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9788-2005 Pressure vessels (General standard)《压力容器(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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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60.01 B5084 978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 年 1 月 12 日 94 年 1 月 10 日 (共 342 頁 ) 壓力容器(通則) Pressure vessels (General Standard) 1. 適用範圍 1.1 適用之壓力容器:本標準適用於保存壓力超過大氣壓壓力之容器、內存會產生 壓力之流體之容器或受外壓之容器中屬固定式之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 器。)之構造、裝設物及附屬品( 1 )。但不包括下列之壓力容器。 (1)

2、 在其他 CNS( 2 )已另有規定者。 (2) 非金屬製者。 (3) 與原子能相關者。 (4) 鉚接構造及硬焊構造者。 (5) 直接接觸火焰者。 (6) 特殊構造( 3 )或特殊用途( 4 )者。 註 ( 1 ) 附屬品不適用本標準之材料有關規定。 ( 2 ) 例示如下: 例 1.CNS 2139 陸用鋼製鍋爐( 5 ) 例 2.CNS 2448 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 例 3.CNS 12655 冷凍用壓力容器構造 例 4.CNS 12242 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 例 5.CNS 12240 多層卷壓力容器 例 6.CNS 12937 鋼製全熔接石油儲槽之構造 ( 3 ) 具有複雜之形

3、狀者、低溫平底圓型儲槽、板構造之儲槽等。 ( 4 ) 油壓機、水壓機、泵、壓縮機、渦輪機、內燃機、水壓或氣壓汽缸等 之迴轉式或往復式機械之壓力部。 ( 5 ) 為廢熱鍋爐之適用範圍,故不適用本標準。 備考 1. 本標準所引用之標準,列示在附表 10。 2. 本標準中附 所示者之單位及數值,為習用單位制,併記以供參考。 1.2 壓力容器相關個別標準之適用:本標準為有關壓力容器構造通則,並引用與壓 力容器有關下列個別標準之 CNS,並該等標準之適用方法加以規定。 CNS 9789 CNS 9794 CNS 9799 CNS 10215 CNS 9790 CNS 9795 CNS 9800 CNS

4、10216 CNS 9791 CNS 9796 CNS 9801 CNS 9792 CNS 9797 CNS 9802 CNS 9793 CNS 9798 CNS 9803 2 CNS 9788, B 5084 1.3 壓力容器之範圍 1.3.1 下列在壓力容器之範圍者,係指壓力容器之本體(胴體、端板、與此連接 之管口等)及下列(1) (3)列示之部分。 (1) 與外部配管之關連部分。 (a) 熔接接頭為至最接近之周向接頭(不含熔接接頭)。 (b) 螺旋接頭為至最接近之螺旋接頭。 (c) 螺栓固凸緣接頭為至最初之凸緣面。 (2) 將裝置物直接熔接於耐壓部時,為至其熔接接頭部。 (3) 人孔、手

5、孔等受壓之蓋板、熔接接頭、螺栓、螺帽及墊圈。 1.3.2 直接安裝在耐壓部之裝置物、安全閥等之附屬品,雖不在壓力容器之範圍, 惟應符合其應適用之規定。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使用之主要用語,除依 CNS 10216壓力容器之用詞外,依 下列說明。 調質高強度鋼:係指依 CNS 11836鋼鐵詞彙(製品及品質)之 3510規定施以淬 火回火,以此賦與具有高強度鋼之性質之鋼料中,抗拉強度之最小值在 620N/mm 2 63kgf/mm 2 以上者。 備考:符合此調質高強度鋼之 CNS標準材料如次 CNS 4271中溫壓力容器用鋼板 CNS 8973壓力容器用淬火回火之錳鉬及錳鉬鎳合金鋼鋼板 CN

6、S 8698低溫用壓力容器用鎳鋼鋼板 CNS 11109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 CNS 8700壓力容器用淬火回火合金鋼鍛鋼件 CNS 6333低溫配管用鋼管 CNS 7385低溫熱交換器用鋼管 3. 壓力容器之等級分類:壓力容器以對應其材料、設計、熔接設計、一般施工、熔接 施工、熱處理、試驗及檢查以及附屬品之內容,區分為第 1 種容器、第 2 種容器及 第 3 種容器等 3 等級。 (1) 各等級壓力容器之適用範圍如下 (1.1) 第 1 種容器:適用於其設計溫度未滿材料之潛變領域、設計壓力未滿 100 MPa1000kgf/cm 2 之壓力容器。但對使用之材料、壓力容器內外表面之 修整(

7、粗糙程度)、螺紋之精度、非破壞試驗等之技術性特加顧慮時, 得適用於 100MPa(1000kgf/cm 2 )以上者。 (1.2) 第 2 種容器:適用於設計壓力未滿 30MPa(300kgf/cm 2 )之壓力容器。 (1.3) 第 3 種容器:適用於設計溫度在 0以上,設計壓力未滿 1MPa10kgf/cm 2 ,不實施熔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之壓力容器。但下列(a) (d)所示之壓 力容器,不得當作第 3 種容器製作。 (a) 內存致死性物質之壓力容器。 (b) 內存液化氣體之壓力容器 3 CNS 9788, B 5084 (c) 內存壓縮乙炔氣之壓力容器。 (d) 使用氣體實施耐壓試驗之

