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4879-2008 Pneumatic tyre for motorcycles《机车用外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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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83.160.10 K4045 487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6月20日 975月7日 (共11頁)機車用外胎 Pneumatic tyre for motorcy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機車用外胎 (以下簡稱外胎 )。 備考: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2.1 交叉層輪胎 (bias ply tyre):胎體部簾布層對胎面部中心線成斜向角度配置而無環帶之充氣輪胎。又稱斜交層簾布層外胎 (diagonal ply tyr

2、e),有緩衝層及無緩衝層兩種。(如圖 1-A 所示) 2.2 徑向層 (輻射層 )輪胎 (radial ply tyre):胎體部簾布層對胎面部中心線成 70 90度角配置之充氣輪胎,簾布層上加襯環帶使其緊縛。(如圖 1-B 所示) 2.3 交叉層環帶輪胎 (belted bias tyre):其基本構造與交叉層輪胎者相同,惟於胎體上加襯環帶使其緊縛之充氣輪胎。(如圖 1-C 所示) 圖 1 輪胎結構示意圖 (A) 交叉層輪胎 (B) 徑向層輪胎 (C) 交叉層環帶輪胎 2.4 輪胎設計尺度:輪胎設計用途之基準 尺度,包括設計截面寬度、設計截面高度及設計外徑等總稱。 2.5 離心增大尺度:輪胎

3、充氣離心之增大尺度,包括增大之輪胎總寬及外徑等總稱。 2.6 適用輪圈:能有效發揮輪胎性能所適合之輪圈。 2.7 輪胎總寬:輪胎裝著於適用輪圈,充 氣至規定空氣壓力,在無載重情況下,包括胎面部 (1)及輪胎側面之花紋或文字兩側間之距離。(如圖 2 所示) 註 (1) 輪胎與路面接觸部分 (參照圖 1)。 2.8 輪胎截面寬度:輪胎總寬減去輪胎兩 側面之花紋或文字等凸出部分後之寬度,不包含胎面部。(如圖 2 所示) 胎面部 胎面部胎面部 環帶層環帶層 緩衝層 簾布層 簾布層 簾布層 胎面部中心線 胎面部中心線胎面部中心線 2 CNS 4879, K 4045 2.9 輪胎外徑:輪胎裝著於適用輪圈

4、,充氣至規 定空氣壓力,在無載重情況下之輪胎胎面中心外緣之直徑。(如圖 2 所示) 2.10 輪胎截面高度:輪胎外徑與輪圈直徑差值之二分之一。(如圖 2 所示)。 2.11 扁平比:輪胎截面高度除以輪胎截面寬度之比值。 2.12 胎面型式:輪胎因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胎面形狀(如圖 2 所示),一般使用的分類如下: 胎面型式 A:適用於速度代號未滿 S 之道路用輪胎。 胎面型式 B:適用於速度代號 S 以上之道路用輪胎 (高速度輪胎 )。 胎面型式 C:適用於速度代號 H 以下之道路及未舖整地兼用輪胎。 M+S or DP(dual purpose) 胎面型式 D:適用於速度代號 M 以下之道路

5、及未舖整地用輪胎。 MST(2) or NHS (not for highway service) 註 (2) MST 係為特殊用途設計之機車輪胎。較其他相同標稱尺度之輪胎,具有較寬之胎面部。 胎面型式 A 輪胎總寬 輪胎截面寬度 胎面型式 輪圈直徑 輪胎外徑 輪胎截面高度 圖 2 輪胎截面示意圖 輪胎總寬輪胎截面寬度胎面型式 胎面型式 輪胎總寬 輪胎截面寬度 輪胎總寬輪胎截面寬度輪圈直徑 輪胎外徑 輪胎截面高度 輪圈直徑 輪胎外徑 輪胎截面高度 輪圈直徑 輪胎外徑 輪胎截面高度 3 CNS 4879, K 4045 2.13 最大載重能力( maximum load):在規定條件下,輪胎所能

6、承載之最大質量。 2.14 胎唇部剝離 (bead separation):構成胎唇部元件間之剝離。 2.15 環帶剝離 (belt separation):環帶與簾布層環帶彼此間之剝離。 2.16 剝落 (chungking):部分胎面膠之剝離。 2.17 簾線剝離 (cord separation):簾線與鄰接橡膠 (混合物 )之剝離。 2.18 龜裂 (cracking):胎面部、胎邊部及裡襯所產生深達簾線之橡膠裂紋。 2.19 裡襯剝離 (innerliner separation):裡襯與胎體部簾線之剝離。 2.20 接合部裂開 (open splice):胎面部、胎邊部及裡襯接合部

