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临时和永久安装的电气设备都是适用的。如果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易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从而导致引燃风险的存在,则可以应用本标准。正常的大气条件被定义为101.3kPa(14.7psi和20(68),其压力、温度的上下变化对易燃物质爆炸性质的影响可以忽略。下述事项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a)对用作炊事、取暖、空调、洗衣及其他类似作为燃料使用的加臭天然气管路系统。b)诸如井喷或工艺容器爆裂等的灾难性事故。此类极端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在发生时要求采取应急措施。c)安装非电气设备区域的适合性。d)对包含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飞散物等区域的划分。e)矿井中的地下设施。f)处理和制造爆炸物的区域。g)存在易燃气雾可能导致出现不可预见风险,从而需要进行特殊考虑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