8、壓力容器。 (2) 壓力容器等級分類之概要:各等級壓力容器之設計壓力之範圍、設計溫 度之範圍、材料、使用於設計之壓力容器用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之設 定基準、應否實施應力解析及疲勞解析、胴體、端板之縱向接頭與周 向接頭使用之熔接接頭之種類及其非破壞試驗 、 對接熔接部之機械試驗、 應否實施熔接施工方法之確認試驗及耐壓試驗壓力之概要列示於表 3.1。其細節可參照本標準之各該項目。 表 3.1 壓力容器之等級分類之概要 第1種容器 第 2 種 容 器 第 3 種 容 器 設計壓力之範圍 未滿100MPa1000kgf/cm 2 未滿30MPa300kgf/cm 2 未滿1MPa10kgf/cm 2 設

9、計溫度之範圍 下列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表 列示之範圍(未滿潛變領域) 下列材料之基本容許應 力表列示之範圍 下列材料之基本容許 應力表列示之範圍。但 以0以上為限。 材料(耐壓部)參 照第5.2節第5.6 節 附表1.1列示之特定鋼鐵材 料、附表1.2及1.3列示之一般 鋼鐵材料及非鐵金屬材料。 附表2.1及 2.2列示之鋼 鐵材料及非鐵金屬材 料。但對應設計壓力、設 計溫度、內存物、放射線 透過試驗之程(RT 或 20%RT)等,對其材料種 類及厚度加以限制。 附表2.1及2.2列示之鋼 鐵材料及非鐵金屬材 料。但以無須實施放射 線透過試驗之材料或 使用得不實施放射線 透過試驗熔接接頭品 質係

10、數之材料為限。 特定鋼鐵材 料 一般鋼鐵材料 及非鐵金屬材 料 使用在設計之材 料之基本容許應 力之設計基準,參 照附錄1 在常溫及設 計溫度時材 料之抗拉強 度之1/2.4,或 降伏點或 0.2%耐力之 1/1.5中之最 小值以下。 在常溫及設計 溫度時材料之 抗拉強度之 1/3,或降伏點 或 0.2%耐力之 1/1.5中之最小 值以下。 在常溫及設計溫度時材 料之抗拉強度之1/4,或 降伏點或0.2%耐力以 1/1.5中之最小值以下。 但依材料種類,得在此以 下者。 又對潛變領域之容許應 力設定基準已另為規定。 同左。 應否實施應力解 析及疲勞解析 應實施。但有得免除之條件。 參照第6.4

11、.3節及第6.4.4節。 不實施。但得因應必要實 施。 不實施。 胴體、端板之縱向 接頭與周向接頭 使用之熔接接頭 之種類及其非破 壞試驗。 參照表9.4,表9.5 及表9.7 特定鋼鐵材 料 胴體、端板之 縱向接頭與 周向接頭均 應為完全熔 入之對接兩 側熔接接頭。 實施 有追 一般鋼鐵材料 及非鐵金屬材 料 胴體、端板之 縱向接頭與周 向接頭均應為 完全熔入之對 接兩側熔接接 頭 胴體、端板之縱向接頭與 周向接頭均應為完全熔 入之對接兩側熔接接頭 或使用墊片之對接單側 熔接接頭。但有不得使用 墊片對接單側熔接之條 件。均應實施RT 或 20%RT,有追加MT或PT 之條件 因應放射線透過

12、胴體、端板之縱向接頭 與周向接頭,除對接熔 接外,應實施兩側全厚 填角熔接、孔塞熔接或 不實施單側全厚填角 熔接,僅實施目視檢 查。 因應熔接接頭之種 4 CNS 9788, B 5084 第1種容器 第 2 種 容 器 第 3 種 容 器 實施RT 。有 追 加實施MT或 PT之條件。 頭。 實施RT,有追 加實施MT 或 PT之條件。但 得附件,在周 向接頭使用墊 片之對接單側 熔接接頭也被 允許。 之條件。因應放射線透過 試驗之程度與熔接接頭 之種類,適用熔接接頭品 質係數。 參照第7.2節。 類,適用熔接接頭品質 係數。 參照第7.2節。 對接熔接接頭部 之機械試驗 參照第11.2節

