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5.220.40 H3077482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 年 4 月 24 日 94 年 9 月 12 日 (共 4 頁 )裝飾用銀電鍍層 Electroplated coatings of silver for decorative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裝飾為目的之金屬表面之銀電鍍 (以下簡稱電鍍 )。 2. 等級及符號 2.1 等級:電鍍等級是以厚度為準,分為 9 等級,如表 1 所示。 表 1 等級 等級 等級符號 鍍層厚度 m 1
2、級 0.5以上 2級 1以上 3級 3以上 4級 5以上 5級 10以上 6級 15以上 7級 20以上 8級 30以上 9級 50以上 2.2 符號:電鍍之符號依 CNS 7796電鍍工程圖表示法之規定。 註 (1) 此處應加一橫線。 (2) 底材種類依 CNS 7796 之規定。 (3) 此處應加一斜線。 (4) DAg 符號後可以 ( )表示鍍層最低銀含量的百分率。 例 1. Ep-Zn/Cu 10 Ni 12 DAg CNS 4825 (底材為鋅,底層電鍍銅厚度 10 m,再電鍍鎳厚度 12 m,而後裝飾用銀電鍍等級 4 級,請參考 CNS 4825)。 電鍍符號 底材種類之符號 (2
3、) 電鍍種類之符號 (4) 電鍍等級之符號Ep (1) (3)例如 Cu以 DAg 表示裝飾用銀電鍍層例如 (以羅馬數字表示 ) 2 CNS 4825, H 3077 例 2. Ep-Cu/Ni 10 DAg 5 CNS 4825 (底材為銅合金,底層電鍍鎳厚度 10 m,再裝飾用銀電鍍厚度 5 m,請參考 CNS 4825)。 3. 底材 3.1 電鍍銀底材上應無刮痕、凹洞、細裂縫、搔紋、不導電之附著物及經輾、鑄、削等而產生之底材毛頭,因這些原因將造成鍍層缺陷,而影響品質。且電鍍底材之加工應注意避免有損於電鍍層之使用、形成、配合、功能或防護能力。 3.2 底層電鍍:一般電鍍可依下列規定,施行
4、底層電鍍,以降低鍍層擴散,並增進銀鍍層的附著性。如表 2 所示。 3.2.1 銅與銅合金底材:可直接鍍銀 ;有些銅合金也需要底層電鍍,其所須的銅與鎳的底層電鍍厚度,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3.2.2 鋼鐵底材 (不含不銹鋼 ):宜有 10 m 厚度以上的鎳底層,或 8 m 厚度以上的銅鍍層再加上 8 m 厚度以上的鎳底層。 3.2.3 不銹鋼底材:宜有薄的鎳底層 電鍍,以增加銀鍍層的附著性。當不銹鋼底材鍍銀後用於含氯之環境中, 其底層更須有牢固的鎳鍍層,而其鎳鍍層厚度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3.2.4 鋅與鋅合金底材:宜有 8 m厚度以上的銅鍍層再加上 10 m厚度以上之鎳鍍層。 3.2.5 鋁與鋁合
5、金底材:宜有 20 m 厚度以上的鎳底層。 3.2.6 其他金屬底材或銲接處:所需的銅與鎳的底層厚度,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表 2 底層電鍍 底材 底層電鍍的種類與其最薄厚度 (m) 銅及銅合金 不需要,或由買賣雙方協議 鋼鐵 鎳 10(銅 8+鎳 8) 不銹鋼 鎳 (厚度由買賣雙方協議 ) 鋅及鋅合金 銅 8+鎳 10 鋁及鋁合金 鎳 20 其他金屬底材或銲接處 買賣雙方協議 4. 品質 4.1 外觀:電鍍品之外觀需光澤均一,以 4 倍放大鏡檢視不能有起泡、底材露出、燒焦、電鍍不均勻、剝落或其他對使用上有害之缺陷;鍍層之光澤與顏色由買賣雙方約定,最好各持有相同樣品作為認定之標準。 4.2 鍍層
6、厚度:鍍層厚度是指主要表面 (5)的最薄鍍層厚度,鍍層厚度與等級關係,如表 1 所示。 註 (5) 主要表面係指能為直徑 2 cm 之圓球所接觸的表面,或依 CNS 7796 第 4節中所約定。 4.3 鍍層硬度:鍍層硬度在 Hv 100 以上時,屬於硬質鍍層。 4.4 鍍層之耐蝕性:鍍層之耐蝕性須經第 5.4 節所規定之鹽水噴霧試驗,其品質要 3 CNS 4825, H 3077 求可由買賣雙方依電鍍品用途協議之。 4.5 鍍層之抗變色性:有各種方法可增進銀鍍層之抗變色性;電鍍品之抗變色性可依第 5.5 節規定,做抗變色實驗。 4.6 鍍層之附著性:電鍍品須依第 5.6 節規定做附著性試驗,
7、其結果須無剝離、起泡等現象發生。 4.7 耐磨耗性:電鍍層耐磨耗性的品質要求,可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5. 試驗 5.1 外觀試驗 5.1.1 目的:此試驗是為了要檢查光 澤度、光澤均勻度、顏色、顏色均勻度、霧狀、污斑、起泡、燒焦、電鍍 不均勻、剝落、傷痕、平滑度、底材研磨的好壞等為目的,依如下之條件施行。 5.1.2 試驗方法:在黑色或近於黑色 之背景下,為避免直射日光,宜使用北窗光線,在垂直方向,以距試驗 35 cm 以上之一定目視距離 (6)檢查,或者是使用標準白色光源 (例如可用 D 65 光源,勒克斯 1000 以上 )以垂直方向照射,在 45 度方向目視檢查,如 CNS 4157鉻及
