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6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50 Z7066479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 4 月 6 日 96 10 月 24 日 (共 8 頁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Safety of toys (General requirements) 1. 目的:本標準之制定目的在對於使用玩具者年齡、性別、性向之發展、使用之技術之不同,而設計出各種不同玩具,提供必要指示,俾便於製造及選擇玩具時能謹慎,考慮上述各項之教育心理問題,並保障幼兒及兒童在意外情況下,甚至於濫用情形下之安全。本標準並未消除父母及教師
2、對兒童玩具之選擇與照顧責任。玩具之安全問題須不斷小心注意,是以本標準於每發現一新危險因素 (Danger factor)時,即予修訂,以使在適用中之標準能儘量臻於至善。 2.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 14 歲以下兒童及嬰兒所使用之各類型玩具之安全要求;惟文具若具有玩具之功能者,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但不包括下列之產品。 (1) 自行車 (車座高度 435 mm 以上者 )。 (2) 彈弓。 (3) 金屬頭飛鏢。 (4) 公司、遊樂場設備。 (5) 以壓縮空氣或瓦斯操作的槍械。惟水槍仍屬玩具。 (6) 特技風箏。 (7) 模型組件、嗜好品及手工藝品等原來即不具玩耍價值之成品。 (8) 運動物品及器
3、材、露營用品、競賽用 品、樂器和家具。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 (9) 以內燃引擎為動力的模型航空器、火 箭、船舶及陸上車輛,包括引擎本身和備用零件。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 (10) 非供 14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收藏品。 (11) 主要以裝飾為目的之假日節慶用裝飾品。 (12) 深水用水上運動設備。 (13) 專家用超過 500 片或無圖案的拼圖。 (14) 煙火及雷管。 (15) 在成人監督下使用之教學用加熱組件。 (16) 蒸汽引擎。 (17) 可連接映像螢幕且在大於 24 V 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視遊樂器。 (18) 嬰兒安撫奶嘴。 (19) 逼真的槍砲仿製品以
4、及可發射金屬或子彈的玩具槍砲。 (20) 在大於 24 V 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烤箱、電熨斗或其他功能性產品。 (21) 鬆弛時總長超過 120 cm 之弓箭術用弓。 2 CNS 4797, Z 7066 3. 特性要求:玩具及其配件之使用材料、包裝及標示項目等,除應符合本標準第 5 節第 7 節之一般性規定外,其他安全要求應依下列之規定。 (1) 耐燃性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1玩具安全 (耐燃性 )之規定。 (2) 化學性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2玩具安全 (特定元素之遷移 )之規定。 (3) 物理性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3玩具安全 (物理性 )之規定
5、。 (4) 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之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4玩具安全 (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 )之規定。 (5) 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之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5玩具安全 (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 )之規定。 (6) 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 之規定。 (7) 可塑劑之安全要求:依 CNS 15138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之規定,玩具及嬰幼兒產品中所含可塑劑,鄰苯二甲酸雙 -2-乙基己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