7、位之剝離。 2.21 簾布層剝離 (ply separation):鄰接簾布層彼此間之剝離。 2.22 胎邊部剝離 (sidewall separation):胎邊部橡膠與簾線之剝離。 2.23 胎面部剝離 (tread separation):胎面部與胎體之剝離 (自外胎胎體部拉開胎面部 )。 2.24 試驗輪圈 (test rim):對於外胎之標稱在 CNS 標準或各國標準所規定之適用輪圈。 2.25 試驗鋼輪速度 (test drum speed):試驗鋼輪外周圍之表面速度。 2.26 輪胎速度:輪胎胎面部之表面速度。 3. 種類及尺度:依 CNS 3669機車輪胎種類及尺度之規定。 4

8、. 品質 4.1 外觀:形狀及厚度應勻整,且無傷痕 、氣泡、裂縫、流動性不良、漏氣等有礙使用之瑕疪。 4.2 性能 4.2.1 外胎強度 (外胎破壞能 ):依第 5.3 節試驗方法試驗時必須符合表 1 之規定。對輪胎設計截面寬度未達 62 mm 者 (3),規定值應減少 15%。嫘縈胎體之外胎,其破壞能只需達規定值之 60%以上。 註 (3) 輪胎截面寬度依 CNS 3669 之規定。 表 1 最小破壞能 單位: J kgfcm 外胎分類 最小破壞能 輕便型 (2 PR) 17173 標準型 (4 PR) 34347 強化型 (6 PR以上 ) 45459 4.2.2 耐久性能:外胎依第 5.

9、4 節試驗方法試驗後, 以目視檢查應無剝離、剝落、簾織布斷線、深達簾布層之龜裂 或接頭裂開等現象。若外胎在試驗後立即量測胎壓時發現其低於原來之空氣壓力時,應以另一條外胎進行重複試驗。 4.2.3 高速性能:外胎依第 5.5 節試驗方法試驗後, 用目視檢查應無剝離、剝落、簾織布斷線、深達簾布層之龜裂 或接頭裂開等現象。若外胎在試驗後立即量測胎壓時發現其低於原來之空氣壓力時,應以另一條 外胎進行重複試4 CNS 4879, K 4045 驗。此試驗不適用於最高速度低於 130 km/h 的外胎。 4.2.4 離心增大性能:外胎依第 5.6 節試驗方法試驗時,在最大速度條件下,其外輪廓不可以超過附錄

10、 1 規定之曲線。此試驗只適用於速度代號 P 以上之外胎。 5. 試驗方法 5.1 取樣:在同一批、同一構造之外胎代 表規格中隨機抽取外胎樣品三條,分別供以下試驗用: 5.1.1 一條供尺度測定及外胎強度試驗。 5.1.2 一條供耐久性能試驗。 5.1.3 一條供高速性能試驗及離心增大性能試驗。 5.2 尺度測定:將外胎裝著於 CNS 3669 所規定之適用輪圈上,依 CNS 3669 所規定之空氣壓力載重對應表中,充空氣至 與最大載重值相對應之空氣壓力,並保持之,在常溫下置放 24 小時以上後,再調整至原來之空氣壓力,然後在外胎外周6 等分點處,用卡尺量測總寬,取其平 均值即得外胎總寬,用軟

11、捲尺量測外胎之最大圓周,除以 3.1416 即得外胎外徑。 5.3 外胎強度試驗 5.3.1 輪胎之準備:將外胎裝著於 CNS 3669 所規定之適用輪圈上,充氣至與 CNS 3669 所規定之空氣壓力載重對應表中最大載重值相對應之空氣壓力,並保持之,在常溫下置放 3 小時以上,再調整至原來之空氣壓力。免內胎之外胎,由於試驗時有外胎破壞而影響其後試驗之空氣壓力保持之情形,因此,可裝入內胎以保持空氣壓力。 5.3.2 裝置:能將先端呈半球狀,直徑 (8.00.6) mm 之鋼製柱塞以每分鐘 (50.02.5) mm 移動速度擠壓外胎者。柱塞之擠壓力及移動距離之刻度精度應控制在最大值之 1%之內,

