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50 Z7066-1479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6月16日 9610月24日 (共5頁)玩具安全(耐燃性) Safety of toys (Flammabilit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各類玩具在生產製造中被禁止使用之可燃性材料,及某些玩具在接觸小火源時之耐燃性要求。 備考 1. 依第 4 節中所描述之試驗方法,係被用以測定玩具在所規定之特定試驗條件下之耐燃性。此時特定試驗條件下所獲得之試驗結果不可視為此玩具本身或其材料遭受其他火源時潛在性危險之所有表
2、現。 2. 本標準包括所有玩具之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下列玩具被認為會呈現最大危險之試驗方法。 (1) 鬍鬚、髭、假髮、 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 (2) 戲服,包括搭配於衣服上之頭飾及玩具。 (3) 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 (例如玩具帳蓬、木偶劇場、印第安茅屋 )。 (4) 具有絨毛表面或紡織品表面之軟質填充玩具,但具有全部由非紡織品聚合材料製成的洋娃娃頭部及四肢則不在此範圍內。 2. 用語釋義 2.1 耐燃性:在特定試驗條件下,材料或產品隨火焰燃燒之難易性。 2.2 燃燒碎片 (flaming debris):在燃燒試驗過程中從代表性試樣上掉落之著火的物質。 2.3
3、自熄性 (self-extinguishing):當代表性試樣被點燃,隨後在第二根棉線被燒斷前即熄滅之情形。 2.4 代表性試樣 (representative sample):單一玩具上之 任何個別部分,見第 4.1 節。 2.5 毛髮:包含設計用來代表頭髮之材料。 2.6 軟質填充玩具 (filled soft toy):泛指所有表面為紡織品 材料或絨毛材料之玩具。其內部填充柔軟材料 (例如聚苯乙烯發泡粒、聚酯纖維或聚胺酯發泡體等 ),可被用手容易壓縮玩具本體者,此種玩具包括穿著或不穿著衣服者。 2.7 表面閃火現象 (surface flash):指火焰快速燃燒過產品表面的現象,但並未燃
4、及基部之情形。 2 CNS 4797-1, Z 7066-1 3. 品質 3.1 一般要求 3.1.1 下列材料不得使用於製造玩具 (1) 硝化纖維素 (賽璐璐 )及具如同賽璐璐燃燒情況之其他材料,但作為清漆塗料者除外。 (2) 當接近火焰時會呈現表面閃火現象的絨毛表面材料。 3.1.2 玩具本身不得含有可燃性氣體、 易燃性液體,高度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及可燃性固體。但若為下列情形時,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1) 將可燃性之液體密閉於個別容器內,且容器之最大容積不超過 15 mL。 (2) 將高度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性液體完全保留於書寫工具內。 (3) 動力黏度大於 26010-6 m2/s 之
5、可燃性液體,即相當於使用容量 100 mL流出孔徑為 6 mm之流出杯黏度計測量所得之流動時間大於 38 秒之可燃性液體。 3.2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 3.2.1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 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若其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突出產品表面 50 mm 以上者,當依第4.5 節試驗時,在移開試驗火焰後,其發焰燃燒之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2s。而且若有著火現象時,其燃燒後殘留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若原來長度為 150 mm 以上時,不得少於最大原長度的 50 %。 (2) 若原來長度未滿 150 mm 時,
6、不得少於最大原長度的 25 %。對於波浪毛髮,應測定經拉直後之長度。此類產品應於被使用及最嚴苛的條件下試驗。 3.2.2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 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突出產品表面小於 50 mm 者,當依第 4.6 節試驗時,在移開試驗火焰後,其發焰燃燒之持續期間不得超過 2 秒,且由試驗火焰點火點量測時,燃燒範圍之最大尺度不得大於 70 mm。對於未具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物 (非綁玩具者 )之紙板製 局部面具則不須進行試驗。但若面具上之雙眼中心點到面具頂端間之距離大於 130 mm 時則須進行試驗。 3.3 戲服 (不包含第 3.2 節所述之產品 ):當此類之產品依
7、第 4.7 節所述方法試驗後,火焰之燃燒速率應為 30 mm/s 以下。若火焰之燃燒速率介於 10 mm/s 及 30 mm/s之間時,則玩具本身及其包裝上應標示著警語警告!遠離火源。 3.4 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 (1) 當此類玩具之具代表性試樣依第 4.7 節所述方法試驗後,其火焰燃燒速率應在 30 mm/s 以下。 (2) 若燃燒速率大於 20 mm/s 時,則於試驗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碎片自試驗試樣上掉落。 (3) 若測試試樣於試驗過程中有自熄性之現象發生,則被視為符合要求。 (4) 若燃燒速率介於 10 mm/s 與 30 mm/s 之間,則玩具本身及其包裝上應標示著警語:警告!遠離火源。
