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8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83.160.10 K4048495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8月23日 958月29日 (共5頁)卡客車用翻修輪胎 Retreaded pneumatic tyres for commercial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卡客車及其附掛車輛用翻修輪胎,惟不適用於下列輪胎。 (1) 工業車輛、工程機械及農耕機械用翻修輪胎。 (2) 轎車及其附掛車輛用翻修輪胎。 (3) 速度代號小於 80 km/h 之翻修輪胎。 (4) 腳踏
2、車及機車用輪胎。 (5) 胎體上沒有速度代號或載重指數者。 2. 用語釋義:本標準用語釋義除下列規定外,可參考 CNS 1431汽車用外胎 (輪胎 )。 2.1 輪胎結構:依充氣輪胎胎體部的技術特性,可區分為下列結構。 2.1.1 交叉層外胎 (Bias tyre):胎體部簾布層對胎面部中心線成斜向角度配置而無環帶之充氣外胎。又稱斜交層簾布層外胎 (Diagonal tyre)有有緩衝層及無緩衝層兩種。 2.1.2 交叉層環帶外胎 (Bias belted tyre):為一充氣外胎,其基本構造與交叉層外胎者相同,惟於胎體上加襯環帶使其緊縛。 2.1.3 徑向層外胎 (Radial ply ty
3、re):為一充氣外胎,其胎體部之簾布層延伸至胎唇部而簾布層與胎面部之中心線成 90角或近於 90角疊置而成,簾布層上加襯環帶使其緊縛。 2.2 簾線 (Cord):充氣輪胎結構中,構成簾布層的纖維或鋼絲絞線。 2.3 簾布層 (Ply):由橡膠被覆之平行纖維股編成之纖維線 (或金屬線 )。 2.4 環帶 (Belt):徑向層或交叉層環帶輪胎結構中,位於胎面部下方之一層或多層材料,大致上橫置於胎面部中心線方向,在周圍方向以限制胎體部。 2.5 緩衝層 (Breaker):交叉層輪胎結構中介於胎面部及胎 體部間的簾布層,徑向層輪胎結構中介於胎面部及環帶間的簾布層,緩衝層可保護胎體部環帶。 2.6
4、胎體部 (Carcass):纖維線 (或金屬線 )兩側被覆橡膠後經貼合形成外胎骨架部,亦即指外胎構造中除胎面部及胎邊膠部以外之其餘部分。 2.7 胎面部 (Tread):指外胎接觸地面部分之橡膠層。 2.8 胎邊部 (Sidewall):指外胎胎面部與胎唇部間之橡膠層部分。 2.9 胎唇部 (Bead):外胎與輪圈之嵌合部分。 2.10 裡襯 (Inner liner):指緊貼於免內胎外胎胎體部內面而能保持高度氣密性之橡膠層。 2.11 輪胎截面寬度 (Section width):輪胎胎邊部總寬減去輪胎兩側 面之花紋或文字等凸出部分後之寬度。 2.12 輪胎截面高度 (Section hei
5、ght):輪胎外徑與標稱輪圈直徑差值之二分之一。 2 CNS 4959, K 4048 2.13 標稱扁平比 (Nominal aspect ratio):輪胎組裝於標準輪圈並在規定充氣壓力狀態下,以其扁平比之數值乘以 100 為代號表示,其尾數須調整為 0 或 5,惟 82系列輪胎除外。 2.14 輪圈 (Rim):為供外胎或外胎與內胎組合件之胎唇部裝著之金屬製框架。 2.15 簾線分離 (Cord separation):簾線中的纖維或鋼絲絞線與其被覆的橡膠分離。 2.16 層間剝離 (Ply separation):輪胎結構中簾布層與其相鄰簾布層分離。 2.17 胎面剝離 (Tread
