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国际商务专业基础(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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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务专业基础(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方法,目前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为( ) 。暨南大学 2014 国际商务硕士;南京理工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A)在出口国检验(B)在进口国检验(C)在第三国检验(D)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2 在凭卖方样品交易时,卖方为防止日后出现有关品质的异议,通常备份一些样品,以作为品质评定的依据。这些样品被称为( )。南京理工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A)对等样品(B)参考样品(C)留存复样(D)回样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发盘内容“十分确

2、定” 应解释为( )。南京理工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A)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B)规定交货地点和时间(C)规定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的办法(D)明确货物、数量和价格4 就卖方承担的费用而言,下列贸易术语排列顺序正确的是( )。暨南大学 2011国际商务硕士(A)FOB CFRCIF(B) FOBCIFCFR(C) CIFFOBCFR(D)CIFCFRFOB5 出口生丝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是( )。暨南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A)毛重 gross weight(B)净重 net weight(C)公量 conditional weight(D)理论重量 theoretical weigh

3、t6 一份出口合同中规定“USD 2000 per MT CIF New York ,less 4discount”,则卖方实际单价收入为 USD( )。暨南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 (A)1920(B) 2080(C) 1900(D)20007 下列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是( )。暨南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A)平安险 FPA(B)战争险 War Risk(C)一切险 A11 Risk(D)水渍险 WPA二、判断题8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是,前者是物权凭证,而后者不是物权凭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国际商务硕士(A)正确(B)错误9 在国际贸易中,

4、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点必须是双方所在国。( )暨南大学 2015 国际商务硕士(A)正确(B)错误10 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暨南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A)正确(B)错误11 交易磋商中,发盘是卖方做出的行为,接受是买方做出的行为。( )暨南大学2011 国际商务硕士(A)正确(B)错误三、名词解释12 insurable interest东北财经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13 代位追偿原则东北财经大学 2012 国际商务硕士14 总贸易与专门贸易南京理工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四、简答题15 简述 CPT 与

5、 CFR 的异同点。东北财经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16 简述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施救与救助的主要区别。东北财经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1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接受有什么规定?东北财经大学 2012国际商务硕士18 简述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武汉大学 2 叭 1 国际商务硕士19 简述 GSP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浙江工商大学 2012 国际商务硕士五、案例分析题20 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 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280 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

6、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 年 5 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以上情况,试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东北财经大学 2014 国际商务硕士21 2009 年 9 月 10 日,龙兴

7、洗衣粉厂在青岛港将三个集装箱的洗衣粉以 FOB 条件海运装运出口至洪都拉斯。装运后不久船公司来电称,两天前在去往韩国釜山的航行途中,其中一个洗衣粉集装箱发生燃烧,致使该箱的一端箱门严重变形,另一端向外凸出,并导致其他货主的两个集装箱货物受热损坏。船公司已将这三个集装箱洗衣粉卸于釜山集装箱堆场,当事船舶已继续向目的港航行。发货人得知消息后,立即安排韩国的代理到现场检验,但遭到船公司的拒绝。根据买卖合同,买方在装货前预付了 40的货款,剩余 60货款在收到提单副本后予以支付。但事故发生后,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公司拒绝签发提单,并声称通过现场勘验,断定燃烧系箱内货物本身原因导致,要求托运人赔偿其

8、他货主货物、船期、堆场费等一切损失,并要求发货人立即自行处理该三个集装箱货物。请根据所学知识,回答下述问题:(1)从处理案件角度出发,发货人在程序上应当分别采取哪些行动,以利于案件解决?(2)在该案下,发货人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3)在买卖合同下,发货人可否向买方主张货物余款?(回答各问题时请说明理由)东北财经大学 2011 国际商务硕士六、论述题22 使用托收方式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 国际商务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2012 国际商务硕士国际商务专业基础(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在出口国检验,

9、在进口国复验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A 项,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个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B 项,参考样品是指买卖双方为了发展彼此的贸易关系而采用互相寄送,仅供对方了解的商品,对双方均无约束力。D 项,回样即是对等样品。【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4 条第 1 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

10、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标明货物的名称;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这三种贸易术语,卖方承担费用的关系为:CIF=CFR+保险费=FOB+运费+保费,因此三种属于卖方承担的费用排序应为 CIFCFR FOB。【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

11、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卖方实际单价收入=200042000=1920uSD。【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二、判断题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

12、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仲裁地点还可以是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4 条第 l 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

13、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三、名词解释12 【正确答案】 Insurable interest 即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14、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3 【正确答案】 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4 【正确答案】 总贸易指以国境为界作为进出口统计的标准统计的进出口

15、。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计入进口,称为总进口;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计入出口,称为总出口。专门贸易是“ 总贸易” 的对称,是指以关境 (而不是国境)作为标准统计进口与出口。凡是通过海关结关进入境内的货物列为专门进口;凡是通过办理海关手续出口的货物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和专门出口额相加称为专门贸易额。【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四、简答题15 【正确答案】 (1)CPT 的含义: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 的含义: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2)相同点: 都由卖方办理运输合同,支付到目的地的正常运费;都由买方办理保险合同支付正常保费;卖方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

16、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不同点: 运输方式不同:CPT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也包括海运,CFR 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VT 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CFR 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交货地点不同: CPT 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 CFR 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6 【正确答案】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是海上货运险主要保障的两种费用,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行为实施主体的区别。施救实施的

