或滑動式爐門的把手上。 以具有彈性係

25、數 1.05N/mm 的彈簧量規 (spring balance)來施力。一開始以相對力量 (opposing force)施加至爐門外側或把手上。然後將所施加之相對力量予以釋放,容許爐門完成其行程至全開位置。 試驗進行 5 次。 除下列所述,對放置型電器和嵌入型電器的爐門重複進行試驗。 爐門一開始置於全開或全關位置的中間位置; 施加的力量為開啟爐門所須力量的 1.5 倍或 65N,擇其較大者。但若力量無法量測或爐門間接地打開,則施加 65N 力量。 試驗進行 5 次。 爐門置於全開或全關位置的中間位置。施加 90N 力量至絞鏈式爐門之外部表面,離活動邊緣 25mm 之處或滑動式爐門的把手上,

26、一開始施加之相對力量如上所述。 試驗進行 10 次。 然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21.102 側絞鏈式爐門置於全開位置。將 140N 向下力量或可施加於爐門的任何位置而不使電器傾斜的最大力量,擇其較小者。然後爐門處於關閉狀態施加於爐門的活動邊緣。爐門處於全開狀態再次施加此力量。 試驗 進行 5 次。 底部絞鏈式爐門打開,將 140N 力量或可施加於爐門的任何位置而不使電器傾斜的最大力量,擇其較小者,施加於爐門的活動邊緣 25mm 的最不利位置。 力量施加 15 分鐘。 10 CNS 3765-25, C 4125-25 然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21.103 將尺寸為 20

27、mm 的木製立方體安裝至離爐門絞鏈最遠的內部角落。依垂直爐門表面方向施加 90N 力量至離爐門絞鏈最遠的另一角落以嚐試關閉爐門。 力量維持 5 秒。 然後拆除立方體。緩慢關閉爐門直到微波產生。然後操作爐門及其開啟裝置(opening means),以決定導致最高微波洩漏的位置。 然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將木製立方體安裝於離爐門絞鏈最遠的另一角落,重複進行試驗。 備考:本項試驗不適用於滑動式爐門。 21.104 將爐門關閉且其外表面承受 3 次衝擊 (impact),每次衝擊具有 3J 能量。衝擊能量施於爐門中央部位且可以是相同位置。 以直徑 50mm、質量約 0.5kg 的鋼球來進

28、行衝擊。鋼球由 1 條固定在爐門平面的適當繩子懸吊著。容許鋼球如鐘擺般落下行經所需的距離以達規定衝擊能量來撞擊表面。 然後打開爐門,且其微波爐接合面 (mating surface)上承受 3 次相同衝擊。 絞鏈式爐門內部表面承受如同前述的 3 次衝擊,於爐門全開位置進行試驗。衝擊施於爐門中央部位且可能是相同位置。然而,若底部絞鏈式爐門在全開位置時為水平狀態,則容許鋼球以自由落下並行經一定的距離以達規定的衝擊能量施加衝擊。 底部絞鏈式爐門密封條應承受 3 次相同的額外衝擊試驗。衝擊由 3 個不同位置進行。 然後該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21.105 將底部絞鏈式爐門打開,且沿著底部絞鏈

29、放置 1 根直徑 10mm 和長度 300mm的硬木釘 (hard wood dowel)。硬木釘應妥為放置,使得一端與爐門外緣切齊。以垂直爐門表面方向施加 90N 的關門力量於把手中央。力量維持 5 秒。 將硬木釘與另一外緣切齊,並將硬木釘置於爐門絞鏈中央,分別重複進行試驗。 應依第 32 節規定條件下測量微波洩漏,且應不超過 100W/m2。 22. 構造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2 節本標準適用。 22.101 嵌入型電器應僅由前方通風 (vented),除非具有適當設施經由風管通風。 22.102 微波爐通風口應具有適當結構,使得經由其排放的任何濕氣 (moisture)

30、或油脂不得影響電器帶電零件和其他零件之間的沿面距離和空間距離。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3 電器應附有至少 2 個爐門互鎖裝置,由爐門開啟裝置操作,至少 1 個用於監視爐門互鎖。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 2 個爐門互鎖裝置可併入監視爐門互鎖系統。 22.104 爐門互鎖裝置至少應附有 1 個可切離 (disconnects)微波產生器或其主電源電 11 CNS 3765-25, C 4125-25 路的開關。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 備考:可使用能可靠地切離之等效替代方法。 22.105 至少有其中 1 個爐門互鎖裝置應為隱藏式且不得由操縱裝置 (manipulati