6、酸二異癸酯 (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等 6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 (Plasticizer)及其混合物含量 總和不得超過 0.1%(重量比)。 4. 用語釋義:除依各相關標準之用語釋義外,另定義如下。 4.1 玩具: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為玩具。 4.2 包裝:玩具在銷售、陳列或運送時, 為保持其價值及原狀,以適當之材料、容器等予以包裹並隨同玩具銷售,但本身不具玩耍的功能。 5. 材料:玩具或玩具配件之材料應以無毒之材料製成。 6. 包裝 6.1 供消費者自行拆卸之包裝,應依下列之規定。 (1) 不得在包裝袋之袋口附有可收
7、縮之繩索或類似功能之物品。 (2) 不得使用別針、大頭針、訂書針 (1)或類似之危險物品將玩具固定於包裝上。 註 (1)若使用訂書針時,須依第 7.1 節之規定附加警告標示。 6.2 包裝用薄膜:包裹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應依下列規定。 (1) 消費者打開時,應即可破壞銷毀。 (2) 袋口張開至最大限度時,其周邊小於 360 mm,或周邊大於 360 mm 而周邊長度加上袋子高度小於 540 mm,則薄膜之厚度應在 0.04 mm 以上。 (3) 袋口周邊大於 360 mm,且周邊長度加上袋子高度大於 540 mm,則薄膜之厚度應大於 0.03 mm,且必須附加下述之標示內容。 注意 為
8、避免嬰兒或兒童產生窒息之危 險,請於拆卸後立即將此塑膠袋銷毀或遠離嬰兒及兒童。 備考: 本項規定在於避免兒童將塑膠袋視為玩具而罩於臉上玩耍,尤以厚度小於 0.03 mm 之塑膠薄膜,極易因兒童吸氣而黏著於鼻嘴上而產生窒息之危險。 3 CNS 4797, Z 7066 7. 標示:玩具或其包裝上應具備之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以指引消費者作正確之選擇,其規定如下。 7.1 商品標示:在玩具或其主要零配件之本體或包裝上,應標示下列事項。 (1) 玩具名稱。 (2)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
9、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如主管機關對本項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主要成分或材質。 (4) 適用之年齡。 (5)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7.2 年齡標示:在玩具本體或包裝上,應以顯明之文字標示玩具之適用年齡 (參考表 1)。 表 1 年齡別玩具參考標準 小 學項目 六歲五歲四歲三十六個月二十四個月十二個月七個月初小高小國中以上花捧兒、手握響鈴 填充玩具、洋娃娃及配件 桌上鋼琴、木琴、口琴、鼓 黑板、算術遊戲 電話機、買賣遊戲、家家酒 玩砂、水玩具 步行器、推車玩具 球類、擲圈玩具、騎乘玩具 手珠球、陀螺、溜冰
10、玩具、跳繩 保齡球、棒球、桌球、羽毛球等玩具活動物體、塑膠、木製車等玩具 電動汽車玩具、發條汽車玩具 積木玩具 (木製或塑膠製 ) 折紙、黏土 模型、塑膠模特兒 運動遊戲 沙包 望遠鏡、顯微鏡、照相機 迷你車、軌道汽車 (火車 )、電車玩具 無線電操作汽車 備考 1. 上表得視兒童之性格、能力或原始設計之需求變更。 2. 初小為七至九歲兒童,高小為十至十二歲兒童,國中以上為十三歲以上兒童。 4 CNS 4797, Z 7066 7.2.1 若玩具具有特定之使用對象,不 適合於某年齡兒童使用時,則應以文字或類似標誌予以標示。 例:不適於 5 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標示如下。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 5