6、separation):胎面部自胎體部扯開。 2.18 載重指數 (Load index):表示輪胎最大載重能力之指數,依 CNS 4678汽車等用外胎、內胎、輪圈、輪圈帶及襯帶之標稱方法之規定。 2.19 速度代號 (Speed symbol):表示輪胎最大速度之代號,依 CNS 4678 之規定。 2.20 胎殼 (Casing):磨耗後的輪胎,包括胎體部、殘留的胎面部及胎邊部。 2.21 打磨 (Buffing):以工具除去胎殼結構原有材料,使胎殼表面適合黏貼新的翻修輪胎材料。 2.22 修補 (Repair):在認可的範圍內,對胎殼損傷部分實施改善或補強作業。 2.23 襯膠 (Cus
7、hion gum):黏貼新胎面部於胎殼的翻修輪胎材料,也作為翻修胎殼之小傷口材料。 2.24 膠糊 (Cement):具黏性的橡膠、溶劑混合液,用於將新的翻修輪胎材料於硫化前固著於胎殼打磨面上。 2.25 硫化 (Cure):改變翻修輪胎新材料之 物理性質的過程,通常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受控制的溫度及壓力實施硫化;硫化的時間、溫度及壓力須根據翻修輪胎材料製造者規定。 2.26 預硫化 (Pre-cured):將預先已硫化之胎面膠黏貼並固著於備妥之胎殼者。 2.27 PR 數 (Ply rating):表示相當於棉製簾布層之簾布層數。 2.28 翻新 (Retreading):泛指將磨損胎面更換為新
8、的胎面,並包括連胎邊部及保護層一併更新之作法。包括下列三種方法。 (1) 更新胎面部 (Top capping)。 (2) 胎肩部至胎肩部之更新 (Re-capping)。 (3) 胎唇部至胎唇部之更新 (Bead to bead)。 3. 輪胎翻修 3.1 翻修條件 3.1.1 輪胎檢查前須清潔且乾燥。 3.1.2 輪胎打磨胎面部前,須詳細檢查輪胎內部及外部,確認無下述缺點。 (1) 輪胎有明顯因超載或胎壓不足產生的損傷,不得翻修。 (2) 輪胎有下列傷損時,不得翻修。 (2.1) 一般損傷 a. 延伸至整個胎體部無法翻修之橡膠裂傷 b. 胎體部結構分離 c. 明顯的油類或化學藥品侵蝕 3
9、CNS 4959, K 4048 d. 胎唇部鋼絲損傷或斷裂 e. 輪胎原有翻修已超出翻修輪胎業者之翻修範圍 f. 胎殼內側有皺痕者 (以防止拉鍊式爆破 ) (2.2) 輪胎損傷超出翻修輪胎業者之翻修範圍 a. 胎體部刺穿或整修後之傷口 b. 兩傷口距離太近 c. 輪胎襯裡扭曲變形 d. 胎唇部損傷 e. 胎體部簾線裸露 f. 簾線分離 g. 簾布層間分離 h. 胎體部簾線永久性變形或扭曲 i. 胎唇部上方沿輪胎圓周方向裂開 j. 胎體部鋼絲或胎唇部鋼絲鏽蝕 3.2 翻修準備 3.2.1 胎面部打磨後至黏貼新翻修輪胎 材料前,輪胎須再次詳細檢驗,確認打磨後的輪胎仍適合翻修。 3.2.2 擬黏貼
10、新橡膠材料之胎殼表面不 得有因處理而過熱的情形;經過打磨後之表面須有適當粗糙度,不可有太深的打磨刮痕或鬆散之簾線或橡膠。 3.2.3 使用預硫化材料時,輪胎表面須符合材料製造者要求。 3.2.4 輪胎打磨引起的損傷須在翻修輪胎業者之翻修範圍內,並應予翻修。 3.2.5 輪胎裸露的鋼絲應以適當的材料及方法儘速處理。 3.3 翻修步驟 3.3.1 翻修輪胎業者應要求輪胎翻修材料 (包含修補片 )生產者或供應者,對下列事項提供規範文件並對品質負責。 (1) 輪胎翻修材料的使用及儲存方法。 (2) 輪胎翻修材料可翻修範圍。 (3) 如何正確的使用修補片補強翻修胎體部,可達到預期的效能。 (4) 其他輪
11、胎翻修材料可達到預期的效能。 3.3.2 翻修輪胎業者須根據輪胎翻修材 料生產者或供應者的規範,正確的使用輪胎翻修材料。 3.3.3 徑向層輪胎 之胎邊部或胎肩 (Shoulder)以補強翻修片翻修時,於輪胎安裝輪圈並充氣後,修補範圍隆起高度不得大於 4 mm。 3.3.4 翻修輪胎業者應要求胎面部及胎 邊部翻修材料生產者或供應者,對材料的使用及儲存方法提供規範文件,以確保翻修輪胎品質。 3.3.5 翻修輪胎業者應要求輪胎翻修材 料生產者或供應者提供合格的材料或混合膠料,可達到預期的效能。 3.3.6 翻修輪胎應根據材料製造者規定的時間內儘速硫化。 4 CNS 4959, K 4048 3.3