31、on)操作。在任何可觸及的爐門互鎖裝置失效前,此爐門互鎖裝置應動作。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將爐門置於開啟或關閉位置,並嘗試以 IEC 61032 規定之試驗棒 B,伸入所有的開口 (opening)處去操作隱藏式爐門互鎖機構,亦可用圖 101 所示之試驗桿,由任一開口去測試爐門互鎖機構。 磁性操作的爐門互鎖裝置應額外接 受施加磁鐵覆蓋於爐門互鎖開關外殼的試驗,磁鐵具有與操作爐門的磁鐵相同結構 和磁性方位 (magnetic orientation)。當使用尺寸 80mm50mm8mm 軟鋼電樞 (mild steel armature)施力時,能夠釋出 50N5N 的力量。此外,磁鐵

32、應有能在距離電樞 10mm 時施加 5N0.5N 力量的能力。 打開爐門且同時嘗試手動使所有可觸及的爐門互鎖裝置失效。 在試驗期間,應無法操作隱藏式爐門互鎖裝置。 22.106 若電器之控制微波產生器的開關部位失效,則其監視爐門互鎖之監測裝置應使電器不動作。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監視爐門互鎖裝置之開關部位使其失效。對於額定電壓超過 150V 的電器,應由短路容量至少 1.5kA 的電源供應額定電壓,對於其他電器,則為 1.0kA。 電器於爐門關閉下操作,並嘗試以正常方式進入爐腔。除非微波產生器停止作用且保持不操作,否則無法打開爐門。監測裝置應不得於開路位置失效。 備考 1.如果監測裝

33、置在閉路位置 (closed-circuit position)失效,加以更換以利進行後續試驗。 2.可能需要使其它爐門互鎖裝置不動作,以進行本項試驗。 若微波產生器電源電路內部熔線熔斷,更換熔線並追加進行 2 次試驗,每次內部熔線應熔斷。 追加進行 3 次試驗,但電源應串聯一個 (0.4+j0.25)阻抗,每次內部熔線應熔斷。 備考:對於額定電壓在 150V 以下且額定電流在 16A 以上的電器,不須進行串聯阻抗試驗。 22.107 任何會影響爐門互鎖裝置操作的任何單一電性或機械性零組件故障,應不得造成任何其它的爐門互鎖裝置或監視爐門互鎖的監測裝置失去作用,除非電器操作失效。 若有必要,模擬

34、零組件故障並如同正常使用狀態下操作電器,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此規定不適用於符合第 22.106 節試驗之監測裝置的零組件。 12 CNS 3765-25, C 4125-25 22.108 對所附的爐門互鎖裝置為符合第 22.103 節之規定,在不適當的微波洩漏發生之前,該裝置應動作。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保留 1 個爐門互鎖裝置其餘使其失效。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並以第 32 節所規定之待處理物來進行。爐門以小的增量 (small increments)逐漸開啟,並在開啟的期間內測量微波洩漏量。 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輪流對每 1 個爐門互鎖裝置重複進行試驗。 備考

35、 1.爐門互鎖裝置僅於需符合第 22.103 節規定時,方進行本項試驗。 2.當進行試驗時可能須使監視爐門互鎖的監測裝置不動作。 22.109 若將薄材質的物件加在爐門和其接合面之間時,不應有不適當的微波洩漏。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將寬度 60mm5mm、厚度 0.15mm0.05mm 的紙片置於爐門和其接合面之間的密封條,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然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將紙片置於不同位置,進行 10 次試驗。 22.110 如果爐門密封條受食物殘留物污染 (contaminated),不應有不適當的微波洩漏。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將爐門密封條塗上一層烹調油。若密封

36、條具有一閘口 (open choke),閘道應填滿油。 然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22.111 當爐門角落變形時,不應有不適當的微波洩漏。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並以第 32 節規定之待處理物來進行操作。操縱爐門及其開啟裝置直到微波產生的最大爐門間隙。在爐門的每一角落垂直其表面施以拉力,緩慢地增加力量到 40N。 在試驗期間,在第 32 節規定之條件下量測微波洩漏應不超過 100W/m2。 在試驗之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 22.112 當溫度感測探針或其電線被爐門夾住時,不應有不適當的微波洩漏,且探針不得損壞。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探針