8、 3 CNS 4797-1, Z 7066-1 3.5 軟質填充玩具:對於尺度為 150 mm 以下之軟質填充玩具,則不 適用於此要求。具有絨毛表面(如天鵝絨、棉絨、仿 造毛皮等)或紡織品表面之軟質填充玩具(如動物、洋娃娃等,但頭及四肢由 非紡織品聚合材料所製成之玩具除外)依第 4.8 節所述方法試驗後,其絨毛表面或紡織品表面之火焰燃燒速率不得大於30 mm/s。所提供之試樣若為穿著衣服之此類玩具,則應在穿著衣裳之情形下進行試驗,若在不會損害衣服或玩具之情況下,亦可將衣服脫下分別進行試驗。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要求:若材料不足以採取 80 mm600 mm 之完整試驗試樣時,則該材料不
9、須試驗。另進行第 4.5 節第 4.8 節之試驗前,須依第 4.2 節第 4.4 節之規定。 4.2 狀態調節及試驗櫃:在進行每項試驗前,玩具或試驗試樣應於溫度為 (20 5)及溼度為 (65 5)%RH 之大氣環境中作狀態調節至少 7 小時。為了確保試驗人員之安全及試驗之正確公平性,試驗應 於試驗櫃內進行。試驗開始時試驗櫃之風速應小於 0.2 m/s,且在試驗進行中不受任何機械設備操作所影響,試驗櫃中的空氣容積亦不可受氧氣消耗之影響。 當試驗櫃為前開式時,得確保受測試樣與試驗櫃之櫃壁距離至少為 300 mm。試驗開始前得將試驗櫃維持在溫度 10 30 及溼度 15 80 %RH 之間。試樣須
10、在自狀態調節之環境中取出後 2 分鐘內施行試驗。 4.3 試驗火焰:試驗火焰係由燃燒器供應 ,並使用丙烷或丁烷為其燃料。火焰高度係燃燒器在垂直位置時,量測由燃燒器頂端至火焰頂端之距離。 4.4 戲服及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的前處理 :每項試驗之試樣都必須是首次供銷售之新玩具或試樣。若製造廠商有標示下列規定,依其規定。 (1) 玩具標示不可或不宜洗濯時,則此玩具或試樣在試驗前不得洗濯或弄濕。 (2) 玩具或試樣有標示洗濯或清潔方法時,應依所標示之方法處理。 (3) 玩具或試樣沒有任何有關洗濯或清潔之標示時,則此玩具或試樣在試驗前應依下列所述指示先行處理。將玩具浸泡在約 20 自來水中比例為 1: 2
11、0玩具質量 (g):水之體積 (mL) 10 分鐘後,水排乾,再重復此操作一次;置入去離子水中 2 分鐘後,水排乾,再以適當方式乾燥,儘可能使絨毛材料恢復原狀。 4.5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 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且戴在頭上之產品,而突出產品表面大於 50 mm 者之試驗方法 (1) 測量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之長度。再將玩具擺置於適當位置,以使最大尺度之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呈垂直或儘可能接近垂直。 (2) 保持燃燒器於垂直位置,使高度 (20 2) mm 之試驗火焰與玩具之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之較低端接觸,試驗時,使火焰深入受測部位約 10 mm, 2 秒。 (3) 若有被
12、點燃之現象發生,量測燃燒時間及未被燃燒部分之最小長度。 4 CNS 4797-1, Z 7066-1 4.6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 、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且戴在頭上之產品,而突出產品表面 50 mm 以下者之試驗方法 (1) 將玩具呈垂直位置放置。 (2) 以火焰高度 (垂直方向量測 )為 (20 2) mm 之狀態,調整燃燒器角度為 45,使試驗火焰與玩具之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之較低端上方至少 20 mm 處接觸 5 秒,且燃燒器頂端中心與玩具試樣表面應距離 (5 1) mm。 (3) 若有著火現象,量測燃燒時間,並量測燃燒範圍最頂端與火焰接觸位置之最大距離。 4.7 戲服及兒童
13、可進入玩具之試驗方法 (1) 依玩具所呈現之方向 (如當兒童穿著戲服站立時沿褲腳長度方向 ),自服裝或玩具剪下一塊代表性試樣,同時也須依此方向進行試驗。 (2) 取二個尺度為 600 mm 80 mm 之 U 型鐵片試樣固定架。 (3) 將試驗試樣放於第一個 U 型片上,再放上第二個 U 型片,固定使試樣穩定並裁剪。 (4) 在第二個或上端的 U 型片上有二個突出物各距 U 型片之開口端 50 mm 及 550 mm,如圖 1 所示。 (5) 將其中一突出物繫上一根純棉線,將此一棉線橫過受測試樣再延至另一突出物,使二個棉線相距 500 m,棉線與受測試樣之表面距離應小於 2 mm。 (6) 將
14、 U 型架擺放好,使其與水平面呈 45之傾斜位置。 (7) 保持燃燒器於垂直位置,使高度 (40 3) mm 之試驗火焰與玩具試樣之較低端接觸 (10 1)秒,且燃燒器頂端中心與玩具試樣表面應距離 (30 2) mm。觀察表面是否有閃火現象發生。 (8) 由燃燒二個標示用棉線所需要之時間可計算出其燃燒速率。 (9) 若受測試樣與火焰接觸 (10 1)秒後,並未被點燃, 則表示此試樣通過試驗,不須再進行試驗。 (10) 若受測試樣無法明確區分正反面時,則二面均須試驗。 5 CNS 4797-1, Z 7066-1 圖 1 戲服及兒童可進入玩具之試驗裝置 單位: mm 4.8 軟質填充玩具試驗方法
15、 (1) 將玩具試樣呈垂直放置,例如將頭部在最上端之位置。若超過一種放置方向時,則選擇最嚴格的放置方向施行試驗。 (2) 調整燃燒器角度為 45,使高度為 (20 2)mm 之試驗火焰與玩具試樣較低端 20 50 mm 處接觸 3 秒,並保持燃燒器頂端中心與玩具試樣 表面應距離約 5 mm。 (3) 移開火焰後,測量由火焰接觸點燃燒至玩具頂端所須之時間。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8124-2: 1994 Safety of toys Part 2: Flammability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3 年 11 月 2 日 第二次修訂: 93 年 7 月 6 日 底端xx xx x x上端試樣 試樣標示棉線 8080 50 50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