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60.20 N6165862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1 年 3 月 18 日 93 年 8 月 16 日 (共 3 頁 )水果及蔬菜製品檢驗法 礦物質夾雜物之測定 Method of test for fruit and vegetable products Determination of mineral impuriti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水果及蔬菜製品中礦物質夾雜物之測定方法 (浮游法 )。此法適用於來自土 (砂 )之重質夾雜物及高密
2、度之金 屬或礦物碎片。但矽質夾雜物則依 CNS 8625 水果及蔬菜製品檢驗法鹽酸不溶灰分之測定。 2. 檢驗方法 2.1 裝置、器具與材料。 2.1.1 灰化爐:操作溫度在 500 600之間。 2.1.2 分析天平:精確至小數點以下第 4 位。 2.1.3 攪碎機。 2.1.4 乾燥器:含有效之乾燥劑。 2.1.5 燒杯: 250 mL、 300 mL 及 600 mL。 2.1.6 皿:石英、瓷或白金製。 2.1.7 無灰濾紙。 2.1.8 分液漏斗: 2L 具有大口栓子 (如圖 1),供連續分離用。 2.1.9 三角錐瓶: 1000 mL,供不連續分離用。 2.1.10 浸沒管 (di
3、p tube) 2.2 試樣 2.2.1 試樣之製備:必要時用攪碎器 (第 2.1.3 節 )充分攪碎樣品,冷凍製品須先解凍。 2.2.2 供檢試樣:稱取製備好之試樣(液體、濃稠或冷凍製品稱取 50-100g;乾燥製品稱取 20g。)置於 600 mL 燒杯中,加入 200-250 mL 水,加熱使沸騰,在室溫放置一夜使其復水 (rehydrate),並將其再攪碎,使其易於分離。 2.3 步驟 2.3.1 連續分離法 2.3.1.1 將試樣倒入盛有少量水之分液漏斗 (第 2.1.8 節 ),調節浸沒管,使其下端在漏斗中央部位以下,將水流調整產生旋渦,使粘附在漿狀物 (pulp)上之礦物質分離。
4、 2.3.1.2 將浸沒管降至分液漏斗之圓型管部分,以連續水流洗出懸浮漿狀物,但不可洗出砂。繼續同樣操作分離至僅有礦物質殘留在分液漏斗之底部為止。有時殘留物也許會有有機碎片 (例如番茄種子等 )。 2.3.1.3 將分液漏斗中之殘留物置於過濾漏斗之無灰濾紙上,以收集所有殘留 2 CNS 8624, N 6165 物,用蒸餾水洗滌濾紙後,將濾紙及殘渣移入皿(第 2.1.6 節)中。 2.3.2 不連續分離法 2.3.2.1 將試樣置於 1000 mL 之錐型玻璃皿 (第 2.1.9 節 )中,加水至四分之二,徹底混合攪拌內容物並將其輕微傾斜,使礦物質夾雜物聚集於底部,繼續操作 15 分鐘後,靜置
5、 10 分鐘,傾棄上層液及部分漿狀物。 2.3.2.2 再加水於殘留物,反複操作數次至水中僅含砂時即表示有機物已完全去除,假使有很多種子沉澱,可利用 15%熱氯化鈉溶液 (或更高濃度 )使種子漂流溶液上層而易去除,接著再以熱水去除氯化鈉殘渣, 2.3.2.3 將殘留物移至 250 mL 之燒杯中,用無灰濾紙過濾,將濾紙之殘留物置於皿 (第 2.1.6 節 )中。 2.3.3 灰化:將空皿、殘留物及濾紙等乾燥後,以小火焙燒,最後置於灰化爐(第2.1.1 節)於 600下灰化 1 小時。取出冷卻,加入鹽酸 5 mL 後,加熱至沸點,冷卻,再加入水 10mL 重新加熱至沸點,接著用無灰濾紙過濾並以水
6、洗去酸後,重複前述焙燒及 灰化步驟,灰化後,置於乾燥器中冷卻,稱量至 0.0002g 之精度。 2.4 計算 礦物質夾雜物( %) 100MMM012M0:供檢試樣重量 (g) M1:皿重 (g) M2:皿及灰分重量 (g) 兩次測定之重覆性符合要求時,求取算術平均值至小數第二位。 2.4.1 重覆性:同一檢驗人員同時或連續兩次測定時,兩測定值相差不得超過 0.01 g。 3 CNS 8624, N 6165圖 1 分液漏斗 引用標準: CNS 8625 水果及蔬菜製品檢驗法鹽酸不溶灰分之測定 相對應國際標準: AOAC 971.33(2000) Residue (Acid-Insoluble) (Soil) in Fruits and Vegetables (Frozen)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6 年 6 月 18 日 浸沒管管必須垂直出水管進水管 夾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