11、歲以下兒童使用。 7.2.2 若玩具不適合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者,應特別以文字或標誌標示;標誌如示意圖所示,標誌之繪製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圓圈及斜線必須為紅色。 (2) 襯底必須為白色。 (3) 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和兒童圖樣之標示必須為黑色。 (4) 標誌直徑應為 10 mm 以上。 (5) 斜線左下方標示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右上方標示兒童圖樣。 示意圖:年齡標誌 7.2.3 警語:本產品不適於 3 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7.3 使用說明:玩具內必須附有適用年齡 之兒童易看懂或瞭解之圖解或文字之使用說明。 7.4 警告標示:各種警告標示,均須置於 玩具或包裝主要展示面之明顯處,使消費者
12、在購買時可輕易看到,且警告標示 須可見、易理解及不會消除之標示。其種類和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1) 小型和內含小物件的玩具 警告:本玩具內含小物件,不適合未滿 36 個月兒童使用。 (2) 氣球 警告:未滿 96 個月兒童可能遭未充氣或破損的氣球噎死或悶死。必須由成年人監督下使用。未充氣之氣球應置於兒童無法取得的地方。破損的氣球應立即丟棄。 (3) 小球和彈珠 警告:本玩具是一小球 (彈珠 )有致窒息的危險,不適合未滿 36 個月兒童使用。或警告:本玩具內含小球 (彈珠 )有致窒息的危險 ,不適合未滿 36個月兒童。 5 CNS 4797, Z 7066 (4) 水上玩具:須標示非水上救生設備
13、,且含下列警語。 警告:兒童淺水玩具,須在成年人監督下使用。 (5) 接觸食物的玩具:必須在包裝或說明書標示使用前後應徹底清洗。 (6) 設計由成人組裝之玩具:必須在包裝上標示由成人組裝。 (7) 嬰兒床、嬰兒床運動器材、小圍欄的玩具和可移動配件及類似玩具:以繩、線、鬆緊帶或繫帶並跨越嬰兒床、小圍欄或手推車的玩具,須在包裝上標示強調當嬰兒可用手和膝撐起身軀時,附於嬰兒床、小圍欄或嬰兒車之繩、線、鬆緊帶或繫帶均應移除,以免造成纏繞和勒死的傷害。 (8) 防護器材模倣物: 模倣防護器材之玩具 (如工程帽、運動頭盔、消防頭盔 )及包裝,必須有敘述標示,屬於玩具,不具防護功能。 (9) 具功能性銳邊和
14、尖端之玩具:供 36 96 個月兒童使用之玩具,含有玩具功能所需之可觸及銳邊及可觸及尖端,則必須在包裝上標示有銳邊或尖端或者兩者皆有。 (10) 功能性玩具:必須有敘述標示僅能在成人直接監督下使用。 (11) 玩具輪鞋及玩具滑板:設計供體重僅 20 kg 以下兒童使用者,必須有敘述標示,如建議使用者穿戴保護裝備 ,如頭盔、護腕、護膝、護肘等,且不可在道路上使用。 (12) 拋射體玩具:含拋射物的玩具必須在 說明書中標示強調,不可朝眼部或臉部使用;且不可使用非製造商提供或推薦之拋射物, 以免造成傷害。 (13) 玩具風箏:具繩索之玩具風箏或其他 飛行玩具必須有警告標示,如不可在輸電電線附近或打雷
15、時使用。 (14) 玩具自行車:玩具自行車須附有標籤 標示,在使用時應戴保護頭盔。並在使用說明中提醒消費者,此自 行車不許在公路上使用。此外,父母或監護者必須確保兒童正確的使用此 玩具自行車,尤其是有關煞車系統的安全使用。 (15) 火藥紙或紙炮:須在包裝上有警告標 示,警告:勿在室內或靠近眼睛與耳朵處使用,並且不要放置在口袋內。 6 CNS 4797, Z 7066 附 (考 ) 玩具分表 玩具分類 列舉項目 搖籃或遊戲圍欄附屬玩具 床欄玩具、懸 吊玩具、健身玩具、手搖鈴、固齒玩具、玩具墊、音樂鈴、按壓玩具 、聲光玩具、嬰兒鏡等各式搖籃、遊戲圍欄、嬰兒車或嬰兒床附屬玩具 浴室 /水玩具 洗澡
16、書、各式飄浮玩具、有發條的水中玩具、耐水性玩具、沙灘玩具人形 /非人形 (洋娃娃 /非洋娃娃 )玩具 各式玩偶、手 指偶、機器人、戰士、魔鬼、怪獸、卡通人物等填充或非填充玩具 (不論是否具有音樂 /電動 /發聲等功能 ) 騎乘或手推玩具 三輪車、腳踏 車、手推玩具車、電動車、搖搖車等各式供兒童騎乘或手推之有輪玩具 建構玩具 各種形狀鑲崁組合積木、各式堆疊玩具、組合智慧片等各式建構玩具音樂玩具 鋼琴、木琴、口琴、鼓、小提琴、喇叭、敲琴等各式玩具樂器 充氣玩具 氣球、玩具球、海灘球、造型充氣玩具 (玩偶、動物、沙發、船 )、充氣泳圈 (外徑 100 cm 以下,包括玩偶、動物、交通工具等造型充氣泳
17、圈 )、充氣小艇 (長度 130 cm 以下 )、充氣筏 (長度 100 cm 以下 )、充氣水池等各式充氣玩具 情境玩具 家家酒玩具、 園藝玩具、工具玩具、玩偶傢俱及玩偶服飾用品配件、電話玩具等各式情境玩具 仿真玩具 眼鏡、鐘錶、模型、運動頭盔、泳鏡、撞球檯、賓果遊戲機、樂透機、彈珠檯、打氣筒、流行飾品等各式仿真實物品之玩具 兒童可進入玩具 玩具儲置箱、遊戲屋、遊戲帳篷等各式兒童可進出之玩具 遊樂玩具 遊戲球屋 (球池 )、紋身貼紙、推拉玩具、木馬、彩色圖案遊戲 /收集卡、吹泡泡、萬花筒、風箏、整人玩具等各式供兒童娛樂遊戲之玩具 大型組裝遊樂玩具 鞦韆、溜滑梯 、騎乘車軌道、攀爬組、歡樂屋、