13、拉力、彎曲、衝擊。但衝擊試 驗以被要求時為限。 同左。 原則上,不必要。 應否實施熔接施工 方法之確認試驗, 參照第9.1.2節 應實施。對使用特定鋼鐵材料 之部分,應實施全熔金屬抗拉 試驗。 應實施。 應實施。 耐壓試驗壓力參 照第11.6節 應乘以水壓(或氣壓)試驗溫 度與設計溫度時材料之基本 容許壓力之比,在水壓試驗時 為設計壓力之1.25倍,氣壓試 驗或氣液併用試驗時為設計 壓力之1.15倍。但有耐壓試驗 上限之限制條件。 乘以同左之比,在水壓試 驗時為設計壓力之1.5 倍,氣壓試驗或氣液併用 試驗時為設計壓力之 1.25倍。 同左。但不容許實施氣 壓試驗及氣液併用試 驗。又對灰鑄鐵及

14、可鍛 性鑄件,在水壓試驗時 分別為設計壓力之2倍 及2.5倍。 備考 1.符號之說明 RT:全線放射線透過試驗 20%RT: 20%部分放射線透過試 MT:磁粉探傷試驗 PT:滲透探傷試驗 2. 在附表 1.1列示之特定鋼鐵材料,係指規定有高溫強度之材料中,如附錄 3(中、常溫壓力容器用高強度鋼鍛鋼件)。 (3) 等級分類之各種壓力容器之組合:自第 1 種容器至第 3 種容器,得依個別規定 設計、製作之壓力室加以組合、結合成複合容器。此際,結合兩壓力室之接頭 部,應依本標準規定之較嚴格等級之壓力室之一方之規定。對複合容器,得參 照第 6.1.7節。 4. 本標準之適用條件之明確化與品質保證:於

15、適用本標準時,應考慮壓力容器之使用 目的、環境及設計條件,明確確認適用之壓力容器之等級,為保證製品之品質,應 依下列第 4.1節第 4.4節之規定,壓力容器之使用人應製作包括品質管理要求事 項之訂作規格書,壓力容器之製作應行使包括設計圖書之製作在內之內部品質管理 及對外之品質保證。 4.1 壓力容器使用人之訂作規格書與品質管理要求事項:壓力容器之使用人(含受 使用人委託之代理人),為明示本標準之適用條件,應在其責任內製作使用人 之訂作規格書,向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提示。 5 CNS 9788, B 5084 (1) 第 1 種容器之訂作時 (a) 壓力容器之等級或等級之組合。 (b) 材料之選定、

16、設計、工作及可供為適當實施試驗、檢查之基礎資料之計 畫運轉條件( 1 ),或設計條件( 1 )。 (c) 腐蝕、侵蝕性之有無及腐蝕裕度之值。 (d) 是否處置致死性物質之指示。 (e) 壓力容器之基本形狀、基本尺度等( 2 )。 (f) 應否實施疲勞解析(判定之各要件或經驗性數據)。 (g) 其他依運轉經驗所得之數據等應參考之事項。 註 ( 1 ) 含決定第 6.1.1節之條件、傳熱條件、內存物及其物性值。 ( 2 ) 含直徑、長度等之尺度、人孔、管口、計測機器之安裝位置及支持之 方法外,基本形狀、尺度等。 (2) 第 2 種容器或第 3 種容器之訂作時 (a) (1)(a) (e)及 (g)

17、規定之事項。 (b) 因應必要,為(1)(f)及 (h)規定之事項。 (3) 品質管理要求事項:壓力容器之使用人依參考 1 之第 4 節(壓力容器使用 人之品質管理要求事項),採用與品質保證有關之 CNS 12680品質管理系 統基本原理與詞彙、CNS 12680-2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標準第二部 分:CNS 12681、CNS 12682 及 CNS 12683 應用之一般指導綱要、CNS 12680-3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標準第三部分:CNS 12681(ISO 9001)應用 於軟體開發、供應及維護之指導綱要、CNS 12680-4品質管理與品質保 證標準第四部分:可恃性方案管理指引、CNS

18、 12681品質管理系統 要求、CNS 12682品質系統生產、安裝及服務之品質保證模式、CNS 12683品質系統最終檢驗與試驗之品質保證模式、CNS 12684品質 管理系統績效改進指導綱要、CNS 12684-2品質管理與品質系統要項 第二部分:服務業指導綱要、CNS 12684-3品質管理與品質系統要項 第三部分:加工材料指導綱要、CNS 12684-4品質管理與品質系統要 項第四部分:品質改進指導綱要中選擇適合訂作形態之品質保證式樣, 製作品質管理要求事項,歸納在訂作規格書內。 4.2 壓力容器製作人之設計圖說:壓力容器製作人之設計圖說如下: (1) 壓力容器製作人應確認使用人之訂作

19、規格書符合第 4.1節之規定,在其責任 下依使用人之訂作規格書確立設計條件,依本標準製作設計圖,取得使用 人之承認。 備考:設計圖書含規格書、圖面及設計計算書。 (2) 第 1 種容器之設計計算書應含應力解析、疲勞解析之評估。但在第 6.4.3 節 或第 6.4.4節規定所免除者,則不在此限。 (3) 在第 2 種容器或第 3 種容器,如依本標準規定之計算或實施厚度之推算顯 有困難之部分之計算,而以第 11.8 節規定之檢定水壓試驗替代求取最高容 6 CNS 9788, B 5084 許壓力時,應含該試驗實施要領書。 (4) 第 2 種容器之一部分或全部因構造複雜,依第 2 種容器之規定推算厚