8、鎳電鍍層第 5.2 節外觀試驗之圖 1 及圖 2 所示。 註(6) 與試驗片之距離可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5.1.3 判定:依照製品之使用目的, 指定其主要表面與非主要表面,而遵照各別之檢查基準判定之。 5.2 厚度試驗:厚度試驗可依下列任一方法進行。各項厚度試驗法之誤差須小於 10%。 5.2.1 顯微鏡式厚度測定法:顯微鏡式厚度測定法可依 CNS 12114金屬鍍層與金屬氧化層用橫截面顯微鏡式 厚度測定法測定。將欲測定之電鍍面作成垂直的橫截面 ,經研磨 (7)後以顯微鏡測定其厚度,為了易於分辨鍍層之界線,可適當的加以腐蝕之後再觀察。 註 (7) 鍍層如變形,其測定誤差會很大,試樣可用金屬夾緊
9、或埋入樹脂內再研磨,也可將試樣鍍上其他金屬並埋入樹脂內再研磨。 5.2.2 射線厚度計測定法:本測定法適用於鍍層與底材的原子序相差 20%以上時,在試樣之可測定或被指定 之表面,以適當放射性同位素之射線照射之,以射線測厚計測定試樣的射線反向散射 (back scatter)的強度與標準試樣比較後,可測得其厚度。 5.2.3 電解式測定法:電解式測定法應依照 CNS 4161金屬鍍層用電解式厚度測度法施行。將已知面積之鍍 件置於適當電解液中,在陽極上電解溶解而計算其鍍層厚度。 5.2.4 X 射線光譜儀測定法:在試樣之可測定或被指定之表面,以適當之 X 射線照射之,利用其二次 X 射線 (sec
10、ondary emission)的強度與鍍層厚度的關係,可測得其厚度。 5.2.5 剝離稱重試驗:將已知面積之 銀鍍層物件,於剝離溶液中剝離銀鍍層,而依規定之比重值計算其鍍層厚度。 4 CNS 4825, H 3077 5.3 硬度試驗:硬度試驗可以維克斯硬度試驗機,在 0.147 至 0.245N15 至 25 gf(8)之負載下測定之,此種測定法在鍍層厚度較薄時,無法測得真正硬度值,因此可考慮使用與製品在同一條件下做鍍層較厚之試樣而測定之 (9)。鍍銀後的硬度測量時間由買賣雙方協議之。 註 (8) 內數字僅供參考。 (9) 例如在 0.245N25 gf荷重下,測定接近 100 Hv 之鍍
11、層硬度時,須有相當鍍層厚度。 5.4 耐蝕性試驗:耐蝕性試驗可參照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之規定施行。 5.5 抗變色試驗:將 20%至 24%之稀硫化銨溶液 1 mL 加入於 1 L 之量杯中,再將蒸餾水加入至標線,均勻攪拌後,將試液滴在銀鍍層上,觀察其變黃或變黑的時間。經鉻酸處理之銀鍍層應在 5 分鐘內不變色。 5.6 附著性試驗:鍍層之附著性可依下列任一方法試驗之。 5.6.1 彎曲試驗法:於彎曲試驗機上沿半徑 4 mm 作 90 彎曲試驗,每次先彎 90再彎回原位,視為彎曲一次,彎曲時先向後彎 90 再向前彎,如此作 3 次彎曲,再檢視鍍層有無剝離現象。 5.6.2 急冷試驗法
12、:將試樣在 150溫度下,加熱 10 分鐘,然後急冷於室溫水中,觀察是否有起泡剝離等現象發生。 5.6.3 黏性膠帶附著性試驗:使用 Scotch cellophane tape no. 600 或其他相當黏性膠帶黏貼試面,黏貼後以垂直 方向迅速撕開,不得有任何鍍層剝離現象,則方為合格。 5.7 耐磨耗性試驗:由買賣雙方約定測試方法。 6. 檢驗:檢驗之抽樣表及允收品質若買賣雙方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否則依如下之規定。 6.1 目視檢驗及非破壞性厚度抽樣檢驗:從每批產品中依 CNS 2779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中一般檢驗水準之批量採取樣本,其抽樣計畫採用表-A 之規定,允收品質水準 (A.Q.L)採用 1.5%。 6.2 破壞性之抽樣檢驗:從每批產品中依 CNS 2779 中特殊檢驗水準 S-3 之批量採取樣本,其抽樣計劃採用表 -A 之規定,允收品質水準 (A.Q.L)採用 1.0%。 引用標準: CNS 2779 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CNS 4157 鉻及鎳電鍍層 CNS 4161 金屬鍍層用電解式厚度測度法 CNS 7796 電鍍工程圖表示法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法 CNS 12114 金屬鍍層與金屬氧化層用橫截面顯微鏡式厚度測定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