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6506-2002 Frozen Shrimp Graded and Packaged on Board《渔船上分级包装冷冻虾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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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漁船上分級包裝冷凍蝦類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20.30 6506 N517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 年 9 月 30 日 91 年 7 月 1 日(共 3 頁) Frozen shrimp graded and packaged on board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在漁船上經選別,清洗並分級定量包裝之冷凍全蝦。 2.種類 2.1 斑節蝦:學名 Penaeus japonicus Bate。 2.2 大頭蝦:學名 Solenocera spp。 2.3 白鬚蝦:學

2、名 Trachyenaeus。 2.4 劍蝦: Parapenaeopsis spp。 2.5 其他蝦類。 3. 形態:應保持蝦類固有之完整形體,並無體肉破裂或其他損傷。 4. 色澤 4.1 應具有蝦類固有色澤,但斑節蝦可准許有輕微之紅色或尾部輕微黑變。 4.2 蝦肉不得在凍藏中有乾燥現象而產生灰白色之部分。 5. 鮮度:蝦肉中揮發性鹽基態氮含量應在 25mg/100g 以下。 6. 氣味:應無硫化氫臭、氨臭或其他異味臭氣者。 7. 選別:依下列分級範圍大小一致,異種蝦之混入不得超過 2。 7.1 分級(以尾數計): 單位:尾 /kg 大小分級 斑節蝦 大頭蝦 白鬚蝦及劍蝦 大 中 小 15

3、以下 16 22 23 30 100 以下 101 130 131 180 140 以下 141 230 7.2 斑節蝦每尾重量不得超過該箱平均每尾重量 20範圍;大頭蝦、白鬚蝦、劍蝦每尾重量不得超過該箱平均每尾重量 15範圍。 8. 夾雜物:不得附著砂土、肉屑及其他夾雜物。 9. 溫度:品溫須在 -18以下。凍藏庫溫度應在 -20以下。 10. 淨重:解凍後之重量應不低於標示重量。 2 CNS 6506, N 5170 11. 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12. 檢驗 12.1 採樣: 50 箱以內開驗 3 箱, 51 箱以上每 50 箱加開 1 箱,不足 50 箱尾數以 50

4、箱計, 201 箱以上每 100 箱加開驗 1 箱,超過 1,000 箱部分每 2,000 箱,加開驗 1 箱,不足 2,000 箱之尾數以 2,000 箱計。 12.2 品溫測定:在箱側面之中央位置,由箱外預留圓孔插入溫度測定器之感溫棒約8cm,待溫度穩定後,讀其溫度即為品溫。品溫之測定應在冷涼處所迅速辦理,以防測定中品溫之上昇,測定器之感溫棒在使用前預冷至與產品相近之溫度,依上法就取樣數量逐件檢測溫度,不得有一件不符合規定者。 12.3 淨重檢驗及判定:就測定溫度後之樣品,每 5 箱取樣解凍 1 箱,依第 12.4 節之方式解凍後測其淨重,被檢樣品淨重低於或高於標示淨重 5以上者,即判定此

5、單一樣品淨重不符。在同一批抽驗之樣品中,不符規定之樣品數量不得超過 5,且不得有一標示低於 8。且同一批被檢樣品之平均淨重應不低於標示者。 12.4 解凍方法:就已檢驗品溫之樣品實施之。 12.4.1 流水裝置:用大於凍蝦樣品體積 3 倍以上瓷盆或水桶於水龍頭下,由橡膠管連接流水直達盆、桶底部。 12.4.2 樣品裝袋:凍蝦樣品稱重後裝入厚度 0.02mm 之塑膠袋中,袋之大小以適合裝入凍蝦為宜,儘可能排除空氣後密封袋口以防水分浸入(將袋口重疊捲摺後用繩纏繞繫緊),袋面以漆筆或蠟筆編號,並記明凍蝦重量。 12.4.3 流水解凍:將裝妥樣品之塑膠袋置盆中,避免漂浮水面,以流水注入盆中解凍(勿直沖

6、袋面),至袋中樣品分散,表層開始軟化為止。 12.4.4 稱重:取出樣品置於試驗篩 1-2mm CNS 386 內傾斜 45濾乾 3 分鐘後稱其重量。外層如仍有凍冰,應繼續完成解凍後再稱重。 12.5 品質檢驗:毛重、大小、色澤、整齊程度、異種蝦混雜等,於開驗時即就外觀檢查之,下列各節則於解凍後行之。 12.5.1 鮮度檢驗及判定:就解凍、稱重後之樣品,斑節蝦逐尾,大頭蝦、白鬚蝦、劍蝦等各取 20-50 尾行官能檢查判定分級。若有 4以上二級蝦( class2)或含有三級蝦( class3)者,即判定此一樣品為不合格。判定不合格數達 2以上者,即判定整批報驗品為不合格。官能檢查有困難之樣品,應

7、檢驗其揮發性鹽基態氮( VBN),若達 25mg/100g 以上,即判定該樣品為不合格。其檢驗法依 CNS 1451冷凍魚類檢驗法 之康威氏微量擴散法檢驗之。 一級蝦( class 1) 具鮮蝦固有之香氣或無味 二級蝦( class 2) 具有持續性可知覺但不明顯之腐臭 三級蝦( class 3) 具明顯易辨之腐敗味 12.5.2 大小:每一分級包裝之蝦體,以目視應無顯著之差異。大頭蝦、白鬚蝦、劍蝦等,每箱中每尾重量超過平均每尾重量之 15者,不得超過 10(以尾數計);斑節蝦,於每箱中每尾重量超過平均每尾重量之 20者不得超過 5(以尾數計)。 3 CNS 6506, N 5170 12.5

8、.3 摻雜:蝦體平舖檢驗台上,檢視有無異種蝦、砂土、肉屑或其他夾雜物,並分別記錄。 12.5.4 色澤:蝦色澤檢驗應於明亮之天然光線下辨認之。 12.6 亞硫酸鈉檢驗:依 CNS 2301 冷凍蝦類檢驗法 第 5 節之規定。 12.7 硼砂檢驗法:依 CNS 2301 冷凍蝦類檢驗法 第 6 節之規定。 12.8 微生物檢驗 12.8.1 生菌數之檢驗:依 CNS 10890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 12.8.2 大腸桿菌群之檢驗:依 CNS 10984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12.8.3 沙門菌桿菌之檢驗:依 CNS 10952食品中微生物之檢驗法沙門氏桿菌之檢驗。 1

9、2.9. 夾雜物檢驗:依 CNS 5629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13. 包裝及標示:所使用之包材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上之標紙或標識應外觀良好, 完整無損,其標示除應符合 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外,尚須標示如下事項: 13.1 品名、商標及船上分級定量包裝凍結字樣。 13.2 裝箱日期。 13.3 淨重及等級。 13.4 漁船名稱或漁船編號。 13.5 出產地。 引用標準: CNS 386 試驗篩 CNS 1451 冷凍魚類檢驗法 CNS 2301 冷凍蝦類檢驗法 CNS 5629 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CNS 10890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 CNS 10952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沙門氏桿菌之檢驗 CNS 10984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群之檢驗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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