20、度為 困難者,或開始運轉與停止運轉之頻率較高致有承受反復載重之部分,得 依 CNS 9799之適當規定設計。此際,在材料之設計溫度時之設計應力強度 (Sm),應就附表 2.1或附表 2.2列示之基本容許應力改稱設計應力強度,以 此評估各部分之應力。 4.3 壓力容器製作人之內部品質管理: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應參考第 4.1(3)節相關國 標準規定外並依參考 1 之第 5.1節(內部品質管理為目的之品質系統標準之適 用),確立內部品質管理為目的之品質系統,並實施之。此品質系統應包括委 由他人製作之壓力容器之部分、構件及成形、非破壞試驗、熱處理等之作業, 均應有足以證明壓力容器為依本標準規定製作者。

21、4.4 壓力容器製作人之品質保證與製作報告書: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應依第 4.3 節 之內部品質管理,以資符合第 4.1(3)節規定之壓力容器使用人之品質管理要求 事項為之品質保證。在壓力容器完成後,應製作包含品質紀錄在內之足以證明 壓力容器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製作之製作報告書,向壓力容器之使用人提示。依 參考 1 之第 5.2節(受外部之要求之品質保證)。 5. 材料:材料依下列之規定 5.1 材料通則:依本標準之壓力容器耐壓部使用之材料如下 (1) 標準材料:標準規定之標準材料,應因應壓力容器之等級,為附表 1.1、附 表 1.2、附表 1.3、附表 2.1、附表 2.2,附表 3.1及附表 3

22、.2列舉之 CNS 標 準材料。 備考:對第 3 種容器,雖為無標準證明之材料,如其材料經材料試驗就個 別之板或管被確認該材料具有充分可耐使用者,得使用在設計壓力未 滿 0.2MPa2kgf/cm 2 之壓力容器。此際,該材料之機械性質、化學成 分均應與標準材料具有同等程度。 (2) 同等材料:與附表 1.2、附表 1.3、附表 2.1、附表 2.2、附表 3.1及附表 3.2 列舉之標準材料對比時,如符合下列之任一項目者,得視為與標準材料為 同等材料。 (a)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與標準材料相同,僅板厚之範圍些微不同者。 (b)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與標準材料相同,惟製造方法或形狀不同者。 (c

23、) 化學成分、機械性質、試驗方法及試料採取方法極近似於標準材料,材 料之性質類似於標準材料者。 (3) 特別認定材料,雖未在 CNS 以標準加以規定,惟得因應壓力容器之等級, 實施附錄 2(材料之確性試驗方法)規定項目之試驗,經當事人間之協議, 特別被認定得當作該等級之壓力容器材料使用為適當之材料及 ISO 標準等 於 (1)規定之 CNS以外標準之材料,經當事人間之協議,因應壓力容器之等 級,確認具有與(1)規定之標準為同等以上性質之被特別認定之材料,亦得 使用在壓力容器之耐壓部。 7 CNS 9788, B 5084 (4) 材料之尺度容許差:材料之尺度容許差,依下列之規定。 (a) 板料

24、,應訂作設計厚度以上者。如實際厚度與設計厚度之差在 0.25mm 或在設計厚度之 6%中較小之值以下,則得使用。 (b) 在耐壓部使用管料時,應就 CNS標準材料所定厚度之負側之容許差列入 計算。 (5) 材料之使用溫度範圍:對附表 1.1 1.3、附表 2.1、附表 2.2、附表 3.1及附 表 3.2列舉之標準材料,不得超越此等表列示之基本容許應力所對應之溫度 範圍使用。但鋼鐵材料之低溫使用界限,則依第 5.3.5節之規定。 (6) 材料之疲勞特性:在第 1 種容器之設計時,應就材料之疲勞特性加以考慮。 如無法適用第 6.4.4節規定之疲勞解析之免除規定時,僅能使用在 CNS 9799 列

25、示之設計疲勞曲線之材料。但如有充分資料可製作疲勞曲線時,則不在 此限。 (7) 對 CNS材料標準之檢查之追加:對 CNS材料標準,規定有依訂作人指定之 非破壞檢查及特別品質規定時,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應依本標準之第 5.3.4 節、第 5.3.5節及第 5.4.3節之規定,指定追加檢查,訂購材料。 又在材料製造人發行之材料證明書,應證明其能符合適用材料標準之規定 及追加檢查之規定。在此材料證明書應包含所有必要之試驗結果之數值有 關之證明。 (8) 對內容物之材料使用限制:使用在保存腐蝕性物質之壓力容器之材料,應 在事前就其內容物之耐蝕性加以考慮。 5.2 使用在各等級壓力容器之材料:使用在各等級