12、.7 翻修輪胎應根據使用的材料及硫 化設備,在適當的時間、溫度及壓力條件下硫化,硫化使用的模具,其尺寸須適合胎面部溝深及胎殼尺寸。 3.3.8 輪胎打磨後原來材料厚度 B 及翻修後花紋下任何新材料之平均厚度 A(如圖1 所示 )須符合下述規定。 圖 1 翻修胎局部截面示意圖 P.D. :胎面部膠溝深 X :胎面部打磨線 A :花紋下新材料之平均厚度 B :輪胎打磨後環帶上面原來材料之最小厚度 13 mm (A+B) 3 mm A 2.0 mm B 0.8 mm 3.3.9 輪胎經翻修後不得改變胎邊之速度代號及載重指數。 3.3.10 輪胎於翻修中或翻修後,須以至少 150 kPa 胎壓充氣,以
13、檢查輪胎外觀是否有明顯之缺陷 (如輪胎表面隆起或凹陷等 ),如輪胎有任何缺陷,應作進一步檢查,確認缺陷的原因。 3.3.11 輪胎於翻修過程中,需以適當的檢驗方法檢查胎體部結構是否完整。 3.3.12 翻修輪胎須於硫化後,輪胎尚未完全冷卻前詳細檢查,是否有明顯 之缺陷,檢查結果應予記錄。 3.4 品質 3.4.1 外觀:外胎之形狀應整齊正確、 厚薄均勻且應無明顯之污穢,無傷口、氣泡、裂、橡膠流動性不良及混入夾雜物等瑕疵。 3.4.2 尺度:輪胎翻修後,根據 CNS 1431汽車用外胎第 5.2 節方法量測之外徑不得大於 CNS 3671輕型卡車及小型卡車用輪胎之尺度及 CNS 36725 CN
14、S 4959, K 4048 卡車及大客車用輪胎之尺度所規定之最大外徑 1.5%。 3.4.3 性能 (1) 翻修輪胎須通過 CNS 1431 第 5.5 節之耐久性能試驗。 (2) 經耐久性能試驗後的翻修輪胎,應無胎面部剝離、簾布層間剝離、簾線剝落或簾線斷裂等現象。 (3) 翻修輪胎經耐久性能試驗後 6 小時,輪胎外徑與試驗前比較,其差異應小於 3.5 %。 4. 標示:翻修輪胎將下列事項以不易消失方式標示,標示文字大小不得小於 4 mm。 (1) 輪胎標稱尺度及結構 (1)。 (2) 載重指數 (Load index)及速度代號 (Speed symbol)或 PR 數。 (3) 翻修日期
15、之代號。 例: 1105 (a) 前二碼代表生產週別 (b) 後二碼代表生產年分 (西元年 ) (4) 翻修輪胎業者國別。 (5) 翻修輪胎業者名稱或商標。 (6) 胎體部原有標示如符合翻修輪胎用途 ,可作為翻修輪胎標示,如胎體部原有標示已不符合翻修後用途,翻修輪胎業者應將其除去,以新的翻修輪胎標示取代。 (7) 胎面磨耗指示點 (Tread wear indicator 或 Slip sign):標示外胎胎面溝紋磨耗至距溝底 1.6 mm 處之記號。對輕型卡車用外胎,須於外胎外周上等距離處設胎面磨耗指示點 4 個以上;對其他車輛用外胎,則於外胎外周上等距離處設胎面磨耗指示點 6 個以上,而表
16、示該位置之刻印記號,須以刻印在外胎模具上之方式,在外胎之兩側面予以標示。 (8) 翻修時應標示其翻修次數,如再 1或再 2。 註 (1) 可以沿用胎體部原有標示。 引用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 CNS 3671 輕型卡車及小型卡車用輪胎之尺度 CNS 3672 卡車及大客車用輪胎之尺度 CNS 4678 汽車等用外胎、內胎、輪圈、輪圈帶及襯帶之標稱方法 相對應國際標準: ECE 109: 1998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for the production of retread pneumatic tyres for commercial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