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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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9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2011 年真题) 我国 1997 年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则采取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2 (2012 年真题) 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一部价值 1 万元的照相机。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A)属地原则(B)保护原则(C)属人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3 (2013 年真题) 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

2、刑法第 329 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 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A)司法解释(B)文理解释(C)目的解释(D)扩大解释4 (2015 年真题) 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 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 。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5 (2009 年真题) 刑法第 13 条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 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B)对已经构成犯罪

3、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6 (2012 年真题) 警察甲因公民吴某举报自己受贿而怀恨在心,遂用他人手机向某军官发了一条短信,捏造吴某与其妻子同居。该军官信任自己的妻子,未予理睬。甲的行为(A)构成诽谤罪(B)构成诬告陷害罪(C)构成报复陷害罪(D)不构成犯罪7 (2009 年真题) 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A)对象认识错误(B)法律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D)手段认识错误8 (2010 年真题) 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

4、合(A)标准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基本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9 (2012 年真题) 下列犯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的是(A)重婚罪(B)遗弃罪(C)绑架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 (2012 年真题) 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A)不应认定为犯罪(B)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D)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1 (2013 年真题) 甲(15 周岁) 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故意伤害罪(D)非法拘禁罪12 (201

5、4 年真题) 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A)不追究刑事责任(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3 (2009 年真题) 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B)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D)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14 (2011 年真题) 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

6、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5 (2009 年真题) 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16 (2012 年真题) 甲得知某单位财务室的保险柜中有 10 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工具深夜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 3 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A)未实行终了的中止(B)实行终了的中止(C)能犯未遂(D)不能犯未遂17 (2014 年真题)

7、 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A)故意杀人罪(既遂)(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未遂)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18 (2011 年真题) 甲指使 15 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 10 万元。在本案中(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D)甲是实行犯19 (2013 年真题) 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A)作用(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C)分工(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20 (2013 年真题) 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

8、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 (2010 年真题) 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22 (2013 年真题) 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A)未成年人犯

9、罪不构成累犯(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D)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3 (2013 年真题) 甲于深夜到某办公大楼行窃时,被保安王某发现,王某拦住甲,甲将王某打昏,致其轻伤,随后逃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A)入户盗窃(B)犯罪既遂(C)故意伤害罪(D)抢劫罪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2014 年真题) 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25 (2010 年真题) 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6 (2012 年真题)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辨析题第 28 小题,

10、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2013 年真题) 常言道:“ 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2013 年真题) 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28 本条文中“ 犯罪过程” 的含义。29 本条文中“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含义。30 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

11、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9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三节中的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第 12 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

12、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三节中的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范围(效力)的规范,体现了属人原则。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一节

13、中的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本题中,法院将暴力劫取国有档案的行为解释为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属于扩大解释。故本题选D。【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中规

14、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本题中,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直接违背了(1)(2)(3),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15、】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一节中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 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一节中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诽谤罪的核心是捏造并散布所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吴某有捏造但没有散布。A 选项错误。诬告陷害罪的核心是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吴某并未有意

16、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想法和行为。B 选项错误。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题吴某发短信的行为并未滥用职权。C 选项错误。事实上,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 刑法第 13 条,应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

17、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即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本题属于假想非罪。故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一节中的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

18、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9、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危害行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 ,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纯正不作为犯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常态问题,因为在行为形式方面一致,没有任何障碍或特别之处。故本题选 B。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不

20、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其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1、。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本题中,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四节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

22、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有上述法定 8 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

23、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四节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三节中的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24、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A 选项错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B 选项正确。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

25、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C 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特别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的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26、负刑事责任。该规定即是对特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本题所述的情形符合特殊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仅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A、B、D 选项所述行为均为预备行为。事实上抢劫

27、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本题中,甲已经携工具深夜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开始了盗窃的实行行为,只是后来用了 3 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保险柜,因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中止。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

28、遂的未遂,包括工具(手段、方法) 不能犯的未遂、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题中,甲虽然用了 3 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保险柜,但只要甲继续撬,是完全有可能既遂的,属于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即能犯未遂。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五章第二节中的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甲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表面上看,这

29、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误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与甲的行为,符合

30、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要件。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故本题选D。【知识模块】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中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

31、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三节中的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32、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刑法第 303 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 152 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33、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等等。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在这种场合,具备法律指明的特定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必要的主观要件。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A 选项正确。犯罪既遂与否关键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全部法律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一般也不是既遂的标准。B 选项错误。同是偷盗婴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则构成绑架罪。犯罪目的决定了某些犯罪的性质。C 选项正确。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目的

34、不是决定共同犯罪的因素。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四节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A、B 选项正确。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C 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35、ABC。【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节中的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第十七章第二节中的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36、(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选 BD。【知识模块】 刑法学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者的不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37、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在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上又有明显的不同。希望考生认真理解掌握。【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38、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是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质,即具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

39、实防卫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欠缺正当防卫的合理适度条件造成过分损害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为一重要考点。【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德日刑法中被称为“中止未遂”。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

40、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是考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考点。在犯罪中止

41、的特点中,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在把握自动性时尤其要注意: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犯罪人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最理想的情况,但却不是成立中止的要件。犯罪人因为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上天的报应等而放弃犯罪的,即使其内心并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不妨碍成立犯罪中止。考生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犯罪中止的相关内容。【知识模块】 刑法学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

42、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其中,本题中的“不知者”很明显是指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犯罪,即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 假想非罪 ”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而“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4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者均为十分重要的考点,在历年考试真题中多有涉及,提醒考生认真理解、全面掌握。【知识模块】 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知识模块】 刑法学29 【正确答案】 “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知识模块】 刑法学30 【正确答案】 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应当减轻处罚。【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再次提醒考生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犯罪中止这一常见考点的相关内容。【知识模块】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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