26、壓力容器之材料,依下列之規定。 5.2.1 使用於第 1 種容器之材料:應依下列之規定 (1) 依第 7.1.1節規定之熔接接頭之位置之分類中,在分類 A 及分類 B 之熔 接部有關之胴體及成形端板 (含人孔胴體、圓頂室及水坑之胴體及端板) 之材料,於使用附表 1.1特定鋼鐵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第 1 種容器 用)列舉之標準材料、第 5.1(2)節規定之與此同等之材料、或第 5.1(3) 節規定之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特定鋼鐵材料受特別認定之材料時,依下 列之規定。 (1.1) 依第 7.1.1 節規定之熔接接頭位置之分類中,在分類 C 及分類 D 以及管口頸使用標準材料之管時與分類 B 之熔接部

27、有關之管、管 口、凸緣、平端板、螺旋固定蓋板、管板等之材料,為下列列舉 之鋼鐵材料。 (a) 附錄 3(中、常溫壓力容器用高強度鋼鍛鋼件)規定之材料、 第 5.1(2)節規定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或第 5.1(3)節規定之特 別認定材料中以特定鋼鐵材料之受特別認定之鍛鋼件。 (b) 附表 1.2(一般鋼鐵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列舉之標準材料、 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或第 5.1(3)節規定之 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特定鋼鐵材料之受特別認定之材料。 8 CNS 9788, B 5084 (1.2) 以一體鍛造製造之壓力容器之材料,為附錄 3 規定之材料、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

28、此等同等之材料或第 5.1(3)節規定之特別 認定材料中以特定鋼鐵材料之受特別認定之鍛鋼件。 (1.3) 以熔接安裝在耐壓部之外套、支持構造物、裝設物等熔接在壓力 容器本體之構件,雖得使用附表 1.1、附表 1.2 或附表 2.1鋼鐵 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第 2 種容器用及第 3 種容器用)列舉之 標準材料,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或特別認定材料。惟熔接金屬 為對特定鋼鐵材料具有適合性,故其熔接接頭部應符合第 1 種容 器之規定。 (2) 除 (1)規定者外,依第 7.1.1節規定之熔接接頭部之位置之分類中,與分 類 A、分類 B、分類 C 及分類 D 有關之材料,為下列列舉之材料。 (a) 對鋼

29、鐵材料,應為附表 1.2 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第 5.1(2)節規定之具 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但鋼鐵材料之使用限制,依第 5.3.1(1)節之 規定。 (b)對非鐵金屬材料,應為附表 1.3非鐵金屬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第 1 種容器用)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此等 同等之材料。 (c) 在第 5.1(3)節規定之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第 1 種容器用材料之受特 別認定之材料。 (d)以熔接安裝在耐壓部之外套、支持構造物、裝置物等之熔接在壓力 容器本體之構件,雖得使用附表 1.2、附表 1.3、附表 2.1及附表 2.2 非鐵金屬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第 2 種容器用及第 3 種容

30、器用) 列舉之標準材料、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或第 5.1(3)節規定之特別 認定材料,惟熔接金屬對第 1 種容器本體耐壓部具有適合性,故熔 接接頭部應符合第 1 種容器之規定。 (e) 以一體鍛造製造之壓力容器之材料,為附表 1.2、附表 1.3列舉之標 準鍛鋼件及標準非鐵鍛造件、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此等同等之 材料或第 5.1(3)節規定之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第 1 種容器用材料之受 特別認定之鍛鋼件及非鐵鍛造件。 (f) 以一體鑄造製造之壓力容器之材料,為附表 1.2 列舉之標準鑄鋼 件、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或第 5.1(3)節規定之 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第 1

31、種容器用材料受特別認定之鑄鋼件。 (3) 將凸緣及螺栓固定蓋板及管板以應力解析設計時之鋼鐵螺栓材料,應為 附表 3.1螺栓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適用於以應力解析設計之容器) 列舉之標準材料、將螺栓固定凸緣為依 CNS 9791、將螺栓固定蓋板為 依 CNS 9793 設計時之鋼鐵螺栓材料,為附表 3.2螺栓材料之基本容 許應力(適用於不以應力解析設計之容器)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 9 CNS 9788, B 5084 5.2.2 使用在第 2 種容器之材料:在第 2 種容器之耐壓部及耐壓部以熔接安裝之 外套、支持構造物及安裝物以及螺栓之材料,依下列之規定

32、。 (1) 鋼鐵材料應為附表 2.1及附表 3.2列舉之標準材料,附錄 5 規定之延性 鐵鑄件及展性鐵鑄件或第 5.1(2)節規定之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但鋼 鐵材料之使用限制,應依第 5.3.1節之規定。 (2) 非鐵金屬材料應為附表 2.2及附表 3.2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第 5.1(2)節 規定之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第 2 種容器用受特別認定之材料。 (3) 第 5.1(3)節規定之特別認定材料中以第 2 種容器用受特別認定之材料。 5.2.3 使用在第 3 種容器之材料:在第 3 種容器之耐壓部及耐壓部以熔接安裝之 外套、支持構造物及安裝物以及螺栓之材料,依下列之規定。 (1) 鋼鐵材料:

