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担保物权、占有和债权概述)模拟试卷2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甲遗失手机一部,乙拾到后放入办公室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拾领启事。丙将该手机盗走,卖给不知情的丁。丁出质戊,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手机的占有属无权占有(B)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他主占有(C)丁对手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手机的占有属直接占有2 把占有划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标准是( )。(A)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特定物为标准(B)依据占有是否依据
2、本权为标准(C)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D)以占有人的占意是否善意为准3 下列关于占有损害赔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承租人造成占有物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据占有主张损害赔偿(B)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占有人付返还保险金等义务并赔偿损失(C)所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要受到 1 年除斥期间的限制(D)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4 甲公司欠乙公司 500 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导致这一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A)混同(B)免除(C)抵销(D)解除5 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
3、家人圈。甲的行为属于( ) 。(A)拾得遗失物(B)获取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6 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B)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7 甲 5 岁之子与乙 6 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 1 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 11 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A)只能要求丙返还 1 万元(B)有权要求丙返还 11 万元(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D)有
4、权要求丁返还电脑8 甲将邻居乙未上锁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保管费。甲的此种行为属于( )。(A)合同行为(B)无权代理(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9 债权在性质上属于( ) 。(A)对世权(B)支配权(C)形成权(D)请求权10 在债的关系中,( ) 。(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B)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11 甲与乙因买卖一幅国画而发生的债是( )。(A)连带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特定物之债(D)种类物之债12 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消灭原因的情形是( )。(A)符合(B)混合(C)混同(
5、D)撤销13 甲、乙同在草原中放马,由于突起大风,甲的马跑入乙的马群中,乙并不知晓,当晚,乙将马赶入圈中,则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拾得遗失物(B)获取漂流物(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14 下列债权转让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遗嘱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继承人乙(B)某钢铁厂宣告破产后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C)某演出公司将与演员张某所签演出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另一公司(D)李某将其扶养请求权转让给好友赵某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15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包括( )。(A)占有物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消除危险请求权(D)损害赔偿请求权16 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于动产的制度有( )。(A)抵押(B)共占(C)登记(D)善意取得17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解除合同(B)向人民法院起诉(C)中止履行(D)将标的物提存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8 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19 简述留置权人的权利。20 简述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辨析题第 5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
7、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1 既然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则质物所生孳息为质权人所有。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82 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题第 6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
8、乙提出借款 1 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 1 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 1 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 1 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判断题24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A)正确(B)错误25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9、特别约定。 ( )(A)正确(B)错误26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 )(A)正确(B)错误27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A)正确(B)错误28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A)正确(B)错误29 留置权人不得使用留置物。 ( )(A)正确(B)错误30 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 )(A)正确(B)错误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担保物权、占有和债权概述)模拟试卷2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
10、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乙占有他人之物,且缺乏本权,属于无权占有。丙盗窃手机的意图只想取得所有权,是以占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购买的意图当然是想取得所有权,所以自以为所有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作为质押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而无需假借他人之手,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知识模块】 占有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所做的分类。【知识模块】 占有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A 项错在:在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占有,而是依据合同法处理。B 项错在:没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C 项错在
11、:占有人而不是所有人,所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才受到 1 年期间的限制。对于孳息的返还,不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占有4 【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企业合并是引起混同的原因之一,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本题正好属于这种情况。【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题中,甲得到了乙的一只羊而获得利益,但甲并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因此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因此 B 项为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12、 债权概述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在下列情形中,虽没有给付的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未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D 选项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因此 A、 B、C 三项为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不当得利的考查。在本题中甲误以为自己对丙负有赔偿义务而对丙进行赔偿,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其为善意,后卖给丁,丁基于善意支付合
13、理的对价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所以不具有返还电脑的义务。甲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丙返还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因受益人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人为善意时,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限。因此,在本题中丙应该返还甲 1 万元的损失。【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甲并没有为邻居保管自行车的义务,把邻居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缴纳保管费的行为,只是为了避免邻居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乙谋取了利益,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因此本题答案为 C。【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债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对人权,而不是支配权、对世权。【知识模
14、块】 债权概述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B、C、D 是错误的,只有 A 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此债为买卖,属于合同之债,而非不当得利之债;因双方当事人各为一人,故不可能是连带之债;因国画是特定之物,故不是种类物之债,而是特定物之债。A、B、D 是错误的,只有 C 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债权消灭的情形包括履行(清偿)、混同、免除、解除、抵销、提存等六种,故答案为 C 项。附合与混合属于物权中添附的情形,而撤
15、销则属于形成权。注意:不要将混同记忆成附合或者混合,也不要将抵销记忆成撤销、注销。【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A 项和 B 项错在:拾得遗失物和获取漂流物都要求当事人实施该行为时是明知的、有意识的,本题中,行为人获得财产时是无意识的、不知的。D 项错在:认定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主观上具有管理行为的意思,本题中,“管理人”主观上没有管理的意思。【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我国合同法不允许转让下述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B、C 、D 均属于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债权,因此是错误的,只有
16、 A 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A、B、C、D 四项均为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知识模块】 占有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抵押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一般适用于不动产,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适用于动产,其公示方式就是登记。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先占只能适用于动产。【知识
17、模块】 占有17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70 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本题 CD 两项均应选。【知识模块】 债权概述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8 【正确答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2)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
18、押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3)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19 【正确答案】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1)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但并不是直接取得该孳息的优先受偿权;(3)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当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9、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20 【正确答案】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二者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的不同。由于标的物的不同,质权设定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但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而且须有质物的交付,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权利质权的设定则根据不同的出质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许多权利质押均须经有关部门登记之后方可成立。【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辨析题第 5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1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2)我国担保法 规定质权人享有
20、收取孳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基于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而产生的。(3)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其目的是排除出质人对孳息的收取权。收取孳息的目的是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不等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孳息享有所有权,孳息的地位类似于质物,在于强化质物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因为质物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因此孳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出质人。与质物一样,其作为出质人的所有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孳息原则上不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2 【正确答
21、案】 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立留置权的担保方式及置权人的权利范围,以保护债权的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3)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的效力:如果债务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
22、案例分析题第 6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正确答案】 与丙的质押合同有效,与乙的质押合同无效。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甲始终未将质物交与乙,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甲与丙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丙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乙与甲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丙的借款到期甲仍无力还款,丙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知识模块】 担
23、保物权判断题2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具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但其本质区别是权利的发生不同。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
24、因此,该题认为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法定担保物权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2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2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因此本题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27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2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在我国,抵押权既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可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物。【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29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3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当事人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因此本题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