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用于驱动的一般用途汽轮机及其辅助设备在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方面的最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一般用途汽轮机的设计及设备采购。特殊用途汽轮机是指那些卧式汽轮机,用于驱动通常不设置备用设备,规格(功率)相对地较大,或属于关键设备。这类汽轮机不受蒸汽参数或汽轮机转数的限制。一般用途汽轮机是指用于驱动通常设置备用设备的卧式或立式汽轮机,规格(功率)相对地较小或属于非关键设备。适用的蒸汽条件是进汽压力不超过4.8MPa(G)且进汽温度不超过400(制造厂确有使用业绩和经验,在得到买方的书面确认时,进汽温度可提高到440)或转速不超过6000r/min的工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