33、鋼鐵材料應為附表 2.1及附表 3.2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第 5.1(2) 節規定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中之下列者為限。 (a) 在母材之區分中 P 號碼 1 之群號碼 1 及 2 中標稱厚度在 31.8mm 以 下者,P 號碼 3 之群號碼 1 及 2 中標稱厚度在 19mm以下者及 P 號 碼 8 者中標稱厚度在 25mm以下者。但調質高強度鋼者除外。 (b) CNS 2472、 CNS 2869、 CNS 2936 及 CNS 2938。 (c) 附錄 5 規定之延性鐵鑄件及展性鐵鑄件。 (2) 非鐵金屬材料:非鐵金屬材料應為附表 2.2及附表 3.2列舉之標準材料 或第 5.1(2)節規定之

34、具有與此等同等之材料中之下列者為限。 (a) 熔接構造時,為母材之區分中 P 號碼 21、 P 號碼 22、 P 號碼 23、 P 號碼 25、 P 號碼 31、 P 號碼 34 及 P 號碼 35者之熔接部母材之標稱 厚度在 10mm以下者。 (b) CNS 4125 及 CNS 12979。 5.3 鋼鐵材料:鋼鐵材料,除依第 5.1節規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5.3.1 鋼鐵材料之使用限制:鋼鐵材料之使用限制,依下列之規定。 (1) 使用限制通則:一般之使用限制如下 (a) 碳鋼鋼材或低合金鋼材中含碳量超過 0.35%(熔鋼分析值)者,不 得使用在熔接構造。將 CNS標準材料中未規定含碳量之

35、材料使用在 熔接構造時,以該標準中之特別規定,指定其含碳量應在 0.35%以 下訂作,就此在材料證明書內記載其含碳量。 (b) 含碳量超過 0.35%(熔鋼分析值)之鍛件,不得使用在熔接構造。 但依附錄 6(裝置物及支持構造物)之 2(2)註 (1) 之規定,對小物件 之非耐壓安裝物之安裝熔接、螺紋接合部之防漏熔接或僅為補修熔 接之熔接時,含碳量在 0.5%以下則可。對含碳量超過 0.5%者不得 熔接參照附錄 7(關於鍛造之壓力容器有關之特別規定)之 2(2) (c) 使用在第 1 種容器之材料,應為全淨鋼。 (2) 附表 2.1列示之鋼鐵材料之使用限制:附表 2.1列示之鋼鐵材料之使用 限制

36、,依下列之規定。 10 CNS 9788, B 5084 (2.1) 使用 CNS 2947(除 SM400ASM41A、 SM490ASM50A及 SM490YA SM50YA外)者,不得使用在設計壓力 3MPa30kgf/cm 2 以上之壓力容器之胴體、端板及類此之部分。 (2.2) 使用 CNS 2473 、CNS 2947 之 SM400ASM41A 、SM490ASM50A 及 SM490YASM50YA、CNS 6447者,不得使用在下列壓力容器 之部分。 (a) 設計壓力超過 1.6MPa16kgf/cm 2 之壓力容器之胴體、端板及 類此之部分。 (b) 設計壓力在 1MPa1

37、0kgf/cm 2 以上之壓力容器中,胴體之縱向 接頭之熔接及在端板有熔接接頭者。 (c) 壓力容器之胴體、端板及類此之部分中,熔接部之母材之厚度 超過 16mm者。 (d) 儲存致死性物質為目的之壓力容器之胴體、端板及類此之部分。 (2.3) 使用 CNS 6445者,不得使用在下列列舉之壓力容器之部分。 (a) 設計壓力超過 1MPa10kgf/cm 2 以上者。 (b) 設計溫度未滿 0或超過 100者。但對儲存壓縮空氣、水蒸 氣或水時得至 200、設計壓力未滿 0.2MPa2kgf/cm 2 之流體 者,得使用至 350。 (c) 儲存致死性物質或儲存設計壓力在 0.2MPa2kgf/

38、cm 2 以上之液 化氣體為目的者。 (2.4) 使用 CNS 2472、 CNS 2869、 CNS 2936、 CNS 2938及附錄 5 之 B (展性鐵鑄件),不得使用在下列列舉之壓力容器之部分。 (a) 處置致死性物質或可燃性之流體(除設計壓力未滿 0.2MPa2kgf/cm 2 之氣體外)為目的者。 (b) 處置設計壓力超過 1.1MPa11kgf/cm 2 之致死性或可燃性以外 之氣體(蒸氣)者。 (c) 設計溫度未滿 0或超過 250者。 (d) 處置在設計壓力時之沸點或 49之任一較小一方之溫度之液 體時,設計壓力超過 1.8MPa18kgf/cm 2 者。 (e) 設置在不

