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080.10 N5133418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6 年 10 月 26 日 94 年 10 月 26 日 (共 2 頁 )鹽漬洋菇 Salted mushroom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新鮮洋菇經殺菁、鹽漬,供加工用之洋菇。 2. 原料:本品使用之洋菇,在同批貨品中,應屬同一品種,幼嫩適度,組織良好,無粗糙硬化纖維及無病蟲害者。 3. 形態 3.1 整粒 (whole):留有菇柄長 3.2 mm 以上之全粒洋菇,菇傘頂至菇柄末端長度不得超
2、過菇傘直徑。 3.2 鈕粒 (buttons):菇傘未展開之 全粒洋菇,橫向切量菇柄,其菇傘之下殘留柄長不得超過 6.4 m,柄長在 3.2 mm 以下者應有 85%以上 (均以粒數計 )。 3.3 切片 (slice) 3.3.1 整粒切片 (sliced whole):整粒洋菇沿著菇軸平行縱切之切片,厚度 2-8 mm,且同罐內切片厚度均勻,規則整片應佔全重之 80%以上。 3.3.2 鈕粒切片 (sliced buttons):鈕粒洋菇沿 著菇軸平行縱切之切片,厚度 2-6 mm,且同罐內切片厚度均勻,規則鈕片應佔全重之 90%以上。 3.3.3 整粒不規則切片 (random slic
3、ed whole):以整粒洋菇隨意切成切片,脫離或破碎之菇柄不得超過全重之 15%。 3.4 菇柄及碎片 (stems and pieces):形狀與大小不規則之菇柄及碎片,脫離或破碎之菇柄含量不得超過全重之 40%。 4. 色澤:色澤正常,應具固有洋菇鹽漬後特有之色澤。 5. 氣味:應具有正常氣味,不得有腐敗及其他不良異味。 6. 汁液及含鹽量:液量應充足,汁液應澄清,無外來夾雜物,固形物 之含鹽量應在17 %以上,汁液鹽度應在 19 Baume(20 )以上。 7. 異物:本品應清潔,不得含有泥沙、蟲體、蟲卵、 動物排泄物及其他外來夾雜物。 8. 缺點:無顯著缺點,整粒、鈕粒有破裂者, 其
4、他如有異色、病蟲害及損傷等洋菇,其重量不得超過總重量之 10 %。 9. 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10. 檢驗 10.1 抽樣數量:本品抽樣依 CNS 6246醃漬食品檢驗法第 2 節之規定。 10.2 取樣:每件抽取樣品 500 g 混合後,任意抽取樣品裝四瓶,每瓶約 500 g,加封標示,餘樣當場發還。其中 1 瓶交業者保存,餘 3 瓶攜回, 2 瓶供檢驗, 1瓶存查。 10.3 檢驗方法 2 CNS 4186, N 5133 10.3.1 固形量之測定:開箱後先檢查液汁是否充分淹沒固形物,然後再將液汁傾入乾淨容器,測其淨重。 10.3.2 形態:整粒之形狀大小在同一包裝
5、內略一致,碎片及整粒不得混裝。 10.3.3 色澤:以肉眼觀察應具有良好色澤,無不良變色。 10.3.4 氣味:應具正常良好氣味,無腐敗味及其它不良氣味。 10.3.5 異物:將樣品平放於淺平之白色瓷盤上 ,先以肉眼觀察,再依 CNS 5629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之規定檢驗。 10.3.6 缺點檢查:就第 10.3.5 節置於檢查台之鹽漬洋菇,分別挑出整粒、鈕粒中有破裂者,或其他如有異色、病蟲害及損傷等洋菇,測其重量並計算其所佔之百分比。 10.3.7 汁液及含鹽量之測定:依 CNS 6246 第 5 節之規定,測其含鹽量,並以刻度 0.2之 Baume 比重計測其液汁之鹽度。 11. 包裝及標示:本品所使用之 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 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 引用標準: 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5629 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CNS 6246 醃漬食品檢驗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9 年 8 月 21 日 第二次修訂: 73 年 7 月 10 日 第三次修訂; 86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