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6576-2006 Essential oils - Evaluation of miscibility in ethanol《精油-乙醇混溶性测定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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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1.100.60 K6603657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10月29日 956月16日 (共3頁)精油乙醇混溶性測定法 Essential oils Evaluation of miscibility in ethanol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精油在已知濃度乙醇水溶液中之混溶性測定法。 2. 方法概要:將適當濃度之乙醇水溶液逐漸加入 20 之精油中,再評估其混溶性及可能的乳色現象。 3. 混溶性分類 3.1 當 1 體積精油與 V 體積乙醇水溶液 (指定濃度, t)之混合液

2、呈澄清液,且繼續加入同濃度之乙醇水溶液至乙醇水溶液總體積為 20V 仍維持澄清,則稱精油可混溶於 20 時 V 體積或更多同濃度之乙醇水溶液。 3.2 當 1 體積精油與 V 體積乙醇水溶液 (指定濃度, t)之混合液呈澄清液時,若繼續加入同濃度之乙醇水溶液 ( V V)體積變成混濁 ,且繼續加至乙醇水溶液總體積為 20V 時仍維持混濁,則稱精油可混溶於 20 時 V 體積乙醇水溶液 (指定濃度,t),但稀釋至 V 體積呈混濁。 3.3 當 1 體積精油與 V 體積乙醇水溶液 (指定濃度, t)之混合液呈澄清液,若繼續加入同濃度之乙醇水溶液 ( VV )體積變成混濁,再繼續加入 ( VV )體

3、積之乙醇水溶液後又變成澄清,則稱精油可混溶於 20 時 V 體積乙醇 (指定濃,度 t),但稀釋 V 至 V 體積時則呈混濁。 3.4 精油與乙醇水溶液 (指定濃度, t,條件與第 3.1 節、第 3.2 節及第 3.3 節相同 )之混合液則依第 4.3 節之方法新製備之乳色標準溶液有相同的乳色,則稱精油可混溶於乙醇水溶液並帶乳色。 備考: V、 V 、 V 之數值不得超過 20。 4. 試藥:本標準僅可使用分析級試藥及蒸餾水、去離子水或同等純度之水。 4.1 乙醇: 95 %( v/v)。 4.2 乙醇水溶液:有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4、)%(v/v)濃度乙醇水溶液。依表 1 所述將蒸餾水加至乙醇 (參閱第 4.1 節 )予以配製,以酒精比重計(alcoholmeter)或比重計 (densimeter)加以確認。 4.3 乳色標準溶液:於 50 mL 之氯化鈉 (0.0002 mol/L)中,加入 0.1 mol/L 硝酸銀 0.5 mL 及 1 滴濃硝酸 (20 =1.38 g/mL)。攪拌後靜置 5 分鐘,避免光線直射,本溶液須於臨用前配製。 5. 儀器:一般實驗室設備及下列。 5.1 滴定管:容量 25 mL 或 50 mL,須符合 ISO 385 之 B 級。 5.2 吸管:可吸取 1 mL,須符合 ISO 648

5、或視需要改用精確至 1 mg 之分析天平 (參閱第 8.1 節 )。 2 CNS 6576, K 6603 5.3 定量量筒或燒瓶:容量 25 mL 或 30 mL,附不受乙醇及待測精油影響的塞子。 5.4 恆溫設備:可保持 (20 0.2)之溫度。 5.5 溫度計:經校正之溫度計可確認恆溫設備之溫度,最小刻度為 0.2 或 0.1 。 6. 取樣:依 CNS 6570精油取樣法。 7. 試樣之製備:依 CNS 6573精油試樣製備法。 8. 步驟 8.1 待測試樣:以定量吸管將 1 mL 精油置量筒 (參閱第 5.3 節 )內。將量筒及其內容物置入維持於 (20 0.2)之恆溫設備 (參閱第

6、 5.4 節 )內。 備考: 如因精油之物理特性使得無法使用吸管時,則稱取 (1 0.005)g 之精油,精確至 1 mg,試驗結果則以 (m/v)表示。 8.2 混溶性測定:使用滴定管 (參閱第 5.1 節 ),每 次 0.1 mL 逐步將已知乙醇水溶液 (參閱第 4.2 節 )預先調溫至 (20 0.2)再加入試樣 (參閱第 8.1 節 )中,每滴加入試樣後劇烈振搖至完全混溶。記錄混合液變成完全澄清時所加入乙醇水溶液 (參閱第4.2 節 )之體積 V(單位為 mL)。再每次 0.1 mL 逐步加入乙醇水溶液 (參閱第 4.2節 )至加入總量為 20 mL,每次添加後須振搖之。如果在未加至

7、20 mL 前,混合液即呈混 濁或乳色,記錄此時所加入之體積 V (mL)。再繼續加入,若乙醇水溶液體積未滿 20 mL 而混合液已變成澄清,記錄此時所加入乙醇水溶液之體積V (mL)。如果加完 20 mL 後未獲得澄清混合液,則以下一個較高濃度之乙醇水溶液 (參閱表 1)重新測定。 8.3 乳色:如果所得為乳色混合液,而非澄清混合液,與第 4.3 節所述之標準溶液比較乳色,參閱第 8.2 節。 9. 結果之表示 9.1 混溶性:精油與濃度 Q 之乙醇水溶液 (參閱表 1)在 20 之混溶性可表示如下: (a) 第 3.1 節狀況: 1 體積精油混溶於 V 體積濃度 Q 之乙醇水溶液中。 (b

8、) 第 3.2 節狀況: 1 體積精油混溶於 V 體積濃度 Q 之乙醇水溶液中,而同濃度的乙醇體積為 V 時呈現混濁。 (c) 第 3.3 節狀況: 1 體積精油混溶於 V 體積濃度 Q 之乙醇水溶液中,而同濃度的乙醇體積在 V 與 V 之間時呈現混濁。 其中, V:欲得澄清液所需之濃度 Q 乙醇水溶液體積, mL V :欲使澄清液產生混濁所需之濃度 Q 乙醇水溶液體積, mL V :欲使形成的混濁消失所需之濃度 Q 乙醇水溶液體積, mL V 、 V 、 V 之數值表示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10. 試驗報告:試驗報告須包括下列事項: 試驗方法 試驗結果 所用乙醇之濃度 Q 完全鑑定試樣所有

9、必要資訊 可能會影響試驗結果之本標準未規定或視為選擇性之所有操作條件及任何情況 3 CNS 6576, K 6603 表 1 乙醇水溶液之製備 相對密度與視密度 稀釋: 100 mL水溶液中乙醇體積, (mL 0.1) %Q%(v/v) 為製備相關稀釋液 (200.1),每 100 mL乙醇所需 20 蒸餾水體積 mL 95 %(v/v)乙醇質量g 所需加入純水之質量 g 2020d 0.0001 20 0.00001 g/mL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95.76 77.90 62.92 50.15 39.12 29.47 20.94 13.31 6.40

10、0.0 45.9 51.1 56.4 61.8 67.5 73.4 79.5 85.9 92.7 100.0 54.1 48.9 43.6 38.2 32.5 26.6 20.5 14.1 7.3 0.0 0.9318 0.9216 0.9108 0.8993 0.8872 0.8744 0.8608 0.8464 0.8307 0.8129 0.93014 0.91996 0.90911 0.89765 0.88556 0.87279 0.85927 0.84485 0.82818 0.81138 引用標準: CNS 6570 精油取樣法 CNS 6573 精油試樣製備法 ISO 385:2005 Laboratory glassware Burettes ISO 648:1977 Laboratory glassware One-mark pipet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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