12、移動距離之精度應控制在最大值之 3%之內。 5.3.3 步驟:將第 5.3.1 節備妥之外胎安裝於第 5.3.2 節規定之裝置上,使柱塞垂直於外胎軸,以每分鐘 (50.02.5) mm 之移動速度壓入胎面膠之最靠近中央花紋突出部分。對輪圈標稱直徑 10 以下之外胎,於其外周約 3 等分點處,其他外胎則於其外周約 5 等分點處分別施行試驗,當使用的試驗裝置可以自動計算破壞能時,除最後一點外,其餘測定點可以於試驗 達到規定值後,柱塞立即停止移動,而最後一點 測定時,柱塞應壓入至破壞為止,惟若柱塞已壓至輪圈而外胎尚未破壞時 ,則在此點之破壞能將被認定已經通過試驗要求。 5.3.4 計算:各測定位置之

13、破壞能除被 認定已通過試驗要求者,依下式計算,以其算術平均值表示: 2000PFW= 式中, W:破壞能, J F:柱塞之擠壓力, N P:柱塞移動距離, mm 5 CNS 4879, K 4045 5.4 耐久性能試驗 5.4.1 輪胎之準備:與第 5.3.1 節同法將外胎裝著於試驗輪圈上,並充氣至最大載重對應之空氣壓力,於 35以上室溫下放置 3 小時以上,再調整至原來空氣壓力。 5.4.2 裝置:試驗裝置為直徑 1.7 m1%或 2.0 m1%,寬度至少為外胎總寬以上,且表面平滑之鋼輪,試驗機之載 重範圍應能涵蓋試驗要求,且精度應維持在最大載重值之 1.5%以內,而速度範圍應能涵蓋試驗要

14、求,且精度應能維持在最高速度之 3%以內。 5.4.3 步驟:取第 5.4.1 節備妥之輪胎,安裝於第 5.4.2 節之裝置上,依表 2 條件按試驗階段 1.2.3 之順序在不作空氣壓力調整下以 80 km/h 以上之試驗速度以不中斷情形,在距離輪胎表面 150 mm 1000 mm 之範圍內保持 35以上,且在試驗不得使用冷卻外胎 之裝置。俟外胎冷卻後自輪圈卸下,以目視檢查。 表 2 耐久試驗條件 試驗速度 (km/h) 80以上 試驗階段 最小試驗時間 (h) 最小試驗載重 (以最大載重能力的 %表示) 1 4 100 2 6 108 3 24 117 5.5 高速性能試驗 5.5.1 輪

15、胎之準備:與第 5.3.1 節同法將外胎裝著於試驗輪圈上,並充氣至表 3 所示之對應充氣壓力,於室溫下放置 3 小時以上,再調整至原來空氣壓力。惟製造業者如能敘明理由,可要求使用與表 3 不同之空氣壓力,外胎應充氣至該壓力。 表 3 高速性能空氣壓力 外胎種類 速度代號 空氣壓力 (kPa) M P 250 Q, R, S 300 T, U, H, V 350 標準型 W 320 M P 330 強化型 Q H 390 6 CNS 4879, K 4045 5.5.2 裝置:同第 5.4.2 節裝置。 5.5.3 步驟 (1) 將第 5.5.1 節備妥之外胎,安裝於第 5.5.2 節之裝置上,

16、將輪胎壓至試驗輪表面。 (2) 在外胎軸上施以等於最大載重能力 (4)65%的載重,對於強化型外胎 (也就是:輪圈外徑 15 以上且載重指數 65 以上且有標示 REINFORCED/EXTRA LOAD 之外胎 ),施加之載重應為最大載重能力 (4)之 75%。 註 (4) H 級以下外胎之最大載重能力係指載重指數之 100%, V 級外胎之最大載重能力係指載重指數之 85%, W 級外胎之最大載重能力係指載重指數之 75%,附錄 2 提供相關的高速性能試驗資料。 (3)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外胎的空氣壓力不可以調整且載重應保持一定。 (4) 在試驗過程中,試驗室溫度應保持在 (20 30)或