17、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自己;救助实施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2)保险人保险赔偿原则的区别。被保险人实施施救以后,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险人对其支出的施救费用均负责赔偿;救助人对被救助人实施救助,被救助人按照“无效果、无报酬 ”原则决定是否支付报酬,保险人只有在作为被救助人的被保险人向救助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才承担对这笔救助费用的赔偿。(3)保险人保险赔偿额度的区别。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即在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之外,再给一个保险金额赔偿施救费用;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则是放在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之内,即将对

18、救助费用的赔偿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合在一起,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4)是否与共同海损有联系的区别。施救费用是因被保险人为减少自己的货物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产生的,与共同海损没有联系;救助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作为救助人的其他过往船舶为船货获得共同安全而前来救助并取得成效而产生的,因此,救助费用大多可列人共同海损费用项目。【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7 【正确答案】 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法律上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因而须经原发盘人及时地表示接受,才能达成交易。联合国国际

19、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还规定,在接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发价人所在地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而使对方的接受不能送达发价人地址,只要事后证明上述情况属实,该项接受的最后期限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继续有效。在计算接受期

20、限时,接受期间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期应计算在内。【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8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包括:(1)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通常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两种方式。看货成交买卖双方采取看货成交时,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只要卖方交付的是经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看货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凭样品成交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

21、,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品。(2)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时,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凭规格买卖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质量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凭规格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成交商品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22、。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凭标准买卖商品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质量的依据。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达到设计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

23、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一般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在进行这类交易时,必须把好质量关,保证产品的传统特色,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要地位。凭产地名称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19 【正确答案】 GSP 原产地规则即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

24、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1)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品,或完全在一国获得的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含有非原产成份的原产品,即全

25、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此时,这种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应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衡量这种产品的原产资格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百分比标准,一个是加工标准。a百分比标准根据非原产成份(或原产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b加工标准根据对非原产成份的加工程度来确定制成品的原产资格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加工标准通常包括两个要素,即:对非原产成份进行了充分加工和使其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充分加工是指,对非原产成份的加工要超出“

26、不充分加工” 的范围。一般地说,如果非原产成份与其制成品的 HS 品目号不同,即认为非原产成份的品目号发生了变化,非原产成份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如果非原产成份的品目号与制成品的品目号相同,则非原产成份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所谓品目号变化,是指 HS 四位数品目号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但是,HS 并非为协调制定原产地规则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品目号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非原产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因此,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并汇编成加工工序清单,作为对品目号改变规则的补充。c原产地累计原产地累计的基本概念是,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

27、地区 )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原产地累计,可分为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是指在实施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地区) 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地区)的原材料或劳务的价值,都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则是把若干个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互相累计。d给惠国成份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在确定产品

28、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考虑。(2)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规则的基本概念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 )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直接运输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产品,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被调包。(3)书面

29、证明受惠国凡是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都必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资格和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证明原产资格的文件就是原产地证明书。目前,绝大多数给惠国都接受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GSP FORM A)。【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五、案例分析题20 【正确答案】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原因在于: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 ,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付款。在本

30、案例中,美国尼克公司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2)我方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4)我方公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尼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21 【正确答案】 (1)发货人采取行动如下:发货人告知进口商,以便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到现场勘验,找出发生燃烧的真实原因,并不能仅靠货运代理公司一己之言就断定燃烧是由于箱内货物本身

31、所导致的。若是由于船公司造成的,则应追究货运代理公司的责任。并且船公司在接受货物装船时,应该检验装船商品的质量,选择合适的集装箱装船,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再将责任推卸给发货人。由于题目中涉及 FOB 条件下的贸易,所以卖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已经转移,后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2)在该案下,发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他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另外,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订舱的时

32、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在该案中,船公司在收到龙兴洗衣粉开始装船时,契约就已经成立了。因此,发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3)发货人可以向买方主张货物余款。在 FOB 条件下,买方必须自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海上遇险,将与卖方无关,买方不能以此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所以卖方可以建议买方为货物投保。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因此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方,卖方履行了合同,理应得到货物余款。【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33、六、论述题22 【正确答案】 托收,广义来说,是委托他人收款。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定(URC522)的规定,托收是委托银行凭单据收款。具体来说,托收是指出口人在货物装运之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指定的进口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对出口人有一定风险,特别是承兑交单风险更大,但对扩大出口有利。进口人可以免交开证押金和手续费,还有预借单据提货之便利。在出口业务中,应该根据不同货物的销售情况、不同客户、不同国家的贸易习惯,适当使用托收方式。在使用此种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资信好的和经营作风正派的国

34、外商人作为采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对象。(2)采用托收方式时,成交金额不宜过大,特别是不能超过国外商人的支付能力。(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制度,以免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人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等,从而给出口人造成被动和损失。(4)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习惯,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如有的国外代收行只接受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委托,而把远期付款交单当做承兑交单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有的国家银行对付款交单概念很陌生,常常要求将远期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还有的国家商人在即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要按“当地习惯” ,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而不是代收行提示后即行“见票” ,这种 “习惯”在欧洲

35、和非洲都有。按此习惯,万一货物到达不了目的港,进口商就可永不“见票” ,永不付款。因此,为避免进口商以“ 当地习惯 ”为借口迟付或逃避付款,除应在出口合同中加列利息条款外,尚应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在汇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承兑,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自装船后 天交单付款”。(5)为避免或减轻托收方式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可以按 CIF 价格成交,装运前投保卖方利益险和海运货物运输险,防止在拒付的情况下货物又遭受损失,进口人逃之天天。这种情况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6)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好采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为了维护出口方的利益,在取得代收行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代收行作为提单抬头人。【知识模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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