18、砂箱等各式供兒童遊樂之大型組裝遊樂玩具 武器玩具 各式玩具刀、 棍、槍、劍、砲、弓箭、彈弓、戰車、戰機、戰艇、火箭、飛彈等武器玩具 交通工具玩具 各式玩具車、飛 機、船、 太空梭等交通工具玩具 (含軌道或號誌等配件 )遙控 /聲控玩具 機器人、遙控車、玩偶、動物等各式遙控 /聲控玩具 電子玩具 手機玩具、電子寵物玩具、玩具錄放音機、玩具卡拉 OK、掌上型電子遊樂器等各式電子玩具 童玩玩具 竹蜻蜓、木偶 /傀儡戲人物、竹槍、木槍、風車、橡皮槍、陀螺、扯鈴、波浪鼓等各式童玩玩具 食品玩具 內裝食品之造型玩具、置於盛裝食品容器上或容器內之玩具 節慶 /裝扮玩具 面具、假鼻、假耳、假鬚、假 髪 、假牙
19、、假指甲、假血刀、變身 (裝扮 )衣飾、手提燈籠、化妝玩具等各式玩具 7 CNS 4797, Z 7066 玩具運動用品 保齡球、 高爾夫、棒球、桌球、羽毛球、籃球、板球、彈珠、玩具球 /球拍或球類玩具等各式玩具運動用品 (不論是否成組 ) 拋擲玩具 迴力棒 (鏢 )、飛盤、飛鏢 /鏢靶、拋圈圈等各式拋擲玩具 體育 /競賽玩具 跳繩、戰鬥陀 螺、溜溜球等各式促進兒童體能發展或競賽遊戲用之玩具 認知玩具 供兒童學習認 知:大小、形狀、色彩、配對、分類、字母、數字、文字、數學、邏輯、推理等之玩具 學習玩具 敲鎚玩具、布 /玩偶書、各式促進視覺 /觸覺 /智能或手指靈活等學習玩具 幼教玩具 繪圖玩具
20、組、望遠鏡、顯微鏡、植物栽培組等各式教育 /實驗 /觀察等玩具 益智玩具 拼圖 (五百片以下 )、骨牌遊戲玩具 (五百片以下 )、主要設計作剪割及拼合用之圖書玩具、積木、魔術方塊、建築玩具、組合 (模型 )玩具等各式益智玩具 美勞玩具 黏土、砂畫、 模型紙卡、可組合成玩具之勞作材料等各式促進兒童創造想像 /設計能力之玩具 文具玩具 玩具印章、貼紙、玩具筆等各式文具玩具 闔家同樂遊戲玩具 疊疊樂、大富翁、輪盤、玩具撲克牌及棋類等各式闔家同樂遊戲玩具科技教學玩具 兒童模擬電腦 玩具、電子教學玩具、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組等各式科技教學玩具 備考 1. 本分類表係將市面常見玩具商品作一分類並予列舉,惟玩
21、具商品種類繁多,無法全數列舉,是以,只要商品符合本標準第 4.1 節之用語釋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為玩具,亦即必須符合本標準之規範。 2. 如商品係由玩具及 其他附屬功能商品所組成 (例如:存錢筒、錄音機、吊飾、鑰匙圈、附吸盤玩具、搭配商品販售 /附贈玩具等 ),則該商品之玩具部分仍應符合本標準規範。 3. 部分玩具具有二項 以上之分類特徵 (例如遊戲球池既是遊樂玩具,亦可能為吹氣玩具 ),為免一再重複臚列,故將具有二項以上分類特徵之玩具列於某分類,並未表示該玩具不具其他分類之特徵。 8 CNS 4797, Z 7066 引用標準: CNS
22、 4797-1 玩具安全 (耐燃性 ) CNS 4797-2 玩具安全 (特定元素之遷移 ) CNS 4797-3 玩具安全 (物理性 ) CNS 4797-4 玩具安全 (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 ) CNS 4797-5 玩具安全 (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 ) CNS 14276 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 CNS 15138 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8124-1: 2000 Safety of toys Part 1: Safety aspects related to mechanical and physcical properties ISO 8124-2: 1994 Safety of toys Part 2: Flammability ISO 8124-3: 1997 Safety of toys Part 3: 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1 年 4 月 22 日 第二次修訂: 75 年 6 月 16 日 第三次修訂: 83 年 3 月 25 日 第四次修訂: 83 年 11 月 2 日 第五次修訂: 85 年 12 月 30 日 第六次修訂: 87 年 11 月 25 日 第七次修訂: 9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