39、構成壓力容器主要部分之開口部之旋塞、螺栓固定蓋 板之設計壓力超過 2.1MPa21kgf/cm 2 者。 (2.5) 附錄 5 規定之延性鐵鑄件,不得使用在下列列舉者。 (a) 處置致死性物質為目的者。 (b) 設計壓力超過 1.8MPa18kgf/cm 2 者。 (c) 設計溫度未滿30或超過 350者。 5.3.2 鋼材之熱處理:肥粒鐵系材料,於其適用材料標準之熱處理狀態,有壓延 原狀、正常化之規定,其他未規定時,得因應必要,以特別規定施以正常 化、正常化回火、或熱加工控制。此際,在正常化時,應包含為提高抗拉 11 CNS 9788, B 5084 特性及衝擊特性之加速冷卻及延後實施之回火

40、。 5.3.3 試驗材料及試驗片之採取方法:試驗材料及試驗片,依下列規定採取。但 依第 5.3.5節規定,尤應實施衝擊試驗時之衝擊試驗片,則不在此限。 (1) 厚度之定義:在本節有關厚度之定義,依下列之規定。 (1.1) 板:在垂直於受壓延之面測得之尺度為其厚度。 (1.2) 鍛件:因應其形狀,依下列之規定。 (a) 中空之鍛造件:係指內面與外面間之厚度(半徑方向之厚度) 。 (b) 平圓盤形鍛件:以沿軸向測得之長度為其厚度(軸向之長度外 徑)。 (c) 平滑環形鍛件:軸向之尺度在 50mm以下時,以軸向尺度為其 厚度。軸方向之尺度超過 50mm時,以沿徑向測得之厚度為其 厚度(軸方向之長度較

41、徑向之厚度為小時)。 (d) 無孔之方型斷面之鍛件:以斷面較小一方邊長為厚度。 (1.3) 鑄件:對一般形狀之鑄件,與鍛件相同。 (2) 使用在第 1 種容器之鋼鐵材料之試驗材料及試驗片之採取方法,依下列 之規定。但依第 5.3.5節規定應實施衝擊試驗時之衝擊試驗片,則不在 此限。 (2.1) 鋼板:鋼板依下列之規定。 (a) 試驗材料之採取方法、試驗片之數及採取位置,依適用材料標 準之規定。但標稱厚度在 50mm 以上之鋼板試驗片之採取位 置,應自受熱處理材料之任一端面距離 1t之位置。t 為材料之 標稱厚度。 (b) 施以正常化(含加速冷卻)、正常化回火或淬火回火之鋼板或 自試驗材料採取試

42、驗片時,應依適用材料標準,且能符合自熱 處理端(第 4.3 節 )之位置採取。 (c) 自板削出供作對接熔接之突面之平端板、管板、凸緣等,應自 附圖 2(1) (a) (c)列示之位置追加採取試驗片。 (2.2) 鋼管:鋼管依下列之規定。 (a) 試驗材料之採取方法、試驗片之數及採取位置,依適用材料標 準之規定。 (b) 自施有正常化(含加速冷卻)之鋼管採取試驗片時,應依適用 材料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熱處理端(第 4.3 節 )之位置採取。 (2.3) 條鋼及螺栓材料:條鋼及螺栓材料,依下列之規定。 (a) 對直徑或厚度未滿 50mm之條鋼,其試驗片應依適用材料標準 之規定採取。 (b) 對直

43、徑或厚度在 50mm以上之條鋼,其試驗片應自材料表面或壓 延面至少為 1/4t處(t 為條鋼之直徑或厚度),且試驗片之端面 應自受熱處理之條鋼之端部距離條鋼之直徑或厚度以上。 12 CNS 9788, B 5084 (c) 對螺栓材料,其試驗片應依適用材料標準之規定採取。 (d) 就條鋼或螺栓材料施以熱處理時,其試驗片應能符合自熱處理 端 (第 4.3 節 )之位置採取。 (2.4) 鍛鋼件:鍛鋼件應依下列之規定。 (2.4.1) 試驗材料之採取方法、試驗片之數及採取位置,應依適用材 料標準及 CNS 10857之規定。 (2.4.2) 厚度超過 50mm 之鍛鋼件中,於正常化時實施加速冷卻或

44、實 施淬火回火者,其試驗片應依下列之一採取。 (a) 試驗片應自鍛鋼件之餘厚部或餘長部平行於主鍛造方向 採取。此時之試片之軸,均應距離鍛鋼件或鍛鋼材料之一 熱處理面 1/4 T以上,且距離第二熱處理面 T 以上之位置。 T 為鍛鋼件之最大熱處理厚度(以下均同。) (b) 在熱處理前,已成形至接近於成品之形狀或機械加工之管 口、厚管板、凸緣及其他具有複雜形狀之鍛鋼件,其試驗 片應自鍛鋼件之餘厚部或餘長部平行於主鍛造方向採 取。採取位置為在事前受指示之高抗拉應力面與其最接近 之熱處理面間之距離中之最大者以上之距離熱處理面之 處,且自第二熱處理面距離上列距離之 2 倍以上之處。但 試驗片應距離熱處理

