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 T 3904-1985 海胆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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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SC/T 390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 胆 酱 SC/T 3904-1985 Sea urchin paste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胆纲正形目中的鲜活紫海胆和马粪海胆,或其他可食用海胆为原 料,取其生殖腺,经调入精盐和食用酒精而制成的海胆食品。本品可供加工配制多种调 味海胆食品用。 1 技术要求 1.1 感官指标 1.1.1 色泽:呈海胆生殖腺应有的色泽,淡黄、橙黄、红黄或褐黄等色,允许因加工而 使色泽稍深,但同件内色泽基本一致。 1.1.2 组织形态:呈酱状块粒或酱糊状。 1.1.3 滋味及气味:具本品应有的鲜味和醇香味,无异味。 1.1.4 杂质:不得混入海胆碎壳残棘或其他外来杂

2、质,允许有不明显的海胆内脏膜或制 品中,自然析出的结晶粒存在。产品中不准添加标准规定以外的物质。 1.2 理化指标 1.2.1 干燥失重 a. 紫海胆酱 63% 以下; b . 马粪海胆酱 68% 以下。 1.2.2 盐分(以氯化钠计):6% 9% 1.3 微生物指标 1.3.1 细菌总数:每克不超过 50,000 个 1.3.2 大肠菌群:每百克不超过 250 个 1.3.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 2 检验规则 2.1 取样方法 2.1.1 产品以每天或每班的产量作为一批,如产量太少时,也可数天合并为一批。 2.1.2 产品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每批抽取样本以箱

3、( 桶)为单位,50 件以内随机 取样不少于 3 件,以后每增 50 件增取量不少于 1 件,不足 50 件也增 1 件。 2.1.3 从取得的样本中按本批产品的千分之一采取检验样品,采样时应搅拌均匀,也可 用采样器在中心部位(或其他部位)按上、中、下三层采样,每批采样总量应不少于 200g, 混合搅匀作为一个检验样品。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本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允许公差1% 以内,平均净重不低于规定量。 2.2.2 所取样本均应开箱进行感官指标以及包装和标志情况的检验。 2.2.3 所取样本均应采样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验。 2.2.4 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

4、,理化测定时应取三样平行 测定平均值作为结果。 2.3 检验方法 国家标准局 1985-02-02 发布 1985-09-01 实施 国家标准局 1985-02-02 发布 1985-09-01 实施 SC/T 3904-85 2.3.1 净重检验 a. 将取得的样本单位逐件称重,扣除皮重,求得每件净重。 b . 所用衡器的称量值应符合于被衡物品的重量低于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但又不低于衡 器最大称量值的五分之一的要求。 2.3.2 感官检验 在开箱时即可作感官检验,如有需要,可取样品适量摊放在洁白搪瓷盘内,用工具拨动检 验杂质等项指标。供检样本应使其品温达到常温后进行检验。 2.3.3 理化检验

5、 2.3.3.1 干燥失重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 2.3.3.2 盐分测定 试剂 a. 浓硝酸:分析纯,比重 1.381.42。 b . 0. 1N硝酸银标准溶液:以分析纯硝酸银配制,标定至四位有效数。 c. 0. 1N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以分析纯硫氰酸铵配制,标定至四位有效数。 d . 5% 高锰酸钾溶液:以分析纯高锰酸钾配制。 e. 硝基苯:分析纯。 f . 铁铵矾指示液:取分析纯硫酸铁铵 25g,溶于浓硝酸 20ml 及蒸馏水 230ml 中,煮沸, 放冷即得。 测定方法: 取样约 1g,称准至 0.001g,置于 250ml 锥形瓶内,加入 0.1N 硝酸银

6、标准溶液 30ml,加入 浓硝酸 10ml,直接加热至沸腾,待瓶中除氯化银外。其余物质均被分解时,取下,加入 5% 高锰酸钾 3 10ml,边加边摇、冷却,加水 100ml、硝基苯 3ml、铁铵矾指示液 5ml,溶液中 剩余的硝酸银以 0.1N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滴定至棕红色。 计算: 盐分 W N V N V 05845 . 0 ) ( 2 2 1 1 100 式中: N 1 硝酸银标准溶液当量浓度; V 1 硝酸银标准溶液毫升数,ml; N 2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当量浓度; V 2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毫升数,ml; W 样品克数,g; 0.05845每毫克当量氯化钠之克数,g 。 2.3.4 微

7、生物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 2.4 验收规则 2.4.1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有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检验合格证。 2.4.2 收货单位凭产品合格证验收,如有异议,有权要求复验。 2.5 复验规则 2.5.1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定时,可加倍量重新抽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时 可单独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但有严重污染情况或发现有病原菌者不得复验,复验均符 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 国家标准局 1985-02-02 发布 1985-09-01 实施 SC/T 3904-85 3 包装与标志 3.1 包装 3.1.1 包装规格 每箱( 桶)净重分为 10 和 20kg

8、。允许公差1% 以内。 3.1.2 包装要求 每箱( 桶)内衬有食品塑料薄膜袋,薄膜紧贴内容物,扎紧袋口, 箱( 桶)盖钉牢封好, 外 捆腰带加固。如用食品塑料桶装,桶内可不衬塑料薄膜袋,桶盖拧紧封牢,桶外不捆腰带。 3.1.3 包装材料 3.1.3.1 内包装材料要求 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薄膜袋清洁、牢固,无破漏。 3.1.3.2 外包装材料要求 木质箱、桶、食品塑料箱、桶、纸板箱等,要求容器清洁干燥,无异味、坚实整齐无破 漏。 3.2 标志 包装箱( 桶)外部应标明下列各项内称。 产品名称,净重,批号,生产单位代码,出口国名称。 4 贮存与运输 4.1 贮存 4.1.1 产品应贮存在低温冷藏

9、库中,底层箱( 桶)应用垫板搁起。 4.1.2 产品存放时间不应超过半年,如有超过,应重新检验合格后出厂。 4.2 运输 产品宜采用保温运送,长途运输之车、船应有相应的保温设施,装卸时应避免剧烈碰, 撞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5 其他 根据特殊需要,允许生产者按合同规定生产其他规格的产品。 附 录 主要原辅材料质量规格及生产用水卫生要求 (补充件) A1 海胆:选用生殖腺肥大丰满,接近成熟期,鲜活的可食用海胆。对当前所用的生产原 料采捕收购规格按外壳直径(去棘)计算,规定如下: a. 紫海胆 5cm以上; b . 马粪海胆 3cm以上。 A2 精盐:符合 GB 2721-81食盐

10、卫生标准规定,含量 97% 以上。 A3 乙醇:符合食用乙醇要求,含乙醇 95% 以上。 A4 生产用水:符合 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规定,或符合现行的 TJ 20-76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国家标准局 1985-02-02 发布 1985-09-01 实施 SC/T 3904-8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提出,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水产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峰、钱一怡、王兵、孙贵贞、赵肃。 国家标准局 1985-02-02 发布 1985-09-01 实施 国家标准局 1985-02-02 发布 1985-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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