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6573-2006 Essential oils - Preparation of test samples《精油-试样制备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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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ICS 71.100.60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K660065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10月29日 952月24日 精油試樣製備法 Essential oils Preparation of test samp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欲送至實驗室進分析之精油試樣製備之一般方法。特別適用於無法直接分析之精油,包括在室溫時為固態或部分固態,或因存在水及懸浮顆而呈混濁者。本方法適用於測定含水之試樣製備。 2. 方法概要:於精油中加入酸鎂或酸鈉,再加以過(必要時在適當溫下加熱液化之),以除去水分及溶物質。 3. 儀器:一般實驗設備及以下所: 烘

2、箱 錐形瓶 過裝置 4. 試藥:脫水劑(酸鎂或酸鈉):新乾燥過之中性酸鎂或新乾燥過之酸鈉。將中性酸鎂或酸鈉在180 至200 (於續攪拌之材中測溫)加熱至恆重後磨成細粉,裝置於乾燥錐形瓶內密封保存。 5. 步驟 5.1 在常溫下為固態或部分固態之精油:將精油置於烘箱中,烘箱之溫為可使精油在10分鐘內液化之最低溫。此溫通常高於其凝固點10 。在此操作過程中(尤其是含有醛之精油),已裝有精油之容器應避免與空氣接觸,其方法是將容器的子放鬆,但可移去。將液化之精油倒入經烘箱預熱至上述溫之乾燥錐形瓶內,且得超過其容之2/3。之後所有操作過程,精油須維持在可保持液態之最低溫。 5.2 在常溫下為液態之精油

3、:將精油倒入與其相同溫之錐形瓶內,且得超過乾燥錐形瓶容之2/3。 5.3 精油之處:在上述之種情形(第5.1節及第5.2節)中,加入重約為精油質15 %之脫水劑(閱第4節)。時而激搖盪,持續最少2小時後過之,再加入相當原脫水劑5 %之酸鎂或酸鈉以確認脫水劑之功效。於2小時後過之,此時脫水劑仍應為粉且精油應為澄清透明。 5.4 在第5.1節情況中,維持於適當溫(第5.1節)之烘箱內進過,並避免在烘箱內停過長的時間。 備考1.以上之操作(第5.1節至第5.4節)須於分析實驗前才進。否則,過後之精油應保存於事先乾燥之容器內(裝滿),密封後置於陰涼處。 (共1頁2.依相關國際標準之規定,於特殊況下,應加檸檬酸或酒石酸並攪拌以去除會使精油帶顏色之屬酚鹽(metallic phenolates)。 )印月95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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