17、若取得製造廠商的同意時,可以保持較高溫度。 (5) 依外胎速度代號及試驗鋼輪之直徑以不中斷狀況下依下列順序施行試驗: (a) 起始速度應比照速度代號,使用 1.7 m 試驗鋼輪時應減速度 40 km/h,而使用 2.0 m 試驗鋼輪時應減速度 30 km/h。 (b) 以一定速率方式加速試驗鋼輪使其在起動後 20 分鐘時達到起始速度。 (c) 使試驗鋼輪在起始速度維持 10 分鐘。 (d) 將速度提高至比起始速度高 10 km/h 的速度下行走 10 分鐘。 (e) 將速度提高至比起始速度高 20 km/h 的速度下行走 10 分鐘。 (f) 將速度提高至比起始速度高 30 km/h 的速度下

18、行走 10 分鐘。 5.6 離心增大性能試驗 5.6.1 輪胎之準備:與第 5.3.1 節同法將外胎裝著於試驗輪圈上,並依表 4 所示充氣至對應之空氣壓力,於室溫下放置 3 小時以上,再調整至原來空氣壓力。 表 4 離心增大試驗空氣壓力 速度代號 空氣壓力 (kPa) P 225 Q, R, S 250 T, U, H 280 V以上 290 5.6.2 裝置 (1) 鋼輪:同第 5.4.2 節裝置。 (2) 離心增大外胎輪廓界限裝置:使用鐵絲、照像裝置或輪廓規等可以偵測外胎截面輪廓之裝置,此裝置應儘量避免變形,且精度應在最大值之 1%之內。 7 CNS 4879, K 4045 5.6.3

19、步驟 (1) 將第 5.6.1 節備妥之外胎,安裝於第 5.6.2 節之裝置上,確保輪圈能夠自由轉動。 (2) 設定外胎輪廓界限裝置,並確保此裝置是垂直於轉動外胎胎面。 (3) 加速外胎使其於 5 分鐘內達到外胎最高速度,外胎加速可以藉由馬達直接加速,或將外胎壓向試驗鋼輪由試驗鋼輪加速。 (4) 保持外胎速度在最高速度 2%下持續至少 5 分鐘後,檢查外胎外輪廓。 (5) 在試驗過程中,試驗室溫度應保持在 (20 30),若取得製造廠商的同意時,可以保持在較高溫度。 6. 共同試驗裝置及要求:除本標準文內已規定者外,其餘各試驗裝置之要求如下。 6.1 氣壓計:使用量測最大值至少 400 kPa

20、4.0 kgf/cm2,精度為 10 kPa0.1 kgf/cm2之氣壓計。 7. 標示 7.1 輪胎標稱。 7.2 磨耗之標示 7.2.1 胎面磨耗指示平臺 (treadwear indicator 或 slip sign):將標示外胎胎面磨耗至距離花紋溝底 0.8 mm 深時之胎面磨耗指示平臺,在外胎外周上等距離設置 3 處以上,且將指示其位置之記號 (U印 )在外胎之兩側面上藉蝕刻在外胎模具上方式予以標示。 7.2.2 雪泥地用外胎胎面磨耗指示平臺:雪泥地用外胎除依第 7.2.1 節標示外,須另將表示胎面溝紋磨耗至 50%深之平臺,於外胎外周上等距離設置 4 處以上,且將指示其位置之箭印

21、於外 胎之兩側面上藉以蝕刻在外胎模具上方式予以標示。 7.3 胎邊部之標示:於外胎之胎邊部上, 須以刻印在外胎模具上之方式或用鑄字之金屬片貼在模具上之方式,在外胎之 兩側面予以標示下列事項,惟製造日期之代號及製造國別僅需標示一面。 7.3.1 外胎標稱尺度:依 CNS 4678汽車等用外胎、內胎、輪圈、輪圈帶及襯帶之標稱方法之規定。 7.3.2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7.3.3 製造國別。 7.3.4 製造日期之代號。 例: 1105 (a) 前二碼代表生產週別。 (b) 後二碼代表生產年分 (西元年 ) 。 7.3.5 表示種類之文字 (4) (1) 免內胎外胎標以 TUBELESS。 (

22、2) 徑向層外胎標以 RADIAL。 (3) 雪泥地用外胎標以 SNOW或 M+S、 M-S、 M&S、 M/S。 8 CNS 4879, K 4045 (4) 強化型外胎標以 REINFORCED或 EXTRA LOAD。 (5) 特殊外胎標以 MST。 (6) 胎面型式 C 之外胎標以 DP。 (7) 若外胎使用設計有方向性時,在滾動方向應以箭號表示。 (8) 在輪圈標稱直徑 13 以上者,應在輪圈標稱直徑代號後加上 M/C 之字樣,以區分輪胎用途,避免誤用輪圈造成危險,例如: 140/70ZR17M/C 66W。 (9) 對高速度超過 240 km/h 之外胎,結構代號則標以 V、 VB