37、依正常使用狀態連接,將感測部位或電線置於認定可能發生最不利的位置。爐門對準電線感測部位關上,在最不利的位置以 90N 的力量施力 5 秒。然後將力量釋放,若微波爐仍能操作,則依第 32 節所規定條件下量測的微波洩漏量應不得超過 100W/m2。 在試驗之後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且溫度感測探針應符合第 8.1 節、第 15.101 節和第 29.1 節之規定。 22.113 當拆除可分離部位時,不應有不適當的微波洩漏。 13 CNS 3765-25, C 4125-25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移去除了托盤之外的可分離部品,除非在其拆卸時可提供直徑大於 85mm 的水平表面。 然後

38、電器應符合第 32 節之規定,待處理物置於水平表面,且應儘可能靠近爐腔中央。 備考:為避免偵測到非輻射駐波,儀器探針尖端不插入由可分離的部位移開所形成的開口。 22.114 諸如基本絕緣損壞或橋接絕緣系統的電線鬆脫之單一故障,應不得使微波產生器在爐門打開下動作。 若有必要,模擬相關的故障,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拆離可能鬆脫的電線,並容許脫離其位置,但不以人為操縱。若因觸及到其他帶電零件或接地零件使所有爐門互鎖裝置不動作者,則不得觸及。 備考 1.強化絕緣或雙重絕緣的故障視為 2 項故障。 2.由 2 只個別固定裝置所固定的電線不視為可能鬆脫。 22.115 不得經由目視窗罩 (viewing

39、 screen)觸及爐腔。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以 1 根直徑 1mm,末端平整的直鋼棒對目視窗罩垂直施以 2N 的擠壓力,鋼棒應不得穿入爐腔。 23. 內部配線 CNS 3765 第 23 節本標準適用。 24. 零組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4 節本標準適用。 24.1 追加 備考: IEC 60989分離變壓器、自耦變壓器、可變式變壓器和電抗器不適用於磁控管。 24.1.4 追加 以 6 只樣品依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將互鎖裝置連接至當電器供以額定電壓時,模擬電器所發生狀況的負載。 速率約每分鐘 6 次,次數為: 爐門互鎖裝置, 50,000 次; 僅在使

40、用者維護期間操作的互鎖裝置, 5,000 次。 在試驗之後,互鎖裝置應無影響其後續使用之損壞。 24.101 電器所附電氣插座 (socket outlets)應為單相並附有一 接地接點且額定電流不超過 16A。 2 極均以熔線或小型斷路器保護,斷路器置於不可分離式蓋板後方且額定電流不超過: 適用於額定電壓最高達 130V 的電器, 20A; 適用於其他電器, 10A; 14 CNS 3765-25, C 4125-25 若電器欲永久連接至固定配線 (fixed wiring)或有 1 個具有極性的插頭,則中性極不須保護。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小型斷路器的致動機構 (acting

41、member)可能為可觸及的。 25. 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5 節本標準適用。 25.14 追加 對於溫度感測探針撓折總數為 5,000 次。具有圓形截面電線的探針在 2,500次撓折後旋轉 90 度。 26. 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CNS 3765 第 26 節本標準適用。 27. 接地 CNS 3765 第 27 節本標準適用。 28. 螺釘與連接 CNS 3765 第 28 節本標準適用。 29. 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厚度 CNS 3765 第 29 節本標準適用。 30. 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CNS 3765 第 30 節本標準適用。 30.

42、2 追加 對於容許預先選定開始 時間的電器及具有保溫功能的電器,可適用第 30.2.3節。對於其他的電器,可適用第 30.2.2 節。 31. 耐蝕 CNS 3765 第 31 節本標準適用。 32. 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30 節本標準適用。 追加 電器應不得放射過度的微波洩漏量。 依下列試驗檢查微波洩漏是否符合要求。 以 20 2, 275g15g 的飲用水作為待處理物,注入一內徑約 85mm 薄壁硼矽酸玻璃器皿內,器皿置於托盤中心上。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並將微波功率控制在最高設定下操作。 使用一儀器測量微波通量密度 (microwave flux den