45、面 20mm 以上,距離第二熱處理面 40mm以上。 (c) 平滑之環及單純之環鍛鋼件之試驗片,得自符合下列條件 製造之另外之鍛鋼材料採取。試驗片之軸應距離一熱處理 面 1/4 T以上,且距離第二熱處理面 T 以上。 (c-1) 與鍛鋼件為同一熔鋼、實質為同一鍛鍊比,且實施 同一種類之熱軋加工。 (c-2) 與鍛鋼件在同一熱處理爐中以同一條件實施熱處理。 (c-3) 厚度為鍛鋼件之標稱熱處理厚度。 (2.5) 鑄鋼件:鑄鋼件依下列之規定。 (2.5.1) 試驗材料之採取方法、試驗片之數及採取位置,應依適用材 料標準及 CNS 13391之第 3.2節(機械試驗)之規定。 (2.5.2) 實施正

46、常化(含加速冷卻)、正常化回火或淬火回火時,其 試驗片應依下列規定採取。 (a) 最大厚度在 50mm以下之鑄鋼件時,其試驗片依適用材料 標準,得自試驗材料採取。 (b) 最大厚度超過 50mm之鑄鋼件時,其試驗片為自鑄鋼件或 其餘長部採取。此際,試驗片之縱向中心軸應距離一熱處 理面之 1/4 T以上,且距離第二熱處理面 T 以上距離之位 置。為鑄鋼件之最大熱處理厚度。 13 CNS 9788, B 5084 (c) 最大厚度超過 50mm之鑄鋼件,在熱處理前鑄造或機械加 工至接近於鑄鋼件之形狀之大形鑄鋼件,其試驗片應自鑄 鋼件之餘厚部或餘長部採取。採取之位置應在事前受指示 之高抗拉應力面與此

47、最接近之熱處理面間之距離中最大 者以上之距離熱處理面之處,且自第二熱處理面距離上列 距離 2 倍以上之處。但試驗片應距離熱處理面 20mm 以 上、距離第二熱處理面 40mm以上。 (d) 在事前受訂作人之承認時,得自符合下列條件之其他鑄造 試驗材料採取試驗片。試驗片應在其厚度之 1/4或儘可能接 近於此之位置,且自第二熱處理面距離厚度以上之位置。 (d-1) 與鑄鋼件為相同之熔鋼,實質應與製品為同一鑄造方法。 (d-2) 與鑄鋼件在同一熱處理爐於同一條件下實施熱處理。 (d-3) 與鑄鋼件為相同之標稱厚度。 (3) 使用在第 2種容器或第 3種容器之鋼鐵材料之試驗材料之採取方法及試 驗片之數

48、及採取位置,應分別依適用材料標準及 CNS 13391之規定。 (4) 試驗片之熱處理:試驗片之熱處理,應依下列之規定。 (4-1) 對肥粒鐵實施熱處理時,其試驗片應自施以熱處理之材料採取。 但另有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4-2) 將試驗材料自材料本體切離後,實施熱處理時,對自材料切離之 試驗材料,應於實施所定之熱處理後,自此試驗材料採取試驗片。 (4-3) 熱處理為正常化或淬火回火時,試驗材料應以下列之一之方法, 以與材料本身之正常化或淬火時之冷卻速度相同程度,且不較此 為速之速度冷卻。但對正常化時之 400以下溫度範圍及鑄鋼件 之一部分,如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a) 自材料或試驗材料

49、之熱處理端部,至少距離材料或試驗材料之 厚度(條材料時為直徑或對邊距離)之 1 倍以上之位置採取試 驗片。 (b) 在採取試驗片之材料端部,應使之符合(a)之具有與材料厚度相 等寬度之鋼製墊片,使用部分熔入之熔接安裝(參照圖 5.1)。 14 CNS 9788, B 5084 圖 5.1 試驗片之採取要領 (1)自本體採取時 (2)自試驗材料採取時 (c) 在採取試驗片之材料端部,應使用熱遮蔽體或熱絕緣體。 (d) 應置有材料之冷卻曲線資料及調節試驗材料冷卻速度之裝 置,由此裝置使試驗材料在其材料之冷卻曲線與時差在 20 秒 以內,溫度差在 15以內冷卻。 (4.4) 材料自沃斯田化溫度至被正常化或急速冷卻之前,經護面或擬被 搭接熔接時,其試驗材料在此熱處理前,應於與本體同厚度者施 以護面或搭接熔接。 (4.5) 對試驗材料,於實施對應容器之熔接後熱處理時,其材料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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