23、、 VR、 ZB、 ZR,例如 120/60VR17。 (10) 對速度類別代號 V、 VB或 VR且最大速度超過 240 km/h 之外胎,應標以 V 之速度代號並外加括號,例如: 120/60VR17 (55V) (11) 對速度類別代號 ZB或 ZR且最大速度等於 270 km/h 之外胎,應標以 W 之速度代號,例如: 120/60ZR17 55W (12) 對速度類別代號 ZB或 ZR且最大速度超過 270 km/h 之外胎,應標以 W 之速度代號並外加括號,例如: 120/60ZR17 (55W) (13) 在載重指數及速度代號外加括號的情況下,製造廠商認可之最高速度應該清楚地標示

24、在胎邊,例如: 120/60VR17 V250 (55V),其中 V250 代表最高速度等於 250 km/h。 註 (4) 英文字母大寫或小寫不拘。 內之英文字,可單獨使用或與商品名合併表示之。 8. 保管之注意事項:保管外胎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 避免日光直射。 (2) 避免置於雨淋水浸處所。 (3) 不可接近火爐或其他熱源。 (4) 不可存放於與油類接近之處所。 (5) 不可與會冒電氣火花之裝置接近。 9 CNS 4879, K 4045 附錄 1 (規定) 離心增大性能試驗容許之輪廓線 備考 1. Do,max=Dr(輪圈直徑基準值) +2 Hdyn2. 圖示中之外胎總寬 W,離

25、心增大最大外徑 Do,max及 Dr之值,請參考 CNS 3669機車輪胎種類及尺度。 胎面弧半徑外胎總寬 W離心增大胎高Hdyn0.75 Hdyn中心線 離心增大最大外徑Do,max10 CNS 4879, K 4045 附錄 2 (規定) 最高速度超過 240 km/h 外胎之高速性能試驗條件 1. 對沒有標示速度代號但在標稱內有速度類別代號 V 或 Z 之外胎(例如: 130/60 V16、130/60 VR 16、 130/60 VB16、 130/60 ZR 16 或 130/60 ZB 16)且經製造廠商同意最高速度超過 240 km/h 之外胎,此類外胎必須進行兩種分別的高速性能

26、測試。 1.1 第一個試驗和第 5.5 節之高速性能試驗相同: 標示 V 之 V 速度類別代號外胎 (例如: 130/60 V 16、 130/60 VR 16 或 130/60 VB 16),且 標示 Z 之 W 速度類別代號外胎 (例如: 130/60 ZR 16 或 130/60 ZB 16) 相對應之載重請參考 CNS 3669機車輪胎種類及尺度 1.2 第二個試驗則在另一條輪胎進行,依第 5.5.3 節 (1) (4)之步驟進行後,試驗時間及速度則以下列條件取代: 依表附錄 2 表 1 之起始速度行走 20 分鐘。 然後,以一定速率方式加速試驗輪使其在 10 分鐘時達到最高速度。 最

27、後,在最高速度行走 5 分鐘。 試驗載重則是以製造廠商認可在最高速度下之最大載重能力乘以 65%。 附錄 2 表 1 起始試驗速度 起始試驗速度 試驗鋼輪直徑 V/VB/VR ZR/ZB 1.7 m 200 km/h 230 km/h 2.0 m 210 km/h 240 km/h 2. 速度類別為製造廠商同 意之最高速度,可以清楚的標示於胎邊。 (例如: V260代表最高速度等於 260 km/h) 11 CNS 4879, K 4045 引用標準:CNS 3669 機胎種及尺 CNS 4678 汽等用外胎、內胎、圈、圈帶及襯帶之標稱方法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10231:1997 Mo

28、torcycle tyres Test methods for verifying tyre capabilities ISO 5751-1:2001 Motorcycle tyres and rims (metric series) Part 1 : Design guides ISO 5751-2:2002 Motorcycle tyres and rims (metric series) Part 2 : Tyre dimensions and load-carrying capacities. 相關標準: JIS K6366:1998 機車用外胎 JIS D4203:1998 機車用外

29、胎稱呼及諸元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2 年 12 月 13 日 第二次修訂: 81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

30、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

31、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

32、.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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