43、sity)來量測微波洩漏。儀器接受步階輸入信號 (steped input signal)可在 2 秒至 3 秒內達到穩定狀態讀數的 90%。儀器天線在電器外部表面上移動,以找出最大微波洩漏量的位置,應特別注意爐門及其密封條。 距離電器外部表面 50mm 或更遠位置的任意點之微波洩漏量應不超過 50W/m2。 備考:若因水溫過高而對試驗的符合性有疑義時,則以新 的待處理物重複進行試驗。 15 CNS 3765-25, C 4125-25 圖 101 測試隱藏式爐門內鎖之試驗桿 單位: mm 16 CNS 3765-25, C 4125-25 附錄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之附錄本標準適

44、用。 附錄 A 例行試驗 (參考性 )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附錄 A 本標準適用。 A.2 耐電壓試驗 修訂 試驗電路電流可提高到 100mA 以下。 A.101 標示與說明 檢查外蓋,確認其上標有注意微波能量之警語。 以隨附之使用手冊檢查電器是否符合要求。 A.102 構造 檢查爐門互鎖系統之運作,以確保當爐門開啟時,微波產生裝置停止動作。 A.103 微波洩漏 微波爐供以額定電壓並於微波功率控制裝置調至最高設定下,可使用適當的負載操作。在距離電器外表面約 50mm 處任意點上量測微波洩漏的能量通量密度。量測儀器移至微波爐的外表面之外並量測微波洩漏。 微波洩漏應小於 50W/m2

45、。 17 CNS 3765-25, C 4125-25 附錄 AA 組合式微波爐 本標準下列之修訂內容適用於組合式微波爐。 對於固定型組合式微波爐 (stationary combination microwave ovens), CNS 3765-6(IEC 60335-2-6) 亦適用。對於攜帶型組合式微波爐 (portable combination microwave ovens), CNS 3765-9(IEC 60335-2-9)亦適用。然而,上述標準的要求不凌駕 (precedence over)於本標準之規定。 備考: 若組合式微波爐有微波產生裝置獨 立操作之模式者,此模式僅須

46、依相關標準之要求進行試驗即可。若組合式微 波爐有不須使用電阻式加熱元件操作之模式者,其試驗應符合本標準之相關要求。 AA.3 名詞釋義 AA.3.1.9 追加 本電器依使用手冊在預期的操作模式下,將其控制裝置調整至最不利之設定下操作。 AA.5 試驗的一般條件 AA.5.3 追加 備考:當處於不同操作模式時,僅須依最不利之操作條件進行試驗。 AA.5.101 追加 組合式微波爐比照組合式電器進行試驗。 AA.7 標示與說明 AA.7.12 追加 使用手冊應包含下列內容: 警告: 當電器在組合模式下操作時,由於其具有產生高溫的裝置,孩童應在成人之監督下始得使用微波爐。 AA.11 溫升 AA.1

47、1.7 取代 具有烤架 (grill)之微波爐可同時在微波產生器操作 30 分鐘且在微波輸出功率約 50%下進行。 具有對流加熱裝置之微波爐可同時在微波產生器操作 60 分鐘且微波輸出功率約 50%下進行。 具有烤架或對流加熱 裝置之微波爐可緊接於不啟動微波產生裝置操作30 分鐘後,在微波輸出功率調控於最高設定值且微波產生器操作 15 分鐘下依序進行。 若試驗過程中有一半以上的水蒸發,則以沸騰的水注滿該容器,爐門開啟不超過 10 秒。 備考:本試驗視為涵蓋具有程式控制裝置或定時裝置之電器。 AA.18 耐久性 追加 18 CNS 3765-25, C 4125-25 在量測微波洩漏之前,應進行

48、下列附加條件之試驗。 電阻式加熱元件依下列條件進行試驗: 若使用輻射加熱裝置者 15 分鐘; 若使用對流加熱裝置者 30 分鐘; 高溫自潔式微波爐 (pyrolytic self-cleaning ovens)在 1 次清潔循環下操作。 AA.19 異常操作 AA.19.101 修訂 第 19.102 節之試驗係於電器供以 1.06 倍額定電壓下進行。 引用標準: CNS 376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1 部:通則 CNS 3765-6(IEC 60335-2-6)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放置式爐灶、烤爐及類似器具的個別規定 CNS 3765-9(IEC 60335-2-9) 家 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 :烤架 、烤麵包機和 類似攜帶型烹飪電器的個別規定 相對應國際標準: IEC60335-2-25 2002,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microwave ov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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